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纳米激光鞋以及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04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701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19139.6
申请日:2017-05-09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群英光电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海峰
合议组组长:董晶
参审员:杨建坤
国际分类号:A43B3/00,A43B13/14,H01M10/05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19139.6,名称为“一种纳米激光鞋以及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群英光电制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四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KR20090020175A,申请公布日为2009年02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04048263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3:CN205052997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
对比文件4:CN106531963A,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3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1-2、权利要求第1-5项、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纳米激光鞋,其特征在于,包括鞋垫(1)和鞋底(8),鞋垫(1)和鞋底(8)之间设置有龙骨(2),鞋垫(1)设置在龙骨(2)的顶部,龙骨(2)设置在鞋底(8)上,龙骨(2)的内部安装有上盒盖(3)和下盒盖(7),上盒盖(3)卡合在下盒盖(7)上,上盒盖(3)和下盒盖(7)的内侧设有纳米激光板(4),纳米激光板(4)上设有纳米激光发射器(5),纳米激光板(4)的下方设有锂离子电池(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纳米激光鞋,其特征在于,锂离子电池(6)和纳米激光发射器(5)电连接,锂离子电池(6)为纳米激光发射器(5)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纳米激光鞋,其特征在于,上盒盖(3)、纳米激光板(4)、纳米激光发射器(5)、锂离子电池(6)和下盒盖(7)安装在龙骨(2)的槽内。
4. 一种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制备步骤:
S1:制浆,用专门的溶剂和粘接剂分别与粉末状的正负极活性物质混合,采用真空行星搅拌机高速搅拌均匀后,制成浆状的正负极物质;
S2:涂膜,将制成的浆料采用电极涂布机均匀地涂覆在金属箔的表面,烘干,分别制成正负极极;
S3:压实,采用辊压机,对涂布后的极片进一步压实;
S4:卷绕,按正极片-隔膜-新型材料PPC-负极片-隔膜自上而下的顺序放好,经卷绕机卷绕制成电池极芯;
S5:装配,注入电解液,经过封口工艺完成电池的装配过程,制成成品电池;
S6:涂布,在制作完成的电池的电池上涂布纳米安全涂层;
S7:化成,用专用的电池充放电设备对成品电池进行充放电测试,对每一只电池都进行检测,筛选出合格的成品电池,待出厂。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根据步骤S7,涂布后进行的实验还包括电池针刺实验、电池压裂实验、冲击实验和热冲击实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纳米激光鞋。权利要求1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特征是:鞋垫和鞋底之间设置有龙骨,龙骨设置在鞋底上,龙骨的内部安装有上盒盖和下盒盖,上盒盖卡合在下盒盖上,上盒盖和下盒盖的内侧设有纳米激光板。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3公开,另一部分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权利要求4区别于对比文件4的特征是:卷绕步骤还包括卷绕新型材料PPC,涂布步骤,在制作完成的电池上涂布纳米安全涂层。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4.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群英光电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 本申请使用特定波长之激光(约650nm波长)来改善血液问题,对降低患者血糖、血压和血脂都有很好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主要使用激光来达到细菌清除功能。2. 本申请中激光直接照射足掌底部;而对比文件1中激光是通过光纤间接照射到足部脚趾位置。3.本申请之电池、激光板、激光发射器等等全设置在龙骨的槽内,而对比文件1之电池、激光发生器全设置在鞋内的接收槽中,两者结构设计有差异。对比文件2中龙骨和本申请之龙骨的结构方案、使用材料、制作工艺及物理支撑位置都不一样。4.对比文件3的目的在于杀菌;而本申请的目的是要通过650nm激光光源改善血液问题。5.对比文件4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加入聚醚改性有机硅聚合物的负极浆料及其制成的锂离子电池,而本申请中采用的电池在制备时并未使用对比文件4 所保护的聚醚改性有机硅聚合物。6.