发明创造名称:阻燃空气滤纸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21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414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37574.5
申请日:2015-05-11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吕慧敏
国际分类号:D21H13/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37574.5,名称为“阻燃空气滤纸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5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725086A,公开日为2010年6月9日)、对比文件2(“棉短绒浆、阔叶木浆及合成纤维配抄汽车滤纸”,于海涛编译,《国际造纸》,33(2),2014,第27-31页)、对比文件3(CN1761511A,公开日2006年4月1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阻燃空气滤纸,包括原纸和对原纸进行浸渍的浸渍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按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制备而成:
玻璃纤维:50%~60%
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10%~20%
聚乳酸纤维:10%~20%
消泡剂:1%~5%
分散剂:1%~5%
湿强剂:1%~2%
防水剂:0.2%~2%
增白剂:0.2%~2%
所述的碱处理后的棉短绒浆黏度280~300mPa s,α-纤维素含量98%~99%,灰分0.2%~0.3%;
所述的原纸中的消泡剂选自丁醇、辛醇、硅油或松油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的原纸中的分散剂选自羧甲基纤维素、焦磷酸钠或六偏磷酸钠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的原纸中的防水剂选自三聚氰胺树脂、防水浆或脲醛树脂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的浸渍剂,按质量百分比计,由以下组分制备而成:
酚醛树脂:20%~30%
苯丙乳液:10%~20%
正己烷:2%~8%
甲醇20%~30%
N-羟甲基丙烯酰胺:2%~8%
润湿剂:0.2~5%
N,N′-哌嗪四苯氧基氨基磷酸酯10~20%
十溴二苯乙烷10~20%
所述的浸渍剂中的润湿剂选自烷基硫酸盐、磺酸盐、脂肪酸或脂肪酸酯硫酸盐、磷酸酯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的阻燃空气滤纸的定量为160±5g/m2,厚度为0.50±0.05mm;
其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8%~12%的NaOH加入到棉短绒浆中,于120℃~130℃搅拌4-6hr,充分去除棉短绒中的蜡质和可溶解的杂质;处理后的棉短绒浆黏度280~300mPa s,α-纤维素含量98%~99%,灰分0.2%~0.3%;
2)将1)所得的棉短绒浆再用5%~8%的HCl在室温下处理,时间为3hr;
3)经步骤2)的棉短绒浆和聚乳酸纤维使用打浆机打浆,再经过双盘磨浆机在线打磨得到浆料,打浆浓度为1.98~2.67%,分别打浆至15~18°SR和20~30°SR;
4)将玻璃纤维加入到步骤3)所得的浆料中形成纸浆浆料;
5)将配方量的湿强剂用水稀释,搅拌均匀,慢慢加入到纸浆浆料中;
6)将配方量的消泡剂,分散剂,防水剂,增白剂加入到步骤5)的纸浆浆料中,搅拌均匀,得到成浆,浆料浓度为1.58~1.98%;
7)将步骤6)得到的成浆按常规条件上网抄造及压榨得到原纸;
8)配置浸渍剂,将配方量的酚醛树脂、苯丙乳液、正己烷、甲醇、N-羟甲基丙烯酰胺、润湿剂、N,N′-哌嗪四苯氧基氨基磷酸酯、十溴二苯乙烷放入反应釜中于70~90℃的温度下进行充分的搅拌,搅拌时间为2~6hr,然后冷却至室温,用50~100目纱布过滤得到浸渍剂;
9)将步骤7)得到原纸浸渍在步骤8)中的浸渍剂中,采用凹版网纹面的辊式涂布方式进行浸渍,控制上胶量为20%±0.5%;
10)浸渍后纸样在150℃~160℃循环热风中固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阻燃空气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原纸的定量为140±5g/m2,厚度为0.45±0.05mm。
3. 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一种阻燃空气滤纸在发动机领域中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该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2017年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阻燃空气滤纸。
对比文件1(参见实施例2,说明书第1页第5段-12段)公开了一种耐高温空气滤纸,包括玻璃纤维空气滤纸和形成于其表面的树脂层,作为过滤基层的玻璃纤维空气滤纸采用质量百分数为68%的两种无碱超细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混合12%无碱连续玻璃纤维短切丝和8%芳纶短切纤维制成浆料,经搅拌混合均匀,在成型网抽真空成型后,在配料器中将10%水性酚醛树脂和2%水性有机硅乳液混合后加入固化剂,并用水稀释10倍,在施胶部均匀喷洒稀释后的乳液并真空抽吸,后经蒸汽烘缸150℃烘干。本发明中耐高温空气滤纸采用树脂层作为粘结剂,使得滤纸具有较高抗张强度和挺度。树脂固化后在基层内部可以形成网状交联结构,使纤维内部的搭接点能够牢固的粘合在一起,同时又保证滤纸一定的透气性,不会堵塞滤纸的过滤通道,从而具有较高的过滤效率。
依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以玻璃纤维为主要纤维原料、酚醛树脂为主要喷洒胶料、具有耐高温和较高抗张强度和挺度的空气滤纸。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①原纸组分中具有一定用量、黏度、灰分等的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浸渍剂中还具有一定用量的苯丙乳液、正己烷、甲醇、N-羟甲基丙烯酰胺及润湿剂及阻燃剂;滤纸定量和厚度;②原纸组分中还具有一定量的聚乳酸纤维;③原纸中的助剂及其用量、以及制备方法的具体步骤。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滤纸的耐破度、透气性和阻燃性。
