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调度的移动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03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492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352.2
申请日:2013-05-20
复审请求人:奥的斯电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鹏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向虎
国际分类号:B66B1/06(2006.01);;G06Q30/02(2012.01);;G06Q50/30(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352.2,名称为“基于调度的移动应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奥的斯电梯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说明书第1-70段(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幅(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811935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976855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通过包括处理器的计算装置接收与建筑物的承租人和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相关联的登记信息;
通过所述计算装置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
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身份;以及
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所述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电梯轿厢的指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通过所述计算装置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已进入所述电梯轿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已进入所述电梯轿厢,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电梯轿厢的门关闭。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的用户被引导到第二电梯轿厢,并且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已进入所述电梯轿厢,通过所述计算装置将所述用户重新指定到所述电梯轿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接收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选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位于所述电梯轿厢中时,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接收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通过所述计算装置发起对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的电话呼叫,
其中响应于所述电话呼叫,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作为语音命令被接收。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目标信息和目标广告中的至少一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识别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的通知被传送给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相关联的所述登记信息,通过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所述身份。
12. 一种设备,其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具有存储在其上的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设备:
基于移动装置位于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而与所述移动装置通信;并且
基于与所述移动装置的所述通信而将电梯轿厢将被调度到在所述建筑物内的承租人的指示传送到所述移动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设备:
将在所述建筑物内的多个承租人的身份传送到所述移动装置,所述身份包括所述承租人的身份;并且
从所述移动装置中接收所述承租人的选择,
其中基于所接收的选择,将所述电梯轿厢调度到所述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与所述建筑物和服务提供商中的至少一个相关联,并且其中基于所述移动装置向所述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所述设备被配置来与所述移动装置通信,并且其中基于与所述移动装置相关联的GPS坐标,所述移动装置被确定为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设备:
当所述电梯轿厢到达所述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处时,将所述电梯轿厢已经到达所述承租人处的指示传送到所述移动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指示包括从所述电梯轿厢到所述建筑物的所述楼层上的所述承租人的位置的方向指导。
17. 一种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计算装置,其被配置来:
确定包括在多个用户装置中的用户装置何时在包括在多个建筑物中的至少一个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
基于确定所述用户装置在所述阈值距离内,致使在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内的向服务提供商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承租人的身份被提供到所述用户装置;并且
致使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所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承租人中的至少一个承租人所在的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的楼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计算装置进一步被配置来:
从所述用户装置接收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选择,
其中基于所接收的选择来调度所述电梯轿厢。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计算装置进一步被配置来:
从包括在所述多个用户装置中的第二用户装置接收对电梯服务的请求;
确定在所述第二用户装置进入所述电梯轿厢之前超时期满;并且
基于确定所述超时期满而取消对电梯服务的所述请求。
20. 一种电梯调度系统,其包括:
电梯调度单元,所述电梯调度单元被配置来在至少一个建筑物中调度多个电梯轿厢,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被配置来存储关于以下的信息,
