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洗消毒一体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清洗消毒一体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97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701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70762.9
申请日:2015-12-21
复审请求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王敏
国际分类号:A47L15/42,A47L15/13,A47J4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70762.9,名称为“清洗消毒一体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3144372A,公开日为2003年05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 一种清洗消毒一体机,包括清洗机,所述清洗机内设置有臭氧发生器(172),所述清洗机的侧壁上开设有透气孔(19),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机外侧还设置有透气组件(3),所述透气组件(3)包括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所述透气孔连接部(33)覆盖所述透气孔(19)并与清洗机内连通,所述透气组件(3)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的开关阀体(32),当所述开关阀体(32)打开时,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导通而使得清洗机在清洗时内部与外界连通保持气压平衡;当所述开关阀体(32)关闭时,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断开而使得清洗机在消毒时内部形成封闭空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清洗消毒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孔连接部(33)包括覆盖所述透气孔(19)的连接盖(331)、以及第二透气管(332),所述第二透气管(332)的两端分别连接到所述连接盖(331)和开关阀体(32),所述连接盖(331)上与第二透气管(332)端部对应的位置开口,使得第二透气管(332)与清洗机内连通。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清洗消毒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机上还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开关阀体(32)的控制面板(16)。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清洗消毒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机为水槽式清洗机,包括水槽本体(1),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超声波发生器(14)。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清洗消毒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侧壁上涂敷有TiO2层。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清洗消毒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清洗机内还设置有紫外线装置(171)。 ”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透气组件设置在清洗机外侧,所述透气组件还包括第一透气管和透气孔连接部,所述透气孔连接部覆盖所述透气孔并与清洗机内连通,开关阀体设置在所述第一透气管和透气孔连接部之间、使得所述第一透气管和透气孔连接部在阀体关闭时断开或在阀体打开、清洗时导通。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所易于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进行了意见陈述而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清洗机在进行清洗时可向外界透气,保持气压平衡,又能在进行杀菌消毒时保持封闭,避免臭氧外泄。对比文件1的外部排气通道仅在干燥和臭氧灭菌完毕时打开,其没有公开甚至没有意识到保持内外气压平衡,且对比文件1的透气组件结构更复杂,不易清理。现有技术CN104224074A仅仅公开了开设透气孔实现气压平衡,但存在臭氧泄露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将杀菌装置应用于高温清洗的洗碗机时,需要解决透气(开放气路)和杀菌(封闭气路)的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依然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透气组件设置在清洗机外侧,所述透气组件还包括第一透气管和透气孔连接部,所述透气孔连接部覆盖所述透气孔并与清洗机内连通,所述透气组件(3)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的开关阀体(32),当所述开关阀体(32)打开时,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导通而使得清洗机在清洗时内部与外界连通保持气压平衡;当所述开关阀体(32)关闭时,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断开而使得清洗机在消毒时内部形成封闭空间。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公知常识所易于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中将清洗机限定为水槽式清洗机的特征,而将权利要求1中的清洗机替换为水槽本体,并增加了顶部转动连接的盖板的特征“水槽本体(1)和转动连接在水槽本体(1)顶部的盖板(2),所述水槽本体(1)和盖板(2)之间形成有洗涤空间”。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4内容如下:
“1.一种清洗消毒一体机,包括水槽本体(1)和转动连接在水槽本体(1)顶部的盖板(2),所述水槽本体(1)和盖板(2)之间形成有洗涤空间,所述水槽本体(1)的内侧壁上设置有臭氧发生器(172),水槽本体(1)的内侧壁上还开设有透气孔(19),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外侧还设置有透气组件(3),所述透气组件(3)包括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所述透气孔连接部(33)覆盖所述透气孔(19)并与水槽本体(1)内连通,所述透气组件(3)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的开关阀体(32),当所述开关阀体(32)打开时,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导通而使得清洗机在清洗时内部与外界连通保持气压平衡;当所述开关阀体(32)关闭时,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断开而使得清洗机在消毒时内部形成封闭空间。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清洗消毒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超声波发生器(14)。”
