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纳米定量滤纸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16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417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8288.X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吕慧敏
参审员:赵明
国际分类号:D21H1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8288.X,名称为“纳米定量滤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908837A,公开日2014年7月9日)与对比文件2(CN102121206A,公开日2011年7月13日)、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原纸组分选择、整体配方、具体的工艺条件等均与对比文件不同,导致产品结构不同于现有技术,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纳米定量滤纸,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数计,包括以下组分:
竹浆:50份~80份
龙须草浆:20份~40份
针叶木浆:40份~80份
棉浆:30份~80份
木质素:0.2份~5份
纳米纤维素晶体:1份~5份
分散剂:0.2~0.8份
消泡剂:0.1~0.3份
湿强剂:0.5~3份
所述的分散剂为聚氧乙烯和/或阴离子型聚丙烯酰胺;
所述的消泡剂选自丁醇、辛醇、硅油或松油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的竹浆为经过200目的筛网得到的竹浆;
所述的纳米定量滤纸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竹浆、龙须草浆、针叶木浆和棉桨均分别经过盐酸和氢氟酸处理,并经过蒸馏水洗涤得到的浆料;
2)按配料量将经过步骤1)处理的竹浆料、龙须草浆料、针叶木浆料和棉浆料加水进行混合在超高压微射流纳米分散机的作用下进行剥离、撕裂成直径为15~100nm之间,长度在200nm~20微米的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所述的浆料中含纤维素纳米纤维的重量百分比为10~30%;
3)将配料量的纳米纤维素晶体分散在水中得到稳定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其中该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占纳米纤维素晶体的质量分数为3~8%;
4)将步骤2)所得的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步骤3)得到的纳米纤维素晶体胶体、木质素、分散剂、消泡剂和湿强剂再于打浆机中进行打浆得到成浆,成浆的打浆浓 度为3.5-4.5%,打浆度30-50°SR,湿重6-8g的成浆;
5)将步骤4)得到的成浆按常规条件上网抄造造、压榨和烘干,获得纳米定性滤纸;
6)将纳米定性滤纸进行卷曲、分切,获得成品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定量滤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纳量定量滤纸的定量为40±2g/m2,厚度为1.0±0.1mm。”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5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6 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
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6年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4段,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纳米定量滤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过滤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4]段):所述复合过滤材料由基材和滤膜复合而成,所述基材主要由植物纤维、合成纤维和玻璃纤维制作而成;所述基材的植物纤维、合成纤维和玻璃纤维由下述重量分数的原料构成:木浆纤维或棉浆纤维或人造纤维浆或丝光化纤维0~45%,PP(聚丙烯)纤维或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纤维或PE纤维0~35%,玻璃纤维30~98%。所述的植物纤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的木浆、棉浆、人纤浆、 丝光化浆。所述的合成纤维包括但不限于PP(聚丙烯)、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聚乙烯)纤维。所述玻璃纤维包括但不限于超细玻璃纤维、玻璃纤维短切丝。
所述复合过滤材料的加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第一步骤:将植物纤维、合成纤维、玻璃纤维分别在浆浓度1%条件下经转鼓式水力碎浆机水力分散打浆8分钟,后按上述比例混合成混合物;
第二步骤:将上述步骤所得的混合物经配浆机配浆,形成2%浓度的水混合体,同时依次添加0.01%消泡剂、0.02%分散剂、0.2%复合抗菌剂,至储浆池储浆,混合浆料经冲浆后至流浆箱上网成型,网部5个脱水区依次梯度脱水,保持长纤维均匀成型,形成纤维层;
第三步骤:通过对上述步骤形成的纤维层网部添加15%增强胶黏剂进行增强处理,经网部成型脱水形成干度28%湿纸胎,经烘干后形成纸质基材;
第四步骤:然后再将上述纸质基材与滤膜进行两层复合或者三层复合,制得复合过滤材料。
由此可见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过滤材料,其基材(相当于原纸)是由木浆纤维0~45%,PP纤维或PET纤维或PE纤维(即纤维状粘合剂)0~35%,玻璃纤维30~98%组成的,制备过程中还添加了分散剂及消泡剂。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的原料包括经筛分的竹浆、龙须草浆、棉浆、木质素、纳米微晶纤维素和湿强剂,限定了木浆具体为针叶木浆以及分散剂和消泡剂的具体种类,各成分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且本申请的滤纸是纳米定量滤纸;②具体的制备步骤与对比文件1不同。
