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控制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梯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92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52020
优先权日:2014-06-02
申请(专利)号:201410734083.7
申请日:2014-12-04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益芝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赵鹏
国际分类号:B66B3/00(2006.01);;B66B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34083.7,名称为“电梯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76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图(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59781A,公布日为2011年01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385352A,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其中,
该电梯控制系统具有:
层站天线,其设置于电梯的层站,向预先设定的第1发送范围的内侧发送无线信号;
轿厢天线,其设置于所述电梯的轿厢,向预先设定的第2发送范围的内侧发送无线信号;
标签,其由所述电梯的使用者持有,当该标签接收到来自所述层站天线和所述轿厢天线的无线信号时,发送包含能够唯一识别所述使用者的识别信息在内的无线信号;
层站接收器,其设置于所述层站,能够接收从所述标签发送的无线信号;
轿厢接收器,其设置于所述轿厢,能够接收从所述标签发送的无线信号;以及
控制单元,其根据由所述层站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所述电梯的控制盘输出层站呼梯登记请求,并且,根据由所述轿厢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所述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
所述第1发送范围被设定为包含所述层站,
所述第2发送范围被设定为包含所述轿厢的内部且能够包含所述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所述层站,
所述控制单元使得停止从所述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所述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梯控制系统,其中,
所述控制单元在使得停止从所述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所述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的情况下,根据由所述轿厢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所述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和层站呼梯登记请求。”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第2发送范围被设定为包含轿厢的内部且能够包含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层站,控制单元使得停止从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自动跳频选择无信号传送或不受干扰的可用频道来传送信号,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为了克服信号干扰问题,采用通过无线信号发送装置自动跳频,选择不同的频段以避免发生信号干扰。与本申请的停止两个天线之一的发送信号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手段,其实质并不相同。且本申请中不管轿厢处于停靠状态还是运行状态,均能够保证轿厢和停靠的层站两者同时有电波覆盖,并且能够避免轿厢天线和层站天线发送的电波在空间范围内重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第2发送范围的限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2公开以跳频的方式避免无线信号的干扰的基础上,关闭无线发射信号以避免信号干扰、跳频等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从对比文件2中通过选择无信号传送或不受干扰的频道来传送信号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停止互相干扰的信号之一,比如停止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层站天线的无线信号,从而避免对轿厢天线发送信号的干扰;进一步,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由于停止了层站天线的发送信号,为了接收来自层站范围的呼梯请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2发送范围设定为包含轿厢的内部且能够包含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层站,从而实现在停止层站发送无线信号后,也能实现在层站进行呼梯的基本功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控制单元在使得停止从所述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所述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的情况下,根据由所述轿厢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所述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和层站呼梯登记请求”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不管轿厢处于停靠状态还是运行状态,均能够保证轿厢和停靠的层站两者同时有电波覆盖,并且,能够避免轿厢天线和层站天线发送的电波在空间范围内重叠;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轿厢天线的发送范围设定为包含轿厢的内部以及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层站。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再次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无线信号发送装置自动跳频的技术手段来避免发生信号干扰,在该技术手段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解决信号干扰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改变无线信号的发送状态来避免信号干扰,而停止互相干扰的无线信号之一是最直接和直观的做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响应层站的呼梯请求,以实现电梯的基本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轿厢的无线信号范围覆盖到停靠的层站,这样,即使停止层站的无线信号的发送,也不会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在停止层站发送无线信号后,由轿厢接收器接收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并向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和层站呼梯登记请求是自然而然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也实现了“不管轿厢处于停靠状态还是运行状态,均能够保证轿厢和停靠的层站两者同时有电波覆盖”;为了防止干扰,停止互相干扰的无线信号之一属于最直接和直观的做法,比如,乘坐飞机时,为了防止乘客携带设备对飞机控制信号的干扰,通常要求乘客关闭携带设备,使其停止收发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技术手段以防止信号干扰;在实际应用中,来自轿厢内部的呼梯请求通常应该被优先响应,因此,在轿厢停靠层站时,停止层站天线的无线信号的发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进一步,为了响应层站的呼梯请求,以实现电梯的基本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轿厢的无线信号范围覆盖到停靠的层站,这样,即使停止层站的无线信号的发送,也不会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轿厢天线和所述轿厢接收器配置在所述轿厢的内部中的轿厢门侧”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认为:对比文件1中轿厢检测装置200的通信范围为电梯轿厢500内部,本申请的无线通信范围设定为“包含轿厢的内部且能够包含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层站”;对比文件2中的自动跳频是从信号的频段选择这一方面防止干扰,本申请的停止从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是从信号的空间覆盖这一方面防止干扰。因此,对比文件2不具有技术启示。此外,“所述轿厢天线和所述轿厢接收器配置在所述轿厢的内部中的轿厢门侧”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是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实现无线信号覆盖范围的设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其中,
