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方法和支付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方法和支付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50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678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50388.8
申请日:2014-07-22
复审请求人:王彬 陈炤博 朱盛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阳雪
合议组组长:马雅凡
参审员:程琼
国际分类号:G06Q20/16,G06Q20/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50388.8,名称为“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方法和支付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彬。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CN 103366269 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付款用户和收款用户已经注册;表情符号预设在应用程序上;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信息给服务器;②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信息。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②由对比文件4(CN 101324941 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7日)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由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5(CN 101013943 A,公开日2007年08月08日)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10是与权利要求1-2、5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已注册的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的付款用户信息、预设在所述客户端的应用程序上的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信息,以及已注册的收款用户的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服务器;
b.所述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预先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并将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所述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器包括应用子服务器和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
其中,所述已注册的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信息以及所述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应用子服务器;所述应用子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并将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在线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表情符号信息为代表支付请求的表情符号和支付金额信息的组合,或者为代表支付请求和特定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在线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与所述付款用户的用户ID进行关联,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与所述收款用户的用户ID进行关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在线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付款客户端通过应用程序与收款客户端进行通信交互;当已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通过所述付款客户端登陆所述应用程序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通过所述付款用户的所述用户ID从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得到与该付款用户的所述用户ID相关联的所述表情符号,并对预设在所述应用程序上的所述表情符号进行更新;所述付款用户通过在所述客户端的所述应用程序上选择更新后的所述表情符号发送给应用子服务器实现支付。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在线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完成支付后,所述银行支付网关将支付结果发送至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
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将支付结果发送给应用子服务器;
所述应用子服务器将所述支付结果发送给所述收款客户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在线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应用子服务器对所述付款用户信息、所述表情符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按协定规则进行信息加密,并将具有加密后的所述付款用户信息、所述表情符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发送至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且
所述付款客户端通过图像获取装置获取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并将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发送给所述应用子服务器,所述应用子服务器收到所述生物特征信息以后转发给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通过预定算法将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处理并转化为与所述用户对应的所述表情符号,并存储与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中。
8. 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银行支付网关,与银行端接口进行交互;
服务器,与银行支付网关实现交互;
付款客户端,与所述服务器进行交互;
其中,已注册的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的付款用户信息、预设在所述客户端的应用程序上的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和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信息以及已注册的收款用户的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预先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并将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所述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在线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包括分别应用子服务器和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
