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675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514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24724.9
申请日:2014-08-26
复审请求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轶
合议组组长:刘芳
参审员:孙广秀
国际分类号:C07C317/04,C07C3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如果该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24724.9,名称为“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在氧化反应条件下,将一种液体原料与至少一种钛硅分子筛接触,得到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体混合物,所述液体原料含有二甲基硫醚、至少一种氧化剂以及可选的至少一种溶剂,所述氧化剂为过氧化物,至少部分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反应装置的卸出剂,所述卸出剂为环己酮氨肟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苯酚羟基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和丙烯环氧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再生的卸出剂的活性为其在新鲜时的活性的30-55%,所述钛硅分子筛装填在催化剂床层中,所述催化剂床层含有第一催化剂床层和第二催化剂床层,以所述液体原料的流动方向为基准,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位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的上游,所述液体原料流过第一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为v1,流过第二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为v2,v1<v2,
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为空心钛硅分子筛,所述空心钛硅分子筛为MFI结构的钛硅分子筛,该钛硅分子筛的晶粒为空心结构,该空心结构的空腔部分的径向长度为5-300纳米,且该钛硅分子筛在25℃、P/P0=0.10、吸附时间为1小时的条件下测得的苯吸附量为至少70毫克/克,该钛硅分子筛的低温氮吸附的吸附等温线和脱附等温线之间存在滞后环;
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为钛硅分子筛TS-1;
B、将所述液体混合物进行气液分离得到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体物流和气体物流;以及
C、从所述液体物流中分离出二甲基亚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v2/v1=1.5-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体原料在所述催化 剂床层中的停留时间为T,在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中的停留时间为T1,T1/T=0.4-0.95。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的重量比为1-20: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的重量比为2-10:1。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向所述液体原料中送入至少一种碱,所述碱的送入量使得所述液体原料的pH值处于6.5-9的范围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二甲基硫醚与氧化剂的摩尔比为1:0.1-2。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二甲基硫醚与氧化剂的摩尔比为1:0.1-1。
9. 根据权利要求1、7和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氧化剂选自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异丙苯、环己基过氧化氢、过氧乙酸和过氧丙酸。
10. 根据权利要求1、7和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氧化反应条件包括:温度为0-120℃;以表压计,压力为0-5MPa。
11. 根据权利要求1、7和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气液分离的条件使得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包含于所述气体物流中,该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从所述气体物流中分离出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并将分离出的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循环用于配制所述液体原料。”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CN103787932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公开了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将二甲基硫醚、双氧水、甲醇和钛硅分子筛TS-1送入反应釜中,伴随搅拌,反应2小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过滤,得到回收的钛硅分子筛和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相。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相比,区别在于:首先,权利要求1中步骤A限定至少部分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反应装置的卸出剂,且限定了催化剂床层包含装填空心钛硅分子筛和装填钛硅分子筛TS-1的两个床层,流过第一催化剂床层的速度小于流过第二催化剂床层的速度;其次,权利要求1中后处理步骤B、C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然而,首先,出于成本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采用经再生的钛硅分子筛卸出剂作为催化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卸出剂来源都是本领域常规的,而经再生的催化剂活性低于新鲜时的活性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2(CN103787931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教导了:为获得更高的二甲基亚砜收率,可在反应区中设置多个催化剂床层(参见说明书第60段),对比文件1、2都公开了所用催化剂可为空心钛硅分子筛或钛硅分子筛TS-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17段以及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0、7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组合使用不同的催化剂,设置多个催化剂床层,能够综合利用不同催化剂的优势,提高反应的收率,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容易得到合适的不同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其次,利用反应混合物中各物质沸点的差异,采用气液分离以及从所述液体物流中分离出二甲基亚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2也涉及由二甲基硫醚氧化制备二甲基亚砜的方法,其采用了催化蒸馏反应器,能够边反应边蒸馏,从而在催化蒸馏器的顶部得到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物流,在催化蒸馏反应器的底部得到含有二甲基亚砜的物流,再分离出其中的溶剂,得到产物二甲基亚砜(参见说明书第65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限定了液体原料流过第一、第二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停留时间和装填催化剂的重量比,在采用两个催化剂床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容易得到合适的不同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停留时间和装填催化剂的重量比。权利要求6限定了向液体原料中加入碱,对比文件1、2中使用的氧化剂均为过氧化氢,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控制合适的pH值氧化反应的效果更好,通过有限次实验,容易得到合适的pH值。因此,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10分别限定了二甲基硫醚与氧化剂的摩尔比、氧化剂以及氧化反应的条件,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44段,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7、39段);权利要求11限定了对于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将其循环再反应,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65段),因此,在所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1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环己酮氨肟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苯酚羟基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修改为“v2/v1=2-5”,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7。