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方法和装置、设备初始化方法和装置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和装置、设备初始化方法和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774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730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8181.X
申请日:2014-10-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姝梅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王燕
国际分类号: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上述其他现有技术或惯用手段中获得技术启示,使得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与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8181.X,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和装置、设备初始化方法和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7日以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02341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307867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3: CN102254456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以执行上述操作;(2)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由谁来触发数据迁移;(2)获取何种类型的数据。其中,对比文件3部分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而以初始化请求或同步指令来触发设备间的数据迁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将对比文件1的方法应用于常规的数据迁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传输应用软件时传输软件的安装程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利用请求-响应反馈的方式查询第二设备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取信息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能够获得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传输手机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部分公开,此外,将电子设备恢复为出厂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删除数据时采用的惯用手段。综上,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2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3、6-7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8-12中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终端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第一电子设备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2)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由谁来触发数据迁移;(2)获取何种类型的数据。其中,对比文件3部分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而以初始化请求或同步指令来触发设备间的数据迁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将对比文件1的方法应用于常规的数据迁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在通信过程中携带设备标识以区分通信的设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传输应用软件时传输软件的安装程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能够获得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传输手机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9-23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初始化装置,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4-18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9-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9-23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终端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23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8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
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第一信息;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以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利用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其中,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应用软件查询请求;
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
比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以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
获取所述第一类应用软件和所述第二类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个人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在预设时间段内使用过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由预设应用程序产生的多媒体数据以及直接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多媒体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存储单元,在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恢复为出厂设置;
格式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存储单元。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
信息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第一信息;
信息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以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利用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其中,所述信息获取单元包括:
系统配置参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获取单元还包括:
应用软件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 据,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通信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
多媒体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软件数据获取子单元包括:
应用软件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查询请求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应用软件查询请求;
反馈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
比对模块,用于比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以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
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类应用软件和所述第二类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个人数据。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数据隔离单元;
所述数据隔离单元在所述信息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之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存储单元,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还包括设备恢复单元;
所述设备恢复单元用于在所述信息发送单元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之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恢复为出厂设置,并格式化所述第一电子 设备的存储单元。
