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杆的轴承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连杆的轴承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081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334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1452.8
申请日:2012-02-08
复审请求人:光洋轴承北美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徐媛
国际分类号:F16C9/04(2006.01);F16C19/28(2006.01);F16C33/6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1452.8,名称为“连杆的轴承组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光洋轴承北美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2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1-10(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FR720083,公开日为1932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3:GB258128,公开日为1926年09月16日;
对比文件4:WO99/67543A1,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承组件,包括:
连杆,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第一端部限定圆柱孔,所述圆柱孔具有限定一对对置的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且从圆柱孔径向向内延伸的止推环以使得所述圆柱孔限定所述止推环的对置侧面上的第一外滚道和第二外滚道,所述止推环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
曲轴,限定圆柱内滚道,所述圆柱内滚道设置于一对对置内壁之间;
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第一外滚道和内滚道之间,每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具有接触止推环的轴承表面的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以及
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第二外滚道和内滚道之间,每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具有接触止推环的轴承表面的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一外滚道的轴向长度,并且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二外滚道的轴向长度,
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并且
所述第一和第二外滚道沿其长度是连续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止推环的第二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当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时,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当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时,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 和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径向滚动元件还包括整组径向滚动元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连杆的第二端部的最大轴向长度小于通过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以及止推环的轴向长度限定的整体轴向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内滚道还包括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并且曲轴包括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的润滑路径,所述第二端部设置于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并且其第二端面接触曲轴的一对对置内壁中的一个内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并且其第二端面接触曲轴的一对对置内壁中的另一个内壁。
10. 一种用于限定外滚道的连杆和限定内滚道的曲轴之间的轴承组件,包括:
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外滚道和内滚道之间,每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具有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这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
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外滚道和内滚道之间,每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具有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这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以及
止推环,限定一对对置的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并且设置于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和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之间,所述止推环容纳于从连杆的外滚道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
其中,连杆的外滚道的最大轴向长度小于通过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以及止推环的轴向长度限定的整体轴向长度,
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 滚道,并且
所述第一和第二外滚道沿其长度是连续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连杆的外滚道还包括设置于止推环的对置侧面上的第一外滚道和第二外滚道,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相应的第一外滚道的轴向长度,并且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相应的第二外滚道的轴向长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止推环的第二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当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时,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并且当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时,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和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均还包括整组径向滚动元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曲轴的内滚道还包括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并且曲轴包括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的润滑路径,所述第二端部设置于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之间。”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止推环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也是提供一种轴承止推环的固定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9和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和11-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去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延伸”,并根据说明书第24段及附图1-4,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加入特征“所述止推环包括外圆周表面和从其径向向内的一对平行侧面,其限定对置的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止推环的轴承表面由从环的外圆周表面径向向内的一对平行侧面形成”,该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4公开,对比文件1中,止推环与外座圈是一体的,不是一对连续表面;对比文件4中,止推环的轴承表面设置在从外肋13的侧表面向外延伸的相对端14的最外端上,而从外圆周表面径向向内的平行表面不接触辊子,而是设置在凹槽10内。