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01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442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7459.6
申请日:2015-09-02
复审请求人:湖南伍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普天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08B37/08,A23K1/10,A23K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同时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7459.6,名称为“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伍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清洗;
(2)煮料:蒸煮罐中蒸煮,冷却;
(3)酶解;
(4)压滤:升温灭酶,pH4.0~4.5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至5.0~6.0,过滤得滤液和滤渣;
(5)离心分离:步骤(4)中滤液离心分离,获得分离液和残渣及油脂,将分离的油脂经回流管泵到油脂罐中,油脂经油脂分离罐降温凝固分离,分离的酶解液回流进步骤(2)中的蒸煮罐中;
(6)离子交换:步骤(5)中的分离液经阴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得到穿透液;
(7)洗脱:步骤(6)中离子交换树脂经洗脱剂洗脱,得到洗脱液;
(8)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制备:将步骤(4)中滤渣和步骤(5)中残渣混合进行干燥粉碎,与混合料混合均匀,灭菌包装,得骨胶酶解蛋白饲料;
(9)硫酸软骨素的提取:步骤(7)中的洗脱液经氧化脱色、超滤、醇沉、脱水离心、干燥得到硫酸软骨素粗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并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采用双酶解工艺,即向所述步骤(2)中的冷却液中加入是2709蛋白酶和猪胰脏碎液混合物,在45℃~55℃、pH8.5~9.0处理4~8小时,其中2709蛋白酶的加入量与猪胰脏的加入量比为1:10~15,为软骨质量的0.1~0.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所述升温灭酶步骤后,降温至60~65℃后再进行pH处理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升温灭酶后,还包括pH4.3下处理2小时,再调 pH至5.4至酶解液明显分层的处理过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为超声清洗,清洗液为0.01~0.06mol/L NaHCO3溶液。
6. 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6)中分离液与大孔阴离子交换树脂的质量比为1~1.5:1,吸附时间1~2小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并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8)中的混合料为玉米粉、豆饼、麸皮、米糠、花生饼、菜饼、棉饼中的一种或多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所述的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并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8中所述骨胶酶解蛋白饲料为步骤(4)中滤渣和步骤(5)中残渣混合物与玉米粉、豆饼、麸皮、米糠、花生饼按质量比55:5:8:12:12:8混合。
9. 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软骨为牛鼻骨、牛鼻骨、牛喉管、牛肩胛骨和牛月牙骨中的一种或多种;或所述步骤9中所述洗脱液经氧化脱色后还有离心处理工艺;或所述步骤9中所述醇沉工艺为二次醇沉;或所述步骤9中所述干燥工艺为真空干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4531817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公开了一种透明质酸、硫酸软骨素、胶原蛋白肽、骨粉饲料和肥皂联产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煮料前,前者为清洗而后者为浸泡水软化和粉碎;前者限定了蒸煮的容器是蒸煮罐;前者在升温灭酶后过滤前还包括“pH4.0~4.5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至5.0~6.0”步骤;2)前者在压滤之后树脂吸附之前还包括离心分离步骤,并将分离液进行后续吸附,残渣与滤渣混合用于制备饲料;前者限定树脂是阴离子交换树脂后者采用的树脂是糖胺聚糖专用吸附树脂柱;3)在饲料制备时,前者还包括将混合均匀的物料进行灭菌包装的步骤;在硫酸软骨素提取时,前者在超滤前还进行了氧化脱色,前者在超滤后干燥前进行醇沉、脱水离心而后者进行除菌处理;4)前者还限定将分离的油脂经回流管泵到油脂罐中,油脂经油脂分离罐降温凝固分离,分离的酶解液回流进蒸煮罐中。