13.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8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
14. 一种设备初始化方法,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查找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配对的第一电子设备;
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发送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数据信息;
利用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其中,所述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查找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配对的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以广播的形式发送设备查找请求;
在接收到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数据时,将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确定为第一电子设备,所述反馈数据携带有设备标识。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还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后,还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应用软件查询请求,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利用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包括:
识别所述应用软件数据中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所述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运行所述安装程序完成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并导入相应的个人数据;
导入所述通信数据;
将所述多媒体数据存储至预设存储空间;
利用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完成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
19. 一种设备初始化装置,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初始化装置包括:
设备查找单元,用于查找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配对的第一电子设备;
请求发送单元,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发送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数据信息;
初始化单元,用于利用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其中,所述第二接收单元接收到的第一信息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查找单元包括:
广播子单元,用于以广播的形式发送设备查找请求;
设备确定子单元,用于在接收到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数据时,将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确定为第一电子设备,所述反馈数据携带有设备标识。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接收单元接收到的第一信息还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信息处理单元;
所述信息处理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应用软件查询请求,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或22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初始化单元包括:
第一处理子单元,用于识别所述应用软件数据中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所述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运行所述安装程序完成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并导入相应的个人数据;
第二处理子单元,用于导入所述通信数据;
第三处理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数据存储至预设存储空间;
第四处理子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完成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
24.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至23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提交权利要求第1-22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以执行上述操作; 2)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包括: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包括: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获取所述第一类应用软件和所述第二类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个人数据;3)在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中电子阅读器依托于手机的本地同步装置从远程内容服务器中获得更新的内容。显然,电子阅读器并不是从手机中获得更新的内容。因此可知,电子阅读器11获得了更新的内容后将其存储在电子阅读器11中并不相当于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当第二电子设备中没有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某个应用时,这时第一电子设备会将该应用的名称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以提示用户第二电子设备中存在的区别是该应用。本申请修改的权利要求1仅仅是在第二电子设备中的软件版本低于第一电子设备中的软件版本时,第一电子设备才会将高版本的软件数据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目的是以便第二电子设备进行初始化操作。而在第二电子设备中的软件版本高于第一电子设备中的软件版本时,第一电子设备不会将低版本的软件数据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这样就能够减少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无效数据。对于区别特征3),本申请中“第一电子设备会自动识别这些不需要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而不需要用户手动挑选”,这不是惯用手段。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
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第一信息;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以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利用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其中,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包括: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包括: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获取所述第一类应用软件和所述第二类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个人数据;
和/或,
在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 软件之前,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还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应用软件查询请求;
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
比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以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在预设时间段内使用过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由预设应用程序产生的多媒体数据以及直接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多媒体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存储单元,在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之后,还包括:
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恢复为出厂设置;
格式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存储单元。
7.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
信息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第一信息;
