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环形止回阀件的液压阀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96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43052
优先权日:2011-03-22
申请(专利)号:201210096326.X
申请日:2012-03-22
复审请求人:胡斯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春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宋建芳
国际分类号:F15B13/02(2006.01);F01L9/02(2006.01);F01L1/3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改进其技术方案以获得本发明的技术启示,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改进的技术启示,且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时,则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96326.X,名称为“具有环形止回阀件的液压阀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胡斯可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3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3月22日,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说明书第1-47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1(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2003/0070713A1,公开日为:2003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2:US2010/0243085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3:US894286A,公开日为:1908年07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阀装置,包括:
阀体,所述阀体具有带有环形凹陷的孔并具有通向所述环形凹陷的第一流体端口;
环形带,所述带由具有重叠的第一端和第二端的条形成,所述带位于所述环形凹陷内并具有正常状态,在所述正常状态中,所述带关闭第一流体端口与孔之间的流体连通,其中,所述第一流体端口中的压力致使带尺寸收缩,由此提供所述第一流体端口与所述孔之间的流体路径;以及
止挡件,所述止挡件附连到所述阀体和所述环形带之一,用于限制所述带的收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件附连到所述带靠近所述第二端,其中,所述止挡件变成与所述第一端接合以限制所述带的收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带具有靠近所述第一端的第一孔并具有靠近所述第二端的第二孔,且所述止挡件包括附连到阀体并延伸入所述第一和第二孔的构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件限制收缩,从而不管所述第一流体端口的压力大小,所述带都不能移出所述环形凹陷。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件包括从所述条的表面突出的舌,且所述条的所述第一端邻靠所述舌以限制所述带的收缩。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具有在所述第一端和所述第二端之间延伸的第一和第二边,由此给条的表面加边;且所述止挡件包括从所述第一纵向边向外突出并平行于所述表面的部分并具有不平行于所述表面的第二部分。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带的收缩过程中,所述第一端沿所述表面滑动直到邻靠所述止挡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端接合所述止挡件时,所述带具有比所述孔的直径大的直径。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条还包括在所述第一端 与第二端之间延伸的第一和第二边;且多个凸片从所述第一和第二边的至少一个向外突出并沿所述第一和第二边的至少一个间隔开。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凸片接合所述环形凹陷的至少一个壁。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多个凸片的相邻凸片之间限定空间,且在呈收缩状态的所述带中,所述孔形成流体路径的一部分。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滑动地接纳在所述阀体的孔内的阀芯。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条还包括在所述第一端与第二端之间延伸的第一和第二边;且多个孔延伸通过所述条并相邻于且沿所述第一和第二边的至少一个间隔开。
14. 一种阀装置,包括:
具有孔的阀体,所述孔具有环形凹陷、通向所述环形凹陷的第一流体端口、以及通向所述孔的第二端口;
可滑动地接纳在所述孔中并选择性地控制流体在所述第一流体端口与所述第二流体端口之间流动的阀芯;以及
由具有重叠的第一端和第二端的条形成的环形带,所述带位于所述环形凹陷内并具有正常状态,在所述正常状态中,所述带关闭所述第一流体端口与所述孔之间的流体连通,其中,所述第一流体端口中的压力致使所述带尺寸减小,由此打开所述第一流体端口与所述孔之间的流体路径,所述带还包括靠近所述第二端的止挡件,且所述止挡件适于与所述第一端接合以限制所述带的尺寸的减小。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条还包括在所述第一端与第二端之间延伸的第一和第二边;且还具有多个凸片,所述多个凸片从所述第一和第二边中每个向外突出并沿所述第一和第二边中每个间隔开。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凸片接合所述环形凹陷的壁。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多个凸片的相邻凸片之间限定空间,且在减小尺寸的所述带中,所述空间形成流体路径的一部分。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条还包括在所述第一端与第二端之间延伸的第一和第二边;且多个孔靠近并沿所述第一和第二边的至少一个间隔开。
19.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件限制尺寸的减小,从而不管所述第一流体端口的压力,所述带都不能完全移出所述环形凹陷。
20.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件包括从所述带的表面提升的构件,且所述第一端邻靠所述构件以限制所述带的尺寸的减小。
21.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挡件包括从第一纵向边向外突出并平行于所述条的表面的第一部分并具有不平行于所述表面的第二部分。
22.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尺寸减小过程中,所述带的所述第一端沿所述条的表面滑动直到邻靠所述止挡件。
