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导线过滑车试验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导线过滑车试验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32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559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29231.6
申请日:2014-12-03
复审请求人: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强
合议组组长:舒畅
参审员:李涵
国际分类号:G01M1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29231.6,名称为“一种导线过滑车试验架”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申请人为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3月2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中引用了如下6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碳纤维复合芯导线过滑轮试验研究,谢云飞等,华北电力技术,第1期,第14-15、19页,2011年,公开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202263764U,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
对比文件3:碳纤维复合芯导线施工技术研究,金鑫,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Ⅱ辑,2013年第03期,C042-585,公开日为2013年3月15日;
对比文件4:CN102091897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5:CN103956682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对比文件6:CN102071780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以及证据文件1:《施工工长业务管理细节大全丛书起重工长》,韩实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5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6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线过滑车试验架,其特征在于:所述试验架包括由两个相对支撑架组成的支架、设置在所述支架顶端的上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设置在所述支架底端的下平台和设置在上平台上的护栏;其中一个所述支撑架上设有爬梯;
所述支架包括通过螺栓组连接的上支架和下支架;所述上支架和下支架均由两个相对支撑架组成;
所述上支架和上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连接;所述护栏为上下开口的矩形;所述矩形的四个面均为通过若干相互平行的横向钢管和若干相互平行的纵向钢管垂直连接而成的矩形面;
所述上支架的支撑架为通过连扳连接的平面方形支架,所述平面方形支架包括若干矩形支架;所述矩形支架包括由平行于地面的对称横撑和通过设置在横撑两端的连扳与所述横撑连接的对称长支腿;所述矩形支架的对角线设有通过连扳交叉连接的短撑和长撑;相邻的所述方形支架间通过一个横撑或长支腿连接;
所述下支架的支撑架包括若干平行设置的其两端均设有连板的短支腿;相邻的所述短支腿间设有通过连扳交叉连接的短撑和长撑;所述短撑和长撑的两端均通过连扳与相邻的所述短支腿的两端连接;
所述上平台包括由对称上平台长梁和对称短梁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装配体、设置在所述装配体上的钢板网、设置在所述短梁上的短梁装配和设置在所述短梁装配上的揽风拉板;所述钢板网间设有吊耳;每个所述短梁上设有四个滑轮;
所述下平台包括由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钢、设置在所述短工字钢内的肋板和设置在所述肋板上的吊耳;所述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通过法兰连接;
所述爬梯包括通过连接板连接的上爬梯和下爬梯;所述上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所述上支架的横撑上;所述下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所述下支架的短撑上;
所述爬梯长撑与所述横撑的边距为5毫米;
所述揽风拉板通过其设有的揽风绳与地面上设有的地锚连接;所述滑轮通过手扳葫芦实现在地面上调整滑轮高度和滑轮包络角。”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支架由两个相对支撑架组成;上平台设置在所述支架顶端,下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设置在支架底端;还包括设置在上平台上的护栏;爬梯设置在一个支撑架上;(2)支架的具体设置方式,支架与上平台的连接方式、支架与下平台的连接方式、护栏的具体设置方式以及上平台的具体设置方式;(3)所述下平台包括由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钢、设置在所述短工字钢内的肋板和设置在所述肋板上的吊耳;所述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通过法兰连接;所述爬梯包括通过连接板连接的上爬梯和下爬梯;所述上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所述上支架的横撑上;所述下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所述下支架的短撑上;(4)所述爬梯长撑与所述横撑的边距为5毫米;所述揽风拉板通过其设有的揽风绳与地面上设有的地锚连接;所述滑轮通过手扳葫芦实现在地面上调整滑轮高度和滑轮包络角。区别特征(1)主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中下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设置在支架底端以及爬梯设置在一个支撑架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支架的支撑架为包括若干矩形支架的平面方形支架,矩形支架包括平行于地面的对称横撑和对称长支腿、矩形支架的对角线设置支撑,这样的支撑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支撑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平台,包括由对称上平台长梁和对称短梁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装配体以及不同滑车形式和安装位置,设置揽风绳、在短梁上设置短梁装配以设置揽风拉板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试验系统采用对称结构设计有效确定张力的包络角、滑车形式可以是滑轮组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需要在每个短梁上设置四个滑轮;而在装配体上设置钢板网,在钢板网上设置吊耳属于常见的设置方式。