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348815A,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1日)公开了一种天然酶与蛋白酶协同制备硫酸软骨素的工艺,给出了在煮料前进行清洗的技术启示,在此教导下,为了避免杂质对后续工艺的干扰和/或提高产品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煮料前进行清洗,而浸泡水软化可利于粉碎,而粉碎可增加原料与处理液的接触面积,便于原料与处理液之间的相互作用,但其会使工艺复杂化,为了简化工艺而省略该步骤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且省略后由其带来的相应效果消失。而在蒸煮罐中进行蒸煮为本领域蒸煮的容器的常规选择。此外,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在2709蛋白酶与猪胰脏双酶解后,将经过酶处理的提取液在温度65-67℃、pH4.4-4.6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5.5-6.0至明显分层的技术启示,在此教导下,为了使酶解液明显分层,便于后续的固液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升温灭酶后过滤前,将酶解液在pH4.4-4.6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5.5-6.0。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在煮料时除去了上层骨油(属于油脂),并对骨油进行了利用,为了更充分的除去和/或利用骨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煮料时不除去骨油而在酶解过滤后除去骨油,而通过将滤液离心分离,获得分离液和残渣及油脂属于常规手段,并给出了采用的糖胺聚糖专用吸附树脂是BE-D82型糖胺聚糖专用吸附树脂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3),在饲料制备时,将混合均匀的物料进行灭菌包装,属于常规操作,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可在超滤脱盐前进行过氧化氢氧化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油脂进行回收利用,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将分离的油脂经回流管泵到油脂罐中,油脂经油脂分离罐降温凝固分离,是对油脂进行回收的常规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湖南伍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酸处理目的不同:对比文件2酸处理是为了将酶解过程中生成的硫酸软骨素的钠盐或钾盐恢复成酸的形式。“明显分层”仅是本领域在分离操作前的一种常规表述方式,不能直接推出明显分层是酸处理的结果。本申请的酸处理不是简单使酶解液分层明显,而是为了降低硫酸软骨素溶液粘度,使其不易粘附在固相和油相中,降低其分离难度的同时提高硫酸软骨素的纯度,有效提高了硫酸软骨素的产率。因为二次分离的酶解液是酸性的,而酶解过程在碱性下进行,不会想到直接将酸性的二次分离的酶解液回流至碱性的酶解液中。正是酸处理过程中有效降低了硫酸软骨素的粘度,使得回流过程中尽可能少的夹带酸性的油相,从而降低酸性液体回流至蒸煮设备中的量,减少对酶解过程的影响。本申请给出的实施例不一定是最佳的,不表明本申请在调整工艺参数不能达到、甚至高于对比文件1-2中的硫酸软骨素的产率和纯度。虽然本申请的硫酸软骨素的产率和纯度比对比文件1-2低,但不表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没有体现提高产率和纯度的效果,要看一个特征的效果需要进行单独对比和空白对比。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在煮料前包含清洗工艺,并限定了在蒸煮罐中蒸煮;权利要求1包括升温灭酶,pH4.0~4.5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至5.0~6.0的步骤,对比文件1对应步骤为用盐酸调节pH至6.5,升温至80℃,保持0.5h灭酶。2)权利要求1在压滤之后树脂吸附之前还包括离心分离步骤,并将分离液进行后续吸附,残渣与滤渣混合用于制备饲料;权利要求1限定树脂是阴离子交换树脂,对比文件1采用的树脂是糖胺聚糖专用吸附树脂柱。3)在饲料制备时,权利要求1还包括将混合均匀的物料进行灭菌包装的步骤;在硫酸软骨素提取时,权利要求1在超滤前还进行了氧化脱色,在超滤后干燥前进行醇沉、脱水离心处理。