信息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以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利用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其中,所述信息获取单元包括:应用软件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应用软件数据获取子单元包括:比对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 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数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类应用软件和所述第二类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个人数据;
和/或,
还包括数据隔离单元;所述数据隔离单元在所述信息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之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所述信息获取单元还包括:
系统配置参数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
通信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
多媒体数据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软件数据获取子单元还包括:
应用软件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查询请求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应用软件查询请求;
反馈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
比对模块,还用于比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以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存储单元,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还包括设备恢复单元;
所述设备恢复单元用于在所述信息发送单元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 一信息之后,将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恢复为出厂设置,并格式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存储单元。
1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
12. 一种设备初始化方法,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查找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配对的第一电子设备;
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
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发送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数据信息;
利用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其中,所述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所述第一类应用软件和所述第二类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个人数据;
和/或,
在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发送的第一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查找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配对的第一电子设备包括:
以广播的形式发送设备查找请求;
在接收到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数据时,将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确定为第一电子设备,所述反馈数据携带有设备标识。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所述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还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后,还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应用软件查询请求,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利用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包括:
识别所述应用软件数据中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所述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运行所述安装程序完成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并导入相应的个人数据;
导入所述通信数据;
将所述多媒体数据存储至预设存储空间;
利用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完成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
17. 一种设备初始化装置,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初始化装置包括:
设备查找单元,用于查找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配对的第一电子设备;
请求发送单元,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发送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数据信息;
初始化单元,用于利用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其中,所述第二接收单元接收到的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所述第一类应用软件和所述第二类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个人数据;
和/或,
在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发送的第一信息之前,第一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查找单元包括:
广播子单元,用于以广播的形式发送设备查找请求;
设备确定子单元,用于在接收到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数据时,将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确定为第一电子设备,所述反馈数据携带有设备标识。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所述第二接收单元接收到的第一信息还包括: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参数,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包括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
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信息处理单元;
所述信息处理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应用软件查询请求,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反馈信息,所述反馈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初始化单元包括:
第一处理子单元,用于识别所述应用软件数据中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和用户使用所述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运行所述安装程序完成所述应用程序的安装并导入相应的个人数据;
第二处理子单元,用于导入所述通信数据;
第三处理子单元,用于将所述多媒体数据存储至预设存储空间;
第四处理子单元,用于利用所述系统配置参数完成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系统配置。