23.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阀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端接合所述止挡件时,所述带具有比所述孔的直径大的直径。 ”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阀装置还具有止挡件,止挡件附连到阀体和环形带之一,用于限制带的收缩”,而该手段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7,9,11,1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环形带还包括靠近第二端的止挡件,且止挡件适于与第一端接合以限制所述带的尺寸的减小;②阀装置具有通向孔的第二端口,可滑动地接纳在孔中并选择性地控制流体在第一流体端口与第二流体端口之间流动的阀芯”,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及从属权利要求18,19,21,2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特征及从属权利要求16,20,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此外,针对申请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2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中密闭片会周向收缩,但不能够过度收缩是对比文件1客观存在的事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限制环形带的过度收缩”的技术问题,并采用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为阀装置设置止挡件,用于限制带的收缩”、“止挡件附连到阀体和环形带之一”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而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没有任何教导或建议提供止挡件以限制带的收缩,对比文件1中带10向内弯曲的端部15用于促进自由端16与端部15的重叠,不能用于限制带收缩的止挡件,也将阻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带上设置限制带10收缩的止动件;2)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了“带”由具有重叠的第一和第二段的带形成,对比文件1的带10的自身结构是两端之间具有间隔的一个环,只有当被压缩以覆盖孔时,两端才重叠,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所述带由具有重叠的第一端和第二端的条形成”;3)只有将对比文件1的附图5-6所示的环形带用于图1所示的结构中时,才可能出现本申请要解决的限制带的收缩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图2-4已经给出采用其他形式的环形凹陷或环形带就能够避免产生需要限制带收缩的技术问题,因而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向,说明为阀设置止挡件以限制带的收缩不是本领域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1-3提供的技术方案都未提及为环形带设置止挡件以限制带的收缩,且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与此相反的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14也具备创造性,相应的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段的记载,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环形带由具有重叠的第一端和第二端的条形成”;2)对比文件1的结构客观上存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限制环形带过度收缩”的技术问题,而设置一个止挡件限制带过度收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该技术手段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止回阀整合入电磁阀以简化液压系统,而该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该阀装置还具有止挡件,止挡件附连到阀体和环形带之一,用于限制带的收缩”,而环形带6在收缩时容易从环形槽5中脱离出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且容易意识到的,从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止挡件”以限制带的收缩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7,1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替换;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阀装置具有通向孔的第二端口,可滑动地接纳在孔中并选择性地控制流体在第一流体端口与第二流体端口之间流动的阀芯;2)环形带还包括靠近第二端的止挡件,且止挡件适于与第一端接合以限制所述带的尺寸的减小,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环形带6在收缩时容易从环形槽5中脱离出来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且容易意识到的,从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止挡件”以限制带的收缩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替换;从属权利要求19、20、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5-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客观上并不必然存在“环形带从环形凹陷中脱离出来”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3都未给出设置止挡件以阻止环形带脱离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比文件1中图2所示的环形凹陷结构和图3-4所示的环形带结构已经能够从客观上解决“环形带从环形凹陷中脱离出来”的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是采用图2-4所示的结构来防止环形带从环形凹陷中脱离出来,而不是采用对比文件1-3都未提及的止挡件的结构。综上,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2年0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说明书第1-47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11(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1要求保护一种阀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阀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段至第33段和附图1-6):包括阀套1(相当于本申请的阀体),阀套1具有带有环形槽5(相当于本申请的环形凹陷)的孔3并具有通向环形槽5的孔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流体端口);该阀装置还具有环形带6,环形带6由具有第一端15和与之相对的第二端16的条形成,其中有利的,第一端15和第二端16相互重叠(参见说明书第27段),环形带6置于环形槽5中并具有正常状态,在该正常状态,环形带6关闭环形槽5与孔2之间的流体连通(参见图1),其中,孔2的压力介质的压力使环形带6弯曲变形尺寸收缩,由此提供了流体从孔2到环形槽5的流动路径。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该阀装置还具有止挡件,止挡件附连到阀体和环形带之一,用于限制带的收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环形带从环形凹陷中脱离出来。
