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88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740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73162.3
申请日:2017-05-24
复审请求人:浙江尚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婧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H02G3/04;H02G15/0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虽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73162.3,名称为“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尚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对比文件3(CN203082374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24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线缆孔洞封隔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封堵装置具体用于电缆管道,中间封堵装置具体为橡胶件,橡胶件上方为顶壁结构,外侧壁和内侧壁上端均与顶壁连接,连接孔具体位于顶壁上,第二压板上与外侧壁对应位置的结构具体为凹槽且外侧壁下端卡入凹槽内,压板与橡胶件的连接部件还包括螺母。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橡胶件形变以增强密封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205901220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1月18日)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4项、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环形的第一压板、环形的第二压板及设置在第一压板、第二压板之间的橡胶件,所述的橡胶件为环形结构,且其中一处设置有开口,橡胶件包括环形的顶壁、环形的外侧壁和环形的内侧壁,外侧壁和内侧壁的上端均与顶壁连接,且外侧壁与内侧壁之间存在间隙,在外侧壁和内侧壁之间的顶壁上间隔的设置有多个连接孔,在第一压板、第二压板上与连接孔对应位置各设置有多个通孔,所述的第二压板的上端面与橡胶件的外侧壁对应的设置环形凹槽,所述的外侧壁的下端卡入环形凹槽内部;第二压板上环形凹槽的内壁向上凸起并位于橡胶件的内侧壁、外侧壁之间的间隙内部,第二压板的内壁倾斜设置,第二压板的凸起上端部处的内径大于第二压板下端端部的内径;所述的第一压板、第二压板均由两个半环形结构构成,第一压板、第二压板、橡胶件之间通过螺杆和螺母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其特征是:橡胶件的开口处其中一端的外侧壁的内侧设置有内凹缺口,另一端的外侧壁的内侧向前延伸有一个与内凹缺口配合固定的凸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其特征是:第一压板、第二压板的两个半环形结构的连接处位于其中两个通孔处,且连接处的结构为:在两个半环形结构在连接处重叠,所述的通孔设置在重叠区域内。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其特征是:在橡胶件的外侧壁的外表设置有若干环形的凸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第一压板和第二压板对中间的橡胶件进行压缩,由于第二压板上设置的环形凹槽和凸起,使橡胶件内外侧壁分别与管道和电缆贴合紧密;对比文件3通过外夹板和两个内夹板对之间的弹性封堵圈进行挤压,使其膨胀变形实现封堵,弹性封堵圈受压向外膨胀时外侧与孔壁密封效果提高、但内侧与线缆间存在间隙,无法良好密封;(2)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能显而易见得到的是在封堵本体和扩张辅助体之间螺纹配合下,通过扩张辅助体将封堵本体撑开,实现封堵;不能显而易见得到本申请第一压板、第二压板和橡胶件三部分结构,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仍不能得到本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同样是通过上下两个内夹板对其间的弹性封堵圈进行挤压,同时利用夹板上的环形凸台与封堵圈的环形凹陷配合,使封堵圈的内外侧膨胀变形,实现与孔壁和电缆的封堵;一方面,对比文件3的弹性封堵圈的内侧与线缆间并不存在缝隙;另一方面,鉴于对比文件3的内夹板上的环形凸台两侧边缘与封堵圈挤压时会使封堵圈端部位移变形,基于此,为了将封堵圈的变形限制在中间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夹板的环形凸台的外侧设置为环形凹槽以形成抵挡作用;(2)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两个夹板和弹性封堵圈三部分结构,但其封堵圈存在用料费、变形难的缺陷,基于此,对比文件2的弹性封堵本体给出了将对比文件3的封堵圈设置为内侧壁、顶壁和外侧壁的空腔“倒U形”结构,对比文件2的扩张辅助体起到的作用为辅助弹性封堵本体变形,与对比文件3中的下夹板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时,能够得到上夹板、具有对比文件2封堵本体形状的弹性封堵圈、下夹板的封堵装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线缆孔洞封隔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中间封堵装置具体为橡胶件,橡胶件上方为顶壁结构,外侧壁和内侧壁上端均与顶壁连接,顶壁上间隔的设置多个连接孔,第二压板上与外侧壁对应位置的结构具体为凹槽且外侧壁下端卡入凹槽内,第一压板、第二压板、橡胶件之间通过螺母固定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橡胶件形变以增强密封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上述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环形的第一压板、环形的第二压板及设置在第一压板、第二压板之间的橡胶件,所述的橡胶件为环形结构,且其中一处设置有开口,橡胶件包括环形的顶壁、环形的外侧壁和环形的内侧壁,外侧壁和内侧壁的上端均与顶壁连接,且外侧壁与内侧壁之间存在间隙,在外侧壁和内侧壁之间的顶壁上间隔的设置有多个连接孔,在第一压板、第二压板上与连接孔对应位置各设置有多个通孔,所述的第二压板的上端面与橡胶件的外侧壁对应的设置环形凹槽,所述的外侧壁的下端卡入环形凹槽内部:第二压板上环形凹槽的内壁向上凸起并位于橡胶件的内侧壁、外侧壁之间的间隙内部,第二压板的内壁倾斜设置,第二压板的凸起上端部处的内径大于第二压板下端端部的内径;所述的第一压板、第二压板均由两个半环形结构构成,第一压板、第二压板、橡胶件之间通过螺杆和螺母固定连接;所述橡胶件的开口处其中一端的外侧壁的内侧设置有内凹缺口,另一端的外侧壁的内侧向前延伸有一个与内凹缺口配合固定的凸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其特征是:第一压板、第二压板的两个半环形结构的连接处位于其中两个通孔处,且连接处的结构为:在两个半环形结构在连接处重叠,所述的通孔设置在重叠区域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其特征是:在橡胶件的外侧壁的外表设置有若干环形的凸筋。”