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686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714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83586.7
申请日:2016-11-09
复审请求人:安双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莉莉
合议组组长:王碧琛
参审员:申红胜
国际分类号:A47L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的技术效果都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83586.7,名称为“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安双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06273A,公开日期:2015年06月1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工作方法,将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包括有底盘(1)、吸附部件、驱动部件和清洁部件;所述吸附部件包括有固定在底盘(1)中央的、与抽气机连通的吸盘(2);所述驱动部件包括有由硅胶材料做成的驱动履带(3),该驱动履带(3)对称安装在吸盘(2)的两侧;所述清洁部件包括有清洁环(4)和清洁刷(5);
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洁环(4)同轴心的套设在所述吸盘(2)和驱动履带(3)的外周并可在驱动电机的带动下相对于所述吸盘(2)独立转动;在所述清洁环(4)的周向上等距均布有沿所述清 洁环(4)径向开设的滑槽(41);在各所述滑槽(41)内滑动安装有与所述清洁环(4)的环面垂直的清洁刷(5);各所述清洁刷(5)由永磁体做成的刷柄(51)伸出所述底盘(1),在各所述刷柄(51)的端部固定有刷片(52);在所述清洁环(4)的中央还固定安装有与各所述刷柄(51)同极相斥的永磁环(6);
将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各所述滑槽(41)的内侧壁上,沿滑槽(41)开设的方向开设有外凸的滑道(411);在各所述刷柄(51)上开设有与所述滑道(411)相匹配的凹槽(51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清洁环(4) 上开设的滑槽(41)数量为20-35个。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刷柄(51)的棱边做成倒圆角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永磁环(6)由沿清洁环(4)轴线周向均布的条形磁铁(61)拼合而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技术方案实质上是相同的,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清洁用具领域,均能解决实现玻璃清洁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清洁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5也不具备新颖性。在其他说明中指出,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
申请人安双志(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依次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包括2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工作方法,将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包括有底盘(1)、吸附部件、驱动部件和清洁部件;所述吸附部件包括有固定在底盘(1)中央的、与抽气机连通的吸盘(2);所述驱动部件包括有由硅胶材料做成的驱动履带(3),该驱动履带(3)对称安装在吸盘(2)的两侧;所述清洁部件包括有清洁环(4)和清洁刷(5);
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洁环(4)同轴心的套设在所述吸盘(2)和驱动履带(3)的外周并可在驱动电机的带动下相对于所述吸盘(2)独立转动;在所述清洁环(4)的周向上等距均布有沿所述清 洁环(4)径向开设的滑槽(41);在各所述滑槽(41)内滑动安装有与所述清洁环(4)的环面垂直的清洁刷(5);各所述清洁刷(5)由永磁体做成的刷柄(51)伸出所述底盘(1),在各所述刷柄(51)的端部固定有刷片(52);在所述清洁环(4)的中央还固定安装有与各所述刷柄(51)同极相斥的永磁环(6);
将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
在各所述滑槽(41)的内侧壁上,沿滑槽(41)开设的方向开设有外凸的滑道(411);在各所述刷柄(51)上开设有与所述滑道(411)相匹配的凹槽(511);
清洁环(4) 上开设的滑槽(41)数量为20-35个;
各所述刷柄(51)的棱边做成倒圆角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永磁环(6)由沿清洁环(4)轴线周向均布的条形磁铁(61)拼合而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其仅公开了一种产品,即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并未公开无死角机器人的使用方法,在说明书第5段,仅是公开了工作效果。仅仅由产品权利要求是无法得出的本申请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的,两者之间的差距很大,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技术方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仅从对比文件1的产品,是无法公开使用方法,也无任何动机,去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在对比文件1也没有任何启示如何使用该无人玻璃机器人,这种使用方式,也对清洁性能影响显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取得了有益效果,那么权利要求1是具备创造性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在复审通知书中还对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不能成立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工作方法,将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其特征在于: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包括有底盘(1)、吸附部件、驱动部件和清洁部件;所述吸附部件包括有固定在底盘(1)中央的、与抽气机连通的吸盘(2);所述驱动部件包括有由硅胶材料做成的驱动履带(3),该驱动履带(3)对称安装在吸盘(2)的两侧;所述清洁部件包括有清洁环(4)和清洁刷(5);
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洁环(4)同轴心的套设在所述吸盘(2)和驱动履带(3)的外周并可在驱动电机的带动下相对于所述吸盘(2)独立转动;在所述清洁环(4)的周向上等距均布有沿所述清 洁环(4)径向开设的滑槽(41);在各所述滑槽(41)内滑动安装有与所述清洁环(4)的环面垂直的清洁刷(5);各所述清洁刷(5)由永磁体做成的刷柄(51)伸出所述底盘(1),在各所述刷柄(51)的端部固定有刷片(52);在所述清洁环(4)的中央还固定安装有与各所述刷柄(51)同极相斥的永磁环(6);
将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
在各所述滑槽(41)的内侧壁上,沿滑槽(41)开设的方向开设有外凸的滑道(411);在各所述刷柄(51)上开设有与所述滑道(411)相匹配的凹槽(511);
清洁环(4) 上开设的滑槽(41)数量为20-35个;
各所述刷柄(51)的棱边做成倒圆角结构;
所述永磁环(6)由沿清洁环(4)轴线周向均布的条形磁铁(61)拼合而成。”
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本申请相同的无死角机器人的结构,其仅公开了一种产品,即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并未公开无死角机器人的工作方法,在说明书第5段,仅是公开了工作效果。仅仅由产品权利要求是无法得出的本申请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的,两者之间的差距很大,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技术方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仅从对比文件1的产品,是无法公开使用方法,也无任何动机,去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在对比文件1也没有任何启示如何使用该无人玻璃机器人,这种使用方式,也对清洁性能影响显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取得了有益效果,那么权利要求1是具备创造性的。考虑到本申请的发明方案本身就是一种实用领域的发明,因此,容易被以大部分特征是公知常识而认定,从而对发明作出创造性过低的错误判断,如果合议组坚持认为上述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请举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最终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11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的技术效果都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工作方法。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7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将本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该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
