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05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51480
优先权日:2013-03-25
申请(专利)号:201410111216.5
申请日:2014-03-24
复审请求人:通力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鹏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向虎
国际分类号:B66B1/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1216.5,名称为“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力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5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幅(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2139825A,公布日为2011年08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10),包括至少一个电梯控制装置(12)、更新装置(17,18)以及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14,16,17),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其自己的ID装置(30,32,34,36)的必要电子组件(20,22,24,26,28),所述电梯控制装置进一步包括授权部,该授权部
-被配置为将ID从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相对应ID装置读入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
-包括具有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
-包括用于将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与所述参考列表进行比较的比较器,并且
-包括开关逻辑,所述开关逻辑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比较器的比较结果而发出用于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授权信号以开始或防止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操作,
由此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所述连接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对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的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进行更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更新装置被配置为发出用于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命令以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替换部件的ID输入到所述参考列表和/或被配置为为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替换部件的ID装置分配ID。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更新装置(17,18)是便携式维护工具,所述便携式维护工具可以优选地可连接至中央数据库。
4.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更新装置(17,18)是具有到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网络连接(14,16,17)的中央数据库。
5.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存储在相同电梯设施的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装置中的ID是相同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ID装置结合其制造而与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相关联。
7.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ID装置是具有针对数据传输的内部加密的授权芯片(30,32,34,36)。
8.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ID被存储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22)的微控制器闪存中。
9.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ID被设置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22,24,26,28)的RFID标签中。
10.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授权部被设置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的主CPU(22)中。
11.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的操作程序的自动启动例程包括启动所述授权部的操作。
12.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必要电子组件(24,26,28)是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的功能模块。
13. 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12)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必要电子组件(20,22,24,26,28)设置有ID(30,32,34,36),所述方法包括相继的以下步骤:
a)在开始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操作之前,由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授权部读取所述组件的ID并且将其与所述授权部中所存储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进行比较,以及
b)根据比较结果发出用于开始或防止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操作的授权信号;
其中更新装置连接至所述电梯控制装置而开始对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的现有ID分组或配对进行更新。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b)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每次启动时进行重复。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更新装置使得所述 电梯控制装置(12)开始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新的替换部件的ID添加至所述参考列表和/或将来自参考列表的ID分配给所述新替换部件的ID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从/向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的所述授权设备或所述ID装置传输的每个数据都被加密。
17.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至b)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程序每次引导时得以执行。”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其还包括更新装置以及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所述连接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对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的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进行更新。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无须花费创造性的劳动也无须克服技术上的障碍。而且设置更新装置、以及在电梯控制装置和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在电梯控制装置和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被配置为使得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对电梯控制装置中的必要电子组件的ID进行更新,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安全性及便利性而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方法; 更新装置连接至所述电梯控制装置而开始对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的现有ID分组或配对进行更新。