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不锈钢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42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51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5382.1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素燕
合议组组长:余仲儒
参审员:韩翻珍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40/24,C10N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5382.1,名称为“一种不锈钢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5日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26段;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不锈钢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90BS基础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
余量
抗氧剂
0.5%~1.0%
抗磨剂
8.0%~10%
油性剂
5.0%~8.0%
金属减活剂
0.5%~1.0%
摩擦改进剂
0.5%~1.0%
缓蚀剂
0.5%~1.2%
补强剂
10%~13%
抗氧剂是对,对`二异辛基二苯胺;抗磨剂是环烷酸铝;油性剂是质量比为1:1的牛脂和棕榈油复合物;金属减活剂是甲基甲酰三唑衍生物;摩擦改进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缓蚀剂是质量比为1:1的羊毛脂镁皂和苯并三氮唑的复合物;补强剂是质量比为5:1的胶体石墨和氧化镁的复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725377A,公开日为2014年4月16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用于温锻造,以90BS基础油作为基础油;(2)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金属减活剂和缓蚀剂,不包含极压剂和强化剂;补强剂和基础油含量不同;并限定了各添加剂的具体种类和相应配比。然而,温锻和冷锻都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锻造工艺,温锻成形,可以提高锻件的精度和质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寻找具有较高粘温性的基础油如90BS基础油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以适应温锻的要求。另外,在润滑油中加入金属减活剂来抑制活性硫对金属表面的腐蚀、添加油溶性防锈剂(即缓蚀剂)的防锈油脂来保护金属制品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石油产品基础知识》,程丽华等,中国石化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269页倒数第1段-第263、270页)。而根据需要省去极压剂和强化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其它种类的添加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基础油、各添加剂的复配比例以及添加剂组分的添加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性能要求能够调整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冷锻、温锻和热锻工艺对于润滑油的要求不同,没有一种润滑剂能同时覆盖冷锻和温锻全部温度范围的冷却和润滑需要。由于润滑剂的类型不同,所用的基础油自然不同;本申请采用90BS基础油作为基础油;而对比文件1采用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二者性能完全不同。因润滑油的使用对象和性能要求不同,二者所选用的添加剂品种和含量不同。
(2)两者是不同的润滑剂,从两者典型技术指标中,可以看岀两种不同类型润滑油的性能差异,本申请产品的指标:100℃运动粘度19.1mm?/s,倾点-8℃, 闪点247℃,粘度指数 92;对比文件1产品指标:40℃运动粘度33.8mm?/s,倾点-10℃, 闪点175℃,粘度指数 90。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还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和《新型润滑材料与润滑技术使用手册》,颜志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1992年2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26段;2016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不锈钢温锻造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锈钢材料冷锻造的润滑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参见说明书第5-15段):基础油 余量;油性剂 5.0%~12.0%;抗磨剂 5.0%~10.0%;极压剂3.0%~8.0%;抗氧剂 0.5%~1.0%; 摩擦改进剂1.0%~3.0%;补强剂 0.5%~1.0%; 强化剂0.5%~1.0%;其中,基础油是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油性剂是质量比40%~60%硫化猪油和60%~40%硫化棉籽油复合;抗磨剂是氯化石蜡42;抗氧剂是2,6-二叔丁基混合酚;摩擦改进剂是硫磷酸钼;补强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补强剂硫磷丁辛基锌盐”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摩擦改进剂硫磷丁辛基锌盐”相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用于不锈钢温锻造,以90BS基础油作为基础油;(2)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金属减活剂和缓蚀剂,不包含极压剂和强化剂;补强剂和基础油含量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各添加剂的具体种类和复合添加剂的相应配比。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