该电梯控制系统具有:
层站天线,其设置于电梯的层站,向预先设定的第1发送范围的内侧发送无线信号;
轿厢天线,其设置于所述电梯的轿厢,向预先设定的第2发送范围的内侧发送无线信号;
标签,其由所述电梯的使用者持有,当该标签接收到来自所述层站天线和所述轿厢天线的无线信号时,发送包含能够唯一识别所述使用者的识别信息在内的无线信号;
层站接收器,其设置于所述层站,能够接收从所述标签发送的无线信号;
轿厢接收器,其设置于所述轿厢,能够接收从所述标签发送的无线信号;以及
控制单元,其根据由所述层站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所述电梯的控制盘输出层站呼梯登记请求,并且,根据由所述轿厢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所述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
所述第1发送范围被设定为包含所述层站,
所述第2发送范围被设定为包含所述轿厢的内部且能够包含所述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所述层站,
所述轿厢天线和所述轿厢接收器配置在所述轿厢的内部中的轿厢门侧,
所述控制单元使得停止从所述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所述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在使得停止从所述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所述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的情况下,根据由所述轿厢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所述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和层站呼梯登记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梯控制系统。
经查,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电梯呼梯登记系统,实质上公开了一种电梯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9-190段,附图1-5,8-9):该电梯控制系统具有:层站检测装置100具有天线(相当于本申请的层站天线),其设置于电梯的层站,向预先设定的第1发送范围(对比文件1中的层站检测装置100覆盖的范围,相当于本申请的第1发送范围)的内侧发送无线信号;轿厢检测装置200具有天线(相当于本申请的轿厢天线),其设置于电梯的轿厢500,向预先设定的第2发送范围(轿厢检测装置200覆盖的范围,相当于本申请的第2发送范围)的内侧发送无线信号;个体识别标签400,其由电梯用户300持有,当该标签接收到来自层站天线和轿厢天线的无线信号时,发送包含能够唯一识别使用者的识别信息在内的无线信号(参见说明书第43-44段);层站检测装置100具有接收器(相当于本申请的层站接收器),其设置于层站,能够接收从个体识别标签400发送的无线信号;轿厢检测装置200具有接收器(相当于本申请的轿厢接收器),其设置于轿厢500,能够接收从个体识别标签400发送的无线信号;以及控制部101(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单元),其进行层站检测装置100的整体控制,层站检测装置以及轿厢检测装置200分别在预定的读取周期内通过无线通信尝试读取个体识别信息,认证装置600判断上述个体识别信息与许可用户信息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发送乘梯楼层和目标楼层的呼梯信息进行呼梯登记,即公开了其根据由层站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电梯的控制盘输出层站呼梯登记请求,并且,根据由轿厢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其中,层站检测装置100的发送范围(相当于本申请的第1发送范围)必然设定为包含层站。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第2发送范围被设定为包含轿厢的内部且能够包含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层站,轿厢天线和轿厢接收器配置在轿厢的内部中的轿厢门侧,控制单元使得停止从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控制单元在使得停止从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的情况下,根据由轿厢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和层站呼梯登记请求。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信号干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385352A,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8日)公开了一种电梯车厢无线传输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附图4-5):为克服无线传输信号干扰问题,展频器253具有自动跳频的功能,在无线传收器254发送信号时,自动跳频选择无信号传送或不受干扰的可用频道来传送信号,以避免受其他信号干扰。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避免信号干扰,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通过选择无信号传送或不受干扰的频道来传送信号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停止互相干扰的信号之一,比如停止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处的层站天线的无线信号,从而避免对轿厢天线发送信号的干扰;进一步,根据实际应用情况,由于停止了层站天线的发送信号,为了接收来自层站范围的呼梯请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2发送范围设定为包含轿厢的内部且能够包含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层站,从而实现在停止层站发送无线信号后,也能实现在层站进行呼梯的电梯的基本功能。在停止层站发送无线信号后,由轿厢接收器接收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并向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和层站呼梯登记请求是自然而然的。至于轿厢天线和轿厢接收器配置在轿厢的内部中的轿厢门侧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该常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
对比文件1中轿厢检测装置200的通信范围为电梯轿厢500内部,本申请的无线通信范围设定为“包含轿厢的内部且能够包含轿厢正在停靠的楼层的层站”;对比文件2中的自动跳频是从信号的频段选择这一方面防止干扰,本申请的停止从层站天线发送无线信号是从信号的空间覆盖这一方面防止干扰。因此,对比文件2不具有技术启示。此外,“所述轿厢天线和所述轿厢接收器配置在所述轿厢的内部中的轿厢门侧”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是以一种简单的方式实现无线信号覆盖范围的设置。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58段)其根据由层站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电梯的控制盘输出层站呼梯登记请求,并且,根据由轿厢接收器接收到的无线信号中包含的识别信息向控制盘输出目的地楼层呼梯登记请求,其中,层站检测装置100的发送范围(相当于本申请的第1发送范围)必然设定为包含层站;也实现了“不管轿厢处于停靠状态还是运行状态,均能够保证轿厢和停靠的层站两者同时有电波覆盖”,此外,为了防止干扰,停止互相干扰的无线信号之一属于最直接和直观的做法,比如,乘坐飞机时,为了防止乘客携带设备对飞机控制信号的干扰,通常要求乘客关闭携带设备,使其停止收发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技术手段以防止信号干扰。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通过无线信号发送装置自动跳频的技术手段来避免发生信号干扰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解决信号干扰问题时,停止互相干扰的无线信号之一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所述轿厢天线和所述轿厢接收器配置在所述轿厢的内部中的轿厢门侧”属于本领域对轿厢天线和轿厢接收器的设置位置的常规选择,选择设置在轿厢门侧便于观察其工作状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因而,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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