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无须花费创造性的劳动也无须克服技术上的障碍。并且设置更新装置、其中更新装置连接至电梯控制装置而开始对电梯控制装置中的现有ID分组或配对进行更新,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安全性及便利性而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7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地方提到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更新装置”以及借助“更新装置”对“允许ID的参考列表”进行更新。(2)本申请使用产品的ID来对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的产品源进行控制。以防止在电梯中使用盗版产品,此外,由于设置更新装置,可以利用更新装置对产品ID列表进行更新,不需要做任何复杂设置,也能确保新的产品也可以适当地使用。防止了盗版产品被用在电梯控制装置中,降低了引入劣质组件的风险,确保了电梯的高品质。对比文件1提到了防止偷盗的非法电梯基板21在其它电梯中使用,但是防止偷盗的方法是借助于安全码来进行防盗控制。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重写存储器21c内所存储的用于电梯的运行控制的程序(相当于具有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也会改变(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I/O基板22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2,以及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4也顺次重写(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即必要电子组件的安全代码也能够被更新。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新产品的研发和制造,为了使更新工作变得方便,设置更新装置、以及在电梯控制装置和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在电梯控制装置和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被配置为使得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对电梯控制装置中的必要电子组件的ID进行更新,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安全性及便利性而做出的常规选择。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对比文件1是一种能够防止使用非正规或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的电梯控制装置;本申请中读取比较的是ID和允许ID的参考列表,对比文件1中读取比较的是安全代码和加密代码;还包括更新装置以及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所述连接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对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的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进行更新。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一种非正规产品以及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的校核方法;本申请中读取比较的是ID和允许ID的参考列表,对比文件1中读取比较的是安全代码和加密代码;其中更新装置连接至电梯控制装置而开始对电梯控制装置中的现有ID分组或配对进行更新。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主控制部21a的初始设定结束时,读取读入存储于存储器21c的确认用的防盗用的信息“加密代码”。主控制部21a读入电梯基板21的安全用存储器21b内的安全代码。接着,读入“加密代码”和“安全代码”,对两者进行比较。在比较的结果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加密代码都与各安全代码一致的情况下,起动电梯E,使其转换为通常运行。即“加密代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将对比文件1中的“加密代码”替换为“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相应地将对比文件1中“安全代码”替换为“ID”,这种简单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安全用存储器连接有写入信号,不仅能读取安全代码,而且还能写入安全代码。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31。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借助更新装置对对电梯控制装置中的必要电子组件的ID进行更新。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是由主控制部21a在电梯控制装置内实现的更新功能,未在电梯控制装置之外独立设置更新装置,而将更新装置设置在电梯控制装置的外部,并设置电梯控制装置和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用于通讯,便于从外部进行更新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安全用存储器中的安全代码进行重写,进而使正规产品的安全代码与电梯基板21的存储器21c中加密代码一致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产品ID添加到允许ID的参考列表,从而使正版产品与电梯控制装置授权部中的ID一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同样可以防止盗版产品在电梯中使用,并且其通过主控制部 21a可以对正规基板的安全代码进行更新,也不需要做出任何复杂设置,也能确保新的产品也可以适当地使用。其同样解决了本申请对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的产品源进行控制,以防止在电梯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技术问题,达到了防止了盗版产品被用在电梯控制装置中,降低了引入劣质组件的风险,确保了电梯的高品质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不具备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并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对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的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进行更新”修改为“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对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或教导特征“通过主控制部21a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2)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更新装置更新的是允许ID的参考列表。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更新加密代码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对于合法产品而言加密代码不能被更新,这与权利要求1的教导完全相反。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案,电梯控制装置利用授权部仅准许必要电子组件的ID在ID装置中的参考列表的必要电子组件用于电梯控制装置中,因此有效地保证了电梯控制装置的质量。此外,由于到更新装置的连接被用来更新该基准列表。因此,即使是新的产品,也能够确保具有新ID的必要电子组件也能够有效地用在电梯控制装置中。综上,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更不必说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75] -[0080]段公开了:在电梯基板21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1、I/O基板22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2、轿厢1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3、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4中的任何一个,都通过同样的流程,执行加密代码与安全代码的校核,因此,下面举电梯基板21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1为例进行说明。主控制部21a,读入设定的加密代码(ST32),并且从安全用存储器 31读入电梯基板21的安全代码(ST33)。