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是: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将丙烯环氧化反应的卸出剂经再生后采用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方法装填在催化剂床层中,确实能提高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并使得反应在更长的时间内获得更为稳定的反应效果。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在催化剂床层中分别装填空心钛硅分子筛和钛硅分子筛TS-1,更未教导使得装填空心钛硅分子筛的催化剂床层位于装填钛硅分子筛TS-1的催化剂床层的上游同时控制液体原料在催化剂床层中流速能使得反应在更长的时间内获得更为稳定的反应效果。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 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在氧化反应条件下,将一种液体原料与至少一种钛硅分子筛接触,得到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体混合物,所述液体原料含有二甲基硫醚、至少一种氧化剂以及可选的至少一种溶剂,所述氧化剂为过氧化物,二甲基硫醚与氧化剂的摩尔比为1:0.1-1,至少部分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反应装置的卸出剂,所述卸出剂为丙烯环氧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再生的卸出剂的活性为其在新鲜时的活性的30-55%,所述钛硅分子筛装填在催化剂床层中,所述催化剂床层含有第一催化剂床层和第二催化剂床层,以所述液体原料的流动方向为基准,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位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的上游,所述液体原料流过第一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为v1,流过第二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为v2,v2/v1=1.5-10,
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为空心钛硅分子筛,所述空心钛硅分子筛为MFI结构的钛硅分子筛,该钛硅分子筛的晶粒为空心结构,该空心结构的空腔部分的径向长度为5-300纳米,且该钛硅分子筛在25℃、P/P0=0.10、吸附时间为1小时的条件下测得的苯吸附量为至少70毫克/克,该钛硅分子筛的低温氮吸附的吸附等温线和脱附等温线之间存在滞后环;
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为钛硅分子筛TS-1;
B、将所述液体混合物进行气液分离得到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体物流和气体物流;以及
C、从所述液体物流中分离出二甲基亚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v2/v1=2-5。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体原料在所述催化剂床层中的停留时间为T,在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中的停留时间为T1,T1/T =0.4-0.95。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的重量比为1-20: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的重量比为2-10:1。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向所述液体原料中送入至少一种碱,所述碱的送入量使得所述液体原料的pH值处于6.5-9的范围内。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氧化剂选自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异丙苯、环己基过氧化氢、过氧乙酸和过氧丙酸。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氧化反应条件包括:温度为0-120℃;以表压计,压力为0-5MPa。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气液分离的条件使得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包含于所述气体物流中,该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从所述气体物流中分离出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并将分离出的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循环用于配制所述液体原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理由主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容易想到将经再生的钛硅分子筛卸出剂用作催化剂,对于一个反应进行条件优化,选择出效果较好的具体条件是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相比,区别在于:首先,权利要求1中步骤A限定至少部分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丙烯环氧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其活性为新鲜时活性的60-55%,且限定了催化剂床层包含装填空心钛硅分子筛和装填钛硅分子筛TS-1的两个床层,流过第二催化剂床层的速度v2与第一催化剂床层的速度v1的比值为1.5-10;其次,权利要求1中后处理步骤B、C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该方法能够获得较高的目标氧化产物选择性和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对此合议组考查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注意到
实施例10、13均是在第一床层与第二床层内径比2:1,即表观速度v2/v1=2的条件下进行反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就此判断出流速比的改变与改善反应结果之间的关系,当采用其他流速比,特别是v2/v1在更高比例的时候,是否还能达到实施例10和13的实验结果。此外,实施例10-12采用的催化剂全部都是丙烯环氧化反应的卸出剂且经过特定再生处理后才进行使用的,而采用的再生催化剂的来源和再生处理方式会影响催化剂中残留的物质和/或基团,实施例10-12不能证实经过任意再生处理后的任何来源的钛硅分子筛均能达到改善反应的效果。上述分析表明,由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效果,难以预期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所有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本申请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也无法推断出仅包含部分的经任意再生处理方式的任何来源的催化剂且v2/v1>2比例的时候,是否还能达到本申请实施例中达到的实验结果,即不能证实本申请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所有实施方案均具有其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以及现有技术难以预见权利要求1中包含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的获得较高的目标氧化产物选择性和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效果,即权利要求1中存在不能解决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不能认为其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贡献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同理,权利要求2-9中均包含了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2缺乏对生产二甲基亚砜所使用的催化剂按照权利要求1中的方式进行改进的教导和/或启示,但如前所述,基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得到的实验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确定所用的催化剂为仅包含部分的经任意再生处理方式的丙烯环氧化反应装置卸出剂且v2/v1>2比例的时候,是否还能达到本申请实施例中达到的实验结果,即不能证实本申请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所有技术方案均具有其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效果,也就无法认可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