多个用户,以及
在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中的多个承租人,
其中所述调度单元被配置来通过移动装置,
确定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个接近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
确定作为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的目的地的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一个,
调度所述多个电梯轿厢中的一个,以便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运送到所述目的地,并且
通过所述移动装置通知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应当使用所述多个电梯轿厢中的所述被调度的一个。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梯调度系统,其中所述电梯调度单元被配置来使用驻留在所述移动装置上的调度程序确定作为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的目的地的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一个。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梯调度系统,其中所述调度单元被配置来基于在所述存储器中的将所述目的地识别为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访问的最后的目的地的所存储信息,确定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所述一个是所述目的地。”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相比,区别在于:还接收与建筑物的承租人的登记信息;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身份且控制电梯到达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具体来讲,本申请将电梯用户细化为了建筑物的承租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公司的列表(即建筑物的承租人的登记信息)的方式展示给乘客供他们精细化乘梯需求。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设备,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相比,区别在于: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具有存储在其上的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将建筑物内的承租人的指示进行传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公司的列表的方式展示给乘客供他们精细化乘梯需求;设置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具有存储在其上的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处理器执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其和对比文件1的相比,区别在于:致使在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内的向服务提供商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承租人的身份被提供到所述用户装置;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承租人中的至少一个承租人所在的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的楼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公司的列表(即建筑物的承租人的登记信息)的方式展示给乘客供他们精细化乘梯需求;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承租人中的至少一个承租人所在的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的楼层也是电梯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电梯调度系统,其和对比文件1的相比,区别在于:存储器,所述存储器被配置来存储关于以下的信息,在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中的多个承租人,选择目的地的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一个。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公司的列表(即建筑物的承租人的登记信息)的方式展示给乘客供他们精细化乘梯需求;采用存储器存储以下的信息也是电梯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16、18-19和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1、13-16、18-19和21-22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身份”是一个整体,即限定了,计算装置的动作“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身份”是基于动作“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对比文件2也未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特征“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身份”来实现承租人身份确定。(2)对比文件2仍然是依赖于乘客自己输入目的地楼层。(3)本申请是提供自动方式使得在确定用户装置在阈值距离内时可以自动将轿厢指派到承租人所在楼层。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的目的地楼层的自动确定。权利要求1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2中的特征“基于与所述移动装置的所述通信而将电梯轿厢将被调度到在所述建筑物内的承租人的指示传送到所述移动装置。” 权利要求12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可以有两层理解,第一,用户装置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要外出,这里的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承租人所在的楼层就是出发楼层;第二,用户装置为他人使用,需要前进到承租人所在的楼层,这里承租人的楼层就是目的地楼层。针对第一种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有动机在服务简档中设置具体的呼叫信息。针对第二种情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当移动电话30的乘客到达电梯门厅时进行数据传递;将公司的列表(显示在移动电话的屏幕内以供用户进行选择,当用户选择之后进行目的地楼层的分配。针对长期存在的用户,将最常用的目的地楼层作为默认仅按一个按钮,也就是自动将轿厢指派到承租人所在楼层的技术方案的等同变换。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对比文件2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设备。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基于移动装置在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对比文件2中基于移动装置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系统。