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中速定性滤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30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417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8659.5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吕慧敏
参审员:赵明
国际分类号:D21H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8659.5,名称为“中速定性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878642A,公布日2015年9月2日)、对比文件2(CN101367020A,公开日2009年2月18日)、对比文件3(CN2522453Y,公告日2002年11月27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中速定性滤纸,其特征在于从滤纸的流进面到流出面为三层结构,所述的三层结构的中间层按重量份数计,包括20-40份的针叶木浆和30-80份的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所述的流进面层按重量份数计,包括10-30份的醋酸纤维和30-60份的亚麻纤维,所述的流出面层按重量份数计,包括10-30份的丙纶纤维和40-80份的竹纤维,所述的流进面层中还包括0.2-2份的防水剂,0.5-2份湿强剂,所述的中间层还包括还包括1-3份分散剂,1-2份湿强剂,所述的流出面层中还包括0.2-2份的防水剂;所述中速定性滤纸中的α-纤维素含量为95%-98%;所述中速定性滤纸总定量为80±4.0g/m2,流入面层定量为20±2g/m2,中间层为30±1g/m2,流出面层为30±2g/m2;
所述的中速定性滤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制备流进面层,按配料量将醋酸纤维和亚麻纤维用纤维疏解机进行疏解,再经过双盘磨浆机在线打磨得到纸浆浆料,再将配方量防水剂和用水稀释的湿强剂慢慢加入到纸浆浆料中,得到成浆,浆料度为14-19°SR,将浆料置于多层流桨箱中的一层通过成形网滤水成形,得到流进面层;
2)制备中间层浆料,按配料量的针叶木浆和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用纤维疏解机进行疏解,再经过双盘磨浆机在线打磨得到纸浆浆料,再将配方量分散剂和用水稀释的湿强剂慢慢加入到纸浆浆料中,得到成浆,浆料度为14-19°SR;
3)制备流出面层浆料,按配料量丙纶纤维和竹纤维用纤维疏解机进行疏解,再经过双盘磨浆机在线打磨得到纸浆浆料,再将配方量分散剂和用水稀释的湿强剂慢慢加入到纸浆浆料中,得到成浆,浆料度为14-19°SR;
3)将步骤2)得到的中间层浆料也置于步骤1中的多层流桨箱,将其浆料慢慢的流入到流进面层进行液固复合,然后脱水成形得到两层复合层;
4)将步骤3)得到的流出面浆料也置于步骤1中的多层流桨箱,将其浆料慢慢的流入到经干燥的两层复合层进行液固复合,然后脱水成形得到三层复合层,进行干燥即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速定性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分散剂选自羧甲基纤维素、焦磷酸钠或六偏磷酸钠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速定性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湿强剂为聚酰胺聚环氧氯丙烷树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速定性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水剂选自三聚氰胺树脂、防水浆或脲醛树脂的一种或多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该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相同,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6月29日提交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中速定性滤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定量滤纸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4]段):一种定量滤纸,由入流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流进面层)、中间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间层)和出流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流出面层)组成,三层原料相同,均为棉浆(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或硫酸盐木浆。所述滤纸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步骤一、将打浆度为14~17°SR的浆料放在抄片网上成形、压榨、烘干,得到入流层;步骤二、将步骤一制备的入流层放在抄片网上,将打浆度为19~21°SR的浆料覆盖在入流层上,之后成形、压榨、烘干,得到入流层-中间层的复合层;步骤三、将步骤二制备的入流层-中间层的复合层放在抄片网上,将打浆度为23~25°SR的浆料覆盖在中间层上,之后成形、压榨、烘干,得到入流层-中间层-出流层的复合层;步骤四、将步骤三制备的入流层-中间层-出流层的复合层用盐酸和氢氟酸的混合酸进行浸渍处理,再用碱中和,之后用去离子水洗涤多次,压榨、烘干。打浆度为14~17°SR的浆料、打浆度为19~21°SR的浆料、打浆度为23~25°SR的浆料的质量比为2~4:2:1。
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流进面层、中间层和流出面层的原料组成和用量;②添加剂及制备方法略有差别,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产品为中速定性滤纸及各层定量情况。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强度性能优良的定性滤纸。
关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用双层过滤材料(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25行):按流体流动方向,过滤材料的双层结构依次设置为粗滤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流进面层)和细滤层(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流出面层);所述粗滤层由合成纤维和粗滤层天然纤维组成,所述细滤层由质量分数为2~100%的原纤化纤维和质量分数为0~98%的细滤层天然纤维组成。所述原纤化纤维为原纤化的天丝纤维、丽赛纤维及腈纶纤维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主干直径为1-20μm,长度为0.1-10mm,打浆度为12~65°SR;细滤层天然纤维直径为5-30μm,长度为0.5-3.5mm。所述细滤层天然纤维、粗滤层天然纤维都为木材纤维、草类纤维、棉纤维、麻纤维及丝光化植物纤维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所述粗滤层的质量与细滤层的质量比为1:5~5:1。所述双层过滤材料工作机理为:内燃机用过滤材料的过滤效率由其细滤层单位体积内的纤维填充率决定,细滤层单位体积内的纤维填充率越高,纤维间的空隙越小,过滤效率也就越高;……细滤层由原纤化纤维和直径较细的天然纤维组成,由于原纤化纤维表面具有相对于主干细得多的原纤和原纤束,这些原纤和原纤束有效提高了单位体积内的纤维填充率,因此也就提高了过滤材料的过滤效率。