其中,所述已注册的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信息以及所述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应用子服务器;所述应用子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并将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所述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在线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收款客户端,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进行交互;
所述付款客户端通过应用程序与所述收款客户端进行通信交互;当已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通过所述付款客户端登陆所述应用程序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通过所述付款用户的用户ID从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得到该与该付款用 户的用户ID相关联的所述表情符号,并对预设在所述应用程序上的所述表情符号进行更新;所述付款用户通过在所述客户端的所述应用程序上选择更新后的所述表情符号发送给应用子服务器实现支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不同的是在整个实际支付过程中与收款客户端没有交互;本申请的支付交互过程与对比文件3不一致,即付款客户端->服务器->银行网关->收款用户;而对比文件3是第一用户->第二用户->第一用户->电子支付平台->第二用户;
(2)对比文件3需要在整个操作的第一步先获取二维码支付凭证,因此,本申请比对比文件3的交互步骤更少;本申请的方案在支付时无需向外界获取任何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安全隐患相对较低,无需二维码的拍照或扫描设备,对设备硬件要求更低;
(3)对比文件4公开的支付代码是由支付代码管理单元生成的,其并不是预存在支付者的应用程序上的代表支付请求和金额的表情符号;并且,对比文件3的方案是由支付方先获取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才进行后续操作,对比文件4是先预定支付,再由支付管理单元生成用于支付的支付代码,两者在操作步骤的顺序上是不同,因此,不具备结合启示;
(4)本申请进一步限定了如何根据不同的用户对预存的表情符号进行更新,其能够实现表情符号的个性化,提高支付的安全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方法,其特生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已注册的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的付款用户信息、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信息以及已注册的收款用户的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服务器;
b.所述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预先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并将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所述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所述服务器包括应用子服务器和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
其中,所述已注册的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信息以及所述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应用子服务器;所述应用子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并将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所述表情符号信息为代表支付请求的表情符号和支付金额信息的组合,或者为代表支付请求和特定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
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与所述付款用户的用户ID进行关联,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与所述收款用户的用户ID进行关联;
所述付款客户端通过应用程序与收款客户端进行通信交互;当已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通过所述付款客户端登陆所述应用程序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通过所述付款用户的所述用户ID从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得到与该付款用户的所述用户ID相关联的所述表情符号,并对预设在所述应用程序上的所述表情符 号进行更新;所述付款用户通过在所述客户端的所述应用程序上选择更新后的所述表情符号发送给应用子服务器实现支付;
在完成支付后,所述银行支付网关将支付结果发送至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
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将支付结果发送给应用子服务器;
所述应用子服务器将所述支付结果发送给所述收款客户端。
所述应用子服务器对所述付款用户信息、所述表情符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按协定规则进行信息加密,并将具有加密后的所述付款用户信息、所述表情符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发送至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
2. 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银行支付网关,与银行端接口进行交互;
服务器,与银行支付网关实现交互;
付款客户端,与所述服务器进行交互;
其中,已注册的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的付款用户信息、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和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信息以及已注册的收款用户的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预先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并将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所述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所述服务器包括分别应用子服务器和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
其中,所述已注册的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信息以及所 述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应用子服务器;所述应用子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并将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所述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收款客户端,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进行交互;
所述付款客户端通过应用程序与所述收款客户端进行通信交互;当已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通过所述付款客户端登陆所述应用程序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通过所述付款用户的用户ID从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得到该与该付款用户的用户ID相关联的所述表情符号,并对预设在所述应用程序上的所述表情符号进行更新;所述付款用户通过在所述客户端的所述应用程序上选择更新后的所述表情符号发送给应用子服务器实现支付。”