由于上述区别,本申请的构造更简单,生产成本更低,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止推环11设置在中心环5上与其共有外圆周表面,且从其径向向内有对置的侧面,限定了对置的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而止推环11上的该侧面设置为平行的属于本领域中为了更好的放置轴承所惯用的技术手段;针对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陈述,对比文件4提供了止推环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的一种固定方式,进而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中的止推环虽然与外座圈一体设置,但其具有限定轴承表面的径向向内设置的侧面,并且其第一和第二外滚道沿其长度是连续的(参见图2)。因此本申请仍不具备创造性,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和10中,止推环与连杆是分体成型,因此止推环还包括外圆周表面,且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而对比文件1中,止推环11与连杆13一体形成,因此该止推环没有外圆周表面,仅包括从其径向向内的一对平行侧面;此外,权利要求1和10的轴承组件中,第一、二外滚道沿其长度是连续的,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和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和11-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止推环与连杆一体成型而区别于本申请中止推环与连杆分体成型而容纳于连杆的环形槽中,然而对比文件1的止推环同样具有径向向内的一对平行侧面,也同样是由上述平行侧面接触辊子从而形成了轴承表面。因此,本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实质在于止推环是否和连杆分体成型,并由此带来的止推环是如何固定的。如上所述,由于机械领域中一体成型或分体成型都是常见的部件成型方式,那么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分体成型时,必然面临如何使得分体成型的止推环固定于所需位置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4恰好给出了容纳于连杆环形槽的、与连杆分体成型的止推环固定方式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来获得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同样还是由径向向内的平行侧面与径向滚动元件的端面接触形成轴承表面。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止推环可在所述环形槽内旋转”。复审请求人认为:可以预期,本申请止推环上的连续轴承表面与相应滚子端部所产生的摩擦,要小于对比文件4中所采用的止推环;同时,限定的止推环可以与滚子一起平移或旋转也可以减小止推环与辊子端部之间的摩擦。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增加了限定“所述止推环可在所述环形槽内旋转”,然而上述增加的内容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且无法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导致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同时,基于复审请求人删除上述增加的内容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合理预期对权利要求1-15的创造性进行评述,继续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中,在止推环上设置狭缝是用于增加止推环的弹性;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设置狭缝后的止推环,其与辊子端部接触所产生的摩擦要大于本申请中的没有狭缝的止推环。此外,根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并不能够确定该止推环可以与辊子一起平移或旋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1)本申请止推环与滚道并非一体式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锥形凸缘与滚道是一体式结构;2)本申请中的,内滚道设置于一对对置内壁之间;而对比文件1中,是辊子3、4置于曲柄轴颈的外表面上;3)本申请中,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止推环的轴承表面接触;对比文件1中,仅下辊子3、4的内端面边缘与锥形凸缘的较大端部侧与内滚道接触处接触;4)本申请中,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外滚道的轴向长度,因此,连杆的第一外表面与滚动元件的第二端面之间存在一定距离;而对比文件1中,仅辊子3、4的外端面的倒角部分延伸超出外滚道。此外,对比文件4也没有公开具有一对连续的轴承表面的止推环,对比文件4中,止推环11的轴承表面存在狭缝12,会带来与具有连续轴承表面的止推环相比增加的摩擦。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和10中,止推环与连杆是分体成型,止推环还包括外圆周表面和从其径向向内延伸的一对平行侧面,且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而对比文件1中,止推环11与连杆13一体形成,因此该止推环没有外圆周表面,仅包括从其径向向内的一对平行侧面。此外,权利要求1和10的轴承组件中,第一、二外滚道沿其长度是连续的,止推环可在环形槽内旋转。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和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和11-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及的上述区别中,仅一体式结构和分体式结构构成了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之间的区别,且已在权利要求的评述中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其余区别,合议组持不同意见: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内滚道设置于一对对置内壁之间”,而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可清楚看出,其内滚道同样设置于一对对置内壁之间,辊子3、4的外端面与曲柄轴颈的外表面之间是否存在距离并未改变上述事实。其次,本申请仅限定了径向滚动元件具有接触止推环的轴承表面的第一端面,而对比文件1的图1同样清楚示出,辊子与止推环11的较大端部接触,而该较大端部同样属于轴承表面的一部分,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最后,本申请也仅限定了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外滚道,而对比文件1的辊子3、4的外端面的倒角部分延伸超出外滚道,也即辊子的外端面是延伸超出外滚道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未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此外,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设置狭缝后的止推环,其与辊子端部接触所产生的摩擦要大于本申请中的没有狭缝的止推环。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参照附图,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并且该平面接触减少了在滚子端面和止推环之间发生的摩擦和磨损量;本申请中的止推环可在连杆的环形槽中旋转,从而减小摩擦。而对比文件1中锥形凸缘作为中心环的一部分,是不可旋转的,使锥形凸缘相对于连杆可旋转将完全失去对比文件1的预期功能。对比文件4中的设置狭缝的止推环也是不可旋转的。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相结合也不可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承组件,包括:
连杆,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第一端部限定圆柱孔,所述圆柱孔具有限定一对对置的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且从圆柱孔径向向内延伸的止推环以使得所述圆柱孔限定所述止推环的对置侧面上的第一外滚道和第二外滚道,所述止推环包括外圆周表面和从其径向向内延伸的一对平行侧面,其限定对置的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所述止推环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是连续的,且所述止推环可在所述环形槽内旋转;
曲轴,限定圆柱内滚道,所述圆柱内滚道设置于一对对置内壁之间;
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第一外滚道和内滚道之间,每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具有接触止推环的轴承表面的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以及
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第二外滚道和内滚道之间,每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具有接触止推环的轴承表面的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
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一外滚道的轴向长度,并且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二外滚道的轴向长度,
