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03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71183
优先权日:2015-06-08
申请(专利)号:201510454225.9
申请日:2015-07-29
复审请求人:财团法人交大思源基金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志昕
合议组组长:朱世菡
参审员:韩鲜萍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那么该权利要求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4225.9,名称为“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财团法人交大思源基金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请求保护的方案是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实质上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对象,诊断确定受测者是否具有网络成瘾疾病的判断结果,即诊断受测者是否具有网络成瘾疾病的方法(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以及我国有关诊断标准研究北京军区总医院《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属于疾病诊断方法。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认为: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是中间结果,其仅能帮助使用者了解其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不能直接从网络活动依赖程度的高低获得是否具有网瘾。审查员则认为,网瘾的主要特征是:网络依赖程度高,过度依赖便会造成网络成瘾的情况,因此,网瘾通常是一种网络依赖症;因此从网络活动依赖程度的高低是可以直接判断是否具有网瘾;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A)通过一多媒体播放单元,于一第一时间期间播放一情绪刺激材料以供该受测者观看;
(B)通过一呼吸感测单元,感测该受测者的胸部与腹部分别在一先前于该第一时间期间的第二时间期间、及该第一时间期间的呼吸动作以产生一组对应于该第一时间期间的一第一胸部呼吸信号St1与一第一腹部呼吸信号Sa1、及另一组对应于该第二时间期间的一第二胸部呼吸信号St2与一第二腹部呼吸信号Sa2;
(C)通过一处理单元,将该第一胸部呼吸信号St1分解成具有不同频率的一第一信号成份St11及一第二信号成份St12,将该第一腹部呼吸信号Sa1分解成具有不同频率的一第一信号成份Sa11及一第二信号成份Sa12,将该第二胸部呼吸信号St2分解成具有不同频率的一第一信号成份St21及一第二信号成份St22,并将该第二腹部呼吸信号Sa2分解成具有不同频率的一第一信号成份Sa21及一第二信号成份Sa22;
(D)通过该处理单元,计算出该第一信号成份St11的一平均振幅At11与一平均频率Ft11、该第二信号成份St12的一平均振幅At12与一平均频率Ft12、该第一信号成份Sa11的一平均振幅Aa11与一平均频率Fa11、该第二信号成份Sa12的一平均振幅Aa12与一平均频率Fa12、该第一信号成份St21的一平均振幅At21与一平均频率Ft21、该第二信号成份St22的一平均振幅At22与一平均频率Ft22、该第一信号成份Sa21的一平均振幅Aa21与一平均频率Fa21、及该第二信号成份Sa22的一平均振幅Aa22与一平均频率Fa22,其中所述平均频率Ft11、Fa11、Ft21、Fa21及所述平均振幅At11、Aa11、At21、Aa21构成第一数据,且所述平均频率Ft12、Fa12、Ft22、Fa22及所述平均振幅At12、Aa12、At22、Aa22构成第二数据;及
(E)通过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数据与该第二数据中的至少一个、及该情绪刺激材料,产生一相关于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评估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之前还包含步骤(F),通过该处理单元,滤除该第一胸部呼吸信号St1与该第二胸部呼吸信号St2及该第一腹部呼吸信号Sa1与该第二腹部呼吸信号Sa2中的噪声,所述噪声具有一大于50赫兹或小于等于0.01赫兹的平均频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该处理单元根据一互补式整体经验模态分解法,获得所述第一信号成份St11、Sa11、St21、Sa21及所述第二信号成份St12、Sa12、St22、Sa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C)中,所述第一信号成份St11、Sa11、St21、Sa21的所述平均频率Ft11、Fa11、Ft21、Fa21均在一频率大于1赫兹且小于等于50赫兹的第一频带中,所述第二信号成份St12、Sa12、St22、Sa22的所述平均频率Ft12、Fa12、Ft22、Fa22均在一频率大于0.01赫兹且小于等于1赫兹的第二频带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A)中,该情绪刺激材料是一相关于正向情绪的正向刺激材料;及
步骤(E)包含以下子步骤:
(E-1)通过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1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1,该平均频率Fa11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1,该平均振幅At11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1,以及该平均振幅Aa11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1以产生一第一判断结果,及
(E-2)通过该处理单元,至少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该评估结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E-2)中: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At21且Aa11>Aa21时,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一指示出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为高度依赖的第一评估结果作为该评估结果;及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Fa21且At11<><>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骤(E)还包含子步骤(E-1)与子步骤(E-2)之间的子步骤(E-3),在子步骤(E-3)中,通过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2,该平均频率Fa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2,该平均振幅At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2,以及该平均振幅Aa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2以产生一第二判断结果;及
在子步骤(E-2)中,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与该第二判断结果来产生该评估结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E-2)中: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At21且Aa11>Aa21,并且步骤(E-3)中的该第二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a22且At12<><>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Fa21且At11<>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A)中,该情绪刺激材料是一相关于正向情绪的正向刺激材料;及
步骤(E)包含以下子步骤:
(E-1)通过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2,该平均频率Fa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2,该平均振幅At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2,以及该平均振幅Aa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2以产生一第一判断结果,及
(E-2)通过该处理单元,至少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该评估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E-2)中: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a22且At12<><>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t22且Fa12>Fa22且At12>At22且Aa12>Aa22时,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一指示出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为低度依赖的第二评估结果作为该评估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A)中,该情绪刺激材料是一相关于负向情绪的负向刺激材料;及