对于区别特征(3),属于常规设置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设置。对于区别特征(4),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认定“支架的支撑架为包括若干矩形支架的平面方形支架,矩形支架包括平行于地面的对称横撑和对称长支腿、矩形支架的对角线设置支撑”是“常见支撑结构”不具说服力;(2)对比文件2、4和6分别公开的“围栏21”、 “护栏9”和“平台栏杆8”并未披露导出本申请的该技术特征的任何启示;(3)本申请还具有如下有益效果:1、本发明用于导线过滑车摩阻系数的测量,同时也可应用于相关科研工作,如:不同滑轮尺寸、放线张力和过滑车包络角对导线损伤的影响;2、本发明的上部悬挂由滑轮,能够通过手扳葫芦在地面实现滑轮的悬挂, 以及调整过滑轮包络角角度,不用人工攀爬到试验架上面,在提供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了试验安全性;3、本发明通过上平台上的六个揽风拉板,揽风绳与地面上的地锚连接固定,保证摩阻系数结构稳定性;4、本发明的上平台端梁头部设计有挡绳环,能够防止钢丝绳窜动;5、本发明的整体结构上设计爬梯和护栏,能够保证试验人员高空安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支架包括通过螺栓组连接的上支架和下支架,上支架和下支架均由两个相对支撑架组成,上支架和上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连接;上支架的支撑架为通过连扳连接的平面方形支架,横撑通过两端的连扳与对称长支腿连接,矩形支架的对角线设有通过连扳交叉连接的短撑和长撑,相邻的方形支架间通过一个横撑或长支腿连接;下支架的支撑架包括若干平行设置的其两端均设有连板的短支腿;相邻的短支腿间设有通过连扳交叉连接的短撑和长撑;短撑和长撑的两端均通过连扳与相邻的短支腿的两端连接;(2)设置在上平台上的护栏,护栏为上下开口的矩形;矩形的四个面均为通过若干相互平行的横向钢管和若干相互平行的纵向钢管垂直连接而成的矩形面;(3)上平台包括设置在所述装配体上的钢板网、设置在所述短梁上的短梁装配和设置在所述短梁装配上的揽风拉板;所述揽风拉板通过其设有的揽风绳与地面上设有的地锚连接;所述钢板网间设有吊耳;每个所述短梁上设有四个滑轮;(4)下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设置在支架底端,下平台包括由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钢、设置在所述短工字钢内的肋板和设置在所述肋板上的吊耳;所述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通过法兰连接;(5)爬梯包括通过连接板连接的上爬梯和下爬梯;所述上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所述上支架的横撑上;所述下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所述下支架的短撑上;所述爬梯长撑与所述横撑的边距为5毫米;(6) 调整滑轮高度和滑轮包络角是通过手扳葫芦实现在地面上实现的。对于区别特征(1),其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替换或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其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3),其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启示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4),其特征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设置或选择,或是基于对比文件3的启示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5),其特征或者是容易的选择或者是基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特征(6),其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启示和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3中的图4-H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上平台包括由对称上平台长梁和对称短梁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装配体”。(2)没有证据表明“为提高支架的高度”和“设置一层相似结构的下支架”之间有必然、唯一的关系。(3)首先,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2公开的“吊攀”相当于本申请的“吊耳”;其次,即便在其相当的情况下,同样没有证据表明,对比文件2公开的“吊攀”设置的“位置”“设于框架1上部的四个侧面”给出了本申请的“吊耳”设置的“位置”“设置于钢板网间”的启示; (4)“设置在所述短梁上的短梁装配”、“设置在所述短梁装配上的揽风拉板”、“揽风拉板通过其设有的揽风绳与地面上设有的地描连接”是“容易想到”的说服力不足,该三个技术特征包含了“部件”及其“位置”或“连接关系”的限定,是对本申请“导线过滑车试验架”的进一步限定。(5)申请人认为,通知书中在对区别技术特征3认定结果中认定上平台设置吊耳是容易想到的,在“容易想到”的“基础”上,认定区别技术特征4中“下平台上设置吊耳”是容易想到的,明显不具有说服力。(6)关于“‘设置在所述短工字钢内的肋板和设置在所述肋板上的吊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给予需要可以选择的设置方式”,其中的“需要”概括度较高,在没有指出“需要”的方向、 目标的情况下,上述认定不具有说服力,而本申请的该技术特征是通过“肋板”、“吊耳”及其连接关系“设置在所述短工字钢内”、“设置在所述肋板上”对“短工字钢”作了两方面限定,从而对本申请的“导线过滑车试验架”作进一步限定。(7)审查过程中更换对比文件可以看出对本申请创造性的认定中认为至少五个区别特征“下支架”、“吊耳”、“短梁上的短梁装配”和“短梁装配上的揽风拉板”是“容易想到的”或“容易做出的选择”,其实是不容易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6年1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导线过滑车试验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导线过滑轮试验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参加正文第32、33页,图4-9至图4-13):