复审请求人继续于2018年12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其具体意见与提复审请求时相同,同时,增加了附件1用于指出二维码安全隐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比本申请在支付流程上仅仅是多了“第一用户->第二用户”的过程,即第一用户先从第二用户获取支付信息的过程;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6段,附图1和4),付款客户端与收款客户端分别通过应用服务器或应用子服务器实现通讯连接,同时,本申请并未记载付款客户端在步骤a之前是如何获得收款用户收款信息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常的手段为付款方通过交易服务器间接获取收款信息或者直接从收款方获取收款信息,因此,本申请的方案在实施时,在步骤a之前也必然需要先获取收款方的信息,这就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与收款方进行交互,所以,本申请并非与收款端没有任何交互;
(2)首先,在支付领域,电子支付凭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对比文件3中使用了二维码作为电子支付凭证,对比文件4中使用了支付代码作为电子支付凭证,虽然这些电子支付凭证的载体不同,但是其所起到的作用均是用于支付操作的凭证;其次,付款方获取收款方信息存在多种方式,如面对面付款时的扫描收款方二维码、收款方将收款方账户发送给付款方、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付款方提供收款方信息等,这都是移动支付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仅仅是使用了其中一种常规的扫描二维码获取支付信息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支付交易的情况,设置多种支付方式,因此,在本申请并未限定付款用户获取收款用户信息的具体手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该方法时采用合适的手段,这是显而易见的;
(3)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所述“表情符号”为(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7段):“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通过预定算法将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处理并转化为与所述用户对应的表情符号,并存储于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中”,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为“表情符号”表示包含了付款方身份信息的一组特殊符号,同样地,对比文件4公开了这样一组代码的生成方法:“步骤105,冻结支付额,支付单元按支付者的支付方式,冻结支付者的支付款或者支付等价符、信用额度、透支额度等支付额度。步骤106,生成支付代码,支付代码管理单元生成支付代码,生成的支付代码不属于已存在的未注销支付代码集合。”“步骤201,接收支付代码”“步骤202,核实支付代码是否确实、有效”“步骤203,核实请求者是否有权限完成支付”“步骤204,完成支付”,可见,对比文件4的支付代码与本申请同样是由服务器生成,并且是唯一的用于代表用户支付请求和金额的一组代码;因此,对比文件4的支付代码与本申请的表情符号具有相同的支付功能;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来实现了本申请的表情符号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使用对比文件4的支付代码的形式来改进对比文件3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这是显而易见的;
(4)本申请更新用户对应的表情符号的方法是通过获取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来实现的,在对比文件3和4分别公开了二维码电子凭证是专用的、支付代码是唯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使用特殊编码来表示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信息,而对比文件5进一步公开了一种利用指纹细节特征点绑定/恢复密钥的方法,并公开了使用用户生物特征来得到密钥的方法,即使用用户生物特征得到与用户相关的特殊编码,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使用该方法来为对比文件3的方案使用用户生物特征信息来生成代表用户支付信息的特殊编码,这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张晨阳:推动国际通行电子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发展”,http://zhuanti.cebnet.com.cn/20130813/100836460.html,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3日)、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应为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应为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更安全的付款交易;(2)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并没有给出将其用于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该区别技术特征也非本领域中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3)权利要求1是一种操作简单,支付转换率较高的,安全快捷的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方法,因而相对于上述三篇文件也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言,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基于相似的理由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 103366269 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张晨阳:推动国际通行电子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发展”, http://zhuanti.cebnet.com.cn/20130813/100836460.html,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3日;
对比文件5:CN 101013943 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8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快捷支付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0]-[0103]段):第一用户设备110为第一用户(即支付方)的操作设备,其可以为移动终端、PC机等,第二用户设备120为第二用户(即收款方)提供服务的设备,其可以为一个信息交互平台的后台服务器、网站服务器和移动终端等,电子支付平台130与银行服务器140之间通过银行的支付前置接口相连;步骤201、第一用户获取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的信息至少包括支付相关信息,所述支付相关信息与第二用户的相关信息(相当于收款用户的收款用户信息;)以及支付金额信息对应(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的信息);当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的信息中还包括第一用户的相关信息时,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为专用支付凭证(相当于付款用户的付款用户信息);步骤202、所述第一用户将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发送至电子支付平台,以向所述第二用户进行电子支付(相当于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此处服务器相当于应用子服务器,也即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信息以及所述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应用子服务器);支付相关信息中还可以包括程序相关信息,用于确定第一用户进行支付相关操作的应用程序;步骤203、所述电子支付平台验证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是否有效;步骤204、当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有效时,所述电子支付平台根据所述支付相关信息和所述支付相关信息与第二用户的相关信息以及支付金额信息的对应关系,向所述第二用户进行支付;当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为专用凭证时,电子支付平台根据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中的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支付相关信息,查询与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对应的第一用户的帐号信息和第二用户的帐号信息(相当于b.