而且,主控制部21a,将加密代码与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安全代码进行比较(ST34)。但是,主控制部21a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代码,在此是维护专用代码,所以基本上与加密代码不一致(ST34中“否”)。因此,确认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代码是维护专用代码(ST35中“是”),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31(ST36)。另外,在之后,I/O基板22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2、轿厢1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3、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4也顺次重写。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31,因此,即使将该代码与加密代码比较,两个代码也没有不同。因此,电梯控制装置2使电梯E 转换为通常运行(ST37)。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通过主控制部21a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主控制部21a 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相当于根据参考列表对必要电子组件的ID进行更新,其目的是使必要电子组件的安全代码(对应于ID)与加密代码(对应于参考列表)保持一致,便于将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安全代码与所述加密代码进行比较从而验证必要电子组件的合法性。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替换为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替换,同样能够达到使必要电子组件的ID与参考列表保持一致,将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与所述参考列表进行比较从而验证必要电子组件的合法性的技术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中“加密代码不能被更新”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防止电梯基板21被盗等或与设置在其他建筑物的电梯的基板进行更换”,本申请并不需要防止主板20(对应于对比文件1的电梯基板21)被盗或被更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需要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时,自然不需要限定“加密代码不能被更新”,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公开了“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和“对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的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进行更新”两种实施方式,对比文件1相当于已经公开了“将来自参考列表的ID分配给所述新替换部件的ID装置”的实施方式,但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也没有任何记载能够证明两种实施方式的技术效果有任何区别,即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进行更新操作都能够达到即使是新的产品,也能够确保具有新ID的必要电子组件也能够有效地用在电梯控制装置中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所争辩的采用“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带来不同技术效果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即可获得“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认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更新装置被配置为发出用于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命令以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替换部件的ID输入到所述参考列表”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14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更新装置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开始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新的替换部件的ID添加至所述参考列表”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2;并对从属权利要求2和14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复审委认为本申请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新ID。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更新ID,而是如何防止不具有合法来源的产品(即不在允许ID参考列表中的产品)被用于电梯中。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在于:为授权部提供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并且利用更新装置更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 由此,由于采用允许ID参考列表以及更新装置,能够有效地确保不具有合法来源的产品(即不在允许ID参考列.表中的产品)被用于电梯中,并且能够确保具有合法来源的新的产品能够用在电梯中。(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维护期间可以将安全代码重新写入以与加密代码一致,但是重写的次数受到限制。权利要求1中的“更新”是通过连接来实现的,并且不受更新次数的限制。正是由于这样的方式,总是能够有效地确保“新产品”的必要电子器件的ID能够出现在ID列表中,由此能够确保具有合法来源的新的产品能够用在电梯中。反观对比文件1中的“重写”,由于更新次数被限制为有限次数,因此不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总是能够有效地确保‘新产品’的必要电子器件的ID能够出现在ID列表中以确保具有合法来源的新的产品能够用在电梯中”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10),包括至少一个电梯控制装置(12)、更新装置(17,18)以及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14,16,17),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其自己的ID装置(30,32,34,36)的必要电子组件(20,22,24,26,28),所述电梯控制装置进一步包括授权部,其中该授权部被配置为将ID从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相对应ID装置读入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并且包括:
具有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
用于将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与所述参考列表进行比较的比较器,并且
开关逻辑,所述开关逻辑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比较器的比较结果而发出用于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授权信号以开始或防止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操作,
其中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所述连接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对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
其中所述ID装置是具有针对数据传输的内部加密的授权芯片(30,32,34,36);
其中所述更新装置被配置为发出用于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命令以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替换部件的ID输入到所述参考列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更新装置被配置为为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替换部件的ID装置分配ID。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更新装置(17,18)是便携式维护工具,所述便携式维护工具可以优选地可连接至中央数据库。