由图4-9过滑轮试验系统结构示意图可以确定,试验系统具有基架,用于安装滑轮。
导线对滑轮包络角可调。试验系统采用对称结构设计能够有效的确定张力的包络角,且滑车高度可调,以模拟不同包络角,试验系统可模拟包络角范围为15°~60°。该系统基架构造如下图4-11所示。
由图4-11基架的构造图可以确定,基架包括由前后两个相对支撑架组成的支架,设置在支架顶端的上平台,上平台悬吊有滑轮,位于外侧的支撑架上设有爬梯。
由图4-13不同滑车的试验图中可以确定,基架包括设置支架底端的下平台。
由图4-11、4-13可以确定支架的支撑架具有平面长方形支架,平面长方形支架包括若干矩形支架,矩形支架包括由平行于地面的对称横撑和通过设置在横撑两端的与横撑对称连接的长支腿。
由图4-11可以确定上平台包括由对称上平台长梁和对称短梁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装配体。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导线过滑车试验架。
对比文件3中的基架相当于试验架,对比文件3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试验架包括由两个相对支撑架组成的支架、设置在所述架顶端的上平台、设置在支架底端的下平台,其中一个所支撑架上设有爬梯。
对比文件3公开了支撑架包括若干矩形支架,矩形支架包括由平行于地面的对称横撑和通过设置在横撑两端的与横撑对称连接的长支腿。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平台包括由对称上平台长梁和对称短梁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装配体。
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调整滑轮高度和滑轮包络角。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支架包括通过螺栓组连接的上支架和下支架,上支架和下支架均由两个相对支撑架组成,上支架和上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连接;上支架的支撑架为通过连扳连接的平面方形支架,横撑通过两端的连扳与对称长支腿连接,矩形支架的对角线设有通过连扳交叉连接的短撑和长撑,相邻的方形支架间通过一个横撑或长支腿连接;下支架的支撑架包括若干平行设置的其两端均设有连板的短支腿;相邻的短支腿间设有通过连扳交叉连接的短撑和长撑;短撑和长撑的两端均通过连扳与相邻的短支腿的两端连接;(2)设置在上平台上的护栏,护栏为上下开口的矩形;矩形的四个面均为通过若干相互平行的横向钢管和若干相互平行的纵向钢管垂直连接而成的矩形面;(3)上平台包括设置在所述装配体上的钢板网、设置在所述短梁上的短梁装配和设置在所述短梁装配上的揽风拉板;所述揽风拉板通过其设有的揽风绳与地面上设有的地锚连接;所述钢板网间设有吊耳;每个所述短梁上设有四个滑轮;(4)下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设置在支架底端,下平台包括由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钢、设置在所述短工字钢内的肋板和设置在所述肋板上的吊耳;所述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通过法兰连接;(5)爬梯包括通过连接板连接的上爬梯和下爬梯;所述上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所述上支架的横撑上;所述下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所述下支架的短撑上;所述爬梯长撑与所述横撑的边距为5毫米;(6) 调整滑轮高度和滑轮包络角是通过手扳葫芦实现在地面上实现的。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具体如何连接支架和保证试验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炼钢厂受铁坑烟罩检修的桁架,与本申请同属于工程框架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5段,附图1)用于炼钢厂受铁坑烟罩检修的桁架包括框架1、作业平台2、围栏21、爬梯3,所述作业平台2设于所述框架1顶面,上述框架1可以采用四根立柱11、八根横梁12和若干支撑杆13通过焊接制作,所述四根立柱11成四角垂直布置,所述八根横梁12两端分别连接所述四根立柱11的顶端和底端,所述若干支撑杆13交叉设于所述立柱11和横杆12构成的各侧面的四角。该框架1的立柱11和横梁12可以采用工字钢,支撑杆13可以采用槽钢,然后通过焊接使得整个框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以保证烟罩检修作业的实施;附图1中相邻矩形支架之间通过一个横梁连接。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立柱相当于长支腿,横梁相当于横撑,对比文件2相当于公开了框架1为两个相对支撑架组成,每侧的支撑架为平面方形支架,平面方形支架包括若干矩形支架,矩形支架的对角线设有交叉连接的支撑杆。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3中的支撑架设置为方形支架,并且每个矩形支架中设置交叉连接的支撑杆,相邻的矩形支架以及方形支架间通过一个横撑或者长支腿连接。交叉连接通过短撑和长撑构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替换。为了提高支架的高度,在方形支架下再增加一层或多层支架进行加长是容易想到的,即容易想到额外设置同样的相对的下支架,而直接采用与上支架相似的结构是容易的即采用同样的多个矩形支架结构,而在仅增加1层矩形框架的情况下,利用已有的上支架底部的横撑以及下平台而取消矩形框架的横撑也是容易的,即下支架包括若干平行设置的短支腿,相邻的短支腿间设有交叉连接的短撑和长撑;短撑和长撑的两端均与相邻的短支腿的两端连接,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螺栓连接、法兰连接以及连板连接都是制造框架结构时的常用连接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被连接结构容易做出的选择,即通过螺栓组连接的上支架和下支架,上支架和上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连接,上支架的支撑架为通过连扳连接,上下支架的横撑、长/短支腿、长撑、短撑之间的通过连板连接是容易的,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0017段,附图1)作业平台2设于所述框架1顶面,所述围栏21设于所述作业平台2周边;由于在作业平台2周边设置了围栏21,检修人员无需绑定保险带;框架1可以采用四根立柱11,四根立柱11成四角垂直布置。