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施工方法及墙体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802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636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7231.8
申请日:2015-06-03
复审请求人:奥克森(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伟娟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夏冬
国际分类号:E04B2/84;E04B2/86;E04B1/80;E04G1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获得技术启示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7231.8,名称为“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施工方法及墙体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奥克森(北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6月3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58114A,公开日:2010年10月13日)、对比文件2(CN2474614Y,公告日:2002年1月30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5年6月3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含外模板、内模板与所述外模板及所述内模板之间固化的填充浆料;
所述外模板为保温板,设置于所述框架结构建筑的外部;
所述内模板设置于所述框架结构建筑的内部相对于所述外模板的填充墙预设高度,且所述内模板上开设有浇注口;
所述外模板与所述内模板之间进一步包含有强化件,所述强化件由强化网组合成的一种强化支架,强化支架包含靠近所述内模板及所述外模板两侧的强化网,在两张强化网中间再以支撑件连接,形成一个框体型的强化支架;
所述保温板为复合保温板或A级保温板材,所述保温板的至少一侧设置有砂浆;
所述预设高度是填充浆料要灌入的高度,根据填充墙实际所需的高度进行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浆料为发泡型填充浆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固化后的所述填充浆料对应于所述浇注口的空隙密封或填充有保温材料。
4.一种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列步骤:
(1)于所述框架结构建筑外部设置外模板,所述外模板为保温板;
(2)于所述框架结构建筑内部,相对于所述外模板的填充墙预设高度设置内模板,并于所述外模板与所述内模板之间设置强化件,所述内模板上开设有浇注口;所述强化件由强化网组合成的一种强化支架,强化支架包含靠近所述内模板及所述外模板两侧的强化网,在两张强化网中间再以支撑件连接,形成一个框体型的强化支架;
(3)将填充浆料灌入所述浇注口至预设高度;
(4)待所述填充浆料干燥固化后拆除所述内模板,所述填充浆料形成所述填充墙;
所述外模板为复合保温板或A级保温板材,且至少一侧设置有砂浆。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于所述步骤(4)拆除所述内模板后,将对应所述浇注口所留下的空隙进行填充或密封。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浆料为发泡型填充浆料。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高度根据填充墙的实际所需高度进行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在未搭建好框架结构的房屋中浇注墙体,对比文件1中浇注墙体的方法是一段一段地浇注,浇注好第一段之后再往上浇注第二段,直到最后达到设计的高度,最后再进行封顶;(2)对比文件1未公开墙体有预定高度设置,也不会有后续对浇注口留下的空隙进行填充的步骤;(3)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木模板或钢模板,均需对内外模板进行拆除,并非使用保温板作为永久模板。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含外模板、内模板与所述外模板及所述内模板之间固化的填充浆料;
所述外模板为保温板,设置于所述框架结构建筑的外部;
所述内模板设置于所述框架结构建筑的内部相对于所述外模板的填充墙预设高度,且所述内模板上开设有浇注口;
所述外模板与所述内模板之间进一步包含有强化件,所述强化件由强化网组合成的一种强化支架,强化支架包含靠近所述内模板及所述外模板两侧的强化网,在两张强化网中间再以支撑件连接,形成一个框体型的强化支架;
所述填充浆料为发泡型填充浆料;
所述保温板为复合保温板或A级保温板材,所述保温板的至少一侧设置有砂浆;所述预设高度是填充浆料要灌入的高度,根据填充墙实际所需的高度进行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固化后的所述填充浆料对应于所述浇注口的空隙密封或填充有保温材料。
3.一种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列步骤:
(1)于所述框架结构建筑外部设置外模板,所述外模板为保温板;
(2)于所述框架结构建筑内部,相对于所述外模板的填充墙预设高度设置内模板,并于所述外模板与所述内模板之间设置强化件,所述内模板上开设有浇注口;所述强化件由强化网组合成的一种强化支架,强化支架包含靠近所述内模板及所述外模板两侧的强化网,在两张强化网中间再以支撑件连接,形成一个框体型的强化支架;
(3)将填充浆料灌入所述浇注口至预设高度;
(4)待所述填充浆料干燥固化后拆除所述内模板,所述填充浆料形 成所述填充墙;所述外模板为复合保温板或A级保温板材,且至少一侧设置有砂浆。
(5)于所述步骤(4)拆除所述内模板后,将对应所述浇注口所留下的空隙进行填充或密封。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填充浆料为发泡型填充浆料。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高度根据填充墙的实际所需高度进行设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详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对本申请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施工对象是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的现场浇筑整体式轻体隔墙施工方法不同;(2)对比文件1虽然是永久性模板,但是其只起到了支撑作用,未公开保温板设置有砂浆及强化件;(3)本申请的墙体设有预设高度,而对比文件1的墙体不会受到顶部封闭(即预设高度)的限制;(4)对比文件1是在两个永久性模板1之间进行浇筑,其不对内、外模板进行区分,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在内模板上开设浇筑口的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6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获得技术启示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现场浇筑整体式轻体隔墙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35段,图1和2):图1及图2中:1为永久性模板(相当于内模板、外模板),可采用纸面石膏板、水泥板、聚苯板(相当于保温板)、塑料板;2为墙体加强用钢丝网片或钢筋网片,在墙体过长或过高时采用,作用为加强墙体强度和整体性;3为墙体填充料(轻集料混凝土或加气混凝土)(相当于固化的填充浆料),采用压力泵输送,通过注浆孔6 (相当于浇注口)将填充料注入墙体内;4为模板定位埋件,作用是便于模板安装及模板定位准确;5为排气孔,作用是在浇筑墙体内填充料时将空气排出;6为注浆孔,可在墙底部、中间部或顶部预留;8为模板加固用龙骨,起到加固模板的作用,可采用型钢、铝型材、木材等材料制做;9为模板加固用支撑,作用是调节模板的垂直度、对模板加固用龙骨8进行支撑;10为模板加固用对拉螺栓,加固模板,防止胀模;11为地脚螺栓,调节模板垂直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施工对象是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对比文件1则是一种现场浇筑整体式轻体墙施工方法;(2)对比文件1未公开墙体有预定高度设置,不会受到顶部封闭的限制;(3)对比文件1中的永久模板,无论其采用的是纸面石膏板、水泥板、聚苯板还是塑料板,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仅仅是支撑作用,也是该领域中进行墙体浇筑的常用模板,即便浇筑后不进行拆除也是为了节省施工程序,节省时间而已。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的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同样需要现场浇筑,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现场浇筑整体式轻体墙施工方法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比文件1的轻体墙可用于框架结构建筑。
(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隔墙的施工方法,其中的“隔墙”是指分割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墙,是在既有的建筑结构内设置的墙体,必然具有既定的高度;并且,图2也示出了墙体设置在房间顶板7与房间底板12之间,而灌浆的高度也必然要适应墙体的高度,即,对比文件1的墙体必然受到顶部封闭的限制。
(3)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模板为永久模板(参见在前的评述),还公开了:当外墙有外保温时,可用大块的保温材料作为模板,与外保温同时浇筑,这样作既减少了墙体开裂的通病,同时也使外贴外保温板与墙体连成一体,避免保温板粘结层易开裂的弊病(参见说明书第21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模板可用保温板作为永久模板,其不仅仅是支撑作用。