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止推环的第二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当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时,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当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时,其第二端面轴向向 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和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径向滚动元件还包括整组径向滚动元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连杆的第二端部的最大轴向长度小于通过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以及止推环的轴向长度限定的整体轴向长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内滚道还包括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并且曲轴包括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的润滑路径,所述第二端部设置于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并且其第二端面接触曲轴的一对对置内壁中的一个内壁。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并且其第二端面接触曲轴的一对对置内壁中的另一个内壁。
10. 一种用于限定外滚道的连杆和限定内滚道的曲轴之间的轴承组件,包括:
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外滚道和内滚道之间,每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具有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这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
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外滚道和内滚道之间,每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具有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这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以及
止推环,包括外圆周表面和从其径向向内延伸的一对平行侧面,其限定对置的轴承表面,止推环设置于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和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之间,并且容纳于从连杆的外滚道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其中,所述对置的轴承表面是连续的,且所述止推环可在所述环形槽内旋转,
其中,连杆的外滚道的最大轴向长度小于通过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以及止推环的轴向长度限定的整体轴向长度,
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连杆的外滚道还包括设置于止推环的对置侧面上的第一外滚道和第二外滚道,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相应的第一外滚道的轴向长度,并且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轴向长度大于相应的第二外滚道的轴向长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至少一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所述止推环的第二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当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时,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并且当所述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中的每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时,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径向滚动元件和多个第二径向滚动元件均还包括整组径向滚动元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轴承组件,其中,曲轴的内滚道还包括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并且曲轴包括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的润滑路径,所述第二端部设置于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之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参照附图,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所述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经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30段)、说明书附图第1-7页(即图1-10)、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轴承组件。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轴承组件,并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43行-第2页第64行及图1-2):该轴承组件包括:连杆13,具有第一端部12和第二端部,第一端部12限定圆柱孔,圆柱孔具有限定一对对置的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且从径向向内的止推环11以使得圆柱孔限定止推环11的对置侧面上的第一外滚道6和第二外滚道7,止推环11与连杆13一体形成,止推环包括从其径向向内延伸的一对侧面,该侧面限定第一和第二轴承表面;曲轴2,限定圆柱内滚道1,圆柱内滚道1设置于一对对置内壁之间;多个辊子4(对应本申请的第一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第一外滚道6和内滚道1之间,每个辊子4具有接触止推环11的轴承表面的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多个辊子3(对应本申请的第二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第二外滚道7和内滚道1之间,每个辊子3具有接触止推环11的轴承表面的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辊子4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一外滚道6的轴向长度,并且辊子3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二外滚道7的轴向长度;多个辊子4的每个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11的第一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6。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止推环与连杆是分体成型,止推环包括外圆周表面和从其径向向内延伸的一对平行侧面,且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而对比文件1中,止推环11与连杆13一体形成,因此该止推环没有外圆周表面,仅包括从其径向向内的一对平行侧面。此外,权利要求1的轴承组件中,止推环的第一、二轴承表面是连续的,止推环可在环形槽内旋转。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与连杆非一体成型的轴承止推环。
机械领域中,无论是一体成型还是分体成型,都是常见的部件成型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上述两种成型方式的适用场合、各自优缺点等,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上述部件的成型方式。然而若选择分体成型的止推环,必然面临该止推环的固定问题。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轴承组件(参见第4页第31行-第5页第27行及图1-3),其包括与连杆非一体成型的一件式止推环11,该止推环11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内的环形槽10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固定分体成型的止推环的技术启示。进而,当采用对比文件4的分体式止推环时,那么该止推环包括外圆周表面和从其径向向内延伸的一对平行侧面,且该止推环可在环形槽内旋转,所述平行侧面与辊子3的内端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从而增加润滑、减少摩擦。