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由于第二限位板的限位作用,使得橡胶件的外侧壁位置不变,同时,第二压板的凸起进入橡胶件的内侧壁和外侧壁之间,由于第二压板凸起的内侧倾斜,在挤压作用下内侧壁逐渐沿凸起结构内侧向下运动,使得橡胶件内经缩小,由于环形凹槽的限位作用,使得挤压力对橡胶件形成的形变都集中于内侧壁,使得内侧壁变形加大,使橡胶件内侧壁和电缆紧密贴合。对比文件3中通过夹板对弹性封堵圈进行挤压,使其膨胀变形,从而实现线缆与空洞间隙的封堵,没有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2)本申请的橡胶件开口处有内凹缺口和凸块,通过二者的配合无需其他连接装置辅助,即可保证开口处的密封,对比文件3通过螺栓固定,无法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且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也都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相关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虽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管道封堵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建筑物单线缆深孔洞缝隙防渗漏封隔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6段,附图1-7):其也是一种线缆管道封堵装置,包括位于孔洞内两个端面的两个环形内夹板4(相当于第一压板和第二压板)及设置在两个内夹板4之间的弹性封堵圈6,弹性封堵圈6为环形结构,且为相互对称的两部分相互拼接而成(必然具有开口),弹性封堵圈6与下端内夹板4(相当于第二压板)相压接的端面上设置环形凹陷16,环形凹陷16两侧形成环形外侧壁和环形内侧壁,环形外侧壁和环形内侧壁的上端连接,且外侧壁和内侧壁之间形成间隙,弹性封堵圈6上位于外侧壁和内侧壁之间间隔地设置多个穿装螺栓的通孔17(相当于连接孔),两个内夹板4上设置多个用于穿装螺栓的通孔14(必然与通孔17位置对应),下端内夹板4上与弹性封堵圈6相压接的端面上设置环形凸台15,环形凸台15与弹性封堵圈6的外侧壁对应的位置设置环形边缘,外侧壁的端部顶压在环形边缘上,环形边缘的内侧壁向上凸起并位于弹性密封圈6的内侧壁、外侧壁之间的间隙内部,下端内夹板4的环形凸台15的环形边缘的内侧壁倾斜设置,下端内夹板4的环形凸台15的凸起部上端内径大于下端内径;两个内夹板4均由相互对称的两部分相互拼接而成(相当于由两个半环结构构成),两个内夹板4与弹性封堵圈6之间通过多个螺栓7(必然具有螺杆)连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中间封堵装置具体为橡胶件,橡胶件上方为顶壁结构,外侧壁和内侧壁上端均与顶壁连接,顶壁上间隔的设置有多个连接孔,第二压板上与外侧壁对应位置的结构具体为环形凹槽且外侧壁下端卡入凹槽内,第一压板、第二压板、橡胶件之间通过螺母固定连接,橡胶件的开口处其中一端的外侧壁的内侧设置有内凹缺口,另一端的外侧壁的内侧向前延伸有一个与内凹缺口配合固定的凸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增大橡胶件形变以增强密封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管道孔封堵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3段,附图1-5):环形的封堵本体1(起到了橡胶件的作用)包括顶壁、环形的外侧壁和环形的内侧壁,外侧壁和内侧壁的上端均与顶壁连接,且外侧壁与内侧壁之间存在间隙,扩张辅助体2(相当于第二压板)位于环形的封堵本体1的内侧壁、外侧壁之间的间隙内部,扩张辅助体2的内壁倾斜设置,扩张辅助体2上端面的内径大于下端面的内径;封堵本体1上间隔设置两个断面4(相当于开口),断面4两侧的封堵本体1上设置有相互配合的卡扣式的连接机构7。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将封堵件本体设置为顶壁、内外侧壁结构从而增大其与压板挤压时的变形程度进而增强密封性以及为了将分离的密封件固定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弹性封堵圈设置为对比文件2中的封堵本体结构。且将卡扣具体设置为内凹缺口和凸块相互配合的方式则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
此外,选择橡胶件作为弹性密封件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至于采用螺母与螺杆配合则为本领域常用的紧固技术手段。
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第二压板上与外侧壁对应位置的结构具体为环形凹槽且外侧壁下端卡入凹槽内”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3中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环形凹槽的限位作用,使得挤压力对橡胶件形成的形变都集中于内侧壁,使得内侧壁变形加大,使橡胶件内侧壁和电缆紧密贴合。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2,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为了将封堵圈的变形限制在中间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内夹板的环形凸台的外侧设置为环形凹槽以形成抵挡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二压板上与外侧壁对应位置的结构具体为环形凹槽且外侧壁下端卡入凹槽内”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中相应的结构也不需要设置环形凹槽相关结构,即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这一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环形凹槽的限位作用,使得挤压力对橡胶件形成的形变都集中于内侧壁,使得内侧壁变形加大,使橡胶件内侧壁和电缆紧密贴合。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该申请是否具有其他方面的问题,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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