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热流道进胶模具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63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680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46350.6
申请日:2015-01-29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B29C45/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6350.6,名称为“热流道进胶模具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179903A,公开日为2011年9月14日)与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附图3-6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部分技术特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热流道进胶模具结构,该模具包括依序设立的上固定板、热流道板、剥料板、母模板、母模仁、公模仁、公模板、上顶出板、下顶出板、下固定板,其特征在于,该模具结构还包括:
热灌嘴,其一端设于所述热流道板,另一端穿过所述剥料板及设于所述剥料板底面的剥料板镶块延伸至所述母模仁上端;
衬套,套设于所述热灌嘴四周;
第一流道,与所述热灌嘴下端对接并设于所述母模仁上端;其中,所述母模仁的上端开设有凹槽,所述第一流道位于所述凹槽的内底面;合模时,所述剥料板镶块的底端伸入所述凹槽内;
第二流道,其一端与所述第一流道一侧对接,另一端延伸至产品的进料端;
小拉杆,所述小拉杆一端具有第一挂台,该第一挂台活动式设于所述热流道板内的一第一台阶孔内,所述小拉杆另一端具有第二挂台,该第二挂台活动式设于一第二台阶孔内,该第二台阶孔由所述公模板延伸至所述母模板;
其中,所述母模板上端还具有一容设孔,所述容设孔内设有一合模时预压的弹簧,所述弹簧套设于所述小拉杆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母模仁上端开设有凹槽,第一流道设于该凹槽的内底面,合模时,利用凹槽对剥料板镶块进行限位,保证了热灌嘴的位置精度,另外,采用该结构可以缩短第二流道的长度,节省了材料,同时便于开模时残胶脱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复审请求时提出的理由,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流道进胶模具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热流道技术的三板注塑模具(参见说明书的第[0015]-[0018]段及附图1),自上而下依次包括定模固定板2(相当于本申请的上固定板)、热流道板3、定模脱料板5(相当于本申请的剥料板)、定模板7(相当于本申请的母模板)、定模仁8(相当于本申请的母模仁)、动模仁9(相当于本申请的公模仁)、动模板10(相当于本申请的公模板)、顶板12和动模固定板13(相当于本申请的下固定板);其中,热流道板3上固定拉料针16和热嘴15(即公开了热灌嘴,其一端设于所述热流道板),且热嘴15穿过定模脱料板5和设置于定模脱料板5中间的定模脱料板镶块6延伸至定模仁8的上端,同时定模脱料板镶块6与定模仁8之间形成分流道(即公开了第一流道),分流道连接定模仁8上的定模仁侧冷竖流道14(即公开了第二流道,其一端与所述第一流道一侧对接),定模仁侧冷竖流道14上端与拉料针16相连,下端直接与产品相连;定模脱料板5上设置有弹簧17,弹簧17的伸缩端与定模板7相连,定模板7上设置有限位小拉杆18,弹簧17与限位小拉杆18在同一轴线上。结合附图1可知,限位小拉杆18一端具有活动式设于由定模固定板延伸至热流道板的台阶孔内的第一挂台,另一端具有活动式设于由动模板延伸至定模板的台阶孔内的第二挂台。另外,为了防止定模侧模具温度流失,在定模固定板2上表面设置有隔热板1,设置于热流道板3上的热嘴可以为一支或多支,当热嘴为两支或两支以上时,在热流道板上设置有热流道分流板4。在注塑的过程中,由成型机台喷嘴,将被高温熔解的塑胶原料射入热流道分流板4内,通过热流道分流板4将原料分流到热嘴15当中,原料在经过热嘴15时会被再次加热以增加其流动性。加热后的原料流入定模仁8和定模脱料板镶块6中间的分流道(即公开了第一流道与所述热灌嘴下端对接并设于所述母模仁上端),再通过定模仁侧冷竖流道14进入产品从而达到充填产品的目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设置衬套,套设于所述热灌嘴四周;母模仁的上端开设有凹槽,第一流道位于所述凹槽的内底面,合模时,剥料板镶块的底端伸入凹槽内;小拉杆一端的第一挂台设于热流道板内的第一台阶孔内;内设有一合模时预压的弹簧的容设孔设置在母模板上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和支撑热嘴以及如何使热嘴精确定位。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保护和支撑热嘴,在所述热灌嘴四周套设衬套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定模脱料板上设置有弹簧,弹簧的伸缩端与定模板相连;而将弹簧设置在定模板上使弹簧的伸缩端与定模脱料板相连同样是一种常规设计方式,为此,在定模板上开设容置弹簧的容设孔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限位小拉杆一端的第一挂台设置在定模固定板延伸至热流道板的台阶孔内,根据开模距离的实际需要,使其仅位于热流道板的台阶孔内也是显而易见的。
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合模时定模脱料板镶块伸入定模板中与定模仁形成分流道,其中定模板与定模脱料板镶块限位配合实现了对热嘴的精确定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定位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想到将该限位配合方式进一步应用于定模仁和定模脱料板镶块之间,对于在定模仁的上端开设凹槽,第一流道设于该凹槽的内底面,合模时使定模脱料板镶块的底端伸入凹槽内仅是一种常规设计,并且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正是由于母模仁上端开设有凹槽,第一流道设于该凹槽的内底面,从而实现合模时利用凹槽对剥料板镶块进行限位,保证了热灌嘴的位置精度,提高了产品的成型精度;另外,采用该结构有利于开模时残胶脱模。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成型精度,在母模仁上端开设凹槽对剥料板镶块进行限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同时这有利于开模时残胶脱模是显而易见的,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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