4.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更新装置(17,18)是具有到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网络连接(14,16,17)的中央数 据库。
5.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存储在相同电梯设施的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装置中的ID是相同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ID装置结合其制造而与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相关联。
7.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ID被存储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22)的微控制器闪存中。
8.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ID被设置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22,24,26,28)的RFID标签中。
9.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授权部被设置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的主CPU(22)中。
10.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的操作程序的自动启动例程包括启动所述授权部的操作。
11. 根据之前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中必要电子组件(24,26,28)是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的功能模块。
12. 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12)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方法,其中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必要电子组件(20,22,24,26,28)设置有ID装置,所述方法包括相继的以下步骤:
a)在开始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操作之前,由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授权部读取所述组件的ID并且将其与所述授权部中所存储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进行比较,以及
b)根据比较结果发出用于开始或防止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操作的授权信号;
其中更新装置连接至所述电梯控制装置而开始对所述电梯控制装置中的现有ID分组或配对进行更新;
其中所述ID装置是具有针对数据传输的内部加密的授权芯片(30,32,34,36);
其中所述更新装置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开始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新的替换部件的ID添加至所述参考列表。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和b)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每次启动时进行重复。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更新装置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开始将来自参考列表的ID分配给所述新替换部件的ID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从/向所述电梯控制装置(12)的所述授权设备或所述ID装置传输的每个数据都被加密。
16.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a)至b)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程序每次引导时得以执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4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梯控制装置,能够防止使用非正规或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84]段,附图1-6):在电梯控制装置2内,相互连接地设置有电梯基板21和I/O基板22。电梯基板21主要执行电梯E的运行控制,包括:主控制部21a(相当于本申请的授权部)、安全用存储器21b、存储器21c和计时器21d。I/O基板22包括:通信用控制部22a、安全用存储器22b和发送接收电路22c。安全用存储器22b在其内部存储有安全代码(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ID)。轿厢用控制基板1b和设置在各楼层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 采用同样的构成;轿厢用控制基板1b具有通信用控制部1ba,该通信用控制部1ba接收来自电梯控制装置2的指示,或对电梯控制装置2发送信息。该通信用控制部1ba还连接有安全用存储器1bb和存储器1bc。安全用存储器1bb是事先存储用于防止轿厢用控制基板1b遭受被盗等损害的安全代码的安全代码专用的存储器(I/O基板22、轿厢用控制基板1b和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相当于本申请的必要电子组件,安全用存储器22b、1bb和42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ID装置);当主控制部21a的初始设定结束时,读取读入存储于存储器21c的确认用的防盗用的信息“加密代码”(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允许ID列表)。主控制部21a读入电梯基板21的安全用存储器21b内的安全代码。接着,读入“加密代码”和“安全代码”,对两者进行比较。加密代码和安全代码进行比较的结果是两者一致的情况下,接着,主控制部21a从安全用存储器22b读取I/O基板22 的安全代码。接着,在加密代码与I/O基板22所具有的安全代码的比较结果为两代码一致的情况下,主控制部21a按顺序执行与设置在各楼层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的安全代码的比较、和与轿厢1的轿厢用控制基板1b的安全代码的比较。在比较的结果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加密代码都与各安全代码一致的情况下,起动电梯E,使其转换为通常运行。由此,电梯基板21与各基板的校核完成,确认电梯基板21 是正规产品,能够正常地执行电梯E的各种控制。在上述的加密代码与安全代码的比较中、在任何一个阶段中两代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电梯基板21经由被盗等所谓不正当流通而被安装于电梯E的电梯控制装置2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管理该电梯E的管理者执行错误显示。安全用存储器连接有写入信号,不仅能读取安全代码,而且还能写入安全代码。主控制部21a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代码,在此是维护专用代码,所以基本上与加密代码不一致。因此,确认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代码是维护专用代码,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31。另外,在之后,I/O基板22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2、轿厢1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3、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4也顺次重写。