其中作业平台相当于上平台,而由四根立柱成四角布置可以确定作业平台即上平台应为矩形,因此摄于作业平台周边的围栏也应为矩形,相当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护栏为上下开口的矩形,由附图1所示对比文件2相当于公开了矩形的四个面均为通过若干相互平行的横向杆和若干相互平行的纵向杆垂直连接而成的矩形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安装滑轮而在上平台设置该种护栏结构。而钢管是常用的护栏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段)为避免检修人员在作业平台上打滑,本桁架还包括花纹板15,所述花纹板15满铺于所述作业平台2表面。花纹板15提高了作业平台2的摩擦力;为方便本桁架的吊装,本桁架还包括四个吊攀14,所述四个吊攀14分别设于所述框架1上部的四个侧面。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上平台设置防滑结构的启示,而钢板网是常用的钢结构框架的地面面板,采用钢板网替换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吊攀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也容易想到在上平台的钢板网间设吊耳。而对于较高的框架结构,为保持平稳,设置拉绳以及顶部的固定绳索的结构是常用的技术手段,设置在所述短梁上的短梁装配和设置在所述短梁装配上的揽风拉板以及揽风拉板通过其设有的揽风绳与地面上设有的地锚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平台上设置滑轮的基础上,每个短梁上设置四个滑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
对于区别特征(4),工字钢是常用框架结构用的材料,由对比文件3公开的矩形下平台基础上,下平台由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组成的平行于地面的矩形钢是容易想到的。在上平台设置吊耳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同样容易想到在下平台上设置吊耳,设置在短工字钢内的肋板和设置在所述肋板上的吊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给予需要可以选择的设置方式。法兰连接是制造框架结构时的常用连接结构,下平台通过端面法兰设置在支架底端,对称长工字钢和对称短工字钢通过法兰连接是容易选择的连接方式。
对于区别特征(5),在设置多组支架时,爬梯相应设置为多组并通过连接板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附图1)爬梯设置在框架侧面,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选择侧面的结构作为爬梯的固定位置,选择上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上支架的横撑上,下爬梯通过爬梯支撑焊接在下支架的短撑上是容易做出的选择。爬梯长撑与横撑的边距为5毫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6),对比文件3公开了滑轮高度以及包络角可调,而手扳葫芦是常用的起吊装置,例如证据文件1(《施工工长业务管理细节大全丛书起重工长》,韩实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5月31日)中公开了(参见第163页)手扳葫芦固定于使用场所,迅速进行起吊和拖移重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手扳葫芦调整滑轮高度以及包络角是容易的。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导线过滑车试验架的结构做了具体限定,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过滑车试验架,二者的技术方案基本近似,并同样可以实现导线对滑轮包络角可调,滑车高度可调,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支架、爬梯等细节结构上的一些设置,而这些细节结构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属于公知常识,并且这种简单的构件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对比文件3中的图4-11为仰视图,图中显示了顶部平台由前后对称的长梁和左右对称的短梁构成的矩形结构,“矩形装配体”的结构特征在图4-11中被明确公开。(2)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桁架,其中公开了带有交叉支撑杆的矩形支架,其采用的是1个支架的形式,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下支架,其结构同样是带交叉支撑杆的矩形支架,由于结构和安装考虑,矩形支架不便于做的细长,为增加支架的高度,其中一种常用的方法即为增加组成支架的矩形支架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这种方式增加高度是容易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吊攀是常见的起吊用具,吊耳也常称作吊攀,如对比文件2图1所示标记14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相当于“吊耳”;对比文件2在上平台设置了吊攀,而吊耳设置的具体位置是可以选择的,设置在钢板网间属于常规的选择,也并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由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同样于上平台设置吊耳并将其设于钢板网间便于吊装。(4)揽风拉板、绳以及固定用的地锚组合属于常规的惯用固定方式,常设于四角,其装配固定方式、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权利要求中的结构是常规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吊耳是常用的吊装用具,对于这样的大型框架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适于吊装的结构,在框架的其他组装结构件上设置吊耳以进行吊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显而易见的。(6)肋板是常见的结构用件,将其用于安装吊耳属于常规的连接方式,其设置的具体位置是可以选择,其选择可以是基于需求的,可以基于施工环境、安装的便捷程度、结构强度、吊装方式等进行选择,其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知识容易做出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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