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种植牙的玻璃陶瓷-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种植牙的玻璃陶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07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1F2681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52834.8
申请日:2014-11-10
复审请求人:充梦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源
合议组组长:赵锴
参审员:米春艳
国际分类号:A61L2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52834.8,名称为“一种用于种植牙的玻璃陶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172263A,公开日为2013年6月26日)、对比文件2(CN102316911A,公开日为2012年1月11日)及2篇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包钢高炉渣制备微晶玻璃的析晶行为”,2014年1月第1版,王艺慈著,第20-21页,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4年1月31日,和对比文件4:“无机非金属材料工学”,2011年6月第1版,谢峻林主编,第95-9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1年6月30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种植牙的玻璃陶瓷,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计的原料:二氧化硅50~70份、氧化镁20~70份、磷酸氢钙30~40份、五氧化二磷20~30份、碳化硅15~25份、锌10~20份、聚四氟乙烯12~20份、乙基纤维素30~40份;
二氧化硅的粒径为30~60μm,锌的粒径为60~200μm;
所述的用于种植牙的玻璃陶瓷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二氧化硅、氧化镁、磷酸氢钙、五氧化二磷、碳化硅、锌、聚四氟乙烯、乙基纤维素混合均匀,熔化后,加热至1300~1400℃,反应2~3h;骤冷,粉碎,筛分,冷压成型;烧结;
烧结温度为1050℃,烧结时间为2h。”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各个组分及其含量,以及所采用的制备方法,这些技术方案在功能上彼此支持,获得了新的技术效果,降低了玻璃陶瓷的孔隙率,避免开裂,而对比文件均不涉及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再次强调了复审请求书中的相关意见,并认为不能仅由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来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说明书第1-34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种植牙的玻璃陶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磷尾矿制备的生物微晶玻璃,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12段):生物微晶玻璃主要应用于骨科牙科修复材料、玻璃基骨水泥、药物载体材料、骨组织工程和介入治疗用玻璃材料等方面。该生物微晶玻璃的原料组成按重量份配比为:磷灰石矿尾矿30-35份,石英砂(即SiO2)15-25份,氢氧化铝10-16份,磷酸氢钙20-28份,氟化钙9-13份,氧化镁0-5份,氧化锌0-5份,硼砂0.5份,其中磷灰石矿尾矿的化学组分按重量百分比计算为:SiO2 5-15%,Al2O3 0.8-3%,CaO 50-60%,MgO 0.4-2.1%,Na2O 0.1-0.6%,MnO 0.0-0.1%,K2O 0.1-0.8%,Fe2O3 0.3-1.5%,TiO2 0.05-0.31%,SO3 1-3%,P2O5 15-26%,杂质余量。所述生物微晶玻璃的化学成分按重量百分比计算如下:SiO2 20-38%,Al2O3 10-30%,CaO 2-28%,P2O5 15-22%,CaF2 10-17%,MgO 0-5%,ZnO 0-5%,B2O3 0-2%,Fe2O3 0-2%。其中磷灰石矿尾矿的细度为小于60目,石英砂细度为小于60目。步骤一,配料混匀:将磷灰石矿尾矿与其他原料按配比进行配料,并混合均匀(相当于混合均匀的步骤);步骤二,熔化:将上述配合料在1450-1500℃的温度下在铂坩埚中熔化2-3小时(相当于熔化的步骤),然后将熔化好的玻璃液倒入水中水淬成颗粒状(相当于骤冷的步骤);步骤三,粉碎:将玻璃水淬颗粒在球磨机中磨成300目以下的细粉(相当于粉碎、筛分的步骤);步骤四,成型:将玻璃细粉在模具中压制成所需形状;步骤五,热处理:将成型后的样品在马弗炉中进行热处理,过程包括核化、晶化和退火,其中核化温度为600-700℃,晶化温度为800-900℃,退火温度为600-690℃,退火时间为1-2小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原料还包括聚四氟乙烯、乙基纤维素、碳化硅、锌,并且限定了各原料组分的重量份数范围;(2)二氧化硅的粒径为30-60μm,锌的粒径为60-200μm;(3)原料熔化后加热至1300-1400℃,反应2-3h,进行冷压成型、烧结,并限定了烧结的温度为1050℃,烧结时间为2h。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具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结晶性的玻璃陶瓷。
