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刷和信息处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牙刷和信息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44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71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63510.8
申请日:2015-02-0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志昕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韩鲜萍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63510.8,名称为“牙刷和信息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628315A,公开日为2005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4305711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确定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牙刷被使用。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刷牙过程中,刷牙时长、频率等是自启动项,牙刷使用的过程中传感器获取用户的实时信息;也就是说这些传感器在牙刷被使用时进行自动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以通过牙刷的电开关按钮或者刷头和刷柄之间是否电连接来确定牙刷是否处于工作状态,因此,在刷柄上设置确定单元用于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本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CN102665599A)还公开了(说明书第0010-0019段)利用电容开关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的方法:当牙刷靠近口腔,电路电容改变从而启动牙刷;可知,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的附加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12-20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7;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牙刷,包括:
杆体;
刷头;位于所述杆体的一端;
确定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
第一通信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连接,并从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数据信息;
输出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所述数据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刷,还包括:
信息记录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
消息获取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该提示消息是用于引导牙刷的使用的消息,
其中,所述输出单元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所述提示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信息记录单元包括如下器件中的至少一个:
运动检测器,用于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记录该牙刷的运动次数;
计时器,用于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记录该牙刷的工作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消息获取单元包括:
第一比较器,用于将所述运动次数与一预设次数相比较;
第二比较器,用于将所述工作时间与第一预设时间相比较;
生成单元,用于在所述运动次数小于所述预设次数生成第一提示消息、或者在所述工作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时生成第二提示消息。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信息记录单元记录所述牙刷从第一次工作开始后的总时间,
所述消息获取单元包括第三比较器,用于将所述总时间与第二预定时间相比较,
所述生成单元在所述总时间大于所述第二预定时间时生成用于提示更换牙刷的第三提示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输出单元包括如下器件中的至少一个:
震动器,用于以震动方式输出所述消息获取单元所生成的提示消息;
扬声器,用于以语音方式输出所述消息获取单元所生成的提示消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是云服务器或智能手机,
所述第一通信单元从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包括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输出单元包括第二通信模块,该第二通信模块用于将所述数据信息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以由该第二电子设备呈现所述数据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反射环境中的光线、并能够显示从所述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牙刷,其中,当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在将所述数据信息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之前,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用于启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唤醒消息。
1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牙刷,该牙刷包括杆体和位于所述杆体的一端的刷头,该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连接,并从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数据信息;
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
在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数据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还包括:
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
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该提示消息是用于引导牙刷的使用的消息,
其中,所述输出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输出所生成的提示消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牙刷包括运动检测器和计时器中的至少一个,所述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包括如下步骤中的至少一个:
利用运动检测器记录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的运动次数;
利用计时器记录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的工作时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
在所述工作信息包括所述运动次数的情况下,所述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包括:将所述运动次数与一预设次数相比较,在所述运动次数小于所述预设次数时生成第一提示消息;
在所述工作信息包括所述运动时间的情况下,所述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包括:将所述工作时间与第一预设时间相比较,在所述工作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时生成第二提示消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包括:记录所述牙刷从第一次工作开始后的总时间,
所述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包括:将所述总时间与第二预定时间相比较,并且在所述总时间大于所述第二预定时间时生成用于提示更换牙刷的第三提示消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输出数据信息包括如下步骤中的至少一个:
以震动方式输出所获取的提示消息;