4)权利要求1还限定将分离的油脂经回流管泵到油脂罐中,油脂经油脂分离罐降温凝固分离,分离的酶解液回流进煮料步骤中蒸煮罐中。经过分析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原料的利用率,降低成本。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煮料前进行清洗的技术启示,在此教导下,为了避免杂质对后续工艺的干扰和/或提高产品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煮料前进行清洗。而在蒸煮罐中进行蒸煮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2709蛋白酶与猪胰脏双酶解后,将经过酶处理的提取液在温度65-67℃、pH 4.4-4.6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 5.5-6.0至明显分层的工艺步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对酶处理的提取液在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酸处理的工艺。对于区别特征2),离心分离属于常规的分离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阴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制取硫酸软骨素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3),在饲料制备时,将混合均匀的物料进行灭菌包装,属于常规操作。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在超滤脱盐前进行过氧化氢氧化(属于氧化脱色)的技术启示,在此教导下,为使产品满足标准要求或需要进一步提高纯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超滤前进行氧化脱色处理。在超滤后干燥前进行醇沉、脱水离心,可减轻干燥的负担,且可除去部分醇溶性杂质,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油脂进行回收利用的教导,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提取硫酸软骨素的过程中,也必然会有部分硫酸软骨素残留在油脂等废弃物中,而由于酸处理可使黏稠的硫酸软骨素钠溶液粘度下降,因此可以预期,在酶解后进行了酸处理的油脂中所含的硫酸软骨素溶液的粘度也会降低,从而降低了与油脂的分离难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采用将分离的油脂经回流管泵到油脂罐中并降温凝固分离的常规技术手段将油脂与酶解液分离回收,由于酶解液中含有硫酸软骨素等,为进一步提高原料利用率,降低成本,也容易想到将分离得到的酶解液回流到蒸煮罐中重新加以利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对硫酸软骨素制备过程中各过程产生的废液和废渣进行收集并进行处理,结合硫酸软骨素提取过程的设备特点以及物料特性,将大分子量的蛋白等物质充分分解为易于消化吸收的氨基酸、二肤等小分子,提高了产品被消化吸收的性能。相比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申请强调的对提取硫酸软骨素的提取过程的残余物进行加工处理,蛋白饲料的加工方法的具体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与硫酸软骨素提取过程相结合,不仅去除了硫酸软骨素提取过程中的各类杂质,有效地提高了产品的蛋白含量与氨基酸含量,提高产品中小分子的量,保证了良好的品质,产品的最终质量稳定统一;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使用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9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常规选择,同时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透明质酸、硫酸软骨素、胶原蛋白肽、骨粉饲料和肥皂联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将1000kg牛、猪软骨(包括鼻骨、喉管和气管)浸泡水中使其软化,再进行粉碎,加入5000kg蒸馏水,升温到80℃,保持2h,除去上层骨油,降温至55℃(为煮料步骤,公开了蒸煮、冷却),用NaOH调整pH至8.5,然后加入1.4×109U复合蛋白酶A,55℃酶解2h;调整pH至7.0,再加入6.0×108U复合蛋白酶B,50℃酶解5h(为酶解步骤);用盐酸调节pH至6.5,升温至80℃,保持0.5h灭酶。酶解结束后趁热利用板框叶滤机将酶解液过滤,分别得到滤液和骨渣-变性蛋白复合物(为压滤步骤,公开了升温灭酶,过滤得滤液和滤渣)。骨渣-变性蛋白复合物经真空干燥和粉碎,得到骨渣-变性蛋白复合物粉末121kg(属于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制备步骤,公开了将滤渣进行干燥粉碎)。将滤液用盐酸调节pH至5.0后,打入糖胺聚糖专用吸附树脂柱内,保持温度60℃,以5BV/h的流速回流吸附4小时;期间结合乙醇沉淀法和CPC法检测硫酸软骨素是否吸附完全;将吸附完成后的流出液打入脱色罐内(对应于离子交换步骤,公开了经树脂吸附,得到穿透液)。