权利要求1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对比文件2中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电梯调度系统。权利要求2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要确定的是确定多个用户中的一个接近至少一个建筑物,对比文件2中要确定的是用户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接近建筑物的范围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16、18-19和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1、13-16、18-19和21-22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的特征“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以及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12、17和20。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涉及将频繁访问的楼层信息传递给用户来供选择或者传输建筑物中公司列表给用户装置供选择。对比文件2不涉及也未提及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以及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如上修改的特征。对比文件1 也未提及或者涉及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以及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12、27和20也进行了类似修改,因此所有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2段已经明确公开了:当呼叫输入装置的持有者想要编程在期望建筑物内的期望目的地楼层时,他/她可以在所述建筑物之外例如在家里完成此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所编程的信息存储在呼叫输入装置20上,因此不需要连接到基站21;在此之后,通过在所讨论建筑物内按下快速选择按钮,如上所述输入目的地楼层呼叫。并且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电梯用户可以从列表中选择他/她要去的目的公司。所以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在建筑物之外选择目的公司(即预约建筑物内的承租人),当到达建筑物时,不需要用户再从列表中选择公司,直接按下快速选择按钮,系统即可自动与驻留在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并确定用户要去的目的公司(即确定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因此,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特征“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以及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其它独立权利要求12、17和20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11、18-19和21-2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以及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修改为“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将独立权利要求12、17和20中的技术特征“自动与驻留在所述移动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以及确定所述移动装置的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修改为“自动与驻留在所述移动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所述移动装置的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的“调度程序”实际上指的是用户的日程安排程序,其中具有用户的日程安排事项。从而,系统与该程序同步之后则可以确定用户的日程安排,包括用户的约会等等。(2)对比文件2的技术是,使用呼叫输入装置来预先编程快速选择按钮,然后在用户到达建筑物时,按下快速选择按钮则输入目的地楼层。对比文件2至少没有教导或者启示,“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身份;以及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所述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对比文件2不可能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因为对比文件2的过程始终教导的是,利用用户装置原先编程的快速选择按钮而在用户在建筑物处时按下快速选择按钮来进行呼叫输入。因此,权利要求1-2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通过包括处理器的计算装置接收与建筑物的承租人和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相关联的登记信息;
通过所述计算装置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
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
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身份;以及
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所述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电梯轿厢的指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通过所述计算装置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已进入所述电梯轿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已进入所述电梯轿厢,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电梯轿厢的门关闭。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的用户被引导到第二电梯轿厢,并且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已进入所述电梯轿厢,通过所述计算装置将所述用户重新指定到所述电梯轿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接收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选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位于所述电梯轿厢中时,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接收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通过所述计算装置发起对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的电话呼叫,
其中响应于所述电话呼叫,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作为语音命令被接收。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目标信息和目标广告中的至少一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