复审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1)对比文件1中,排气通道仅仅在干燥和臭氧灭菌完毕时打开,而在高温清洗时并不打开,本领域技术人员难由此想到在高温清洗时打开洗涤室出口。(2)申请人也认为现有的洗碗机己经公开了存在透气孔、并在洗涤程序中用于透气保持气压平衡的方案,但这种洗碗机都只是单一的实现清洗功能,而没有任何现有技术公开将杀菌装置应用于高温清洗的洗碗机时,需要解决透气(开放气路)和杀菌(封闭气路)的问题。(3)由于对比文件1的机壳1和洗涤室2的结构,使得其并不能仅通过开设透气孔即可达到目的,其必然需要设置鼓风机,否则无法实现排气、吸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结构简单易于清理。(4)对比文件1的门设置于洗涤室的前开口,这影响其它管路的设置,而权利要求1采用上开盖的形式,其侧面具有足够的空间、且适合释放空气和臭氧。(5)合议组给出的现有技术的方案证明现有技术中存在解决内外气压平衡的技术手段,以及臭氧消毒时封闭气路的技术手段,但现有技术中并没有意识到,清洗机中结合杀菌装置时,存在需要透气和需要关闭气路进行臭氧消毒的问题。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1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清洗消毒一体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臭氧发生器的洗碗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0-55段,附图1-13):如附图4-9所示:该洗碗机包括机体1,在机体1前部安装的门3,在干燥步骤(步骤S4)中,形成非再循环空气通道,驱动鼓风机电动机10a,并且加热器8通电。 结果,外部空气被供应到清洁机壳2中,并且空气在清洁机壳2中被加热以干燥餐具。 含有水分的空气从排气口14排出到机器外部。在臭氧消毒过程中,并将进气切换阀17和排气切换阀13切换到循环空气通道16侧以降低鼓风机10的低速并且操作臭氧发生器21。此时,由于包括清洁容器2的循环空气通道与外部空气隔绝,所以产生的臭氧被密封在循环空气通道中并且不会从机器中泄漏。当用户操作门解锁时,切换进气切换阀17和排气切换阀13,使得鼓风机10的旋转高速变化,并且停止臭氧发生器21的操作,并且新鲜空气被剧烈地引入洗涤室2中,推动残留在清洁室2中的含有臭氧的空气并流入外侧排气通道15,臭氧在通过臭氧分解器23时被除去,出去臭氧的空气自排气口14被排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机体对应于于权利要求1中水槽式本体,设置有臭氧发生器21,其侧壁上开设有排气口14,机体内部还设置有排气切换阀13来进行洗碗机机体内部和外部的空气交换,其中,排气口1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透气孔,排气切换阀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阀体,两者相当于透气组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水槽本体(1)和转动连接在水槽本体(1)顶部的盖板(2)以及在水槽本体(1)和盖板(2)之间形成有洗涤空间。2)透气组件设置在水槽本体外侧,所述透气组件还包括第一透气管和透气孔连接部,所述透气孔连接部覆盖所述透气孔并与水槽本体内连通,所述透气组件(3)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的开关阀体(32),当所述开关阀体(32)打开时,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导通而使得清洗机在清洗时内部与外界连通保持气压平衡;当所述开关阀体(32)关闭时,所述第一透气管(31)和透气孔连接部(33)之间断开而使得清洗机在消毒时内部形成封闭空间。基于该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清洗机的机身结构和透气组件的具体结构位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机体1的前部设置门,那么门和机体之间自然形成洗涤空间,而无论本申请采用的水槽式本体并在顶部设盖,还是对比文件1采用的箱体前部设门都是清洗机的常规选择,水槽式设计拥有更简单的排水管路,而前部设门更方便碗具的取放,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来进行简单选择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洗碗机进行臭氧消毒时,控制器控制排气开关阀13闭合,使机体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防止臭氧泄露,当臭氧消毒结束时,控制器控制排气开关阀13打开,使洗碗机内的空气通过外侧排气通道15和排气口14排出,实现洗碗机内外空气的流通。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一种通过开关阀实现机体的内封闭以及内外气体交换的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通过设置外部透气管和透气管连接部连接实现排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透气组件设置在清洗机外侧,所述透气组件还包括第一透气管和透气孔连接部,所述透气孔连接部覆盖所述透气孔并与清洗机内连通,开关阀体设置在所述第一透气管和透气孔连接部之间、使得所述第一透气管和透气孔连接部在阀体关闭时断开或在阀体打开时导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进一步的,由于对比文件1的洗碗机包括加热器8,通过加热器将水加热至高温进行清洗(参见说明书第49段),那么在清洗过程中就会产生热气,从而改变洗碗机内部的气压,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其洗碗机具备内外气体交换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保持气压平衡的需求,易于想到打开排气孔使得清洗机内部与外界连通,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透气孔连接部的结构及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附图2)在循环排气路12和机外排气路15之间设置排气切换阀13来控制透气管路的开关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机体外透气管路时,易于想到设置第一透气管和第二透气管,并在两者之间设置开关阀体来控制透气管路的开关,同时,采用连接盖来连接透气孔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段,附图6):洗碗机包括:输入操作指令的操作部32和LED显示部33,控制排气开关阀13的控制器31。同时,控制面板是本领域常见的控制器件,设置控制面板来控制所述开关阀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分别对所述的清洗消毒一体机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在水槽底部设置超声波发生器是本领域的常见的清洗部件选择和设置方式;在水槽本体的侧壁上涂敷有TiO2层,在清洗机内设置紫外线装置,也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能够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些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强调了在干燥和臭氧灭菌完毕时打开排气通道,而在进行高温清洗时,如果基于现有技术认为需要进行通风,其同样可以打开排气通道。(2)现有的洗碗机己经公开了存在透气孔,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毒是需要封闭清洗机,因此,可以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1设置鼓风机和配套的排气管路可以更迅速充分的进行换气,同时如复审请求人所言,现有的洗碗机己经公开了存在透气孔、并在洗涤程序中用于透气保持气压平衡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设置。(4)在洗涤室前部开口并不影响在侧面和后面设置管道,并且顶部设置盖板的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5)对比文件1公开了消毒时封闭清洗机的技术方案,结合现有技术中平衡内外气压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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