用蒸馏水冲洗吸附了糖胺聚糖的树脂柱2次后,用15g/L的NaCl水溶液以3BV/h的流速对吸附了糖胺聚糖的树脂柱进行第一次洗脱处理,得到的洗脱液中含有胶原蛋白肽,将其与上一步骤中得到的吸附流出液混合,然后一起制备胶原蛋白肽。用35g/L的NaCl水溶液以3BV/h的流速再对吸附了糖胺聚糖的树脂柱进行第二次洗脱处理,得到的洗脱液中含有透明质酸;用120g/L的NaCl水溶液以3BV/h的流速对吸附了糖胺聚糖的树脂柱进行第三次洗脱处理,得到的洗脱液中含有硫酸软骨素(为洗脱步骤,公开了“经洗脱剂洗脱,得到洗脱液”)。用5000Da的透析袋对含有透明质酸的洗脱液透析脱盐,脱盐后的透明质酸液体浓缩后经135℃保持6秒的瞬间灭菌处理后,喷雾干燥得透明质酸成品8.3kg,产品收率为8.3‰。用8000Da的超滤膜对硫酸软骨素(由上文可知其是含有硫酸软骨素的洗脱液)超滤脱盐除杂,再用0.22μm的除菌膜过滤除菌,喷雾干燥得硫酸软骨素成品262kg,产品中硫酸软骨素收率26.2%(为硫酸软骨素的提取,公开了“经超滤、干燥得到硫酸软骨素粗品”)。
向脱色罐内加入40kg活性炭,pH控制在5.5,温度60℃,脱色1h后进行过滤;滤液用阴阳离子交换树脂(阴离子树脂和阳离子树脂按照重量比为2:1混合,其中,阴离子树脂为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201×7,阳离子树脂为强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001×7)进行脱腥和脱臭,再用300Da的纳滤膜纳滤脱盐除杂;上述液体经三效浓缩,135℃保持6秒的瞬间灭菌处理后,喷雾干燥得胶原蛋白肽成品268kg,产品收率26.8%。
将所得骨渣-变性蛋白复合物按以下物质按质量份数比配置:骨粉-变性蛋白复合物60份、米糠10份、豆饼10份、麸皮10份、油菜籽渣10份。将以上复合物混合搅拌均匀,用饲料造粒机造粒得190kg骨粉饲料(属于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制备步骤,公开了将干燥粉碎后的滤渣与混合料混合均匀,得骨胶酶解蛋白饲料)。
将所得骨油加入适量40%的NaOH溶液,加热,搅拌至液体变稠,再加入1%(m/v)硅藻土搅拌30分钟,过滤,在滤液中加入适量香精和NaCl充分搅拌,滤出皂基,将皂基冷凝成大块皂板,然后切成皂坯,经干燥制成洗衣皂、香皂等产品30kg。
在储罐A中加入0.12kg絮凝剂,搅拌10分钟,用硅藻土过滤过滤,过滤用反渗透膜制备纯水,得到纯水18吨,截留液用蒸发结晶器结晶得到NaCl晶体370kg。
本实施例中硫酸软骨素的检测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方法制备的硫酸软骨素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工业化生产。硫酸软骨素收率为26.2%,HPLC纯度为98.18%(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2)。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一种提取软骨中硫酸软骨素并联产饲料的工艺,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在煮料前包含清洗工艺,并限定了在蒸煮罐中蒸煮;权利要求1包括升温灭酶,pH4.0~4.5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至5.0~6.0的步骤,对比文件1对应步骤为用盐酸调节pH至6.5,升温至80℃,保持0.5h灭酶。2)权利要求1在压滤之后树脂吸附之前还包括离心分离步骤,并将分离液进行后续吸附,残渣与滤渣混合用于制备饲料;权利要求1限定树脂是阴离子交换树脂,对比文件1采用的树脂是糖胺聚糖专用吸附树脂柱。3)在饲料制备时,权利要求1还包括将混合均匀的物料进行灭菌包装的步骤;在硫酸软骨素提取时,权利要求1在超滤前还进行了氧化脱色,在超滤后干燥前进行醇沉、脱水离心处理。4)权利要求1还限定将分离的油脂经回流管泵到油脂罐中,油脂经油脂分离罐降温凝固分离,分离的酶解液回流进煮料步骤中蒸煮罐中。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软骨中提取硫酸软骨素联产骨胶酶解蛋白饲料的工艺,以解决我国现有的粗品硫酸软骨素生产技术简单,产品收率低,纯度低,产品单一且废液废渣处理难度大等生产现状。现有技术中,经分离出的油脂多未经处理,本申请不仅将经三相分离的油脂再次分离纯化,即用油脂分离罐进行降温凝固分离,有效地将油脂与其所含酶解液进行二次分离,提高油脂纯度,有利于进一步利用,提高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将分离的含有硫酸软骨素及其他物质的酶解液回流进蒸煮罐中,在提高原料的利用率,降低成本的同时,增加了产品的产率,也减少了废物的排放,一举三得。实施例部分测得硫酸软骨素产品收率最高为18.7%,HPLC纯度最高为97.32%(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0023段,实施例1-3)。因此,经过分析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原料的利用率,降低成本。