基于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识别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的通知被传送给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基于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相关联的所述登记信息,通过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所述身份。
12. 一种设备,其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
具有存储在其上的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设备:
基于移动装置位于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而与所述移动装置通信;
自动与驻留在所述移动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所述移动装置的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并且
基于与所述移动装置的所述通信而将电梯轿厢将被调度到在所述建筑物内的承租人的指示传送到所述移动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设备:
将在所述建筑物内的多个承租人的身份传送到所述移动装置,所述身份包括所述承租人的身份;并且
从所述移动装置中接收所述承租人的选择,
其中基于所接收的选择,将所述电梯轿厢调度到所述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设备与所述建筑物和服务提供商中的至少一个相关联,并且其中基于所述移动装置向所述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所述设备被配置来与所述移动装置通信,并且其中基于与所述移动装置相关联的GPS坐标,所述移动装置被确定为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时致使所述设备:
当所述电梯轿厢到达所述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处时,将所述电梯轿厢已经到达所述承租人处的指示传送到所述移动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指示包括从所述电梯轿厢到所述建筑物的所述楼层上的所述承租人的位置的方向指导。
17. 一种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计算装置,其被配置来:
确定包括在多个用户装置中的用户装置何时在包括在多个建筑物中的至少一个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
自动与驻留在所述移动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所述移动装置的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
基于确定所述用户装置在所述阈值距离内,致使在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内的向服务提供商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承租人的身份被提供到所述用户装置;并且
致使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所登记的一个或多个承租人中的至少一个承租人所在的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的楼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计算装置进一步被配置来:
从所述用户装置接收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选择,
其中基于所接收的选择来调度所述电梯轿厢。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计算装置进一步被配置来:
从包括在所述多个用户装置中的第二用户装置接收对电梯服务的请求;
确定在所述第二用户装置进入所述电梯轿厢之前超时期满;并且
基于确定所述超时期满而取消对电梯服务的所述请求。
20. 一种电梯调度系统,其包括:
电梯调度单元,所述电梯调度单元被配置来在至少一个建筑物中调度多个电梯轿厢,
存储器,所述存储器被配置来存储关于以下的信息,
多个用户,以及
在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中的多个承租人,
其中所述调度单元被配置来通过移动装置:
确定所述多个用户中的一个接近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
自动与驻留在所述移动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所述移动装置的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
确定作为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的目的地的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一个,
调度所述多个电梯轿厢中的一个,以便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运送到所述目的地,并且
通过所述移动装置通知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应当使用所述多个电梯轿厢中的所述被调度的一个。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梯调度系统,其中所述电梯调度单元被配置来使用驻留在所述移动装置上的调度程序确定作为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的目的地的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一个。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梯调度系统,其中所述调度单元被配置来基于在所述存储器中的将所述目的地识别为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访问的最后的目的地的所存储信息,确定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所述一个是所述目的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输入在电梯系统中所需呼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7页第2段、第8页第5段-第11页第2段,附图1-3):携带他/她自己的移动电话30(相当于本申请的用户装置)的乘客到达电梯门厅,在此门厅内可能同时出现几个这样的移动电话。电梯所服务的每个楼层被提供有低功率的RF单元31,其使得可以在电梯系统和移动电话30之间进行数据传输。经由因特网32,乘客可从电梯制造商的服务器33下载用户接口应用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调度程序)。在被当作该接口的用户而注册后,用户的移动电话能建立到电梯群控制系统34的连接(服务器33和电梯群控制系统34共同相当于本申请的包括处理器的计算装置)。在下载和注册过程期间,要求用户提供标识信息,所述用户被给定用户名,所述用户名随后将被用于标识所述用户。一旦用户有了他/她自己的用户名,则他/她就能在服务器33上建立个人的用户简介。在接到呼叫数据与分配电梯后,控制系统可以通过因特网32将与客人或者员工身份有关的信息发往相关公司(相当于本申请的承租人)的前台接待处。根据到达用户的等候与乘梯时间,公司可安排人员稍微提前例如在他们的门厅中迎接到达乘客。根据与电梯用户注册为用户相同的原则,这种权力也可以通过在Web服务器33中注册来获得(相当于公开了通过包括处理器的计算装置接收与建筑物的承租人和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相关联的登记信息)。