复审请求人在坚持复审请求书的意见的基础上,还认为不能仅由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来否定本申请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三斜磷钙石以及其它生物活性钙和硅化合物的组合的骨再生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第1、17项)合成材料包括:按总质量计20%至95%的三斜磷钙石[Ca1-xMxHPO4],其中0≤x≤0.05,并且其中M是二价金属离子,按总质量计5%至80%的生物活性硅化合物,按总质量计0%至60%的除了三斜磷钙石之外并且选自磷酸钙类的生物活性的该化合物,以及,可选地,生物相容性药剂、药理学药剂、和/或保护剂。其中生物相容性药剂可选自白蛋白、透明质酸、琼脂糖、藻酸盐、酪蛋白、胶原、纤维素类、弹性蛋白、纤维蛋白、明胶、壳聚糖、丝、或合成来源,如聚乳酸、聚乙醇酸、聚氨酯、聚丙烯、聚己内酯、聚乙烯吡咯烷酮、聚乙烯醇、聚酰胺类、聚碳酸酯、聚四氟乙烯、以及它们的衍生物或混合物。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生物活性材料中添加纤维素类以及聚四氟乙烯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材料的生物相容性。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生物微晶玻璃的原料的主要组分均与本申请相同,为了改善对比文件1材料的生物相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加入纤维素类物质和聚四氟乙烯,而乙基纤维素又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纤维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加入乙基纤维素,该选择带来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而对于乙基纤维素和聚四氟乙烯的具体加入量范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添加剂对微晶玻璃结晶性能的影响,具体公开了(参见第21页第1段):向基础玻璃配方中外加一定量的碳化硅作晶核剂。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微晶玻璃的制备中加入碳化硅作为晶核剂,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制备结晶效果较好的玻璃陶瓷。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对玻璃陶瓷结晶效果的要求,选择碳化硅的加入量范围。以锌作为引入氧化锌的原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氧化锌和氧化镁均是本领域公知的能够提高玻璃化学稳定性的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玻璃陶瓷化学稳定性的要求选择锌和氧化镁的加入量范围。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微晶玻璃的实际需要,也必然会对二氧化硅、五氧化二磷、磷酸氢钙的加入量进行调整,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合适的加入量范围,由于上述组分在微晶玻璃中的作用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其调整所能带来的影响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原料的熔化效果选择适当粒径的二氧化硅和锌为常规技术选择,且效果能够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微晶玻璃的结晶化热处理过程,具体公开了(参见第96页):传统的微晶玻璃制备方法是两步热处理,第一阶段是在较低的核化温度下进行热处理,使玻璃以高的成核速率在整个玻璃基质中形成高密度的晶核,第二阶段是使已经核化的玻璃进一步升温,在较高的晶体生长温度下进行热处理,使玻璃中的晶核长大。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可根据其核化与晶体生长速率曲线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加热过程。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制备结晶效果较好的玻璃陶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微晶玻璃的原料组成、结晶的效果,选择熔化后的加热温度以及保温时间,且效果能够预期。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粉碎后的玻璃细粉进行压制成型,根据各原料的性质选择冷压成型为常规技术手段,且效果能够预期。而在冷压成型后进行烧结并限定烧结温度为1050℃,烧结时间为2h是为了进一步得到致密的材料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的记载,本申请是采用先成型制成粉末,然后再制备成玻璃陶瓷,从而防止直接成型为大块玻璃而开裂,提高了产品质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同样是先制成粉末后再制备陶瓷玻璃,客观上也必然起到避免开裂的技术效果。
此外,相关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或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还是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客观的进行判断。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提高其生物相容性和结晶的效果,而对比文件2-4分别给出了添加纤维素类及聚四氟乙烯可提高材料的生物相容性、以及加入碳化硅作为晶核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微晶玻璃的晶体生长的实际需要,选择调整加热工艺参数也是容易想到的,由此所能获得的孔隙率小和避免开裂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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