22.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7至21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同步装置接收来自电子阅读器的用户同步指令,通过短距离无线通讯和电子阅读器进行内容同步,并且,在此之前,通过移动通讯网络从远程内容服务器将内容更新到手机;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本地同步装置是手机的组成部件之一,因此,同步装置接收电子阅读器的指令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接收来自第一电子设备的发送的同步指令;另外,阅读器与手机之间进行内容同步,可以看出,电子阅读器是从手机中获得更新内容的,至于第一电子设备(即手机)中的内容从何而来,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2)对比文件2在第二电子设备中没有第一电子设备中的某个应用时,发送的是应用名称,其是一种具体的应用软件数据,而至于发送安装程序以方便第二电子设备安装,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获取诸如聊天记录等的软件数据,那么获取确定类型的应用的个人数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的;至于本申请中的初始化,其本质即为数据同步;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方案: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中具有相同的应用软件,且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第一电子设备将升级包发送给第二设备;若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高,则第二电子设备将升级包发送给第一电子设备;可见,对比文件2同样达到了第二设备初始化的目的,同时,第二电子设备中的软件版本高于第一电子设备中的软件版本时,第一电子设备也不会将低版本的软件数据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3)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自动识别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原始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也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本申请并不能达到申请人所述的自动识别的效果;诚如申请人所述,在使用电子设备过程中会产生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在传输数据时,不传输这些数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8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对比文件1:CN10402341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307867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以执行上述操作;(2)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以及获取的是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3)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由谁来触发数据迁移;以及如何降低同步数据量。其中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其中以“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形式在网络或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传递应用软件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 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0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3、6对应一致,因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6相同的证据和对应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7-10中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终端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2)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以及应用软件数据为“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3)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其中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其中以“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的形式在网络或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传递应用软件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区别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3-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21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初始化装置,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2-16对应一致,因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2-16相同的证据和对应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17-2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7-21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终端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21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简化电子设备初始化为用户习惯配置的过程中,自动识别出无效数据以减少向初始化的电子设备发送这些无效数据。而并不是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两个技术问题“由谁来触发数据迁移,以及如何降低同步数据量”,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基于接收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自动获取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并自动识别出第一信息中的无效数据,以减少向初始化的第二电子设备发送这些无效数据;(2)对比文件1中由新手机并没有向旧手机发出初始化请求指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容易想到本申请通过一条初始化请求指令实现自动识别出无效数据以减少向初始化的电子设备发送这些无效数据;(3)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降低数据同步量的启示,而不是减少向初始化的电子设备发送无效数据的技术启示。(4)现有技术中,实现不把临时数据与垃圾数据这些无用数据传输给新手机的技术手段是,需要用户判断并需要用户手动选择哪些临时数据与垃圾数据不需要传输,而本申请中,第一电子设备会自动识别这些不需要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而不需要用户手动挑选,同时也会提高效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中未提交新的修改文本,因而,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中相同,为:申请日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8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上述其他现有技术或惯用手段中获得技术启示,使得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与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402341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307867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无线终端间安全转移数据的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234],图1-11):
新手机搜索旧手机,在新手机界面显示“正在搜索您的旧手机”,在界面下方显示“如何在旧手机上发送”。在搜索到新手机(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或旧手机(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后,在新手机以及旧手机之间建立数据链路,并通过该数据链路传输旧手机的数据至新手机。将旧手机中的数据传输至新手机,能够保证旧手机中用户需要的一切个人信息或资料或数据传输至新手机。在本地选择需要传输到接收终端的数据;搜索能够接收数据的接收终端(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并在本地与接收终端间建立单向的数据链路;进行选择并发送至接收终端的数据可以是终端(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任意能够获取权限对其进行传输的数据,包括:联系人信息、短信、通话记录、图片、音视频、文档、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数据(相当于公开了获取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和个人数据)、铃声。其中,软件数据可以是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可以是游戏软件的游戏进度,还可以是浏览器软件的历史浏览记录等任意用户使用软件的历史信息数据(相当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第一信息);将数据通过数据链路直接发送至接收终端(相当于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数据传输方法能够适用于终端之间的换机过程,其中,换机过程是指将第一终端的数据部分或全部转至第二终端,以供用户启用第二终端时能够继续使用来自第一终端的数据(相当于以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利用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接收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的初始化请求,响应所述初始化请求以执行上述操作;(2)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以及获取的是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3)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由谁来触发数据迁移;以及如何降低同步数据量。