以语音方式输出所获取的提示消息。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是云服务器或智能手机,所述从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数据信息包括:从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作为所述数据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输出数据信息包括将所述数据信息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以由该第二电子设备呈现所述数据信息。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反射环境中的光线、并能够显示从所述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输出数据信息还包括,在将所述数据信息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之前,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用于启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唤醒消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中,仅仅公开了数据传输模块向客户端传送与刷牙有关的检测数据(例如刷牙时长、牙刷使用 时间、刷牙平均力),从而建立口腔数据库。然而,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公开数据传输模块从客户端接收任何数据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数据传输模块”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通信单元”。 (2)对比文件2中数据传输模块输出的信息是通过传感器、摄像头等获取的刷牙过程中的检测数据,即,输出的信息是根据智能牙刷内部获取的信息和存储信息产生的,并不是从客户端接收的,因此,数据传输模块输出的信息必然与数据传输模块从客户端接收的信息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输出单元输出的数据信息就是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而不是自身产生的,输出单元输出的数据信息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是相同的。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数据传输模块”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单元”。(3)从属权利要求7和9的附加特征也使得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3段):数据传输模块,位于刷柄上,用于牙刷装置和用户客户端如手机(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和共享(实现输入和输出),用户将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数据传输模块输入,同时将建议的刷牙习惯信息输入,控制器的存储器会存储输入信息;所述显示模块一个显示屏,显示屏用于显示刷牙信息,包括用户基本信息;用户刷牙过程中,将关键信息显示在显示屏上,同时检测数据通过位于刷柄上的数据传输模块传给客户端(相当于输出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在所述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所述数据信息);这里,用户的个人信息就是从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2)权利要求7限定了除了与刷牙有关的信息之外,从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还可以包括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然而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权利要求9限定了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反射环境中的光线、并能够显示从所述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无背光显示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设备,使用上述设备作为第二电子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综上,申请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6,12,16的附加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5,7-10,13-15,17-20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5,7-10,13-15,17-2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原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17的部分附加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牙刷,包括:
杆体;
刷头;位于所述杆体的一端;
确定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
第一通信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连接,并从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
输出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所述第一通信单元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刷,还包括:
信息记录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
消息获取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该提示消息是用于引导牙刷的使用的消息,
其中,所述输出单元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所述提示消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信息记录单元包括如下器件中的至少一个:
运动检测器,用于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记录该牙刷的运动次数;
计时器,用于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记录该牙刷的工作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消息获取单元包括:
第一比较器,用于将所述运动次数与一预设次数相比较;
第二比较器,用于将所述工作时间与第一预设时间相比较;
生成单元,用于在所述运动次数小于所述预设次数生成第一提示消息、或者在所述工作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时生成第二提示消息。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信息记录单元记录所述牙刷从第一次工作开始后的总时间,
所述消息获取单元包括第三比较器,用于将所述总时间与第二预定时间相比较,
所述生成单元在所述总时间大于所述第二预定时间时生成用于提示更换牙刷的第三提示消息。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输出单元包括如下器件中的至少一个:
震动器,用于以震动方式输出所述消息获取单元所生成的提示消息;
扬声器,用于以语音方式输出所述消息获取单元所生成的提示消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是云服务器或智能手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输出单元包括第二通信模块,该第二通信模块用于将所述数据信息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以由该第二电子设备呈现所述数据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牙刷,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反射环境中的光线、并能够显示从所述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牙刷,其中,当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在将所述数据信息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之前,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用于启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唤醒消息。
1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牙刷,该牙刷包括杆体和位于所述杆体的一端的刷头,该信息处理方法包括:
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连接,并从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数据信息,所述数据信息包括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
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
在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还包括:
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
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该提示消息是用于引导牙刷的使用的消息,