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天然酶与蛋白酶协同制备硫酸软骨素的工艺,包括以下步骤:(A)用NaHCO3溶液清洗软骨后蒸煮8-10小时;其中NaHCO3溶液的质量含量为1-5‰;(B)待冷却至30℃以下后,加入NaOH和NaCl提取2次(2小时/次);其中NaOH的用量为软骨质量的0.5-5%,NaCl的用量为软骨质量的5-10%;(C)向提取液中加入2709蛋白酶和猪胰脏,在45-55℃、pH8.8-9.0下处理5-10小时,其中2709蛋白酶的加入量为软骨质量的0.3-1%,猪胰脏的加入量为软骨质量的5-10%;猪胰脏在加入前先经过冷冻搅碎,用体积百分比为20-40%的酒精混合均匀(酒精的加入量为猪胰脏质量的0.5-2倍);酶解的温度优选为49-51℃,pH优选为8.8-8.9;(D)经过酶处理的提取液在温度65-67℃、pH4.4-4.6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5.5-6.0至明显分层后,用747过滤布过滤,滤液减压浓缩到原体积的1/3左右;(E)向浓缩液中加入酒精至酒精的体积含量为62-68%,处理2-6小时进行一次沉淀,过滤;(F)滤液加入酒精至体积含量为70-74%,处理0.2-1小时进行二次沉淀,再过滤,合并二次沉淀过滤物和一次沉淀过滤物,脱水,干燥得粗品;粗品经过球磨后即得到白色粉末状产品;本发明采用两种酶(2709蛋白酶和猪胰脏)按特定的比例混合使用,由于猪胰脏中胰酶的原始状态好酶活性高,通过与2709蛋白酶的协同作用从而提高酶解效率,再通过其他步骤的相互配合,可以使牛鼻骨最终收率达到25%以上,其他易提取软骨的收率可达到40%;本发明的方法可以使最终产品中硫酸软骨素的纯度达到95%以上;猪胰脏直接搅碎使用省去了提取胰酶的步骤,缩短了处理时间,降低了生产成本(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3行-第3页第8行,实施例1-2)。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煮料前进行清洗的技术启示,在此教导下,为了避免杂质对后续工艺的干扰和/或提高产品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煮料前进行清洗。而在蒸煮罐中进行蒸煮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2709蛋白酶与猪胰脏双酶解后,将经过酶处理的提取液在温度65-67℃、pH 4.4-4.6下处理0.5-3小时,再调pH 5.5-6.0至明显分层的工艺步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对酶处理的提取液在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酸处理的工艺。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离心分离属于常规的分离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酶解后的产物进行离心分离,对分离出来的主要含有硫酸软骨素的分离液进行后续吸附处理,同时,对于分离出来的残渣、油脂等物质,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过滤分离得到的骨渣-变性蛋白复合物进一步制备饲料的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制备硫酸软骨素时经离心分离和过滤所得到的残渣与滤渣等物质混合用于制备骨胶酶解蛋白饲料。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步骤(5)中,所述的树脂为BE-D82型糖胺聚糖专用吸附树脂柱,而BE-D82是大孔丙烯酸系强碱性阴离子交换树脂,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阴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制取硫酸软骨素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为了提高安全性以及便于运输和销售,在饲料制备时,将混合均匀的物料进行灭菌包装,属于常规操作。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其他操作步骤均与实施例2相同,所不同的是,对得到的硫酸软骨素洗脱液进行下面两种不同的处理:(1)得到的硫酸软骨素洗脱液先利用过氧化氢氧化,再脱盐、浓缩;(2)省略过氧化氢氧化的步骤,将得到的硫酸软骨素洗脱液直接脱盐、浓缩。得到的硫酸软骨素成品中各成分的检测结果见表6,从表6中可以看出,硫酸软骨素的含量基本在98%左右;蛋白限量也近似相同,都达到了行业标准。因此,省去过氧化氢氧化的步骤是可行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9-0102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在超滤脱盐前进行过氧化氢氧化(属于氧化脱色)的技术启示,在此教导下,为使产品满足标准要求或需要进一步提高纯度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超滤前进行氧化脱色处理。