(1)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是错误的。首先,二者加工工艺不同,本申请加工工艺是温锻,对比文件1加工工艺是冷锻;其次,基础油不同,本申请采用90BS基础油作为基础油,而对比文件1采用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二者加工工艺不同,最终导致添加剂配方不同,权利要求1的7类添加剂,总剂量25.0%~35.2% m;对比文件1使用7类添加剂,总剂量为16.5%~36.0% m。因此,应根据不同场合、不同工作条件、不同使用性能选择合适的润滑剂。
(2)本申请基础油和添加剂的复合有协同效应,其中产品性能如下:100℃运动粘度19.1mm?/s,凝点-8℃, 闪点247℃,粘度指数 92,外观 透明,色度5.5,四球机试验烧结负荷276PD/Kgf,氧化安定性(旋转氧弹,150℃) 228,水分 0.01%,灰分 0.025%,残炭 0.55%,Timken机试验(OK负荷) 284/N,而这些性能都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性能。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就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温锻和冷锻都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锻造工艺,当所需锻件的精密度和质量要求比较高时,特别是要获得的中小型中碳钢精密模锻件形状复杂时,冷锻方法难以解决其成形问题,且单纯采用冷锻工艺成本偏高,而温锻成形可以克服冷锻的这些不足,能提高锻件的精度和质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温锻进行处理。然而温锻的锻造温度比冷锻要高,若要形成稳定的油膜厚度、产生较好的粘附性和润滑性,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求具有较高闪点、100℃下相对运动粘度较高的润滑油。鉴于润滑油的闪点以及100℃下相对运动粘度主要与基础油有关,因此寻找具有适应性能的基础油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3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预期技术效果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90BS基础油具有较高闪点,且100℃下相对运动粘度较高(具体参见《新型润滑材料与润滑技术使用手册》,颜志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1992年2月,第141页),因此,在面对提高锻件的精密度和质量的技术问题时,该基础油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
就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润滑油中加入金属减活剂可以抑制金属离子对润滑油品的氧化、添加油溶性防锈剂(即缓蚀剂)能保护金属制品不被腐蚀(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152-161、192-212页),而甲基甲酰三唑衍生物是本领域常用的三唑衍生物金属减活剂,羊毛脂镁皂和苯并三氮唑则是本领域常用的金属防锈和金属减活添加剂,将它们单独使用或以一定比例组合使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温锻不需要冷锻那样大成型力,根据性能需要省去极压剂和诸如二烷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锡的强化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省去后相应的极压和强化效果随之消失。此外,苯胺类抗氧剂是本领域常规的抗氧剂种类,其相对于酚类抗氧剂具有较高的使用温度,抗氧耐久性也比较好(具体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152-161、192-212页),因此当使用温锻工艺时,用苯胺类抗氧剂替换酚类抗氧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对-二异辛基二苯胺属于苯胺类抗氧剂中的常规选择。氯化石蜡42和环烷酸铝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抗磨剂,鉴于氯化石蜡易引起腐蚀,因此,使用环烷酸铝替换氯化石蜡4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牛脂和棕榈油与对比文件1中的硫化猪油和硫化棉籽油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油性剂,可以彼此替换使用,且质量比为1:1的复配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补强剂硫磷丁辛基锌盐具有摩擦改进剂的功能,根据实际需要省去硫磷酸钼而仅使用硫磷丁辛基锌盐也能够起到摩擦改进的效果。胶体石墨和氧化镁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固体润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润滑油的润滑效果会尝试添加使用,而质量比5:1的胶体石墨和氧化镁的混合比例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就这几种添加剂的含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基础上结合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通过常规调整即可得到,且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表明采用这样的含量能给本申请带来什么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就添加剂的总用量而言,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润滑剂组合物的添加剂含量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中添加剂的总含量不同,但由于二者所用添加剂的种类部分不相同,因此不同添加剂的使用量在不同的使用情况下也可以不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得到的。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润滑剂配方能够产生协同效应,且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配方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就技术效果而言,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改进蒸发性、润滑性、粘附性、防锈防腐的目的,有动机采用具有更高100?C粘度以及闪点的基础油种类(90BS基础油)并使用金属减活剂和缓蚀剂,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施例的主要技术指标存在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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