由此确定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更稳定、轻量的定量滤纸。
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8]、[0038]-[0039]段)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过滤纸的透气性纸浆,可用于对纤维透气性能有较高要求的工业领域,如汽车过滤材料,生物科技、化工、飞机、液压传动等过滤材料制造。所述纸浆原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棉浆等,先在清水中疏解,水力碎浆机碎浆,用清水稀释至将浓度3.0-4.0%,然后筛分、干燥、冷却、成型。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来制造过滤纸的技术启示,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改善滤纸强度等综合性能时,容易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采用本领域常规的植物纤维如针叶木浆、竹浆和龙须草浆及棉浆作为原纸的构成组分。此外,对竹浆采用200目筛网筛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纳米微晶纤维素和木质素是纸张中常用的增强剂,本领域公知纳米纤维素晶体或晶须具有约5~20nm的横截面,长度为10~1000nm,较大的长径比以及高度取向结构使其具有高强度、模量和高伸长率和较大的比表面积,非常适于复合材料等的增强剂(参见《天然高分子材料》,郑学晶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8-20页,2010年12月);由于滤纸需要在各种潮湿环境中使用,添加湿强剂也是生产滤纸时的常用手段;所述分散剂和消泡剂亦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助剂种类;根据实际生产和产品性能需要选择加入上述物料并确定适当的用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使用原材料的特性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方法步骤,包括对植物纤维在超高压微射流纳米分散机中撕裂剥离形成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而后将其分散并与原料中的其它成分混合、打浆、上网抄造和压榨等;为了进一步改善滤纸的强度等性能,通过形成纤维素纳米纤维浆料来制备纳米空气滤纸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公知纤维素纳米纤维力学强度较高,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较佳,用于制备纤维素膜材料可获得优异的力学性能及过滤效果(参见《天然高分子材料》,段久芳,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70页,2016年3月);关于其中的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材料特性和滤纸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而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滤纸的定量和厚度可根据实际应用的场合及性能要求通过工艺的常规调整获得,本申请也未记载该种选择会给由此得到的产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将植物纤维及纳米纤维素共同混合抄造滤纸。而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复合过滤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虽然其纸基材是由植物纤维、合成纤维及玻璃纤维构成,但是一方面本申请采用开放式的撰写方式,并不排除其他组分的存在;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棉浆作为过滤纸纸浆原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针叶木浆、竹浆、龙须草浆、棉浆作为过滤纸纸浆原料。虽然对比文件1还包含与基材复合的滤膜,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滤膜是为了改善过滤性能,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可以选择不使用。请求人所陈述的某些添加品的特殊性能均是该类物质本身的结构与组成决定的,例如纳米纤维素晶体本身的比表面积、稳定分散性能等即可提高其与纤维结合体的强度及交联性能等,将其用于复合过滤材料的生产,所获得的强度、性能的改善也直接来源于其本身性能在过滤材料中的体现,这样的简单组合并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选择加入上述常规的纤维原料和助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2)对于制备工艺及各组分用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种滤纸制备的工艺实际也公开了将各组分混合分散、配浆抄造的技术方案,而为了获得纳米尺度材料所具有的大表面积及强度等性能而将纤维处理为纳米级别以使其具备纳米尺度并获得相应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余配料加入的先后顺序、打浆度、上胶量等也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对其中的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材料特性和滤纸性能,通过正交试验等常规试验手段而获得,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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