建筑物内的每个楼层装有基站21,其可以与呼叫输入装置20通信。基站21的天线是这样放置和定向的,以便它能接收由呼叫输入装置20从电梯门厅中的那些在用户正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发送的信号(相当于公开了通过所述计算装置确定用户装置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利用他/她的移动电话30的键盘和电梯制造商或其它厂家生产的应用软件,乘客在电梯门厅发出他/她的目的地楼层。由于出发楼层是通过移动电话30所连接的皮网网络来识别的,所以源楼层—目的楼层对就知道了,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进行电梯分配,并进而为用户选择最合适的电梯。在一个有较多公司的办公楼里,可以把所有在该楼里办公的公司的列表显示在移动电话的屏幕上。电梯用户可从此列表中选择他/她自己正要去的目的公司(相当于公开了基于用户装置在所述区域内,通过计算装置致使用户装置提供承租人的身份;通过计算装置致使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承租人所在的建筑物的楼层);当呼叫输入装置的持有者想要编程在期望建筑物内的期望目的地楼层时,他/她可以在所述建筑物之外例如在家里完成此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所编程的信息存储在呼叫输入装置20上,因此不需要连接到基站21;在此之后,通过在所讨论建筑物内按下快速选择按钮,如上所述输入目的地楼层呼叫(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对比文件2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还未进入建筑物时,就可以开始电梯的呼叫。
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用户进入建筑物后,在电梯门厅中那些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时就可以进行电梯的呼叫,不需要到电梯附近再进行电梯的呼叫。在此基础上,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段):在移动电话30的显示屏上可以提供与到达电梯和其在大门厅中相对于乘客的位置有关的信息以及估计的等候时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段):电梯厢内也可被提供RF单元。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电梯厢内的RF单元能够确定用户装置进入电梯轿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已进入所述电梯轿厢,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电梯轿厢的门关闭是电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当存在用户进入错误电梯轿厢或者误了电梯轿厢的情况下,重新指定电梯轿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的用户被引导到第二电梯轿厢,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已进入所述电梯轿厢,通过所述计算装置将所述用户重新指定到所述电梯轿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5段):电梯用户可从此列表中选择他/她自己正要去的目的公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5段):在移动电话的屏幕上,电梯用户可从列表中选择他/她自己正要去的目的公司。而通常情况下,用户在电梯轿厢中时选择目标楼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位于所述电梯轿厢中时,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接收所述至少一个承租人的所述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用户通过口头说出目的地楼层来呼叫电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相关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为了将语音信号传递到电梯的控制系统,通过计算装置发起对用户装置的电话呼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段):电梯厢内也可被提供RF单元,这使得可能把单个的有关目的地楼层的信息例如以向导的形式发送到电梯用户的移动电话。理论上,目前的蓝牙技术也能将广告发送到移动电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5段):控制系统可以通过因特网32将与客人或者员工身份有关的信息发往相关公司的前台接待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5段-第10页第5段):在下载和注册过程期间,要求用户提供标识信息,所述用户被给定用户名,所述用户名随后将被用于标识所述用户;注册用户能通过他/她的移动电话30来输入呼叫;在一个有较多公司的办公楼里,可以把所有在该楼里办公的公司的列表显示在移动电话的屏幕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梯控制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7页第2段、第8页第5段-第11页第2段,附图1-3):建筑物内的每个楼层装有基站21,其可以与呼叫输入装置20通信。基站21的天线是这样放置和定向的,以便它能接收由呼叫输入装置20从电梯门厅中的那些在用户正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发送的信号。携带他/她自己的移动电话30(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装置)的乘客到达电梯门厅,在此门厅内可能同时出现几个这样的移动电话。电梯所服务的每个楼层被提供有低功率的RF单元31,其使得可以在电梯系统和移动电话30之间进行数据传输(相当于公开了基于移动装置位于电梯门厅中的那些在用户正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而与所述移动装置通信)。经由因特网32,乘客可从电梯制造商的服务器33下载用户接口应用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调度程序)。在一个有较多公司的办公楼里,可以把所有在该楼里办公的公司的列表显示在移动电话的屏幕上。电梯用户可从此列表中选择他/她自己正要去的目的公司(相当于公开了基于与所述移动装置的所述通信而将电梯轿厢将被调度到在所述建筑物内的承租人的指示传送到所述移动装置);位于同一楼层的RF单元31与移动电话30组成一个皮网网络,其连接到负责电梯系统的组控的计算机34(基于计算机的基本组成,相当于隐含公开了必然具有至少一个处理器;以及具有存储在其上的指令的存储器,所述指令在由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执行);当呼叫输入装置的持有者想要编程在期望建筑物内的期望目的地楼层时,他/她可以在所述建筑物之外例如在家里完成此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所编程的信息存储在呼叫输入装置20上,因此不需要连接到基站21;在此之后,通过在所讨论建筑物内按下快速选择按钮,如上所述输入目的地楼层呼叫(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
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基于移动装置在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对比文件2中基于移动装置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还未进入建筑物时,就可以开始电梯的呼叫。