其中,所述输出所述数据信息包括输出所生成的提示消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牙刷包括运动检 测器和计时器中的至少一个,所述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包括如下步骤中的至少一个:
利用运动检测器记录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的运动次数;
利用计时器记录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的工作时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
在所述工作信息包括所述运动次数的情况下,所述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包括:将所述运动次数与一预设次数相比较,在所述运动次数小于所述预设次数时生成第一提示消息;
在所述工作信息包括所述运动时间的情况下,所述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包括:将所述工作时间与第一预设时间相比较,在所述工作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时生成第二提示消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包括:记录所述牙刷从第一次工作开始后的总时间,
所述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包括:将所述总时间与第二预定时间相比较,并且在所述总时间大于所述第二预定时间时生成用于提示更换牙刷的第三提示消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输出数据信息包括如下步骤中的至少一个:
以震动方式输出所获取的提示消息;
以语音方式输出所获取的提示消息。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是云服务器或智能手机。
18.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输出数据信息包括将所述数据信息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以由该第二电子设备呈现所述数据信息。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够反射环境中的光线、并能够显示从所述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信息处理方法,其中,所述输出数据信息还包括,在将所述数据信息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之前,向第二电子设备发送用于启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唤醒消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仅仅公开了通过数据传输模块(第一通信单元)输入与刷牙有关的信息(例如刷毛型号、个人基本信息、建议的刷牙习惯)。然而,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公开数据传输模块(第一通信单元)从客户端(第一电子设备)接收任何包括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的这样的与刷牙无关的数据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数据传输模块”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通信单元”;“数据传输模块”并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单元”;对比文件2中涉及的信息都是与刷牙有关的信息,在刷牙时获得或分析得到的实时数据,不需要从外部获取与刷牙无关的数据,这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利用牙刷从外部第一电子设备获取、向用户推送的例如天气信息、日程信息、交通信息等提高刷牙的乐趣的信息完全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申请日2015年02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4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2:CN104305711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牙刷,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牙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智能牙刷装置由刷头1和刷柄2(相当于杆体)组成,所述刷头1和刷柄2之间为滑动连接,便于根据个人使用牙刷习惯调节牙刷装置长度(相当于刷头,位于杆体的一端)。
在刷头1和刷毛体3之间,安装有压力传感器6,压力传感器固定在刷头1上;所述刷毛体3中间安装刷毛处为软弹性材料,在用户刷牙时,由于刷毛受力,软弹性材料会发生形变,压力传感器便可以检测到压力变化(相当于确定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
所述数据传输模块包含一个数据接口10和无线发射器,用于牙刷装置与用户客户端,如手机、平板、笔记本、数字电视、智能机顶盒、个人医疗数据库进行数据传输和共享;用户将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数据传输模块输入,同时将建议的刷牙习惯信息输入,控制器的控制电路会存储输入信息。
用户刷牙过程中可以选择启动摄像头实时检测,而刷牙时长、牙刷使用频率、牙膏量等是自启动项,传感器获取的用户刷牙信息将会通过控制电路传输给控制器,便于控制器根据获取信息和存储信息对比做出逻辑控制与信息反馈,如语音模块提示用户刷牙时长未到、力度过大、牙膏量不足,同时将关键信息显示在显示屏上,让用户从视觉、听觉和触觉三个方面都得到感知和反馈。同时,检测数据通过数据传输模块后期传到客户端,建立口腔数据库,通过手机专用“牙卫士”软件分析给出饮食建议、口腔数据建立、牙齿健康信息播报等(相当于输出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所述第一通信单元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数据信息包括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需求来显示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比如当需要显示牙刷工作状态时直接显示牙刷工作的参数信息;或是如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当需要判断牙刷使用是否合理时,通过将实时采集的数据信息与预先存储的标准信息相比对,输出一个判断结果信息;或是当需要直接显示客户端发来的信息时,比如用户感兴趣的各种信息,直接将从客户端接收的信息进行显示,这些均是本领域中惯用的手段。而用户出行需要了解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使得智能牙刷可以接收并显示用户需要的出行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从客户端接收的需要直接显示的信息直接显示出来,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手柄中的控制器电路(相当于记录单元),能够累计牙刷的使用时间或刷牙平均力等信息(相当于信息记录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记录与所述牙刷的工作相关的工作信息);手柄上设置有显示模块(相当于消息获取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显示刷牙信息,包括用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刷牙时长等,语音模块包含音频存储和输出器,当控制器发出信号,可音频输出提醒用户,比如时长不够,用力过大等(相当于用于获取基于所述工作信息生成的提示消息,该提示消息是用于引导牙刷的使用的消息);牙刷使用的过程中传感器获取用户的实时信息;也就是说这些传感器在牙刷被使用时进行自动检测和反馈提示(相当于所述输出单元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所述提示消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限定的计时器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控制电路中包含计时器和定时器,用于牙刷使用计时功能(相当于计时器,用于在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记录该牙刷的工作时间)。