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控制功率转换器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13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55276
优先权日:2012-08-10
申请(专利)号:201310346794.2
申请日:2013-08-09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庄惠敏
合议组组长:马欲洁
参审员:黄珊
国际分类号:H02J3/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46794.2,名称为“用于控制功率转换器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附图第10页;申请日2013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9、11-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包括:
电路,所述电路被配置成:
接收锁相环(PLL)误差信号,所述锁相环误差信号代表所述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
将所述PLL误差信号与阈值相位作比较,所述阈值相位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阈值相位,生成PLL位移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LL位移信号被配置成使所述发电系统的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当所述PLL误差信号被确定在所述上限阈值和下限阈值之内时,生成等于0的至少一个PLL位移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被配置成当所述PLL误差信号被确定在所述上限阈值和下限阈值之外时,生成等于所述PLL误差信号的函数的至少一个PLL位移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进一步被配置成:
接收来自电网的所述阈值相位;
其中,所述阈值相位包括测量的端电压幅值。
6. 一种用于控制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功率变换组件的运行的同步系统,所述同步系统包括:
锁相环(PLL),所述锁相环被配置成:
生成PLL相位角信号;以及
生成代表所述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的 PLL误差信号;
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所述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被配置成:
接收所述PLL误差信号;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预定义阈值生成PLL位移信号,所述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
求和结点,所述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利用所述PLL相位角信号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多个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将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和所述PLL位移信号相加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被配置成使发电系统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102035215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阈值相位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锁相环生成PLL误差信号;(2)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3)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为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变换器控制信号为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8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将“接收锁相环(PLL)误差信号”修改为“接收锁相环PLL误差信号”,将“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阈值相位”修改为“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阈值相位的比较结果”,在权利要求6中将“锁相环(PLL)”修改为“锁相环PLL”。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有:将代表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的PLL误差信号与阈值相位作比较,所述阈值相位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都存在PLL误差信号与阈值相位的比较,但具体比较的阈值存在着较大的实质性差异,两者中的与PLL误差信号进行比较的阈值相位并非表面所呈现的单个阈值与上下两个阈值的简单差别,对比文件3更注重对瞬变状况有快速的响应,而本申请更注重从电网紧急事件中恢复时系统振荡的降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包括:
电路,所述电路被配置成:
接收锁相环PLL误差信号,所述锁相环误差信号代表所述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
将所述PLL误差信号与阈值相位作比较,所述阈值相位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阈值相位的比较结果,生成PLL位移信号。”
“6. 一种用于控制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功率变换组件的运行的同步系统,所述同步系统包括:
锁相环PLL,所述锁相环被配置成:
生成PLL相位角信号;以及
生成代表所述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的 PLL误差信号;
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所述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被配置成:
接收所述PLL误差信号;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预定义阈值生成PLL位移信号,所述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
求和结点,所述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利用所述PLL相位角信号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多个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阈值相位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都是为了使得发电系统的输出相位与电网的相位一致。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由锁相环生成的PLL误差信号作为相位误差信号;(2)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区别技术特征(1)、(2)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由锁相环生成的PLL误差信号作为相位误差信号;(2)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3)角位移逻辑电路为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并相应地生成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和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区别技术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中的阈值设置均是为了判断是否出现了导致系统发生振荡的低电压穿越(LVRT)或零电压穿越(ZVRT)等暂态事件,其本质是一样的。而对比文件3中相位误差θ的范围是(-∏,∏),即相位有可能出现超前或滞后的情况,因此设置阈值相位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通过设置阈值要实现的效果(即降低电网紧急事件中恢复时的系统振荡),实际上是本申请整体方案要达到的效果,而不是设置上下限阈值(即区别特征)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且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实际也起到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降低系统振荡的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8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1、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生成锁相环PLL相位角信号;”以及“所述电路还被配置成:生成转子角位置信号;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所述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以及基于所述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将“接收锁相环PLL误差信号”修改为“生成和接收锁相环PLL误差信号”。2、在权利要求2中将“所述PLL位移信号被配置成使所述发电系统的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修改为“所述PLL位移信号和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被配置成使所述发电系统的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3、在权利要求6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同步系统还包括:转子角位置传感器,所述转子角位置传感器位于所述发电系统的发电机轴上并被配置成生成转子角位置信号,另外的求和结点,所述另外的求和结点被配置成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所述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4、在权利要求8中,将“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被配置成使发电系统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修改为“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和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被配置成使发电系统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提及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因此没有给出提示或者建议来构思配置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的电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6、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包括:
电路,所述电路被配置成:
生成锁相环PLL相位角信号;
生成和接收锁相环PLL误差信号,所述锁相环误差信号代表所述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将所述PLL误差信号与阈值相位作比较,所述阈值相位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阈值相位的比较结果,生成PLL位移信号;
所述电路还被配置成:
生成转子角位置信号;
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所述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LL位移信号和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被配置成使所述发电系统的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
“6. 一种用于控制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功率变换组件的运行的同步系统,所述同步系统包括:
锁相环PLL,所述锁相环被配置成:
生成PLL相位角信号;以及
生成代表所述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的PLL误差信号;
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所述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被配置成:
接收所述PLL误差信号;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预定义阈值生成PLL位移信号,所述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
求和结点,所述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利用所述PLL相位角信号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多个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
其中,所述同步系统还包括:
转子角位置传感器,所述转子角位置传感器位于所述发电系统的发电机轴上并被配置成生成转子角位置信号,
另外的求和结点,所述另外的求和结点被配置成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所述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
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和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被配置成使发电系统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由锁相环生成的PLL误差信号作为相位误差信号;(2)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3)所述电路还被配置成:生成转子角位置信号,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所述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以及基于所述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在评述区别技术特征(3)时引入了公知常识证据:《并网双馈异步风力发电机运行控制》(贺益康 等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04月出版,第91页图4-16)。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由锁相环生成的PLL误差信号作为相位误差信号;(2)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3)角位移逻辑电路为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并相应地生成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和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4)所述同步系统还包括:转子角位置传感器,所述转子角位置传感器位于所述发电系统的发电机轴上并被配置成生成转子角位置信号,另外的求和结点,所述另外的求和结点被配置成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所述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在评述区别技术特征(4)时引入了前述公知常识证据。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当采用风机发电时还包括转子侧的AC转DC变换器(即转子变换器),即采用风机发电时,功率变换器包括转子侧的转子变换器和电网侧的电网变换器,而对转子变换器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并且对转子变换器采用基于定子电压定向矢量控制的转子闭环控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在上述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复审请求人未作答复,因此视为无回避请求。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1、删除了权利要求1-5。2、删除了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其中,所述同步系统还包括:转子角位置传感器,所述转子角位置传感器位于所述发电系统的发电机轴上并被配置成生成转子角位置信号,另外的求和结点,所述另外的求和结点被配置成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所述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其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将特征“以及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和预定义阈值生成PLL位移信号,所述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求和结点,所述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利用所述PLL相位角信号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修改为“将所述PLL误差信号与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作比较;以及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与所述预定义上限阈值和所述预定义下限阈值生成PLL位移信号;第一求和结点,所述第一求和结点被配置成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第二求和结点,所述第二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利用所述PLL相位角信号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将权利要求7的“所述求和结点”修改为“所述第二求和结点”,删除权利要求8中的“和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序号以及引用关系。3、加入新的权利要求4-6。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相位信号(δ)和补偿相位信号(Δθ)被馈送到全转换器功率源,如果将本申请所述的第一求和结点引入对比文件3,使用PLL位移信号来产生转子转换器角参考信号可能导致弱电网情况(例如,当使用双馈感应发电机(DFG,也称为双馈异步发电机)时)下的不稳定性,因此,经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3解决了改善弱电网情况下的不稳定性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3中没有给出任何暗示或建议来修改其解决方案以得到如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包括第一求和结点(其被配置成从PLL相位角信号减去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以及第二求和结点(其被配置成利用PLL相位角信号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的技术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控制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功率变换组件的运行的同步系统,所述同步系统包括:
锁相环PLL,所述锁相环被配置成:
生成PLL相位角信号;以及
生成代表所述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的PLL误差信号;
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所述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被配置成:
接收所述PLL误差信号;
将所述PLL误差信号与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作比较;以及
至少部分基于所述PLL误差信号与所述预定义上限阈值和所述预定义下限阈值生成PLL位移信号;