对比文件3公开了乘员舱高效空气过滤纸(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2-29行):乘员舱高效空气过滤纸由主过滤层和用热熔胶复合在主过滤层上下两面的增强层组成。所述的主过滤层由叩解度为20~80°SR的无碱超细玻璃纤维构成;增强层为维尼纶、涤纶或丙纶纤维基无纺布;热熔胶可以是聚醋酸乙烯基、聚丙烯基、聚乙烯基或聚酰胺基类型中的一种。乘员舱高效空气过滤纸的过滤效率可达到99.99999%以上,抗张强度超过1.67KN/m,而过滤阻力低于420Pa,这样不仅可提高滤器对毒气等污染物的滤除能力,而且抗冲击波性能好,使用寿命长。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涉及过滤纸产品,公开了采用麻纤维、木材纤维、丙纶纤维等原料作为过滤产品原料及其对于过滤性能的影响,从而给出了使用棉麻纤维、木材纤维、丙纶纤维等作为滤纸原料的技术启示;亚麻纤维属于常规的麻纤维;对棉短绒浆进行碱处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针叶木浆和竹纤维均为常规的天然纤维;醋酸纤维作为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类高分子材料,按其结构属于极性半结晶聚合物,具有来源丰富、价格低廉、亲水性好、耐氯性佳的特点,已经被广泛用于纳滤、微滤、超滤、分离以及滤纸等领域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启示容易想到采用醋酸纤维和亚麻纤维作为流进面层原料、针叶木浆和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作为中间层原料、丙纶纤维和竹纤维作为流出面层原料,并基于过滤精度以及过滤效率的具体要求在常规范围内对各组分配量进行适当调整。
关于区别②,在滤纸的生产制造领域中提升滤纸的强度尤其是浸润后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其一方面尽量减少滤纸的浸湿,另一方面尽量提升滤纸的湿强度。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其浸湿,通常在滤纸层中添加防水剂;而为了提升其湿强度,往往会在滤纸层中添加湿强剂。进一步,为了使纤维物料均匀分布,添加分散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此外,基于棉纤维的高纯度纤维素含量,本领域容易获知滤纸中的α-纤维素含量。在制备滤纸层的过程中,将纤维原料经疏解机疏解后使用双盘磨进行在线打浆得到纸浆,进而配加助剂后进行抄造是本领域的常规抄纸步骤。对于各层浆料的打浆度也是基于滤水速率与过滤精度的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选取和调整的。需要提升过滤速度时使用低打浆方式,而为了提升过滤精度,使用高打浆度提升纤维分丝帚化程度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具体打浆度数值也是通过本领域常规试验即可获知的。对于滤纸的总定量以及各层定量而言,其是基于滤纸的产品结构设计、各层厚度以及过滤精度与过滤效率的整体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选取和调整的。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中速定性滤纸并未体现出其对于产品组成和结构的限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1所述滤纸中的助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所限定的助剂均为本领域相应的常规助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配方组分之间的组合,不同层不同组分、不同助剂、不同打浆度,以及α-纤维素的用量和多层流浆箱的使用。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参见上文针对权利要求的评述,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其公开了一种由入流层、中间层及出流层的三层结构形成的滤纸,其与本申请的滤纸结构相近。进一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使用木材纤维、棉纤维及麻纤维作为制备粗滤层也就是流进面层的纤维原料,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作为滤纸上层结构原料。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麻纤维作为流进面层结构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麻纤维的基础上,选取常用的亚麻纤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棉纤维,而经碱处理的棉短绒浆是本领域处理棉浆进行丝光化的惯用手段(参见《造纸纤维与填料改性技术》,钱学仁等,第80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2月)。进一步,醋酸纤维作为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类高分子材料,按其结构属于极性半结晶聚合物,具有来源丰富、价格低廉、亲水性好、耐氯性佳的特点,已经被广泛用于纳滤、微滤、超滤、分离以及滤纸等领域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物质选取;此外,在对比文件1-2公开了木浆的基础上,选取针叶木浆作为中间层原料也是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对于流进面层中醋酸纤维、亚麻纤维以及中间层中针叶木浆、棉短绒浆的配用量也是基于过滤精度以及过滤效率的具体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选取和适当调整的,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常规性试验即可获知。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丙纶纤维作为滤纸底层,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升滤纸的强度和使用寿命。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丙纶纤维作为一种低阻纤维,为了提升滤纸的过滤速度,本领域容易将其用于中速定性滤纸的原料,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木材纤维为滤纸原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竹纤维与丙纶纤维配合作为流出面层原料。
(2)在滤纸的生产制造领域中提升滤纸的强度尤其是浸润后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其一方面尽量减少滤纸的浸湿,另一方面尽量提升滤纸的湿强度。在此基础上,为了减少其浸湿,通常在滤纸层中添加防水剂;而为了提升其湿强度,往往会在滤纸层中添加湿强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为了使纤维物料均匀分布,添加分散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而且,打浆度也是基于过滤性能对纤维形态的具体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选取和调整的,且基于棉纤维的高纯度纤维素含量,本领域容易获知滤纸中的α-纤维素含量。而具体在制备滤纸层的过程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纤维原料经疏解机疏解后使用双盘磨进行在线打浆得到纸浆,进而配加助剂后进行抄造是本领域的常规抄纸步骤。进一步,对于各层浆料的打浆度也是基于滤水速率与过滤精度的平衡,本领域可以灵活选取和调整的。需要提升过滤速度时使用低打浆方式,为了提升过滤精度,使用高打浆度提升纤维分丝帚化程度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于滤纸的总定量以及各层定量而言,其是基于滤纸的产品结构设计、各层厚度以及过滤精度与过滤效率的整体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选取和调整。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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