本申请所保护的电池制备工艺首次在卷绕时引入了PPC绝缘层,并利用其性能优势创造性地解决了针刺、挤压等安全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作出前置审查意见,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纳米激光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在鞋垫和鞋底之间还设置有龙骨,龙骨设置在鞋底上;2)龙骨的内部安装有上盒盖和下盒盖,上盒盖卡合在下盒盖上,上盒盖和下盒盖的内侧设有纳米激光板,纳米激光板上设有纳米激光发射器,纳米激光板的下方设有锂离子电池。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鞋底加强以及容纳保护纳米激光发射器和锂离子电池等电子部件。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鞋底,并具体公开了在鞋垫和鞋底之间设置龙骨的技术特征,并且龙骨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加强鞋底。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杀菌鞋,该鞋的鞋底内设有石墨烯杀菌芯片14,石墨烯杀菌芯片14包括上盖141(相当于上盒盖)、下盖142(相当于下盒盖)、设在上盖和下盖之间的光催化膜层144、设在下盖下方的LED灯板143。而且这些结构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容纳保护电子部件。在对比文件2、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保护电子部件的盒体设置于龙骨内部;至于盒盖之间的卡合,采用纳米激光板放置纳米激光器以及锂离子电池的使用,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 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的卷绕步骤还包括卷绕新型材料PPC,并按照正极片-隔膜-新型材料PPC-负极片-隔膜自上而下的顺序;2)权利要求4还包括一个涂布步骤,在制作完成的电池的电池上涂布纳米安全涂层;3)权利要求4中的涂膜步骤里正极制作采用涂覆金属箔以及装配步骤中具体包括了经过封口工艺完成装配。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能。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PPC作为锂离子电池的全固态聚合物电解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赵江辉《新型聚合物电解质在高比能量锂电池中的应用及研究》、黄雪妍《锂离子电池PPC基复合聚合物电解质的制备及其性能研究》对此均有披露。至于卷绕的顺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的需要所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3),在电池上涂布纳米安全涂层以保护电池以及注入电解液后进行封口工艺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公知的正极集流体通常为金属箔如铜箔、铝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金属箔作为正极集流体。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4.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锂离子电池的电池极芯在卷绕时按照正极片-隔膜-新型材料PPC-负极片-隔膜自上而下的顺序放好,经卷绕机卷绕制成”。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纳米激光鞋,其特征在于,包括鞋垫(1)和鞋底(8),鞋垫(1)和鞋底(8)之间设置有龙骨(2),鞋垫(1)设置在龙骨(2)的顶部,龙骨(2)设置在鞋底(8)上,龙骨(2)的内部安装有上盒盖(3)和下盒盖(7),上盒盖(3)卡合在下盒盖(7)上,上盒盖(3)和下盒盖(7)的内侧设有纳米激光板(4),纳米激光板(4)上设有纳米激光发射器(5),纳米激光板(4)的下方设有锂离子电池(6);所述锂离子电池的电池极芯在卷绕时按照正极片-隔膜-新型材料PPC-负极片-隔膜自上而下的顺序放好,经卷绕机卷绕制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纳米激光鞋,其特征在于,锂离子电池(6)和纳米激光发射器(5)电连接,锂离子电池(6)为纳米激光发射器(5)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纳米激光鞋,其特征在于,上盒盖(3)、纳米激光板(4)、纳米激光发射器(5)、锂离子电池(6)和下盒盖(7)安装在龙骨(2)的槽内。
4. 一种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制备步骤:
S1:制浆,用专门的溶剂和粘接剂分别与粉末状的正负极活性物质混合,采用真空行星搅拌机高速搅拌均匀后,制成浆状的正负极物质;
S2:涂膜,将制成的浆料采用电极涂布机均匀地涂覆在金属箔的表面,烘干,分别制成正负极极;
S3:压实,采用辊压机,对涂布后的极片进一步压实;
S4:卷绕,按正极片-隔膜-新型材料PPC-负极片-隔膜自上而下的顺序放好,经卷绕机卷绕制成电池极芯;
S5:装配,注入电解液,经过封口工艺完成电池的装配过程,制成成品电池;
S6:涂布,在制作完成的电池的电池上涂布纳米安全涂层;