尽管对比文件4中,止推环11具有狭缝12,因此该止推环与轴承接触的表面不是连续的。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弹性的环状物上设置狭缝,可以增加环的弹性,在温度发生改变等不同工况条件下,可以相应改变环的直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设备、不同工况条件,来选择是否需要在环上设置狭缝。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径向滚动元件。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看出,多个辊子3(对应本申请的第二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11的轴承表面,辊子3的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7;当辊子3、4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11的轴承表面时,辊子的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分别超过第一、二外滚道。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整组径向滚动元件。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3行-第2页第64行):多个辊子4、3的每个包括整组径向滚动元件。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连杆第二端部的最大轴向长度与径向滚动元件、止推环的轴向长度之间的关系。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公开,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看出,连杆第二端部的最大轴向长度,小于辊子3、4的轴向长度与止推环的轴向长度之和。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润滑路径的设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轴承组件(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27行及图3):该轴承组件同样涉及两列或多列辊子,包括曲轴端面形成的内滚道,该内滚道包括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该曲轴还包括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部的润滑路径16,第二端部设置于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之间。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设置也是提供一种连杆润滑路径。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润滑路径设置的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径向滚动元件的两个端面。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1页第43行-第2页第64行及图1):多个辊子4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11,其第二端面邻接曲轴2的一对对置内壁中的一个内壁,多个辊子3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11,其第二端面邻接曲轴2的一对对置内壁中的另一个内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多个辊子有可能发生的轴向运动,而将辊子的另一端面设置为与曲轴内壁接触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限定外滚道的连杆和限定内滚道的曲轴之间的轴承组件。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轴承组件,并披露了(参见说明书第43行-第2页第64行及图1-2):该轴承组件包括:多个辊子4(对应本申请的第一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外滚道6和内滚道1之间,每个滚子4具有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这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多个辊子3(对应本申请的第二径向滚动元件),设置于外滚道7和内滚道1之间,每个辊子3具有第一端面和对置的第二端面并且限定这两个端面之间的轴向长度;止推环11,包括从其径向向内的一对侧面,其限定对置的轴承表面,该止推环设置于多个辊子3、4之间;连杆13的外滚道6、7的最大轴向长度小于通过多个辊子4中的至少一个的轴向长度、多个辊子3中的至少一个的轴向长度以及止推环11的轴向长度限定的整体轴向长度;多个辊子4的每个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11的第一轴承表面,且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6。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轴承组件同样是用于限定外滚道的连杆和限定内滚道的曲轴之间。
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0中,止推环与连杆是分体成型,止推环还包括外圆周表面和从其径向向内延伸的一对平行侧面,且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外延伸的环形槽中,第一径向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而对比文件1中,止推环11与连杆13一体成型,因此该止推环没有外圆周表面,仅包括从其径向向内的一对侧面。此外,权利要求10的轴承组件中,止推环的第一、二轴承表面是连续的,止推环可在环形槽内旋转。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与连杆非一体成型的轴承止推环。
机械领域中,无论是一体成型还是分体成型,都是常见的部件成型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上述两种成型方式的适用场合、各自优缺点等,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上述部件的成型方式。然而若选择分体成型的止推环,必然面临该止推环的固定问题。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轴承组件(参见第4页第31行-第5页第27行及图1-3),其包括与连杆非一体成型的一件式止推环11,该止推环11容纳于从圆柱孔的内表面径向向内的环形槽10中。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固定分体成型的止推环的技术启示。进而,当采用对比文件4的分体式止推环时,那么该止推环包括外圆周表面和从其径向向内延伸的一对平行侧面,且该止推环可在环形槽内旋转,所述平行侧面与辊子3的内端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从而增加润滑、减少摩擦。
尽管对比文件4中,止推环11具有狭缝12,因此该止推环与轴承接触的表面不是连续的。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弹性的环状物上设置狭缝,可以增加环的弹性,在温度发生改变等不同工况条件下,可以相应改变环的直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不同设备、不同工况条件,来选择是否需要在环上设置狭缝。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1-15
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相应公开(说明书第1页第43行-第2页第64行及图1):连杆13的外滚道包括设置于止推环11对置侧面上的第一外滚道6和第二外滚道7,辊子4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一外滚道6的轴向长度,辊子3的轴向长度大于第二外滚道7的轴向长度;每个辊子4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11的第一轴承表面,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一外滚道6; 每个辊子3的第一端面接触止推环11的第二轴承表面,其第二端面轴向向外延伸超过第二外滚道7。
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润滑路径的设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27行及图3):内滚道包括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曲轴包括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部的润滑路径16,第二端部设置于第一内滚道和第二内滚道之间。对比文件3中的上述设置也是提供一种连杆润滑路径。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润滑路径设置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1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并且该平面接触减少了在滚子端面和止推环之间发生的摩擦和磨损量;本申请中的止推环可在连杆的环形槽中旋转,从而减小摩擦。而对比文件1中锥形凸缘作为中心环的一部分,是不可旋转的,使锥形凸缘相对于连杆可旋转将完全失去对比文件1的预期功能。对比文件4中的开口环也是不可旋转的。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相结合也不可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参见上文2.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4给出了如何固定分体成型的止推环的技术启示,当采用对比文件4的分体式止推环时,该止推环的平行侧面与辊子3的内端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从而增加润滑、减少摩擦。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滚动元件的第一端面与止推环的第一轴承表面的接触是平面接触”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1中的止推环11与连杆13一体形成,因此止推环不可在环形槽内旋转,然而当采用对比文件4的分体式止推环时,则该止推环可在环形槽内旋转。此外,根据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5页第10-27行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止推环设置狭缝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弹性变形,便于将止推环组装在环形槽中,而在完成组装之后,止推环仍将恢复其原状,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设置狭缝后的止推环会导致增加的摩擦,因此不会影响止推环在环形槽内的旋转。因此,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相结合能够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不会失去对比文件1的预期功能。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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