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的环形带6受到周向的来自多个孔2的流体压力作用,并且环形带6具有弹性,两端可以有重叠,在压力流体的作用下,其也会产生周向收缩,打开孔2到环形槽5的流体路径,并且流体压力过大时,环形带6过度收缩可能导致环形带6脱离环形槽5或者回弹不能关闭孔2到环形槽5的流动路径,因而环形带的过度收缩会导致止回阀失效是对比文件1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且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普遍知晓。而通过设置一个止挡件来限制过度收缩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容易想到在阀体和环形带之一上设置止挡件;而且,根据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止回阀整合入电磁操纵阀以简化液压系统的连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其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将止回阀整合入电磁操纵阀以简化液压系统的连接,但是在独立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对于止挡件的结构和技术效果都有相应的记载,即设置止挡件且止挡件附连到阀体和环形带之一以用于限制带的收缩为本申请的改进内容之一。2)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1和附图5-6所示的技术方案,在环形套1内部设置有环形凹槽5,在环形凹槽5内设置有环形带6,来自孔2的流体压力推开环形带6以打开孔2到孔3的流动路径,对比文件1并未在说明书中提及来自孔2的流体压力过大时环形带6会产生过度收缩并从环形凹槽5内脱离出来。而且,环形带6是否会从环形凹槽5内脱离出来与来自孔2的流体压力大小、环形带6的弹性大小以及环形凹槽5的深度都相关,因而环形带容易从环形凹槽中脱离出来进而导致止回阀失效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对比文件1的结构必然客观存在的,也即环形带过度收缩会导致止回阀失效的技术问题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可以预见的技术问题。3)即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容易预见到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附图2和附图3-4的示例则分别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具体为:在图2中,环形凹陷7设置于环形套1外圆周,并在环形套1外圆周设置一个辅助套8以限制环形凹陷7,从而当设置于环形凹陷7内部的环形带6在流体压力作用下过度收缩或过度膨胀时,分别有环形套1的外壁及辅助套8的内壁限制其变形以防止其从环形凹槽内脱离出来,可见,对比文件1通过阀体的具体结构使得环形带的收缩空间有限,并未给出通过改进环形带结构以防止其过度收缩的任何启示;在附图3-4中,在环形带6上开设弹性舌片11,弹性舌片11正对孔2,使得在流体压力作用下,环形带6的弹性舌片11会发生变形以打开流动路径,此时环形带6并不需要产生过多的形变,也就不存在环形带6会过度收缩的问题。可见,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2-4所示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环形带容易从环形凹陷中脱离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的是在环形凹陷的设置位置及环形带结构本身进行改进,而不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的止挡件限制环形带过度收缩。4)另外,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在阀体和环形带之一上设置止挡件以限制环形带收缩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在阀体和环形带之一上设置止挡件以限制环形带收缩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3相应的也具备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阀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阀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段至第33段和附图1-6):包括具有孔3的阀套1(相当于本申请的阀体),阀套1具有带有环形槽5(相当于本申请的环形凹陷)、通向环形槽5的孔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流体端口);该阀装置还具有环形带6,环形带6由具有第一端15和与之相对的第二端16的条形成,其中有利的,第一末端15和第二末端16相互重叠(参见说明书第27段),环形带6置于环形槽5中并具有正常状态,在该正常状态,环形带6关闭环形槽5与孔2之间的流体连通(参见图1),其中,孔2的压力介质的压力使环形带6弯曲变形尺寸收缩,由此提供了流体从孔2到环形槽5的流动路径。
将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环形带还包括靠近第二端的止挡件,且止挡件适于与第一端接合以限制所述带的尺寸的减小;(2)阀装置具有通向孔的第二端口,可滑动地接纳在孔中并选择性地控制流体在第一流体端口与第二流体端口之间流动的阀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环形带从环形凹陷中脱离出来及实现在不同端口之间流体的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控液压阀18(相当于本申请的阀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段至第33段和附图1-3):电控液压阀18具有阀体20,阀体20上有孔21,孔21具有环形凹陷29,通向环形凹陷29的入口28(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流体端口),还具有通向孔21的第一和第二工作端口30、3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端口);电控液压阀18还具有阀芯44,阀芯44在阀体20的孔21中滑动并选择性的控制流体在入口28与第一和第二工作端口30、32之间流动。
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控制流体在不同的端口之间流动,从而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能够找到技术启示以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的理由,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3公开,不能由对比文件1-3得到直接的技术启示,且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4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由于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15-23相应的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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