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系统;对比文件1是一种能够防止使用非正规或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的电梯控制装置;(2)本申请中读取比较的是ID和允许ID的参考列表,对比文件1中读取比较的是安全代码和加密代码;所述ID装置是具有针对数据传输的内部加密的授权芯片;(3)还包括更新装置以及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其中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所述连接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所述更新装置被配置为发出用于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命令以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替换部件的ID输入到所述参考列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ID的更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能够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不是正规产品以及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而盗版产品是常见的一种非正规产品并且是不正当流通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无须花费创造性的劳动也无须克服技术上的障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的ID和允许ID的参考列表,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代码和加密代码,都是储存在相应的存储器中,通过比对识别电子产品的合法身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ID和允许ID的参考列表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代码和加密代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识别电子产品的合法身份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而且为了保证ID不被窃取和破译,将ID装置设置为具有针对数据传输的内部加密的授权芯片,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ID装置类型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主控制部21a 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相当于根据参考列表对必要电子组件的ID进行更新;其目的是使必要电子组件的安全代码/ID与加密代码/参考列表保持一致,便于将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安全代码/ID与所述加密代码/参考列表进行比较从而验证必要电子组件的合法性。而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替换为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样能够达到使必要电子组件的ID与参考列表保持一致,将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所述ID与所述参考列表进行比较从而验证必要电子组件的合法性的技术效果,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中的主控制部21a在电梯控制装置的内部实现了更新安全代码的功能,为了使这一工作变得方便,将更新装置设置在电梯控制装置的外部,从而获得“设置更新装置、以及在电梯控制装置和更新装置之间的连接,其中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和所述更新装置之间的所述连接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的ID来更新所述参考列表;所述更新装置被配置为发出用于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命令以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替换部件的ID输入到所述参考列表”的技术方案,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安全性及便利性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为了使替换部件的ID与允许ID的参考列表相一致,将更新装置被配置为为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替换部件的ID装置分配ID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ID更新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采用便携式维护工具作为更新装置,便携式维护工具可以优选地连接至中央数据库,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更新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更新装置具有到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网络连接的中央数据库,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更新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3-56段):读取读入存储于存储器21c的确认用的防盗用的信息“加密代码”。主控制部21a读入电梯基板21的安全用存储器21b内的安全代码。接着,读入“加密代码”和“安全代码”,对两者进行比较。接着,主控制部21a从安全用存储器22b读取I/O基板22 的安全代码。接着,在加密代码与I/O基板22所具有的安全代码的比较结果为两代码一致的情况下,主控制部 21a按顺序执行与设置在各楼层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的安全代码的比较、和与轿厢1的轿厢用控制基板1b的安全代码的比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段):安全用存储器1bb是事先存储用于防止轿厢用控制基板1b遭受被盗等损害的安全代码的安全代码专用的存储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微控制器闪存和RFID标签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存储介质,因此ID被存储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微控制器闪存中,或ID被设置在所述必要电子组件的RFID标签中,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ID存储介质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授权部被设置在所述电梯控制装置的主CPU中,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授权部设置位置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电梯控制装置的操作程序的自动启动例程包括启动所述授权部的操作,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程序每次启动时均执行授权操作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0-34段):I/O基板22、轿厢用控制基板1b和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属于电梯控制装置的功能模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非正规产品以及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的校核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8]-[0084]段,附图1-6):在电梯控制装置2内,相互连接地设置有电梯基板21和I/O基板22。电梯基板21主要执行电梯E的运行的控制,包括:主控制部21a(相当于本申请的授权部)、安全用存储器21b、存储器21c和计时器21d。I/O基板22包括:通信用控制部22a、安全用存储器 22b和发送接收电路22c。安全用存储器22b在其内部存储有安全代码(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ID)。轿厢用控制基板1b和设置在各楼层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 采用同样的构成;轿厢用控制基板1b具有通信用控制部1ba,该通信用控制部1ba还连接有安全用存储器1bb和存储器1bc。安全用存储器1bb是事先存储用于防止轿厢用控制基板1b遭受被盗等损害的安全代码的安全代码专用的存储器(I/O基板22、轿厢用控制基板1b和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相当于本申请的必要电子组件,安全用存储器22b、1bb和42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ID装置);当主控制部21a的初始设定结束时,读取读入存储于存储器21c的确认用的防盗用的信息“加密代码”(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允许ID列表)。主控制部21a读入电梯基板21的安全用存储器21b内的安全代码。接着,读入“加密代码”和“安全代码”,对两者进行比较。加密代码和安全代码进行比较的结果是两者一致的情况下,接着,主控制部21a从安全用存储器22b读取I/O基板22 的安全代码。接着,在加密代码与I/O基板22所具有的安全代码的比较结果为两代码一致的情况下,主控制部 21a按顺序执行与设置在各楼层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的安全代码的比较、和与轿厢1的轿厢用控制基板1b的安全代码的比较。在比较的结果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加密代码都与各安全代码一致的情况下,起动电梯E,使其转换为通常运行。由此,电梯基板21与各基板的校核完成,确认电梯基板21 是正规产品,能够正常地执行电梯E的各种控制。在上述的加密代码与安全代码的比较中、在任何一个阶段中两代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电梯基板21经由被盗等所谓不正当流通而被安装于电梯E的电梯控制装置2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管理该电梯E的管理者执行错误显示。安全用存储器连接有写入信号,不仅能读取安全代码,而且还能写入安全代码。