S7:化成,用专用的电池充放电设备对成品电池进行充放电测试,对每一只电池都进行检测,筛选出合格的成品电池,待出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根据步骤S7,涂布后进行的实验还包括电池针刺实验、电池压裂实验、冲击实验和热冲击实验。”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并再次强调: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锂金属结晶会穿过隔膜纸,使正负极短路”,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所述锂离子电池的电池极芯在卷绕时按照正极片-隔膜-新型材料PPC-负极片-隔膜自上而下的顺序放好,经卷绕机卷绕制成”,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新型材料PPC应用于锂金属结晶出现,达到刺穿隔膜(或外物刺穿),正负离子短路,温度高于90度,新型隔绝材料---PPC溶化隔绝正负离子短路,避免电池爆炸,提高电池安全性”。2.对比文件2中的“骨架”功能、结构及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的下盒盖和上盒盖的组合与对比文件3中的上盖和下盖的结构不相同,功能作用不相同。4. 对比文件2、3未记载将PPC应用于锂离子电池内部,并在内部温度过高时,PPC溶化隔绝正负离子短路等技术特征。本申请中PPC仅用于隔绝正负离子,在内部温度高于90度时,PPC熔化并隔绝正负离子短路,避免电池爆炸,提高电池安全性,而步骤S5中明确记载了注入电解液的步骤,PPC材料的应用与全固态聚合物电解质完全没有关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1-2、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另外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纳米激光鞋。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4-21段及附图1-2)公开了一种具有激光治疗功能的卫生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该鞋包括内底11和鞋底12,鞋跟20内设空腔21,在空腔21中容纳有电池13和激光生成器15。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激光生成器15发出的是纳米级的光,因此,激光生成器1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激光发射器”,该具有激光治疗功能的卫生鞋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激光鞋”;对比文件1中的内底1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垫”。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在鞋垫和鞋底之间还设置有龙骨,龙骨设置在鞋底上;2)龙骨的内部安装有上盒盖和下盒盖,上盒盖卡合在下盒盖上,上盒盖和下盒盖的内侧设有纳米激光板,纳米激光板上设有纳米激光发射器,纳米激光板的下方设有锂离子电池;3)本申请所述锂离子电池的电池极芯在卷绕时按照正极片-隔膜-新型材料PPC-负极片-隔膜自上而下的顺序放好,经卷绕机卷绕制成。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鞋底加强以及容纳保护纳米激光发射器和锂离子电池等电子部件,以及提高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能。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0016]-[0019]段及附图1)公开了一种鞋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鞋底由EVA鞋面层1(相当于鞋垫)、耐磨橡胶底层2(相当于鞋底)以及位于两者之间的TPU骨架3构成,TPU骨架3包括有沿着EVA鞋面层1的长度方向延伸的龙骨31。并且龙骨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加强鞋底,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0019]-[0022]段及附图1-3)公开了一种杀菌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鞋的鞋底内设有石墨烯杀菌芯片14,石墨烯杀菌芯片14包括上盖141(相当于上盒盖)、下盖142(相当于下盒盖)、设在上盖和下盖之间的光催化膜层144、设在下盖下方的LED灯板143。而且这些结构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容纳保护电子部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保护电子部件的盒体设置于龙骨内部;至于盒盖之间的卡合,采用纳米激光板放置纳米激光器以及锂离子电池的使用,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PPC(聚碳酸亚丙酯,聚甲基乙撑碳酸酯)作为锂离子电池的全固态聚合物电解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比如赵江辉《新型聚合物电解质在高比能量锂电池中的应用及研究》(硕士学位论文,CNKI网络出版年期为2016年08期,参见摘要、正文第12-13页)、黄雪妍《锂离子电池PPC基复合聚合物电解质的制备及其性能研究》(硕士学位论文,CNKI网络出版年期为2017年03期,参见摘要、正文第12页)对此均有披露。至于卷绕的顺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的需要所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披露(参见说明书第19-21段及附图2):纳米激光生成器15和电池13电连接,电池13为纳米激光生成器15供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概括而言就是把容纳保护电子部件的盒体安装在龙骨的槽内,对比文件3就披露了用于容纳保护电子部件的盒体结构,且该盒体结构安装在鞋底的槽内。在对比文件2、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增设龙骨结构并将容纳保护电子部件的盒体结构安装在龙骨的槽内,而且,基于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各部件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激光鞋锂离子电池制备工艺。