所述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此处服务器为应用子服务器,也即,应用子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电子支付平台根据查询到的第一用户的帐号信息和第二用户的帐号信息,通过银行的支付前置接口向第二用户进行支付(相当于将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所述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当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为专用凭证时,电子支付平台根据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中的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支付相关信息,查询与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对应的第一用户的帐号信息和第二用户的帐号信息;所述支付相关信息与第二用户的相关信息以及支付金额信息对应;第二用户的相关信息可以包括第二用户的身份信息(例如:用户ID)(相当于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与所述付款用户的用户ID进行关联,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与所述收款用户的用户ID进行关联);
对应步骤304,个人用户B通过微信将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发送给个人用户A,使得个人用户A获得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相当于付款客户端通过应用程序与收款客户端进行通信交互);
电子支付平台向第二用户发送付款成功确认信息(相当于在完成支付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将所述支付结果发送给所述收款客户端);
为了保证安全性,支付相关信息可采用加密的方式进行传输。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付款用户和收款用户已经注册;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服务器;(2)服务器包括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表情符号信息为代表支付请求的表情符号和支付金额信息的组合,或者为代表支付请求和特定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当已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通过所述付款客户端登陆所述应用程序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通过所述付款用户的所述用户ID从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得到与该付款用户的所述用户ID相关联的所述表情符号,并对预设在所述应用程序上的所述表情符号进行更新;所述付款用户通过在所述客户端的所述应用程序上选择更新后的所述表情符号发送给应用子服务器实现支付;完成支付后将结果发送至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再由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转发给应用子服务器;(3)应用子服务器对所述付款用户信息、所述表情符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按协定规则进行信息加密,并将具有加密后的所述付款用户信息、所述表情符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发送至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
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付款交易的安全性。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电子支付平台存储了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的账号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提前完成付款用户和收款用户的注册;其次,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第一用户进行支付相关操作的应用程序,以及通过微信窗口将电子凭证发送到微信的电子支付平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应用程序开发的常规知识,能够在发送电子凭证等信息时使用应用程序存储和通过接口发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8段):目前我们已经设计完成了国际通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主要是信用符号,它叫HAP,不仅是每一个人唯一的信用符号,还属于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支付空间平台,当我们的用户拥有属于自己的支付符号和支付空间时,哪怕在上班路边报亭买报纸,就可以读取HAP符号进行支付,同时我们的银行不参与用户的前台交易,只负责后台资金的转移,对于HAP用户可以实现实时支付,同时银行减少了中途资金流动的风险,避免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建立个性化支付符号来实现交易的启示,通过个性化的符号很容易想到采用个人的人脸、表情、虹膜、指纹、手纹等作为自己的支付符号,将其表示为包括支付相关的信息。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的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提到的个性化支付符号如表情符号来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信息的组合,或者代表支付请求和特定支付金额信息的组合。
而且采用特定的服务器来存储个性化支付符号如表情符号,对其进行预先设定并进行一定频率的更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存储的常用手段。而采用特定的表情符号子服务器进行存储时,必然存在与应用子服务器进行信息交互,通过用户ID进行表情符号的提取、更新以及发送操作,以及支付完成时通过表情符号子服务器将支付结果转发给应用子服务器从而转发给收款客户端,均是数据走向的必备流程。
关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利用指纹细节特征点绑定和恢复密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行-第7页26行,说明书附图1-2):图2公开了生物认证-密钥产生、捆绑模式,其中采集生物特征步骤相当于公开了通过图像获取装置获取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引入用户秘密的原因是为了增强密钥的保护措施,类似于用户生物特征认证与口令认证相结合,必须两者都通过才可重构密钥,任何单个认证因素遭到破坏都不会引起密钥的泄露;我们用F表示指纹模板中细节点平面坐标的集合;另外构造一个干扰集合C,来保护真实集合G的安全;我们将两个集合元素充分随机混合后,形成一个列表VL;加密时使用一个函数将Secret变换成数串,其长度是AES支持的标准长度,如128位,192位或256位等,这个函数一般可以采用Hash函数。这个数串可以作为密钥K,去加密密钥绑定阶段形成的队列{VL,ES},则: EP=E({VL,ES},K)(相当于通过预定算法将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处理并转化为与所述用户对应的信息)。