主控制部21a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代码,在此是维护专用代码,所以基本上与加密代码不一致。因此,确认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代码是维护专用代码,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31。另外,在之后,I/O基板22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2、轿厢1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3、各乘梯处用控制基板4内的安全用存储器34也顺次重写(相当于对加密代码和安全代码分组或配对进行更新)。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一种非正规产品以及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的校核方法;(2)本申请中读取比较的是ID和允许ID的参考列表,对比文件1中读取比较的是安全代码和加密代码;其中所述ID装置是具有针对数据传输的内部加密的授权芯片;(3)其中更新装置连接至电梯控制装置而开始对电梯控制装置中的现有ID分组或配对进行更新;其中所述更新装置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新的替换部件的ID添加至所述参考列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ID的更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能够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不是正规产品以及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而盗版产品是常见的一种非正规产品并且是不正当流通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防止在电梯控制装置中使用盗版产品,无须花费创造性的劳动也无须克服技术上的障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的ID和允许ID的参考列表,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代码和加密代码,都是储存在相应的存储器中,通过比对识别电子产品的合法身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ID和允许ID的参考列表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安全代码和加密代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识别电子产品的合法身份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而且为了保证ID不被窃取和破译,将ID装置设置为具有针对数据传输的内部加密的授权芯片,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ID装置类型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主控制部21a 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即对比文件1中的主控制部21a在电梯控制装置的内部实现了更新安全代码的功能,为了使这一工作变得方便,将独立的更新装置设置在电梯控制装置的外部,更新装置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新的替换部件的ID添加至所述参考列表而开始对电梯控制装置中的现有ID分组或配对进行更新,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安全性及便利性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2段):首先,当电梯基板21被更换、电梯E的电源接通时,主控制部21a开始初始设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8段):主控制部21a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代码,在此是维护专用代码,所以基本上与加密代码不一致。因此,确认从安全用存储器31读入的代码是维护专用代码,将加密代码作为安全代码写入安全用存储器31。在此基础上,更新装置使得所述电梯控制装置开始来自参考列表的ID分配给所述新替换部件的ID装置,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ID的更新方式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然而,从/向电梯控制装置的授权设备或ID装置传输的每个数据都被加密,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安全性而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2段):首先,当电梯基板21被更换、电梯E的电源接通时,主控制部21a开始初始设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基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复审委认为本申请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新ID。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如何更新ID,而是如何防止不具有合法来源的产品(即不在允许ID参考列表中的产品)被用于电梯中。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在于:为授权部提供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并且利用更新装置更新必要电子组件的允许ID的参考列表。由此,由于采用允许ID参考列表以及更新装置,能够有效地确保不具有合法来源的产品(即不在允许ID参考列.表中的产品)被用于电梯中,并且能够确保具有合法来源的新的产品能够用在电梯中。(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维护期间可以将安全代码重新写入以与加密代码一致,但是重写的次数受到限制。权利要求1中的“更新”是通过连接来实现的,并且不受更新次数的限制。正是由于这样的方式,总是能够有效地确保“新产品”的必要电子器件的ID能够出现在ID列表中,由此能够确保具有合法来源的新的产品能够用在电梯中。反观对比文件1中的“重写”, 由于更新次数被限制为有限次数,因此不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中的“总是能够有效地确保‘新产品’的必要电子器件的ID能够出现在ID列表中以确保具有合法来源的新的产品能够用在电梯中”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合议组并没有认为本申请旨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新ID,而是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因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通过对比存储于电梯控制装置的存储器的确认用的防盗用的加密代码与各基板的安全用存储器内的安全代码进行比对核验,防止偷盗的非法电梯基板在其它电梯中使用。由于盗版产品的安全用存储器内不可能存有与电梯控制装置的存储器的加密代码相一致的安全代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同样可以防止盗版产品在电梯中使用,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本申请要解决的“如何防止不具有合法来源的产品(即不在允许ID参考列表中的产品)被用于电梯中”的技术问题。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能是如何便于ID的更新。
(2)关于对比文件1中将安全代码重新写入的次数受到限制。对比文件 1记载的是“在维护检修时所更换的电梯基板是正规产品,因此,即使在安全用存储器中写入存储的安全代码,也不会发生上述那样的使用不正当流通的电梯基板这样的弊端。但是,如果可以不限制次数地规定安全代码,则其结果与安全代码可重写无异,所以应该事先将可重写的次数确定为比较少的次数。”即其设置将可重写的次数是为了防止被写入安全代码的电梯基板21被盗或与设置在其他建筑物的电梯的基板进行更换后仍然能够正常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需要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时,自然不需要限制安全代码重新写入的次数。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也能够达到确保具有新ID的必要电子组件有效地用在电梯控制装置中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将必要电子组件的新的替换部件的ID添加至所述参考列表”仅仅是使必要电子组件的安全代码(对应于ID)与加密代码(对应于参考列表)保持一致的一种常规选择,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带来不同技术效果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劳动。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认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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