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温控衣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温控衣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05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675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50963.3
申请日:2017-03-14
复审请求人:邬惠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婉约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赵晓玲
国际分类号:A41D13/005;A41D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未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50963.3,名称为“一种温控衣服”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3日,申请人为邬惠林。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578632A,公开日期为2005年02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5800426U,公告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温控衣服,其特征是:所述衣服采用热适应材料和热稳定材料组合缝制而成;用热稳定材料把热适应材料分隔组合成彼此相连的矩形单元;每个矩形单元分为上层热适应材料和下层热适应材料。”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每个矩形单元除了下层为热适应材料,上层也为热适应材料。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邬惠林(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温度过高了,需要收缩,形成所述的袋体,来阻止热量进入,防止用户被烫伤。通俗讲,对比文件1是温控突变开关。2)对比文件2是温度过高了,通过面料膨胀,通过特殊的结构产生隔热的膨胀区域,阻止热交换,防止用户被烫伤。通俗讲,对比文件2也是温控突变开关。对比文件1、2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本申请是通过矩形单元的均衡的热胀冷缩来调节衣服的温度。通俗讲,本申请是线性调节器,而不是突变开关。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申请并不能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效果。首先,具有热膨胀特性的合成纤维尤其是根据气候的冷热发生冷收缩或者热膨胀的合成纤维并非本领域公知材料,作为关键材料,本申请未记载其具体成分、如何制造或来源。其次,本申请中存在两个分别同时影响热交换量变大和变小的因素,没有任何证据和实验数据表明这两个因素中的哪一个起主导作用,即无法证明该温控衣服的热交换量随温度升高而变大、随温度降低而变小。因此,权利要求1涉及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年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一般的物体具有热胀冷缩的特性是公知的常识,只不过合成纤维因其是线型或网状的高分子聚合物,其热胀冷缩的特性更明显一些。见http://xuewen.cnki.net/CJFD-ZHXJ198007000.html,合成纤维具有热收缩的物理性能是公知的常识。本申请只是利用了有显著热胀冷缩特性的合成纤维做制作温控衣服的原材料。2)本申请的凸起空腔的空气是跟衣服外面的空气直接相通的,不存在什么空气层来阻碍热交换。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就是形成所述的袋体,也就是所谓的空气层来阻碍热交换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技术效果,则说明书未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申请涉及一种温控衣服,其采用热适应材料和热稳定材料组合缝制而成,用热稳定材料把热适应材料分隔组合成彼此相连的矩形单元;每个矩形单元分为上层热适应材料和下层热适应材料。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当温度较低时,上层热适应材料和下层热适应材料是收缩在一起的,隔热性能好;当温度上升时,热适应材料变得伸展而形成凸起空腔,热交换量随温度变高而变大,所述衣服的隔热性能降低;温度下降后,凸起空腔又开始收缩,热交换量随温度变低而变小,所述衣服的隔热性能提升。
然而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实现说明书记载的上述效果,首先,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热适应材料由具有热膨胀特性的合成纤维制造,热稳定材料由棉花制造。然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一般来说,合成纤维因为在纺丝过程中为改善纤维的物理机械性能,纤维受到多次比较强烈的拉伸和热定型作用,纤维分子内部残留有部分内应力,因此当纤维遇到热或湿热的作用时,会改变原来大分子间的结晶和取向状态,从而产生热收缩性能现象,比如对比文件1中的间芳族聚酰胺和以商品名KERMEI TECH销售的聚酰胺-酰亚胺纤维材料,在热作用下具有收缩特性(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2、18-19行),因此具有热膨胀特性的合成纤维尤其是根据气候的冷热发生冷收缩或者热膨胀从而使上下层热适应材料收缩在一起或者朝上下伸展形成凸起空腔的合成纤维并非本领域公知材料,作为关键材料,本申请未记载其具体成分、如何制造或来源。
其次,物体的散热性能,即与环境的热交换量,不仅与该物体与环境的接触面积相关,还与该物体本身的结构性能相关,尤其是服装的散热,与其结构性能密切相关。即便认为本申请中的温控衣服在温度上升时,热适应材料可以变得伸展而形成凸起空腔,衣服与环境的接触面积增大,热交换量变大;然而,凸起空腔的形成导致凸腔内空气层的出现,本领域公知空气层的导热性能较差,热交换量变小,通常利用空气层的上述性能来实现服装的保温、隔热功能,现有技术中许多保温服、保温被都是通过构建空气层来实现保温效果的,例如,对比文件1中构成外层2的经纱C2在高温时收缩,从而形成凸起袋,通过产生空气层实现隔热功能(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5行到第5页第10行、图2-4)。由此可见,本申请中存在两个分别同时影响热交换量变大和变小的因素,没有任何证据和实验数据表明这两个因素中的哪一个起主导作用,即无法证明该温控衣服的热交换量随温度升高而变大、随温度降低而变小。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涉及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一般的物体具有热胀冷缩的特性,以及合成纤维具有热收缩的物理性能均是公知的常识。然而本申请所使用的是具有显著热膨胀特性的合成纤维,尤其是根据气候的冷热发生冷收缩和热膨胀从而使上下层热适应材料收缩在一起或者朝上下伸展形成凸起空腔的合成纤维,这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并非本领域公知材料。复审请求人认为合成纤维因其是线型或网状的高分子聚合物,其热胀冷缩的特性更明显一些,然而,所提供的证据(http://xuewen.cnki.net/ CJFD-ZHXJ198007000.html)是有关“合成纤维具有热收缩的物理性能”的证据,并不能得出“合成纤维因其是线型或网状的高分子聚合物,其热胀冷缩的特性更明显一些”的结论。2)本申请的凸起空腔是在热稳定材料的配合下,由上层热适应材料和下层热适应材料伸展而形成。参见本申请图1,凸起空腔的上下两侧为热适应材料,四周为热稳定材料,因此凸起空腔内的空气并不是与衣服外面的空气直接相通的,而是构成了独立的空气层,该空气层的出现使得人体与外界的热交换量变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该温控衣服的热交换量如何随温度变高而变大、随温度变低而变小。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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