由此,将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外模板与所述内模板之间进一步包含有强化件,所述强化件由强化网组合成的一种强化支架,强化支架包含靠近所述内模板及所述外模板两侧的强化网,在两张强化网中间再以支撑件连接,形成一个框体型的强化支架;(2)浇注口设置在内模板上,填充浆料为发泡型填充浆料;(3)所述保温板为复合保温板或A级保温板材,所述保温板的至少一侧设置有砂浆。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龙骨砼复合墙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6行至第3页第20行,图1-4):墙板由网片1、保温板4、钢筋龙骨网架2及模板3组成,钢筋龙骨网架2(相当于强化件)位于保温板层4与模板3之间,其结构为横向钢筋7与竖向轻钢龙骨5间距联结组成钢筋龙骨网(相当于强化网),两片相对的钢筋龙骨网间由矩形连接环8(相当于支撑件)固定连接,横向钢筋7的两端头分别伸出复合墙板左右两端竖向轻钢龙骨5之外,以便使相邻两块钢筋龙骨砼复合墙板间牢固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强化网及支撑件连接形成框体型强化支架的技术特征。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模板可用保温板作为永久模板,当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得到将保温板作为永久模板后、增加相当于强化件的钢筋龙骨网架并将其设置于内、外模板之间。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给出了模板可为永久性模板和非永久性模板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易于选择对内模板进行拆除,由此,为了保证外保温的保温效果,选择内模板上开设浇注口是易于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填充浆料为轻集料混凝土或加气混凝土(参见同上),而发泡型填充浆料是本领域的常规建筑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易于选择使用发泡型填充浆料。
对于区别(3),复合保温板或A级保温板材是本领域的常规建筑板材,而在保温板的至少一侧设置有砂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预期。因此该权利要求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和15段记载了“在墙体顶部一端打孔,孔径以能够穿入灌浆管为宜,同时在墙体另一端顶部留一个排气孔”、“模板拆除后应再次用小锤检查墙体,看是否有未填充密实处,对无浆处采用电钻分别在孔洞上方打两个眼,一个为注浆用,一个为排气用,再次对局部进行注浆处理。螺栓孔则采用干硬砂浆封堵密实”,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了后续对浇筑口留下的空隙进行填充的步骤的技术启示。同时,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保温板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固化后的所述填充浆料对应于所述浇注口的空隙密封或填充有保温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的墙体结构的施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现场浇筑整体式轻体隔墙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35段,图1和2):1、首先在地面及顶板上放出墙体位置线,按墙体位置线对预埋于墙体内的电盒及电管进行安装,并且进行调整合格。 2、依据墙体位置线在墙面、地面及顶板下边用膨胀螺栓固定好模板定位埋件,定位埋件采用角钢或薄壁型钢加工制作而成。3、墙体需要进行加强处理的,先将加强用的钢丝网暗柱、钢筋暗柱,或加设的单排或双排平行于墙面的加强钢丝网片、钢筋网片与底板及顶板进行固定。4、将墙体一侧模板(永久性模板)与定位埋件用木螺丝进行临时固定,按照施工图纸在相应位置处(门口、窗口及水暖设备需安放埋件处)安放好埋件或木砖。将加固墙体模板用对拉螺栓穿好。5、将墙体另一侧模板(永久性模板)放置好后,在墙体两侧立加固模板用外龙骨,将对拉螺栓穿过墙体两侧龙骨后并拧紧。用斜支撑对模板进行加固,并调整墙体垂直度。(以上,相当于步骤(1)、(2)的设置外模板、内模板)6、当墙体采用非永久性模板时,模板可与加固龙骨固定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成模板体系,支搭墙体时将组装好的模板就位后用对拉螺栓加固即可。7、在墙体顶部一端打孔,孔径以能够穿入灌浆管为宜(相当于步骤(2)的开设有浇注口),同时在墙体另一端顶部留一个排气孔。注浆孔亦可留置在墙体的下部或中部。当墙体过长时,可以采用将墙体分成若干浇筑单元,进行分批浇筑。当墙体过高时,可以进行分层浇筑。8、将注浆管穿入注浆孔中,将搅拌好的轻集料混凝土或加气混凝土由注浆机注入墙体(相当于步骤(3)的浆料灌入)。注浆时应注意检查模板是否有变形和胀模现象。同时用小锤敲击模板,检查灌浆是否正常及灌浆高度。9、待另一端排气孔处有浆液流出时,则墙体浇筑完成。分层浇筑时,二次浇筑在一次灌注浆硬化并沉实后进行,二次浇筑时同样在模板上预留注浆孔和排气孔,浇筑方法仍按第7条所述。10、待墙内填充材料强度达到可拆模要求后,便可拆除永久性模板外侧支撑用龙骨及对拉螺栓。对于采用非永久性模板时,模板与龙骨一同拆除即可。11、模板拆除后应再次用小锤检查墙体,看是否有未填充密实处,对无浆处采用电钻分别在空洞上方打两个眼,一个为注浆用,一个为排气用,再次对局部进行注浆处理。螺栓孔则采用干硬砂浆封堵密实。12、其他细部作法:(1)门口处应支设门洞口模板,同样采用石膏板或水泥板,中间加设支撑进行固定。门洞口处预埋防腐木砖或其他埋件时,采用木螺丝与模板面进行固定,具体位置按实际施工需要确定。