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0026]-[0086]段及附图1-4)公开了一种锂离子电池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制备步骤:制浆,利用双行星搅拌机搅拌混合去离子水、负极活性物质、导电剂、增稠剂、粘结剂、有机硅聚合物等,制成负极浆料,相应地,搅拌混合钴酸锂、导电炭黑和聚偏氟乙烯、NMP溶剂等,制成正极浆料;涂膜,将制得的负极浆料采用转移涂布机涂布到8μm铜箔表面上,涂布后以烘箱进行干燥,制成负极极片,相应地,将正极浆料涂布在正极集流体上并烘干,制成正极极片;压实,采用辊压机对涂布后的极片进一步压实;卷绕,将正极极片、负极极片和隔膜卷绕成电芯;装配和化成,采用铝塑膜封装,真空状态下烘烤48小时去除水分后,注入电解液,对电池进行化成和分选,得到锂离子聚合物电池。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方案进行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双行星搅拌机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述的“真空行星搅拌机”;对比文件4中制浆步骤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制浆步骤S1,其中,去离子水是制备负极浆料的溶剂,NMP溶剂是制备正极浆料的溶剂,钴酸锂是制造锂离子电池常用的一种正极活性物质;对比文件4中的转移涂布机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极涂布机”,8μm铜箔是一种金属箔;对比文件4中的电芯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池极芯”。
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方案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卷绕步骤还包括卷绕新型材料PPC,并按照正极片-隔膜-新型材料PPC-负极片-隔膜自上而下的顺序;2)本申请权利要求4还包括一个涂布步骤,在制作完成的电池的电池上涂布纳米安全涂层;3)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的涂膜步骤里正极制作采用涂覆金属箔以及装配步骤中具体包括了经过封口工艺完成装配。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能。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PPC作为锂离子电池的全固态聚合物电解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卷绕的顺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的需要所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3),在电池上涂布纳米安全涂层以保护电池以及注入电解液后进行封口工艺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公知的正极集流体通常为金属箔如铜箔、铝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金属箔作为正极集流体。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其实际限定了化成的具体试验,然而,对电池的针刺、压裂、冲击和热冲击试验都是本领域常采用的品测试验,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要意见陈述(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第一,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鞋底加强以及容纳保护纳米激光发射器和锂离子电池等电子部件,以及提高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能。对比文件2、3给出了利用龙骨加强鞋底结构以及容纳保护电子部件等技术启示,采用PPC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卷绕的顺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的需要所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第二, “龙骨”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加强鞋底。“龙骨”本身也是制鞋领域的公知常识。
第三,对比文件3中的上盖和下盖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容纳保护电子部件。
第四,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采用PPC(聚碳酸亚丙酯,聚甲基乙撑碳酸酯)作为锂离子电池的全固态聚合物电解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聚合物电解质在锂离子电池中同时充当电解质及隔膜的作用,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如赵江辉《新型聚合物电解质在高比能量锂电池中的应用及研究》(硕士学位论文,CNKI网络出版年期为2016年08期,参见正文第8页)对此也有披露。PPC材料是一种全固态聚合物电解质,其作为隔膜所起的作用,就是隔绝正负离子。而PPC材料在一定温度下熔化并仍可隔绝正负离子,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制造锂电池时,可以仅采用全固态聚合物电解质,也可以同时采用全固态聚合物电解质材料和液体电解质材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之,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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