第一求和结点,所述第一求和结点被配置成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
第二求和结点,所述第二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利用所述PLL相位角信号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多个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将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和所述PLL位移信号相加以产生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被配置成使发电系统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被配置成当所述PLL误差信号被确定在所述上限阈值和下限阈值之内时,生成等于0的至少一个PLL位移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被配置成当所述PLL误差信号被确定在所述上限阈值和下限阈值之外时,生成等于所述PLL误差信号的函数的至少一个PLL位移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所述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所述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最后一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7年05月31日提交说明书附图第10页;申请日2013年08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9、11-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述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2035215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还引入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即:
公知常识证据:《并网双馈异步风力发电机运行控制》 贺益康 等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04月出版,第91页图4-16。
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功率变换组件的运行的同步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功率转换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6、13-49段、图1-5):配电系统10是发电系统,配电单元28通过功率转换模块12耦连到电网,配电系统包括功率转换模块和转换控制系统20,提供转换控制系统20以用于执行对功率转换模块12的控制,使得配电系统和电网同步,即公开了一种用于控制耦连到电网的发电系统的功率变换组件的运行的同步系统,该同步系统包括:PLL电路32(即锁相环),PLL电路接收电网端的三相参考电压信号40并生成同步的相位(即生成PLL相位角信号)和频率信号,上述PLL电路生成的同步的相位可视为发电系统的相位,相位补偿电路64用于跟踪电网电压的瞬时相位、用于将该瞬时相位(即电网的相位角)与来自PLL电路32的同步的相位信号(δ)比较以得到它们之间的相位误差(即生成代表发电系统的相位角和电网的相位角之间的差的相位误差信号)、以及在相位误差超过阈值相位误差值θt时生成补偿相位信号(Δθ)(相当于公开了角位移逻辑电路,接收相位误差信号,至少部分基于相位误差信号和预定义阈值的比较生成PLL位移信号);PLL电路的输出信号42(即PLL相位角信号)与相位补偿电路输出的补偿相位信号(Δθ)输入求和结点,并输入二相转三相调制器38,二相转三相调制器38将信号转换为三相控制信号,并生成用于功率转换模块12的半导体开关24的控制信号26(相当于公开了第二求和结点,第二求和结点被配置成利用所述PLL相位角信号来产生变换器角参考信号,控制器,控制器被配置成基于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多个变换器控制信号,并将变换器控制信号传输到所述功率变换组件)。配电单元28包括风力配电单元并包括例如旋转叶片的元件、用于将来自旋转叶片的机械功率转换成AC功率的发电机以及用于将AC功率转换成DC功率的AC到DC转换器(相当于转子变换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由锁相环生成的PLL误差信号作为相位误差信号;(2)预定义阈值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3)角位移逻辑电路为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并相应地生成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和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4)包括第一求和结点,所述第一求和结点被配置成从所述PLL相位角信号减去转子角位置信号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相位误差、设置阈值、生成变换器控制信号以及进行转子变换器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PLL电路用于跟踪电网电压,其在工作过程中会生成电网相位角和发电系统相位角之间的差,即PLL误差信号,将该PLL误差信号作为电网和发电系统之间的相位误差信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阈值的设置是用于产生一个范围,而采用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的方式来产生一个区间范围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中相位误差θ的范围是(-∏,∏),相位误差存在正负值是因为相位有可能出现超前或滞后的情况,而为了调整相位误差超前过多或滞后过多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个阈值上限和一个阈值下限,当相位误差超过阈值上限时即是相位超前过多,当相位误差超过阈值下限则是相位滞后过多,因此设置阈值相位包括预定义上限阈值和预定义下限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角位移逻辑电路为线性角位移逻辑电路,并相应地生成线性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和线性变换器控制信号以供功率转换器变换得到所需的电网电压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当采用风机发电时还包括转子侧的AC转DC变换器(即转子变换器),而对转子变换器进行基于定子电压定向矢量控制的转子闭环控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并网双馈异步风力发电机运行控制》(贺益康 等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04月出版,第91页图4-16),该控制方法便是利用设置在发电机轴上的光码盘生成发电机转子的转子角位置信息,利用求和结点(相当于第一求和结点)从用于跟踪电网的PLL电路生成的PLL相位角信号减去转子角位置信息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PLL电路的输出信号42与相位补偿电路输出的补偿相位信号(Δθ)输入求和结点(相当于第二求和结点),以产生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6、37、49段)还公开了:在电网电压的瞬时相位与来自PLL电路32的同步的相位信号(δ)的相位误差超过阈值相位误差值θt时生成补偿相位信号(Δθ)(即PLL位移信号),并通过线路L1来发送以补偿PLL电路32的同步的相位信号(δ),并生成控制功率变换器的控制信号(相当于隐含公开变换器控制信号被配置成使发电系统的输出与电网的相位一致)。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相位补偿电路在相位误差超过阈值相位误差值θt时生成补偿相位信号(Δθ),补偿相位信号根据相位位移信号70生成,而相位位移信号70是相位误差(θ)的函数,相当于电路被配置成当相位误差信号在阈值范围内时不生成PLL位移信号,即PLL位移信号为0,而相位误差信号超出阈值范围内时生成等于PLL误差信号的函数的PLL位移信号。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控制器基于该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控制信号给转子侧变换器(相当于功率变换组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并网双馈异步风力发电机运行控制》(贺益康 等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04月出版,第91页图4-16)。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详细描述了电网侧的功率变换器的控制,其并未详细描述转子侧的功率变换器的控制,因此从对比文件3中无法得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使用PLL位移信号来产生转子转换器角参考信号的技术方案。此外,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当采用风机发电时还包括转子侧的AC转DC变换器(即转子变换器),即采用风机发电时,功率变换器包括转子侧的转子变换器和电网侧的电网变换器,而对转子变换器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常规手段,并且对转子变换器采用基于定子电压定向矢量控制的转子闭环控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并网双馈异步风力发电机运行控制》(贺益康 等著,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2年04月出版,第91页图4-16),该公知常识证据中利用求和结点(相当于第一求和结点)从用于跟踪电网的PLL电路生成的PLL相位角信号减去转子角位置信息以产生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即采用跟踪电网的PLL电路生成的PLL相位角信号生成转子变换器角参考信号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对比文件3采用风机发电时,对转子侧的变换器控制采用PLL相位角信号而不是PLL位移信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同时采用两个求和结点来实现转子侧和电网侧的变换器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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