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信息的安全性而增加了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的情况下,采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结合用户生物特征提高信息安全性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个性化支付符号得到对支付信息、表情符号信息按预定规则加密,并将其发送至表情符号子服务器中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通过表情符号的在线支付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快捷支付的方法、设备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0]-[0103]段):第一用户设备110为第一用户(即支付方)的操作设备(相当于付款客户端,与所述服务器进行交互),其可以为移动终端、PC机等,第二用户设备120为第二用户(即收款方)提供服务的设备,其可以为一个信息交互平台的后台服务器、网站服务器和移动终端等,电子支付平台130与银行服务器140之间通过银行的支付前置接口相连(相当于服务器,与银行支付网关实现交互;银行支付网关,与银行端接口进行交互);步骤201、第一用户获取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的信息至少包括支付相关信息,所述支付相关信息与第二用户的相关信息(相当于收款用户的收款用户信息;)以及支付金额信息对应(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的信息);当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的信息中还包括第一用户的相关信息时,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为专用支付凭证(相当于付款用户的付款用户信息);步骤202、所述第一用户将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发送至电子支付平台,以向所述第二用户进行电子支付(相当于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信息发送至服务器,此处服务器相当于应用子服务器,也即付款用户通过付款客户端将所述付款用户信息以及所述收款用户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至应用子服务器);支付相关信息中还可以包括程序相关信息,用于确定第一用户进行支付相关操作的应用程序;步骤203、所述电子支付平台验证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是否有效;步骤204、当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有效时,所述电子支付平台根据所述支付相关信息和所述支付相关信息与第二用户的相关信息以及支付金额信息的对应关系,向所述第二用户进行支付;当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为专用凭证时,电子支付平台根据所述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中的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支付相关信息,查询与第一用户身份信息和第二用户身份信息对应的第一用户的帐号信息和第二用户的帐号信息(相当于所述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此处服务器为应用子服务器,也即,应用子服务器收到所述付款用户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信息后,获取所述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用于收款的信息);电子支付平台根据查询到的第一用户的帐号信息和第二用户的帐号信息,通过银行的支付前置接口向第二用户进行支付(相当于将所述付款用户的用于支付的信息和所述收款用户的用于收款的信息发送至银行支付网关,从而实现向所述收款用户进行支付);
电子支付平台向第二用户发送付款成功确认信息(相当于收款客户端,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进行交互);
对应步骤304,个人用户B通过微信将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发送给个人用户A,使得个人用户A获得二维码电子支付凭证(相当于付款客户端通过应用程序与收款客户端进行通信交互)。
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付款用户和收款用户已经注册;信息通过应用程序接口发送信息至服务器;(2)服务器包括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表情符号信息为代表支付请求的表情符号和支付金额信息的组合,或者为代表支付请求和特定支付金额的表情符号;当已注册的所述付款用户通过所述付款客户端登陆所述应用程序后,所述应用子服务器通过所述付款用户的所述用户ID从所述表情符号支付子服务器得到与该付款用户的所述用户ID相关联的所述表情符号,并对预设在所述应用程序上的所述表情符号进行更新;所述付款用户通过在所述客户端的所述应用程序上选择更新后的所述表情符号发送给应用子服务器实现支付。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得出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付款交易的安全性。
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电子支付平台存储了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的账号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提前完成付款用户和收款用户的注册;其次,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第一用户进行支付相关操作的应用程序,以及通过微信窗口将电子凭证发送到微信的电子支付平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应用程序开发的常规知识,能够在发送电子凭证等信息时使用应用程序存储和通过接口发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正文第8段):目前我们已经设计完成了国际通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主要是信用符号,它叫HAP,不仅是每一个人唯一的信用符号,还属于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支付空间平台,当我们的用户拥有属于自己的支付符号和支付空间时,哪怕在上班路边报亭买报纸,就可以读取HAP符号进行支付,同时我们的银行不参与用户的前台交易,只负责后台资金的转移,对于HAP用户可以实现实时支付,同时银行减少了中途资金流动的风险,避免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建立个性化支付符号来实现交易的启示,通过个性化的符号很容易想到采用个人的人脸、表情、虹膜、指纹、手纹等作为自己的支付符号,将其表示为包括支付相关的信息。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与所述付款用户关联的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的信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提到的个性化支付符号如表情符号来代表支付请求和支付金额信息的组合,或者代表支付请求和特定支付金额信息的组合。
而且采用特定的服务器来存储个性化支付符号如表情符号,对其进行预先设定并进行一定频率的更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存储时采用的手段。而采用特定的表情符号子服务器进行存储时,必然存在与应用子服务器进行信息交互,通过用户ID进行表情符号的提取、更新以及发送操作是数据走向的必备流程。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本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建立个性化支付符号来实现交易的启示,通过个性化的符号很容易想到采用个人的人脸、表情、虹膜、指纹、手纹等作为自己的支付符号,将其表示为包括支付相关的信息;对比文件5公开了为提高信息的安全性而增加了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对支付信息进行加密的情况下,采用对比文件5公开的结合用户生物特征提高信息安全性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个性化支付符号得到对支付信息、表情符号信息按预定规则加密,并将其发送至表情符号子服务器中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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