将本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2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2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3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4旋转,此时清洁刷5随清洁环4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棱边做成倒圆角的刷柄51在接触窗边时产生的摩擦较小,有效提高工作流畅性;由于刷柄51伸出底盘1,即底盘1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1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5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3的作用下,清洁刷5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如图1所示,由于刷柄51与永磁环6同极相斥,在刷柄51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5形成正圆形;如图3所示,当清洁刷5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4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5将沿滑槽41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5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图3中的带虚线的直角为窗角的示意简图;开设在滑槽41上的外凸的滑道411和刷柄51上的凹槽511能够保证刷柄51仅沿滑槽41发生平移而不会在移动过程中倾斜,这种平移方式保证刷柄51端部的刷片52始终正对接触玻璃,使得清洁效果更出色;由于各清洁刷5能够内外平移,因此在清洁窗边时能够更好的贴合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图2为清洁刷贴近窗边时的截面图,图2中的虚线为永磁体的南北极分界面;当清洁刷5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5在永磁环6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5再次回复成正圆形(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
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包括有底盘1、吸附部件、驱动部件和清洁部件;所述吸附部件包括有固定在底盘1中央的、与抽气机连通的吸盘2;所述驱动部件包括有由硅胶材料做成的驱动履带3,该驱动履带3对称安装在吸盘2的两侧;所述清洁部件包括有清洁环4和清洁刷5(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5段);
所述清洁环4同轴心的套设在所述吸盘2和驱动履带3的外周并可在驱动电机的带动下相对于所述吸盘2独立转动;在所述清洁环4的周向上等距均布有沿所述清洁环4径向开设的27个滑槽41;在各所述滑槽41内滑动安装有与所述清洁环4的环面垂直的清洁刷5;各所述清洁刷5由永磁体做成的刷柄51伸出所述底盘1,在各所述刷柄51的端部固定有刷片52;在所述清洁环4的中央还固定安装有与各所述刷柄51同极相斥的永磁环6(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5段);
在各所述滑槽41的内侧壁上,沿滑槽41开设的方向开设有外凸的滑道411;在各所述刷柄51上开设有与所述滑道411相匹配的凹槽511(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5段);
清洁环上开设的滑槽数量为20-35个(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
各所述刷柄51的棱边做成倒圆角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
所述永磁环6由沿清洁环4轴线周向均布的条形磁铁61拼合而成(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5段)。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本申请相同的无死角机器人的结构,其仅公开了一种产品,即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并未公开无死角机器人的工作方法,在说明书第5段,仅是公开了工作效果。仅仅由产品权利要求是无法得出的本申请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的,两者之间的差距距很大,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技术方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仅从对比文件1的产品,是无法公开使用方法,也无任何动机,去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在对比文件1也没有任何启示如何使用该无人玻璃机器人,这种使用方式,也对清洁性能影响显著。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上述评述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并没有在文字上直接记载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工作方法,但是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05、0016段记载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无死角玻璃机器人具体的工作方法过程。虽然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5段开始记载的是“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但是其实质记载的具体内容“将本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该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与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方法相关内容“将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放置在玻璃窗上;打开开关,在抽风机的作用下吸盘内形成负压,此时吸盘牢固吸附在玻璃上;所述驱动履带通过静摩擦力带动机器人沿玻璃面移动;在机器人移动的过程中,驱动电机带动清洁环旋转,此时清洁刷随清洁环旋转、掠扫并清洁玻璃面;由于刷柄伸出底盘,即底盘与玻璃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当机器人运动到玻璃窗的边缘时,底盘能够越过窗边,使得清洁刷能够接触的玻璃边缘;在驱动履带的作用下,清洁刷紧贴玻璃边缘清洁玻璃;由于刷柄与永磁环同极相斥,在刷柄没有接触窗边时,各清洁刷形成正圆形;当清洁刷随机器人移动接触窗边时,随着清洁环的旋转,接触窗边的清洁刷将沿滑槽向内平移,此时由清洁刷组成的正圆形的边缘发生形变并贴合窗边;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保证在清洁过程中无死角;当清洁刷不接触窗边时,清洁刷在永磁环的磁力作用下复位,此时各清洁刷再次回复成正圆形”相比,仅在部分文字表述上有区别,例如“本无死角玻璃机器人”与“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该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与“所述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能够有效清洁窗体的边角”,其内容在实质上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工作方法。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死角玻璃机器人的结构与本申请的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还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取得了有益效果,那么权利要求1是具备创造性的。考虑到本申请的发明方案本身就是一种实用领域的发明,因此,容易被以大部分特征是公知常识而认定,从而对发明作出创造性过低的错误判断,如果合议组坚持认为上述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请举证。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则权利要求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在评述过程中并没有认定过技术手段是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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