不能认可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v2/v1=1.5-10”修改成为“v2/v1=1.5-2”;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再生为高温焙烧”;将“至少部分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反应装置的卸出剂”修改成为“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反应装置的卸出剂”;删除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对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在氧化反应条件下,将一种液体原料与至少一种钛硅分子筛接触,得到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体混合物,所述液体原料含有二甲基硫醚、至少一种氧化剂以及可选的至少一种溶剂,所述氧化剂为过氧化物,二甲基硫醚与氧化剂的摩尔比为1:0.1-1,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反应装置的卸出剂,所述卸出剂为丙烯环氧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再生的卸出剂的活性为其在新鲜时的活性的30-55%,所述再生为高温焙烧,所述钛硅分子筛装填在催化剂床层中,所述催化剂床层含有第一催化剂床层和第二催化剂床层,以所述液体原料的流动方向为基准,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位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的上游,所述液体原料流过第一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为v1,流过第二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为v2,v2/v1=1.5-2,
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为空心钛硅分子筛,所述空心钛硅分子筛为MFI结构的钛硅分子筛,该钛硅分子筛的晶粒为空心结构,该空心结构的空腔部分的径向长度为5-300纳米,且该钛硅分子筛在25℃、P/P0=0.10、吸附时间为1小时的条件下测得的苯吸附量为至少70毫克/克,该钛硅分子筛的低温氮吸附的吸附等温线和脱附等温线之间存在滞后环;
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为钛硅分子筛TS-1;
B、将所述液体混合物进行气液分离得到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体物流和气体物流;以及
C、从所述液体物流中分离出二甲基亚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体原料在所述催化剂床层中的停留时间为T,在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中的停留时间为T1,T1/T=0.4-0.95。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的重量比为1-20: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的重量比为2-10: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向所述液体原料中送入至少一种碱,所述碱的送入量使得所述液体原料的pH值处于6.5-9的范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氧化剂选自过氧化氢、叔丁基过氧化氢、过氧化异丙苯、环己基过氧化氢、过氧乙酸和过氧丙酸。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氧化反应条件包括:温度为0-120℃;以表压计,压力为0-5MPa。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气液分离的条件使得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包含于所述气体物流中,该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从所述气体物流中分离出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并将分离出的未反应的二甲基硫醚循环用于配制所述液体原料。”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还包括:B、将所述液体混合物进行气液分离得到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体物流和气体物流;以及C、从所述液体物流中分离出二甲基亚砜;(2)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步骤A中,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反应装置的卸出剂,所述卸出剂为丙烯环氧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再生的卸出剂的活性为其在新鲜时的活性的30-55%,所述再生为高温焙烧;(3)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步骤A中,所述催化剂床层含有第一催化剂床层和第二催化剂床层,以所述液体原料的流动方向为基准,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位于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的上游,所述液体原料流过第一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为v1,流过第二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为v2,v2/v1=1.5-2,所述第一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为空心钛硅分子筛,所述第二催化剂床层装填的钛硅分子筛为钛硅分子筛TS-1。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以过氧化物作为氧化剂,将二甲基硫醚氧化制备二甲基亚砜时,如何提高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并使得反应在更长的时间内获得更为稳定的反应效果。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原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足以证明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技术方案均能获得提高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并使得反应在更长的时间内获得更为稳定的反应效果的技术效果,进而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了技术贡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经核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是基于如下审查文本作出的: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如果该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包括在氧化反应条件下,将二甲基硫醚和至少一种氧化剂与催化剂接触,所述催化剂含有至少一种钛硅分子筛;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将二甲基硫醚、双氧水、甲醇和钛硅分子筛TS-1送入反应釜中,伴随搅拌,反应2小时,将得到的混合物进行过滤,得到回收的钛硅分子筛和含有二甲基亚砜的液相。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相比,区别在于:首先,权利要求1中步骤A限定钛硅分子筛为经再生的以钛硅分子筛作为催化剂的丙烯环氧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其活性为新鲜时活性的30-55%,再生为高温焙烧,且限定了催化剂床层包含装填空心钛硅分子筛和装填钛硅分子筛TS-1的两个床层,流过第二催化剂床层的速度v2与第一催化剂床层的速度v1的比值为1.5-2;其次,权利要求1中后处理步骤B、C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该方法能够获得较高的目标氧化产物选择性和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对此合议组考查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注意到实施例1-8中使用的催化剂床层的数量为1层,虽然实施例4-8中使用了空心钛硅分子筛和钛硅分子筛TS-1,但未使用两层的催化剂床层且未控制原料流过催化剂床层的表观速度;实施例9中使用了空心钛硅分子筛,而未使用TS-1;而实施例14、15使用的催化剂分别为C5、C6两种新鲜的成型钛硅分子筛,催化剂中并不包含经再生的丙烯环氧化反应过程的卸出剂,实施例16、17中使用的催化剂分别为苯酚羟基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和环己酮氨肟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且催化剂床层的数量均为1层。可见,本申请实施例1-9、14-17的具体实施方案均未落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所以在考虑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时,上述实施例的效果不予考虑。对于其余实施例10-13,分别使用了C1-C4四种催化剂,其中C1、C2为丙烯环氧化反应过程卸出的空心钛硅分子筛和TS-1,C3、C4分别为形成C1、C2的新鲜的空心钛硅分子筛和TS-1。将实施例10-13中使用的催化剂归纳如下表:

第一催化剂床层
第二催化剂床层
第一床层与第二床层内径比

实施例10
C1
C2
2:1

实施例11
C1
C2
1:1

实施例12
C1
C2
1:2

实施例13
C3
C4
2:1

这些实施例的实验结果在说明书第24页的表2中列出,摘录如下:

从上述实验结果可以看出,实施例10和13相比,采用经再生的丙烯环氧化反应的卸出剂作为催化剂且在第一床层与第二床层内径比2:1的条件下,在反应2小时的氧化剂转化率、有效利用率和二甲基亚砜的选择性上相当,反应长时间后氧化剂转化率、有效利用率和二甲基亚砜的选择性相比反应2小时时均有小幅改善,实施例10和13均是在第一床层与第二床层内径比2:1,即表观速度v2/v1=2的条件下进行反应的;实施例11和12采用的催化剂床层与实施例10和13相同,区别在于第一床层与第二床层内径比不同,从上述实验结果来看,实施例12在反应长时间后氧化剂转化率、有效利用率和二甲基亚砜的选择性上均低于实施例11,同时实施例10在反应长时间后氧化剂转化率、有效利用率和二甲基亚砜的选择性上均优于实施例11。可见,上述实验结果证实了相同催化剂床层在设置特定流速比下获得的效果,第一床层与第二床层内径比2:1,即表观速度v2/v1=2的条件下进行反应的结果要优于第一与第二床层内径比1:1的效果,而第一与第二床层内径比1:1的优于第一与第二床层内径比2:1,即在氧化剂转化率、有效利用率和二甲基亚砜的选择性的效果上,v2/v1为2时最好,为1时次之,为0.5时更差,而v2/v1为1时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仍高于实施例13采用新鲜的催化剂的效果。通过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判断出流速比的改变与改善反应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流速比的改善趋势,当采用流速比v2/v1在1.5-2的时候,可达到与实施例10和11相当的实验结果,即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所有技术方案能解决本申请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
从现有技术来看,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使用经再生的丙烯环氧化反应装置的卸出剂,也未提及催化剂床层为2层且控制两层间的表观速度比;对比文件2从提高催化剂床层抗坍塌能力并获得更高的二甲基亚砜收率的角度出发,将反应区设置多个催化剂床层,但也未提及催化剂床层间的表观速度,更未提及该速度比与改善反应效果的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无法获得在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中催化剂床层的选择和设置在提高目标氧化产物选择性和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方面的教导和/或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的获得较高的目标氧化产物选择性和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2中不存在为解决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催化剂床层的设置进行变换的启示。并且,基于目前的证据无法确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再生催化剂的性能必然低于新鲜催化剂。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生产二甲基亚砜的方法中能获得较高的目标氧化产物选择性和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选用特定的再生催化剂并设置特定的催化剂床层,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并未给出如何选择和设置催化剂床层以提高目标氧化产物选择性和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的教导和/或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无法由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获知选择何种再生催化剂、如何设置催化剂床层及设定不同床层的表观速度比将具有提高目标氧化产物选择性和氧化剂的有效利用率的效果。
在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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