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用户进入建筑物后,在电梯门厅中那些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时就可以进行电梯的呼叫,不需要到电梯附近再进行电梯的呼叫。在此基础上,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 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5段-第10页第5段):在一个有较多公司的办公楼里,可以把所有在该楼里办公的公司的列表显示在移动电话的屏幕上。电梯用户可从此列表中选择他/她自己正要去的目的公司;根据到达用户的等候与乘梯时间,公司可安排人员稍微提前例如在他们的门厅中迎接到达乘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 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9页第5段):电梯所服务的每个楼层被提供有低功率的RF单元31,其使得可以在电梯系统和移动电话30之间进行数据传输。经由因特网32,乘客可从电梯制造商的服务器33下载用户接口应用程序。在被当作该接口的用户而注册后,用户的移动电话能建立到电梯群控制系统34的连接。一旦用户有了他/她自己的用户名,则他/她就能在服务器33上建立个人的用户简介。而为了确定移动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基于与移动装置相关联的GPS坐标进行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 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段):电梯厢内也可被提供RF单元,这使得可能把单个的有关目的地楼层的信息例如以向导的形式发送到电梯用户的移动电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 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2段)可以对用户在电梯组换乘时进行引导。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用户到达目的地,指示包括从所述电梯轿厢到所述建筑物的所述楼层上的所述承租人的位置的方向指导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电梯系统内呼叫的无线输入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7页第2段、第8页第5段-第11页第2段,附图1-3):位于同一楼层的RF单元31与移动电话30组成一个皮网网络,其连接到负责电梯系统的组控的计算机34(相当于本申请的计算装置)。被编程的楼层可以以例如特定于建筑物的方式来设定,“退出”按钮在不同建筑物内可代表不同的楼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多个建筑物)。携带他/她自己的移动电话30的乘客到达电梯门厅,在此门厅内可能同时出现几个这样的移动电话(相当于本申请的多个用户装置)。基站21的天线是这样放置和定向的,以便它能接收由呼叫输入装置20从电梯门厅中的那些在用户正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发送的信号(相当于公开了确定包括在多个用户装置中的用户装置何时在包括多个建筑物中的至少一个建筑物的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经由因特网32,乘客可从电梯制造商的服务器33下载用户接口应用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调度程序)。在一个有较多公司的办公楼里,可以把所有在该楼里办公的公司(相当于本申请的多个承租人)的列表显示在移动电话的屏幕上(相当于公开了基于确定所述用户装置在所述区域内,致使在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内的向服务提供商登记的多个承租人的身份被提供到用户装置)。电梯用户可从此列表中选择他/她自己正要去的目的公司,根据到达用户的等候与乘梯时间,公司可安排人员稍微提前例如在他们的门厅中迎接到达乘客(相当于公开了致使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所登记的多个承租人中的至少一个承租人所在的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的楼层);当呼叫输入装置的持有者想要编程在期望建筑物内的期望目的地楼层时,他/她可以在所述建筑物之外例如在家里完成此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所编程的信息存储在呼叫输入装置20上,因此不需要连接到基站21;在此之后,通过在所讨论建筑物内按下快速选择按钮,如上所述输入目的地楼层呼叫(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
权利要求1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对比文件2中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还未进入建筑物时,就可以开始电梯的呼叫。
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用户进入建筑物后,在电梯门厅中那些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时就可以进行电梯的呼叫,不需要到电梯附近再进行电梯的呼叫。在此基础上,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8 权利要求1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5段):电梯用户可从此列表中选择他/她自己正要去的目的公司。在接到呼叫数据与分配电梯后,控制系统可以通过因特网32将与客人或者员工身份有关的信息发往相关公司的前台接待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9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设置超时期满取消呼叫,减少电梯等待时间以提高电梯的运行效率是电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包括在所述多个用户装置中的第二用户装置接收对电梯服务的请求;确定在所述第二用户装置进入所述电梯轿厢之前超时期满;基于确定所述超时期满而取消对电梯服务的所述请求是电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电梯调度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电梯系统内呼叫的无线输入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7页第2段、第8页第5段-第11页第2段,权利要求41,附图1-3):位于同一楼层的RF单元31与移动电话30组成一个皮网网络,其连接到负责电梯系统的组控的计算机34(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梯调度单元,所述电梯调度单元被配置来在至少一个建筑物中调度多个电梯轿厢)。携带他/她自己的移动电话30的乘客到达电梯门厅,在此门厅内可能同时出现几个这样的移动电话(相当于本申请的多个用户装置)。乘客可从电梯制造商的服务器33下载用户接口应用程序(相当于本申请的调度程序)。在被当作该接口的用户而注册后,用户的移动电话能建立到电梯群控制系统34的连接。在下载和注册过程期间,要求用户提供标识信息,所述用户被给定用户名,所述用户名随后将被用于标识所述用户。一旦用户有了他/她自己的用户名,则他/她就能在服务器33上建立个人的用户简介,并能在以后修改所述简介。在接到呼叫数据与分配电梯后,控制系统可以通过因特网32将与客人或者员工身份有关的信息发往相关公司(相当于本申请的承租人)的前台接待处。根据到达用户的等候与乘梯时间,公司可安排人员稍微提前例如在他们的门厅中迎接到达乘客。根据与电梯用户注册为用户相同的原则,这种权力也可以通过在Web服务器33中注册来获得;服务器,用于到所述用于在电梯系统内呼叫的无线输入的系统的注册、服务的使用、附加服务的装载以及所述用户简介的存储(相当于公开了存储器,所述存储器被配置来存储关于以下的信息,多个用户,以及在所述至少一个建筑物中的多个承租人)。