在超滤后干燥前进行醇沉、脱水离心,可减轻干燥的负担,且可除去部分醇溶性杂质,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操作,且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在煮料时除去了上层骨油,并对骨油进行了利用,采用骨油制备了洗衣皂、香皂等产品,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油脂进行回收利用的教导。在上述教导下,为了充分利用原料,降低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离心分离后得到的油脂做进一步分离、提纯等回收处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提取硫酸软骨素的过程中,也必然会有部分硫酸软骨素残留在油脂等废弃物中,而由于酸处理可使黏稠的硫酸软骨素钠溶液粘度下降(参见:“世界精细化工手册(第1版)”,邓大中等编写,第688页,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1982年12月),因此可以预期,在酶解后进行了酸处理的油脂中所含的硫酸软骨素溶液的粘度也会降低,从而降低了与油脂的分离难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采用将分离的油脂经回流管泵到油脂罐中并降温凝固分离的常规技术手段将油脂与酶解液分离回收,由于酶解液中含有硫酸软骨素等,为进一步提高原料利用率,降低成本,也容易想到将分离得到的酶解液回流到蒸煮罐中重新加以利用。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4)为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酸处理目的不同;不会想到直接将酸性的二次分离的酶解液回流至碱性的酶解液中;虽然本申请的硫酸软骨素的产率和纯度比对比文件1-2低,但不表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没有体现提高产率和纯度的效果。本申请具体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有效地提高了产品的蛋白含量与氨基酸含量,保证了良好的品质,而对比文件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酸处理会降低硫酸软骨素钠溶液的粘度,因此能够想到经过酸处理后油脂与酶解液混合物的分离难度将会降低。在酶解前进行碱处理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虽然回流的酶解液为酸性,但可以预期其经过碱处理后将恢复为碱性,不会影响后续处理。对于具体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产品性能需要所能够确定的,本申请并未取得相对于现有技术更高的产率和纯度,也说明本申请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2709蛋白酶和猪胰脏碎液两种酶进行双酶解的技术启示(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1-2),所采用的具体的工艺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酶处理的提取液进行酸处理的技术启示(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1-2),所采用的具体的工艺参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采用0.01~0.06mol/L NaHCO3溶液进行超声清洗和对分离液与大孔阴离子交换树脂的质量比以及吸附时间的限定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8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骨粉-变性蛋白复合物60份、米糠10份、豆饼10份、麸皮10份、油菜籽渣10份,将以上复合物混合搅拌均匀,用饲料造粒机造粒得190kg骨粉饲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常用的饲料组分,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常规调整即可得到所需的混合料的组成及其比例关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在前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软骨是牛、猪软骨(包括鼻骨、喉管和气管),而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其他软骨原料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将洗脱液在氧化脱色后进行离心处理、采用多次醇沉以及真空干燥,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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