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具的成型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模具的成型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49
决定日:2019-10-09
委内编号:1F2666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4510.4
申请日:2015-03-20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建锋
合议组组长:刘彤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B29C33/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的常规调整和改变,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4510.4,名称为“模具的成型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092969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3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模具的成型结构,成型在开模方向具有大面积倒钩的产品,该模具具有上固定板、母模板,其特征在于,该成型结构包括:
滑块束块,其一端固定于所述上固定板上,另一端具有导轨;
滑块入子,其一端具有导槽,另一端具有成型所述大面积倒钩的倒钩成型部,所述滑块束块的导轨设于所述导槽内;
母模仁,设于所述滑块入子周围,所述母模仁上具有成型所述产品主体的主体成型部;
其中,所述大面积倒钩包括第一倒钩及第二倒钩,所述滑块入子的倒钩成型部具有与之对应的结构;所述滑块束块远离所述上固定板一端还具有调整垫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模具的成型结构,成型在开模方向具有大面积倒钩的产品,该模具具有上固定板、母模板,其特征在于,该成型结构包括:
滑块束块,其一端固定于所述上固定板上,另一端具有导轨;
滑块入子,其一端具有导槽,另一端具有成型部分所述大面积倒钩的倒钩成型部,所述滑块束块的导轨设于所述导槽内;
母模仁,所述母模仁上具有成型所述产品主体的主体成型部;所述母模仁包括第一模仁及第二模仁,所述第一模仁及所述第二模仁分设于所述滑块入子两侧,并引导所述滑块入子移动;
其中,所述大面积倒钩包括第一倒钩及第二倒钩,所述滑块入子的倒钩成型部具有与所述第二倒钩及部分所述第一倒钩对应的结构,所述第一模仁具有与另一部分所述第一倒钩对应的结构;所述滑块束块远离所述上固定板一端还具有调整垫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指出即使修改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4-6。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模具的成型结构,成型在开模方向具有大面积倒钩的产品,该模具具有上固定板、母模板,其特征在于,该成型结构包括:
滑块束块,其一端固定于所述上固定板上,另一端具有导轨;
滑块入子,其一端具有导槽,另一端具有成型所述大面积倒钩的倒钩成型部,所述滑块束块的导轨设于所述导槽内;
母模仁,所述母模仁上具有成型产品主体的主体成型部;所述母模仁包括第一模仁及第二模仁,所述第一模仁及所述第二模仁分设于所述滑块入子周围,并引导所述滑块入子移动;
其中,所述大面积倒钩包括第一倒钩及第二倒钩,所述第一倒钩为一直面凹槽,所述第二倒钩为一凸台,所述滑块入子的倒钩成型部具有与之对应的结构;所述滑块束块远离所述上固定板一端还具有调整垫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的常规调整和改变,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模具的成型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塑模具的倒扣成形脱模装置(参见说明书的第[0012]段及附图1-2),包括公模板9,可拆卸地设置在公模板9上的母模仁4、母模板5,以及母模板5上的面板6(相当于本申请的上固定板),面板6上用挡块螺栓61向下固定一个穿过母模板5的挡块3(相当于本申请的滑块束块),挡块3上设有倾斜的T形形状的滑槽301,所述的挡块3的滑槽301处设有滑块1,滑块1上设有与所述T形形状滑槽301匹配的T形形状的导轨101;滑块1上方有滑块压块2,为用压块螺栓21固定在母模仁4上,滑块1下方用襄件螺栓12固定倒扣成形镶件11(滑块1和倒扣成形镶件11相当于本申请的滑块入子)。挡块1上升,因挡块3上导轨301的侧向压迫,滑块1水平运动,带动倒扣成形镶件11脱离注塑扣件8。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成型结构用于成型在开模方向具有大面积倒钩的产品;滑块入子的一端具有成型大面积倒钩的倒钩成型部;所述大面积倒钩包括第一倒钩及第二倒钩,所述第一倒钩为一直面凹槽,所述第二倒钩为一凸台,滑块入子的倒钩成型部具有与之对应的结构;所述母模仁包括第一模仁及第二模仁,所述第一模仁及所述第二模仁分设于所述滑块入子周围,并引导所述滑块入子移动;在滑块束块远离上固定板一端还具有调整垫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成型在开模方向具有大面积倒钩的产品。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挡块3拉动滑块1及与滑块1固定的成形镶件11(即滑块入子)从而实现注塑倒扣件8成型和脱模的技术构思,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该技术构思生产其他的倒扣产品,仅需根据产品的具体结构调整滑块的形状和位置即可;至于权利要求1中成型的在开模方向具有大面积倒钩的产品,也是一类常规的倒扣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脱模装置进行改进以适用于该产品的成型。具体而言,成型的大面积倒钩包括第一倒钩及第二倒钩仅是成型产品的常见形态,第一倒钩为一直面凹槽,第二倒钩为一凸台也仅是常规的倒钩形式;在第一倒钩和第二倒钩的成型模具能够以同一方向退出时,在一个滑块入子的倒钩成型部上同时形成与第一倒钩及第二倒钩对应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模具结构容易想到的;为了便于实现滑块入子的脱离,需要根据产品倒钩的位置选择滑块入子的设置位置;对于将滑块入子设于母模仁内,使母模仁位于滑块入子周围并引导滑块入子移动只是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同时,为了便于母模仁的生产和安装,将母模仁分开设置为第一模仁和第二模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此外,为了能够方便地调整滑块束块与滑块入子的束缚程度,在所述滑块束块远离所述上固定板一端设置调整垫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在滑块入子的倒钩成型部设置分别与第一倒钩(一直面凹槽)及第二倒钩(一凸台)对应的结构”及“滑块入子107进行斜向侧抽芯时第一模仁109及第二模仁110固定产品倒钩部分的周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教导的技术构思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成型产品的具体结构选择滑块入子上合适的倒钩成型结构以及滑块入子的具体设置位置,这些均是通过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即可实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相应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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