而使用传感器检测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在口腔中的运动次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限定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控制电路中包含计时器和定时器,用于牙刷使用计时功能;控制器根据存储信息和获取信息进行比较并作出反馈,提示用户时长未到等信息(相当于第二比较器,用于将所述工作时间与第一预设时间相比较;在所述工作时间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时生成第二提示消息);在本领域中,使用传感器检测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在口腔中的运动次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运动数据生成提示消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记录电子设备工作的总时长以及通过比较该总时长是否超过一定的阈值来对用户进行相应的提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其限定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说明书第2页第25行):用户刷牙过程中可以选择启动摄像头实时检测,而刷牙时长、牙刷使用频率、牙膏量等是自启动项,传感器获取的用户刷牙信息将会通过控制电路传输给控制器,便于控制器根据获取信息和存储信息对比做出逻辑控制与信息反馈,如语音模块提示用户刷牙时长未到、力度过大、牙膏量不足,同时将关键信息显示在显示屏上,让用户从视觉、听觉和触觉三个方面都得到感知和反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外部客户端可以使手机、平板等(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是智能手机);连接外部云服务器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部客户端可以是手机、平板等;数据传输模块用于牙刷装置和用户客户端如手机(第一电子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和共享。而使用外接的显示设备来显示信息是本领域的一种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限定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显示单元显示从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相当于能够显示从所述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而设备能够反射环境中的光线属于物体的固有属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在本领域中,设备间进行通信需要建立在互联的基础上,必须保证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因此牙刷被使用时,通信模块将数据信息发送到电子设备之前,向电子设备发送用于启动设备的唤醒消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牙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智能牙刷装置由刷头1和刷柄2组成,所述刷头1和刷柄2之间为滑动连接,便于根据个人使用牙刷习惯调节牙刷装置长度(相当于应用于牙刷,该牙刷包括杆体和位于所述杆体的一端的刷头刷头)。
在刷头1和刷毛体3之间,安装有压力传感器6,压力传感器固定在刷头1上;所述刷毛体3中间安装刷毛处为软弹性材料,在用户刷牙时,由于刷毛受力,软弹性材料会发生形变,压力传感器便可以检测到压力变化(相当于确定牙刷是否被使用)。
所述数据传输模块包含一个数据接口10和无线发射器,用于牙刷装置与用户客户端,如手机、平板、笔记本、数字电视、智能机顶盒、个人医疗数据库进行数据传输和共享;用户将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数据传输模块输入,同时将建议的刷牙习惯信息输入,控制器的控制电路会存储输入信息(相当于与第一电子设备进行通信连接,并从该第一电子设备接收数据信息)。
用户刷牙过程中可以选择启动摄像头实时检测,而刷牙时长、牙刷使用频率、牙膏量等是自启动项,传感器获取的用户刷牙信息将会通过控制电路传输给控制器,便于控制器根据获取信息和存储信息对比做出逻辑控制与信息反馈,如语音模块提示用户刷牙时长未到、力度过大、牙膏量不足,同时将关键信息显示在显示屏上,让用户从视觉、听觉和触觉三个方面都得到感知和反馈。同时,检测数据通过数据传输模块后期传到客户端,建立口腔数据库,通过手机专用“牙卫士”软件分析给出饮食建议、口腔数据建立、牙齿健康信息播报等。
同时,检测数据通过数据传输模块后期传到客户端,建立口腔数据库,通过手机专用“牙卫士”软件分析给出饮食建议、口腔数据建立、牙齿健康信息播报等(相当于输出单元,位于所述杆体上,用于在所述确定单元确定牙刷被使用时输出所述第一通信单元从所述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数据信息包括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中的至少一个。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的数据信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不同的需求来显示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比如当需要显示牙刷工作状态时直接显示牙刷工作的参数信息;或是如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当需要判断牙刷使用是否合理时,通过将实时采集的数据信息与预先存储的标准信息相比对,输出一个判断结果信息;或是当需要直接显示客户端发来的信息时,比如用户感兴趣的各种信息,直接将从客户端接收的信息进行显示,这些均是本领域中惯用的手段。而用户出行需要了解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使得智能牙刷可以接收并显示用户需要的出行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从客户端接收的需要直接显示的信息直接显示出来,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手柄中的控制器电路,能够累计牙刷的使用时间或刷牙平均力等信息;手柄上设置有显示模块;用于显示刷牙信息,包括用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刷牙时长等,语音模块包含音频存储和输出器,当控制器发出信号,可音频输出提醒用户,比如时长不够,用力过大等;牙刷使用的过程中传感器获取用户的实时信息;也就是说这些传感器在牙刷被使用时进行自动检测和反馈提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其限定的计时器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控制电路中包含计时器和定时器,用于牙刷使用计时功能。而使用传感器检测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在口腔中的运动次数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限定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控制电路中包含计时器和定时器,用于牙刷使用计时功能;控制器根据存储信息和获取信息进行比较并作出反馈,提示用户时长未到等信息;在本领域中,使用传感器检测牙刷每次运动开始到结束期间在口腔中的运动次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运动数据生成提示消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2,而记录电子设备工作的总时长,以及通过比较该总时长是否超过一定的阈值来对用户进行相应的提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2,其限定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5行-说明书第2页第25行):用户刷牙过程中可以选择启动摄像头实时检测,而刷牙时长、牙刷使用频率、牙膏量等是自启动项,传感器获取的用户刷牙信息将会通过控制电路传输给控制器,便于控制器根据获取信息和存储信息对比做出逻辑控制与信息反馈,如语音模块提示用户刷牙时长未到、力度过大、牙膏量不足,同时将关键信息显示在显示屏上,让用户从视觉、听觉和触觉三个方面都得到感知和反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1,其限定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外部客户端可以使手机、平板等;连接外部云服务器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8、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部客户端可以是手机、平板等;数据传输模块用于牙刷装置和用户客户端如手机之间的数据传输和共享。使用外接的显示设备来显示信息是本领域的一种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9、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其限定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5段以及附图1-3):显示单元显示从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相当于能够显示从所述牙刷接收的数据信息);而设备能够反射环境中的光线属于物体的固有属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8,在本领域中,设备间进行通信需要建立在互联的基础上,必须保证设备处于工作状态,因此牙刷被使用时,通信模块将数据信息发送到电子设备之前,向电子设备发送用于启动设备的唤醒消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数据通过数据传输模块后期传到客户端,建立口腔数据库,通过手机专用“牙卫士”软件分析给出饮食建议、口腔数据建立、牙齿健康信息播报等。可见,对比文件2是公开了从“第一电子设备”接收信息直接显示的方案的。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显示的内容,而用户出行需要了解的信息包括天气信息、日程信息和交通信息等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满足用户了解信息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手机专用“牙卫士”软件中集成天气或是娱乐信息,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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