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以文字的形式记载要在“接收到新手机发出初始化请求后”才执行旧手机到新手机的数据传输过程,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本身所执行的整个过程就是对新手机的初始化,因而,以新手机搜索旧手机,并且建立数据链路,为后续的数据传输做准备的过程,就是由新手机向旧手机发出了初始化请求,以便用旧手机的数据对新手机进行初始化。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2]、 [0059]-[0063]段)在步骤101建立无线连接后,第一电子设备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功能信息;第二功能信息包括第二电子设备已安装的联网应用或已保存的数据的信息,即应用信息;第一电子设备将第二功能信息中与第一功能信息相同的信息确定为匹配功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功能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信息、配置信息、应用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步骤301、第一电子设备根据匹配功能信息和第一功能信息,确定区别信息;其中,所述区别信息用于表示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应用的名称或者第二电子设备已安装第一电子设备未安装的应用的名称(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此外,第一电子设备还可通过比较第一功能信息和第二功能信息中相同应用的版本号,将从低版本到高版本的升级包确定为区别数据(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通过向第一电子设备或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升级包,可使两个电子设备具有同样高版本的软件,以便使用高版本软件中的相关功能。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在于使两个电子设备之间的软件及其版本均达到同步,但是对比文件2客观上提供了以下技术启示,即,当第一电子设备的相关应用软件多于第二电子设备、并且两个电子设备相同的应用软件中第一电子设备的软件版本高于第二电子设备的软件版本时,其具体的同步执行过程必然是,将第一电子设备拥有、但第二电子设备没有的区别数据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以及将比较两个设备相同的应用的版本号,将第一电子设备中版本较高的应用软件的升级包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以使两个电子设备具有同样高版本的软件。可见,对比文件2提供了在进行数据同步时,能够实现不将所有应用软件都同步给第二设备,而仅将应用软件中的区别部分提供给第二设备从而降低数据同步量的技术启示。
此外,以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安装包的形式在网络或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传递应用软件是本领域中最常见的软件传输方法,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会产生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并且这些数据与用户使用中的个人数据的保存位置并不相同,通常是一些对用户来说没有必要保留的无用数据,这在本领域中是公知的技术常识。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5也可以看出,能够发送给第二终端的数据不是全部数据,其中不包括用户使用手机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因而,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使用文字记载不把临时数据与垃圾数据传输给新手机,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进行数据传输时,为了降低数据传输量,没有必要把临时数据与垃圾数据这些无用数据传输给新手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079]段)进行选择并发送至接收终端的数据可以是终端中任意能够获取权限对其进行传输的数据,包括:联系人信息、短信、通话记录(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图片、音视频(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文档、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数据、铃声。其中,软件数据可以是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可以是游戏软件的游戏进度,还可以是浏览器软件的历史浏览记录等任意用户使用软件的历史信息数据(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传输的数据包括应用软件和软件数据,而传输应用软件时传输软件的安装程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此外,电子信息终端中系统配置功能通常是由应用程序来完成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要传递应用软件及软件数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系统配置应用程序的相关个人数据,即系统配置参数、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也能够经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利用旧手机来配置新手机方式被传递给新手机,以便完成新手机的初始化。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2]段)在步骤101建立无线连接后,第一电子设备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功能信息;第二功能信息包括第二电子设备已安装的联网应用或已保存的数据的信息,即应用信息;第一电子设备将第二功能信息中与第一功能信息相同的信息确定为匹配功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功能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信息、配置信息、应用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参见说明书第[0059]-[0063]段)步骤301、第一电子设备根据匹配功能信息和第一功能信息,确定区别信息;其中,所述区别信息用于表示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应用的名称或者第二电子设备已安装第一电子设备未安装的应用的名称(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此外,第一电子设备还可通过比较第一功能信息和第二功能信息中相同应用的版本号,将从低版本到高版本的升级包确定为区别数据(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通过向第一电子设备或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升级包,可使两个电子设备具有同样高版本的软件,以便使用高版本软件中的相关功能;对比文件2中获取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的信息,并进行比对匹配,最后确定应用名称、版本等区别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相当于公开了“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以及版本号”,“比对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以及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
而利用请求-响应反馈的方式来实现电子设备中的信息的查询和反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取信息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获取第一电子设备中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信息,为了进一步满足用户个性化的需求,考虑到用户长期不使用的应用程序通常是用户不再需要的应用程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进行应用软件的传递时,预设一时间段,仅获取该时间段内使用过的软件的相关信息,从而更加便于用户对应用程序的管理,并且也降低不必要的数据传输量。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079]段)进行选择并发送至接收终端的数据可以是终端中任意能够获取权限对其进行传输的数据,包括:联系人信息、短信、通话记录、图片、音视频(相当于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多媒体数据)、文档、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数据、铃声。