步骤(E)包含以下子步骤:
(E-1)通过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1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1,该平均频率Fa11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1,该平均振幅At11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1,以及该平均振幅Aa11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1以产生一第一判断结果,及
(E-2)通过该处理单元,至少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该评估结果。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E-2)中: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Aa21时,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一指示出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为高度依赖的第一评估结果作为该评估结果;及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Ft21且Fa11>Fa21且At11>At21且Aa11<>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步骤(E)还包含子步骤(E-1)与子步骤(E-2)之间的子步骤(E-3),在子步骤(E-3)中,通过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2,该平均频率Fa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2,该平均振幅At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2,以及该平均振幅Aa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2以产生一第二判断结果;及
在子步骤(E-2)中,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与该第二判断结果来产生该评估结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E-2)中: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Aa21,并且步骤(E-3)中的该第二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t22且Fa12At22且Aa12<>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Ft21且Fa11>Fa21且At11>At21且Aa11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A)中,该情绪刺激材料是一相关于负向情绪的负向刺激材料;及
步骤(E)包含以下子步骤:
(E-1)通过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2,该平均频率Fa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2,该平均振幅At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2,以及该平均振幅Aa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2以产生一第一判断结果,及
(E-2)通过该处理单元,至少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该评估结果。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E-2)中: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t22且Fa12At22且Aa12<>
当步骤(E-1)中的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t22且Fa12<>Aa22时,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一指示出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为低度依赖的第二评估结果作为该评估结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1章第4.3.1.2节规定的“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构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不属于诊断方法”。本申请提出的评估网络依赖度的方法,用意在于协助一般人自我检测,并非判定网络成瘾疾病,本申请所公开的手段仅用于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而不是判断其是否有网络成瘾疾病。可见本申请所得的评估结果仅仅是中间结果,不能直接得出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因此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6请求保护的方案是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实质上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对象,诊断确定受测者是否具有网络成瘾疾病的判断结果,即诊断受测者是否具有网络成瘾疾病的方法(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以及我国有关诊断标准研究北京军区总医院《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属于疾病诊断方法。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网瘾的主要特征是:网络依赖程度高,过度依赖便会造成网络成瘾的情况,因此,网瘾通常是一种网络依赖症;因此从网络活动依赖程度的高低是可以直接判断是否具有网瘾。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网瘾的主要特征是网络依赖程度高,过度依赖便会造成网络成瘾的情况,因此,网瘾通常是一种网络依赖症;因此从网络活动依赖程度的高低是可以直接判断是否具有网瘾。权利要求1-16请求保护的方案是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方法,其实质上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对象,诊断确定受测者是否具有网络成瘾疾病的判断结果,即诊断受测者是否具有网络成瘾疾病的方法(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以及我国有关诊断标准研究北京军区总医院《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属于疾病诊断方法。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含:
多媒体播放单元,其于一第一时间期间播放一情绪刺激材料以供该受测者观看;
呼吸感测单元,其感测该受测者的胸部与腹部分别在一先前于该第一时间期间的第二时间期间、及该第一时间期间的呼吸动作以产生一组对应于该第一时间期间的一第一胸部呼吸信号St1与一第一腹部呼吸信号Sa1、及另一组对应于该第二时间期间的一第二胸部呼吸信号St2与一第二腹部呼吸信号Sa2;
处理单元,其将该第一胸部呼吸信号St1分解成具有不同频率的一第一信号成份St11及一第二信号成份St12,将该第一腹部呼吸信号Sa1分解成具有不同频率的一第一信号成份Sa11及一第二信号成份Sa12,将该第二胸部呼吸信号St2分解成具有不同频率的一第一信号成份St21及一第二信号成份St22,并将该第二腹部呼吸信号Sa2分解成具有不同频率的一第一信号成份Sa21及一第二信号成份Sa22;
其中,该处理单元还计算出该第一信号成份St11的一平均振幅At11与一平均频率Ft11、该第二信号成份St12的一平均振幅At12与一平均频率Ft12、该第一信号成份Sa11的一平均振幅Aa11与一平均频率Fa11、该第二信号成份Sa12的一平均振幅Aa12与一平均频率Fa12、该第一信号成份St21的一平均振幅At21与一平均频率Ft21、该第二信号成份St22的一平均振幅At22与一平均频率Ft22、该第一信号成份Sa21的一平均振幅Aa21与一平均频率Fa21、及该第二信号成份Sa22的一平均振幅Aa22与一平均频率Fa22,其中所述平均频率Ft11、Fa11、Ft21、Fa21及所述平均振幅At11、Aa11、At21、Aa21构成第一数据,且所述平均频率Ft12、Fa12、Ft22、Fa22及所述平均振幅At12、Aa12、At22、Aa22 构成第二数据,且根据该第一数据与该第二数据中的至少一个、及该情绪刺激材料,产生一相关于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评估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处理单元还滤除该第一胸部呼吸信号St1与该第二胸部呼吸信号St2及该第一腹部呼吸信号Sa1与该第二腹部呼吸信号Sa2中的噪声,所述噪声具有一大于50赫兹或小于等于0.01赫兹的平均频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处理单元根据一互补式整体经验模态分解法,获得所述第一信号成份St11、Sa11、St21、Sa21及所述第二信号成份St12、Sa12、St22、Sa2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号成份St11、Sa11、St21、Sa21的所述平均频率Ft11、Fa11、Ft21、Fa21均在一频率大于1赫兹且小于等于50赫兹的第一频带中,所述第二信号成份St12、Sa12、St22、Sa22的所述平均频率Ft12、Fa12、Ft22、Fa22均在一频率大于0.01赫兹且小于等于1赫兹的第二频带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该情绪刺激材料是一相关于正向情绪的正向刺激材料;及