(2)各种电线盒处,采用锯条锯出与盒尺寸大小相一致的洞口,使电盒与墙面模板外皮平齐。缝隙处用胶条封严。(3)门洞口及上部过梁处分别加设由钢丝或φ4钢筋制成的构造柱和过梁。(4)较厚的墙体可在墙体构造柱安装好后在构造柱之间满挂钢丝网,再合两侧模板,从而增加墙体的抗裂性能和墙体的整体性。(5)当外墙有外保温时,可用大块的保温材料作为模板,与外保温同时浇筑,这样作即减少了墙体开裂的通病,同时也使外贴外保温与墙体连成一体,避免保温板粘结层易开裂的弊病。 (6)此种方法施工的墙体有一个弊病应加以注意,那就是当墙体浆料注至顶部时,与顶板不易接触密实。处理方法为,将墙体浆料注入到顶板以下 100mm处,停止施工,待浆料硬化并沉实后,再二次浇筑以上部分。二次浇筑时,浆料应适当加稠,并用一定的压力灌注。13、轻集料混凝土的组成:主要为水泥、中砂、粉煤灰、膨胀珍珠岩或聚苯颗粒、短玻璃纤维、麻纤维或其他易与水泥结合的纤维材料,为增加灌浆材料流动性 可适当加入少量白灰膏、减水剂及加气剂。具体配比应按实际主料多少及墙体厚度和强度要求,经实验确定,以保证浆料有良好流动性和强度为准。可见,该隔墙可用于框架结构建筑。
由此,将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外模板与所述内模板之间进一步包含有强化件,所述强化件由强化网组合成的一种强化支架,强化支架包含靠近所述内模板及所述外模板两侧的强化网,在两张强化网中间再以支撑件连接,形成一个框体型的强化支架;(2)内模板设置浇注口以及拆除内模板的步骤;(3)所述保温板为复合保温板或A级保温板材,所述保温板的至少一侧设置有砂浆。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龙骨砼复合墙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6行至第3页第20行,图1-4):墙板由网片1、保温板4、钢筋龙骨网架2及模板3组成,钢筋龙骨网架2(相当于强化件)位于保温板层4与模板3之间,其结构为横向钢筋7与竖向轻钢龙骨5间距联结组成钢筋龙骨网(相当于强化网),两片相对的钢筋龙骨网间由矩形连接环8(相当于支撑件)固定连接,横向钢筋7的两端头分别伸出复合墙板左右两端竖向轻钢龙骨5之外,以便使相邻两块钢筋龙骨砼复合墙板间牢固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强化网及支撑件连接形成框体型强化支架的技术特征。而且,由于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模板可用保温板作为永久模板,当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得到将保温板作为永久模板后、增加相当于强化件的钢筋龙骨网架并将其设置于内、外模板之间。
对于区别(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在两个永久性模板1之间进行浇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对内模板进行拆除,但这仅仅是考量工序的节省问题。其与保温没有任何关系,更与内模上开设浇筑口也没有任何联系,隔墙本身就没有内模板和外模板之间区别。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永久性模板也无法想到选择内模板上开设浇筑口,因为对比文件1的两个永久性模板1是一致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和15段记载了“在墙体顶部一端打孔,孔径以能够穿入灌浆管为宜,同时在墙体另一端顶部留一个排气孔”、“模板拆除后应再次用小锤检查墙体,看是否有未填充密实处,对无浆处采用电钻分别在孔洞上方打两个眼,一个为注浆用,一个为排气用,再次对局部进行注浆处理。螺栓孔则采用干硬砂浆封堵密实”。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给出了模板设置浇筑口且后续对浇筑口留下的空隙进行填充的步骤的技术启示,而实际上,对内、外模板进行区别对“模板设置浇筑口”的技术手段的实施并无影响。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模板可为永久性模板和非永久性模板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易于选择对内模板进行拆除,由此,为了保证外保温的保温效果,选择内模板上开设浇注口是易于想到的。
对于区别(3),复合保温板或A级保温板材是本领域的常规建筑板材,而在保温板的至少一侧设置有砂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获得的技术效果也可预期。因此该权利要求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和5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填充浆料为轻集料混凝土或加气混凝土(参见同上),而发泡型填充浆料是本领域的常规建筑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易于选择使用发泡型填充浆料。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隔墙的施工方法,其中的“隔墙”是指分割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墙,是在既有的建筑结构内设置的墙体,必然具有既定的高度,而灌浆的高度也必然要适应墙体的高度。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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