其中,软件数据可以是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可以是游戏软件的游戏进度,还可以是浏览器软件的历史浏览记录等任意用户使用软件的历史信息数据;(参见说明书第[0092]段)例如,在发送终端内聊天软件微聊的图片1的保存路径为:图片-微聊图片-对话接收图片,微聊的图片2的保存路径为:图片-微聊图片-朋友圈下载图片(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由预设应用程序产生的多媒体数据);而直接存储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多媒体数据,是电子设备中常规的多媒体数据,传输这种多媒体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为避免本地数据和/或与用户隐私相关的数据被恶意恢复造成用户隐私泄露等不良后果,本发明实施例将数据通过数据链路直接发送至接收终端之后,粉碎本地已传输的数据,使其无法恢复;本发明实施例对本地已传输的数据进行粉碎时,不仅删除本地已传输的数据,并且对本地存储已传输数据的存储介质进行擦除(相当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还包括存储单元,在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所述第一信息之后,还包括:格式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存储单元);而将电子设备恢复为出厂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删除数据时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3、6对应一致,因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6相同的证据和对应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7-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7-10中任一项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终端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10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初始化方法,对比文件1(CN104023410A)公开了一种在无线终端间安全转移数据的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234],图1-11):
新手机搜索旧手机(相当于公开了查找与所述第二电子设备配对的第一设备),在新手机界面显示“正在搜索您的旧手机”,在界面下方显示“如何在旧手机上发送”。在搜索到新手机或旧手机后,在新手机以及旧手机之间建立数据链路,并通过该数据链路传输旧手机的数据至新手机。将旧手机中的数据传输至新手机,能够保证旧手机中用户需要的一切个人信息或资料或数据传输至新手机。在本地选择需要传输到接收终端的数据;搜索能够接收数据的接收终端(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并在本地与接收终端间建立单向的数据链路;进行选择并发送至接收终端的数据可以是终端(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中任意能够获取权限对其进行传输的数据,包括:联系人信息、短信、通话记录、图片、音视频、文档、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数据(相当于公开了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和个人数据)、铃声。其中,软件数据可以是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可以是游戏软件的游戏进度,还可以是浏览器软件的历史浏览记录等任意用户使用软件的历史信息数据;将数据通过数据链路直接发送至接收终端(相当于接收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发送的第一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为用户使用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时的第一信息);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数据传输方法能够适用于终端之间的换机过程,其中,换机过程是指将第一终端的数据部分或全部转至第二终端,以供用户启用第二终端时能够继续使用来自第一终端的数据(相当于利用接收到的所述第一信息进行初始化操作)。
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向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发送初始化请求;(2)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包括: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以及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以及应用软件数据为“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3)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的第二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息为所述第一信息中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隔离所述第二信息不向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由谁来触发数据迁移;以及如何降低同步数据量。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以文字的形式记载要在“向旧手机发送初始化请求及接收旧手机的响应”之后才执行旧手机到新手机的数据传输过程,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本身所执行的整个过程就是对新手机的初始化,因而,以新手机搜索旧手机,并且建立数据链路,为后续的数据传输做准备的过程,就是由新手机向旧手机发出了初始化请求,并获得了旧手机的响应,从而利用旧手机的数据对新手机进行初始化的过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2]、 [0059]-[0063]段)在步骤101建立无线连接后,第一电子设备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功能信息;第二功能信息包括第二电子设备已安装的联网应用或已保存的数据的信息,即应用信息;第一电子设备将第二功能信息中与第一功能信息相同的信息确定为匹配功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功能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信息、配置信息、应用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步骤301、第一电子设备根据匹配功能信息和第一功能信息,确定区别信息;其中,所述区别信息用于表示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应用的名称或者第二电子设备已安装第一电子设备未安装的应用的名称(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此外,第一电子设备还可通过比较第一功能信息和第二功能信息中相同应用的版本号,将从低版本到高版本的升级包确定为区别数据(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通过向第一电子设备或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升级包,可使两个电子设备具有同样高版本的软件,以便使用高版本软件中的相关功能。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在于使两个电子设备之间的软件及其版本均达到同步,但是对比文件2客观上提供了以下技术启示,即,当第一电子设备的相关应用软件多于第二电子设备、并且两个电子设备相同的应用软件中第一电子设备的软件版本高于第二电子设备的软件版本时,其具体的同步执行过程必然是,将第一电子设备拥有、但第二电子设备没有的区别数据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以及将比较两个设备相同的应用的版本号,将第一电子设备中版本较高的应用软件的升级包发送给第二电子设备,以使两个电子设备具有同样高版本的软件。可见,对比文件2提供了在进行数据同步时,能够实现不将所有应用软件都同步给第二设备,而仅将应用软件中的区别部分提供给第二设备从而降低数据同步量的技术启示。
此外,以应用软件的安装程序/安装包的形式在网络或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传递应用软件是本领域中最常见的软件传输方法,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会产生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并且这些数据与用户使用中的个人数据的保存位置并不相同,通常是一些对用户来说没有必要保留的无用数据,这在本领域中是公知的技术常识。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5也可以看出,能够发送给第二终端的数据不是全部数据,其中不包括用户使用手机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因而,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在文字上记载出不把临时数据与垃圾数据传输给新手机,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进行数据传输时,为了降低数据传输量,没有必要把临时数据与垃圾数据这些无用数据传输给新手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7]段):当用户需要将旧手机中的数据传输至新手机时,使用旧手机利用点对点传输技术搜索新手机,搜索到之后,发送热点信息至新手机。新手机对热点信息进行搜索,若仅搜索到一个热点信息,即为旧手机的热点信息,若搜索到超过一个的热点信息(相当于以广播的形式发送设备查找请求),则在新手机的屏幕对热点信息进行列表,并根据用户选择确定与其建立链路的旧手机(相当于在接收到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反馈数据时,将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确定为第一电子设备)。另外,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8]段):新手机搜索旧手机,在新手机界面显示“正在搜索您的旧手机”,在界面下方显示“如何在旧手机上发送”。在搜索到新手机或旧手机后,在新手机以及旧手机之间建立数据链路,并通过该数据链路传输旧手机的数据至新手机。而在通信过程中携带设备标识以区分通信的设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079]段)进行选择并发送至接收终端的数据可以是终端中任意能够获取权限对其进行传输的数据,包括:联系人信息、短信、通话记录(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通信数据,所述通信数据包括联系人、通话记录和消息)、图片、音视频(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中存储的多媒体数据)、文档、应用软件以及软件数据、铃声。其中,软件数据可以是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可以是游戏软件的游戏进度,还可以是浏览器软件的历史浏览记录等任意用户使用软件的历史信息数据(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应用软件数据,所述应用软件数据包括应用软件和用户使用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