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1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1,该平均频率Fa11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1,该平均振幅At11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1,以及该平均振幅Aa11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1以产生一第一判断结果,且至少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该评估结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At21且Aa11>Aa21时,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一指示出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为高度依赖的第一评估结果作为该评估结果;及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Fa21且At11<><>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该处理单元还判断该平均频率Ft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2,该平均频率Fa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2,该平均振幅At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2,以及该平均振幅Aa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2以产生一第二判断结果,且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与该第二判断结果来产生该评估结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At21且Aa11>Aa21,并且该第二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a22且At12<><>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Fa21且At11<>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该情绪刺激材料是一相关于正向情绪的正向刺激材料;及
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2,该平均频率Fa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2,该平均振幅At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2,以及该平均振幅Aa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2以产生一第一判断结果,且至少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该评估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a22且At12<><>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t22且Fa12>Fa22且At12>At22且Aa12>Aa22时,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一指示出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为低度依赖的第二评估结果作为该评估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该情绪刺激材料是一相关于负向情绪的负向刺激材料;及
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1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1,该平均频率Fa11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1,该平均振幅At11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1,以及该平均振幅Aa11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1以产生一第一判断结果,且至少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该评估结果。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Aa21时,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一指示出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为高度依赖的第一评估结果作为该评估结果;及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Ft21且Fa11>Fa21且At11>At21且Aa11<>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该处理单元还判断该平均频率Ft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2,该平均频率Fa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2,该平均振幅At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2,以及该平均振幅Aa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2以产生一第二判断结果,且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与该第二判断结果来产生该评估结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Aa21,并且该第二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t22且Fa12At22且Aa12<>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1>Ft21且Fa11>Fa21且At11>At21且Aa11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该情绪刺激材料是一相关于负向情绪的负向刺激材料;及
该处理单元判断该平均频率Ft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t22,该平均频率Fa12是否小于该平均频率Fa22,该平均振幅At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t22, 以及该平均振幅Aa12是否小于该平均振幅Aa22以产生一第一判断结果,且至少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该评估结果。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t22且Fa12At22且Aa12<>
当该第一判断结果指示出Ft12>Ft22且Fa12<>Aa22时,该处理单元根据该第一判断结果产生一指示出该受测者对网络活动为低度依赖的第二评估结果作为该评估结果。”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的修改已经克服了原权利要求1-16所述的方法属于疾病诊断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87段和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5以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是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那么该权利要求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权利要求1-16请求保护一种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属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对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16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其实施方案也是描述了用于评估受测者对网络活动的依赖程度的系统结构,因此克服了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的诊断方法的缺陷。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均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6项,说明书第1-87段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5以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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