关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参见第27-31页)公开了一种滤纸的制备方法,其采用阔叶木浆、棉短绒浆以及合成纤维浆为原料来制备,采用7% NaOH在140℃下处理棉短绒浆240min,可以充分取去除棉短绒中的蜡质和可溶解的杂质,处理后的棉绒短浆α-纤维素含量为98%,灰分为0.22%,粘度为310mPa?s,将阔叶木浆和棉短绒浆分别使用WEVERK产Valley打浆机打浆,打浆浓度1.57%,分别打浆至60°SR和20°SR,然后分别用5%的HCl在室温下处理90min。混合浆经酚醛树脂浸渍处理后再英式抄片器上抄片。将制备的手抄片放入由0.2080kg酚醛树脂、0.0138kg正己烷、0.5280kg甲醇预先配制均匀的浸渍液中进行浸渍。浸渍后纸样在150℃循环热风中固化,制备得到的滤纸定量分别为115±15,155±5,120±5等,其多项指标均超过或接近标准值(参见第31页第3.2节)。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和合成纤维制备工业滤纸、以及采用酚醛树脂、正己烷、甲醇等配制而成的浸渍剂浸渍成型获得一定定量滤纸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滤纸的某些性能,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所述纸浆原料中增加棉短绒浆纤维作为原纸原料,并采用浸渍剂浸渍成型;棉短绒浆用量、碱处理浓度、温度以及处理后的黏度、HCl处理时间、打浆浓度,滤纸定量和厚度等具体参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基于浸渍后滤纸强度的具体要求和使用要求,对浸渍胶料进行合理复配,如选取苯丙乳液、N-羟甲基丙烯酰胺以及烷基硫酸盐等润湿剂,为了提高阻燃效果而加入阻燃剂N,N'-哌嗪四苯氧基氨基磷酸酯和十溴二苯乙烷,十溴二苯乙烷,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用量也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获知的。
关于区别②,对比文件3公开了内燃机用无纺布空气过滤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2-29行):过滤器材料根据需要具有各种功能,除了上述聚酯类粘合纤维以外,也可以含有其他纤维。例如,木材纸浆、人造丝等纤维素类纤维、聚酯、聚酰胺、芳香族聚酰胺、聚乙烯醇、聚氯乙烯、聚丙烯腈、聚苯撑亚硫酸盐等的合成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陶瓷纤维、金属纤维等的无机纤维、聚乳酸等的生物分解性纤维等。这种情况下,混合比例最好不到60重量%,小于等于25重量%更好。大于等于60重量%的情况下,混合后的纤维产生脱落、或强度下降、或耐热性下降。依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以聚乳酸纤维作为纤维组分来制造内燃机用过滤材料,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过滤材料强度。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过滤纸的纸浆原料中增加聚乳酸纤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在对比文件3公开小于等于25%的基础上,选取10%~20%的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③,在滤纸原纸的生产过程中,消泡剂、分散剂、湿强剂、防水剂及增白剂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助剂,且本领域公知丁醇、辛醇、硅油或松油属于常用的消泡助剂,羧甲基纤维素、焦磷酸钠或六偏磷酸钠则属于常见常用的分散助剂,三聚氰胺类树脂、防水浆或脲醛树脂则属于常用的防水物质。为了消除浆料气泡、提高分散性能、提升纸浆或成纸的强度、抗水性和白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权利要求1所述的助剂,其用量也是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获知的,而具体的加入步骤、浸渍步骤和浆料浓度等工艺条件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本申请并未记载上述选择会给由此得到的产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具体限定了原纸的定量和厚度。本领域公知原纸定量和厚度是基于原纸的具体用途及使用环境要求可以灵活选取和调整的,例如对比文件2表10中即列出了各种定量和厚度的用于空气、燃油过滤的滤纸。权利要求2所述定量和厚度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2任一所述的阻燃空气滤纸在发动机领域中的应用。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空气滤纸这一产品主题的同时公开了将其用于空气、油、液压系统。因此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组成及其用量不同、制备方法不同,产品结构也不同,现有技术没有将玻璃纤维、棉短绒浆、聚乳酸纤维按照一定配比组合制备原纸的技术启示,具体工艺步骤条件的选择等都使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3均涉及空气滤纸的制备,都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其分别公开了玻璃纤维、棉短绒浆和聚乳酸纤维作为原纸原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进行组合并根据实际性能需要选择适当的配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浸渍法成型,且浸渍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滤纸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适当调整具体工艺步骤和条件均为显而易见的,且本申请并未记载所述配比和组合、以及工艺条件的具体调整会给由此得到的产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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