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传输的数据包括应用软件和软件数据,而传输应用软件时传输软件的安装程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此外,电子信息终端中系统配置功能通常是由应用程序来完成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要传递应用软件及软件数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系统配置应用程序的相关个人数据,即系统配置参数、网络配置参数、用户界面配置参数和系统权限参数也能够经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利用旧手机来配置新手机方式被传递给新手机,以便完成新手机的初始化。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2]段)在步骤101建立无线连接后,第一电子设备获取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二功能信息;第二功能信息包括第二电子设备已安装的联网应用或已保存的数据的信息,即应用信息;第一电子设备将第二功能信息中与第一功能信息相同的信息确定为匹配功能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功能信息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系统信息、配置信息、应用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参见说明书第[0059]-[0063]段)步骤301、第一电子设备根据匹配功能信息和第一功能信息,确定区别信息;其中,所述区别信息用于表示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应用的名称或者第二电子设备已安装第一电子设备未安装的应用的名称(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已安装但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未安装的第一类应用软件);此外,第一电子设备还可通过比较第一功能信息和第二功能信息中相同应用的版本号,将从低版本到高版本的升级包确定为区别数据(相当于确定所述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均安装且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中版本较低的第二类应用软件);通过向第一电子设备或第二电子设备发送升级包,可使两个电子设备具有同样高版本的软件,以便使用高版本软件中的相关功能;对比文件2中获取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的信息,并进行比对匹配,最后确定应用名称、版本等区别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相当于公开了可通过确定“所述第二电子设备安装的应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来实现应用软件的比对。
而利用请求-响应反馈的方式来实现电子设备中信息的查询与反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取信息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4或15。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2]段)在接收到来自发送终端的数据,并且获取到数据处理权限之后,本发明实施例根据来自发送终端的数据的原有路径,将其对应还原到本地各位置。具体地,接收到来自发送终端的数据之后,解析接收的数据包,并根据数据包携带的对应类型数据的特征确定数据类型。确定之后,根据数据类型确定该数据包在发送终端内的原有路径,并经相同路径将其还原至本地。例如,在发送终端内聊天软件微聊的图片1的保存路径为:图片-微聊图片-对话接收图片,微聊的图片2的保存路径为:图片-微聊图片-朋友圈下载图片。在接收到聊天软件微聊的数据包之后,根据对该数据包进行解析得到的原有路径,将图片1按照“图片-微聊图片-对话接收图片”保存至本地,将图片2按照“图片-微聊图片-朋友圈下载图片”保存至本地(相当于识别所述应用软件数据中用户使用所述应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并导入相应的个人数据);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旧手机中的各种信息按原有路径还原到新手机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将应用程序安装至相应的位置、导入通信数据、存储接收的多媒体数据,并利用接收的配置数据完成配置等操作,以完成数据的迁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7-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21请求保护一种设备初始化装置,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2-16对应一致,因而,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2-16相同的证据和对应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17-2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7-21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初始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终端相当于“一种电子设备”,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21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上述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答复如下:
(1)首先,合议组仍然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由谁来触发数据迁移,以及如何降低同步数据量”。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自动识别无效数据以减少向电子设备发送这些无效数据”与“降低同步数据量”并不矛盾,“自动识别无效数据以减少向电子设备发送这些无效数据”实现的效果就是降低了初始化过程中的需要同步给新手机的数据量。
(2)用旧手机对新手机进行初始化的过程本身就包括数据链路的建立以及数据的传输两个部分,对比文件1本身所执行的整个过程就是根据旧手机的信息对新手机进行初始化,即以新手机搜索旧手机并建立数据链路的过程是整个初始化过程的第一步,建立数据链路是进行为后续的数据传输做准备。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明确提及“发出初始化请求”这一技术术语,但是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初始化过程可以得出,对比文件1既包括由旧手机发起建立链路以完成初始化过程、也包括由新手机发起建立链路以完成初始化过程,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由新手机对旧手机进行搜索本质上就是要开始由新手机向旧手机发起初始化。
(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仅将应用软件中的区别部分提供给第二设备,产生了降低了数据的同步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然根据对比文件2的公开,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间的区别部分才是必须进行传输的内容,而它们之间相同的部分对于被同步的设备来说则是不必要进行传输的部分,即无用的数据或无效的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即当两个设备间存在数据差异时,仅传输对于被同步设备来说有用的数据,不必传输无用的数据。即,对比文件2在降低数据同步量的同时,也产生了不把无效数据发送给第二设备的事实效果,提供了不向被同步设备发送无效数据的技术启示。
(4)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0079段记载了:应用本申请的方法,能够将第一终端的数据全部或部分地转至第二终端。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5可以看出,能够发送给第二终端的数据不是全部数据,其中不包括用户使用手机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在本领域中,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会产生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这些数据与用户使用中的个人数据的保存位置并不相同,这在本领域中是公知的技术常识。并且,这些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对于用户来说是无用的无效数据也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进行数据传输时不必把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传递给新手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此外,在进行数据传递时可以通过存储位置识别来自动排除这些临时数据和垃圾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惯用手段,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以实现。
综上所述,合议组不能同意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理由,坚持认为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