基站21的天线是这样放置和定向的,以便它能接收由呼叫输入装置20从电梯门厅中的那些在用户正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发送的信号(相当于公开了其中所述调度单元被配置来通过移动装置, 确定多个用户中的一个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在一个有较多公司的办公楼里,可以把所有在该楼里办公的公司(相当于本申请的多个承租人)的列表显示在移动电话的屏幕上,电梯用户可从此列表中选择他/她自己正要去的目的公司(相当于公开了确定作为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的目的地的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一个),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进行电梯分配,并进而为用户选择最合适的电梯(相当于公开了调度所述多个电梯轿厢中的一个,以便将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运送到所述目的地)。在移动电话30的显示屏上可以提供与到达电梯和其在大门厅中相对于乘客的位置有关的信息以及估计的等候时间(相当于公开了通过所述移动装置通知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应当使用所述多个电梯轿厢中的所述被调度的一个);当呼叫输入装置的持有者想要编程在期望建筑物内的期望目的地楼层时,他/她可以在所述建筑物之外例如在家里完成此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所编程的信息存储在呼叫输入装置20上,因此不需要连接到基站21;在此之后,通过在所讨论建筑物内按下快速选择按钮,如上所述输入目的地楼层呼叫(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以及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
权利要求2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要确定的是确定多个用户中的一个接近至少一个建筑物,对比文件2中要确定的是用户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还未进入建筑物时,就可以开始电梯的呼叫。
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用户进入建筑物后,在电梯门厅中那些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时就可以进行电梯的呼叫,不需要到电梯附近再进行电梯的呼叫。在此基础上,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接近建筑物的范围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 权利要求21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段):利用他/她的移动电话30的键盘和电梯制造商或其它厂家生产的应用软件,乘客在电梯门厅发出他/她的目的地楼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22对权利要求20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4段):把该用户最常用的目的地楼层作为默认选择提供给用户的移动电话。在该内容的启示下,将访问的最后的目的地作为优先选择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调度单元被配置来基于在所述存储器中的将所述目的地识别为所述多个用户中的所述一个访问的最后的目的地的所存储信息,确定所述多个承租人中的所述一个是所述目的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申请的“调度程序”实际上指的是用户的日程安排程序,其中具有用户的日程安排事项。从而,系统与该程序同步之后则可以确定用户的日程安排,包括用户的约会等等。(2)对比文件2的技术是,使用呼叫输入装置来预先编程快速选择按钮,然后在用户到达建筑物时,按下快速选择按钮则输入目的地楼层。对比文件2至少没有教导或者启示,“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基于确定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在所述建筑物的所述阈值距离内,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提供所述承租人的身份;以及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致使电梯轿厢被调度到所述承租人所在的所述建筑物的楼层”。对比文件2不可能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因为对比文件2的过程始终教导的是,利用用户装置原先编程的快速选择按钮而在用户在建筑物处时按下快速选择按钮来进行呼叫输入。因此,权利要求1和-22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系统可自动与驻留在移动装置208上的调度程序同步。因此,当与Smith博士有约会的用户接近Smith博士的办公室所在的建筑物202时,系统可确定用户与Smith博士有约会,启动电梯调用以便将用户带到Smith博士的办公室,指示用户进入特定的电梯轿厢,并且通知Smith博士的办公室特定用户在路上。系统甚至可将估计的到达时间提供到Smith博士的办公室和/或用户。从上述记载可以得出用户可以通过调度程序登记与Smith博士有约会,但本申请的说明书并未记载该调度程序是用户的日程安排程序,其他程序同样可以实现该登记与Smith博士有约会的功能。因此不能毫无疑义地得出“调度程序实际上指的是用户的日程安排程序,其中具有用户的日程安排事项。从而,系统与该程序同步之后则可以确定用户的日程安排,包括用户的约会等等”。
(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乘客可从电梯制造商的服务器33下载用户接口应用程序;在下载和注册过程期间,要求用户提供标识信息,所述用户被给定用户名,所述用户名随后将被用于标识所述用户。在接到呼叫数据与分配电梯后,控制系统可以通过因特网32将与客人或者员工身份有关的信息发往相关公司;根据与电梯用户注册为用户相同的原则,这种权力也可以通过在Web服务器33中注册来获得。当呼叫输入装置的持有者想要编程在期望建筑物内的期望目的地楼层时,他/她可以在所述建筑物之外例如在家里完成此操作。” 并且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电梯用户可以从列表中选择他/她要去的目的公司以代替直接选择楼层。根据上述内容,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用户可以通过用户接口应用程序在建筑物之外选择目的公司(即登记与建筑物内公司有约会),当到达建筑物时,不需要用户再从列表中选择公司,直接按下快速选择按钮,系统即可自动与驻留在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并确定用户要去的目的公司。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用户接口应用程序作用就相当于本申请的调度程序。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通过所述计算装置自动与驻留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装置上的调度程序同步来确定用户与所述建筑物的承租人有预约”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相比的仅是所限定的区域范围不同,本申请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对比文件2中要确定的是用户装置在电梯门厅中用户到达电梯时经常走动的区域内。将能够呼叫电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建筑物的阈值距离内,使用户在未进入建筑物时就能进行电梯呼叫,进一步减少用户等待电梯的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2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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