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敏型电磁防护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33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805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7839.8
申请日:2015-07-08
复审请求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枫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孙洁
国际分类号:H05K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部分区别特征被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另外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对本领域技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7839.8,名称为“一种压敏型电磁防护膜”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4:CN101448362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对比文件2:CN10258573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对比文件1:CN103619154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敏型电磁防护膜,在基材的表面依次设置离型层、阻隔绝缘层、至少一层金属层、压敏型导电胶层、保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是由含有下述重量百分比的物质组成的涂布液涂覆固化得到:导电金属粉末20%-70%,压敏胶树脂25%-78%,助剂2%-5%;
所述压敏胶树脂是橡胶型压敏胶、有机硅压敏胶、聚氨酯类压敏胶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助剂是分散剂、抗氧化剂、催化剂、老化剂、防静电剂、防沉剂或流平剂等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为1.5N/cm-4N/c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厚度为8-15μ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金属粉末是银粉、铜粉、镍粉、银包铜粉、银包镍粉、碳纳米管、银包碳纳米管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隔绝缘层由耐高温的树脂和炭黑填料组成的涂布液涂敷固化形成,阻隔绝缘层的厚度为4~6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层的厚度为0.05~0.5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型层的离型力为0.1N/cm-1N/c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不仅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压敏导电胶层材料,基材和离型层也是实现本申请技术效果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特征。本申请提供基材和离型层是为了“仅需使用时先剥离保护膜,后对准需要安装电磁防护膜的部位后指压即可,再揭去基材和离型层,无需过多的层压机、烘箱等设备;无需冗杂的人员设置以及繁复的操作步骤,并且能够有效的降低能源损耗以及后续操作中出现危险的可能”。2.对比文件4没有涉及到离型层,没有对“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的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实验来得到压敏导电胶层在180°时的剥离力范围”的基础。其次,即使在使用对比文件4的屏蔽膜的过程中有对“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这方面的要求,那么“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为1.54N/cm”这个具体的特征显然也不是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的结果,甚至也不是有限实验来得到就可能得到的,而是需要经过很多理论分析、智力活动和多次试验,也就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和大量的劳力和试验材料成本。3.本申请的压敏导电胶层的组分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压敏导电胶水的组分。对比文件2中的压敏导电胶水的重量百分比组分中,丙烯酸压敏胶占比为20%~25%。然而,本申请的压敏导电胶层的组分中作为对应组分的压敏胶树脂占比是25-78%。因此,二者没有交集,当然也就是不同的材料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基材和离型层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载体结构之一,起到承载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中的电磁防护膜的结构之上,进一步添加基材和离型层作为载体,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2.对于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度剥离力范围,本申请中设置为1.5-4N/CM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既能将电磁防护膜粘贴牢固,又能在其贴装错误时容易撕下、易清理。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可剥离型的压敏胶层属于常规的压敏胶类型之一,例如《包装装潢设计》,刘思敏等主编,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1988.07,正文第102页记载了:压敏胶按照使用适应性分类,可分为永久接着型压敏胶和可剥离型压敏胶,其中可剥离型压敏胶是指压敏胶粘上后仍可剥下,不留胶液残迹。《粘合剂及其应用》,汪锡安、胡宁先编,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1.11,正文第447页记载了:保护用压敏胶,既要粘的快、粘的牢,又要容易揭去。《电子装配与调试工艺》,金明主编,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08,正文第93页记载了:压敏胶是一种可剥离胶粘剂,较长时间不变干,并保持一定的粘附力,可反复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使用需求来选择压敏胶层为可剥离或重复使用的这种类型,也即会通过有限实验和常规参数设置,来将压敏型导电胶层的180度剥离力设置为合适的范围中,使得压敏胶层既能粘贴牢固,又能容易撕下、易清理。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3、6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基材和离型层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载体结构之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中的电磁防护膜的结构之上,进一步添加基材和离型层作为载体,承载保护其它材料,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可剥离型的压敏胶层属于常规的压敏胶类型之一,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求来选择压敏胶层为可剥离或重复使用的这种类型,也即会通过有限次实验和常规参数设置,来将压敏型导电胶层的180度剥离力设置为合适的范围,使得压敏胶层既能粘贴牢固,又能容易撕下、易清理。而且本申请中将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度剥离力范围设置为1.5-4N/CM的范围,其目的是也为了既能将电磁防护膜粘贴牢固,又能在其贴装错误时容易撕下、易清理,属于本领域使用压敏胶的常规方式,其所设置的剥离力范围也是根据需求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有限实验来能够得到的。3.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胶层的构成,对比文件2中的压敏导电胶水包括丙烯酸压敏胶20-25%(参见说明书第5段),与本申请中压敏胶树脂范围(25-78%)端点(即25%),因此,该组分的占比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压敏型电磁防护膜,在基材的表面依次设置离型层、阻隔绝缘层、至少一层金属层、压敏型导电胶层、保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是由含有下述重量百分比的物质组成的涂布液涂覆固化得到:导电金属粉末20%-50%,压敏胶树脂46%-78%,助剂2%-4%;所述压敏胶树脂是橡胶型压敏胶、有机硅压敏胶、聚氨酯类压敏胶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助剂是分散剂、抗氧化剂、催化剂、老化剂、防静电剂、防沉剂或流平剂等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为1.5N/cm-4N/cm”。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一种压敏导电胶水包括纯银导电粉等67.9-76%、丙烯酸压敏胶20-25%、消泡剂和偶联剂1.05-2.15%,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压敏型导电胶层是由含有下述重量百分比的物质组成的涂布液涂覆固化得到:导电金属粉末20%-50%、压敏胶树脂46%-78%,助剂2%-4%。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公开在对比文件2中。2.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如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胶层。而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第5页第15行至第6页第1行的内容,本申请提供基材和离型层是为了“仅需使用时先剥离保护膜,后对准需要安装电磁防护膜的部位后指压即可,再揭去基材和离型层,无需过多的层压机、烘箱等设备;无需冗杂的人员设置以及繁复的操作步骤,并且能够有效的降低能源损耗以及后续操作中出现危险的可能。”对比文件4不能实现本申请这样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另外一个核心创新点是:导电胶层的附着力设定和产品载体膜离型力设定之间的匹配性,即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为1.5N/cm-4N/cm,可满足产品指贴工艺的同时,使得产品能够有效的附着在软板上,而离型层的离型力控制在0.1N/cm-1N/cm,小于甚至远小于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使得产品能够达到易剥离载体膜的效果,两者之间的匹配才能达到上述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压敏型电磁防护膜,在基材的表面依次设置离型层、阻隔绝缘层、至少一层金属层、压敏型导电胶层、保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是由含有下述重量百分比的物质组成的涂布液涂覆固化得到:导电金属粉末20%-50%,压敏胶树脂46%-78%,助剂2%-4%;
所述压敏胶树脂是橡胶型压敏胶、有机硅压敏胶、聚氨酯类压敏胶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助剂是分散剂、抗氧化剂、催化剂、老化剂、防静电剂、防沉剂或流平剂等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为1.5N/cm-4N/c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厚度为8-15μ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金属粉末是银粉、铜粉、镍粉、银包铜粉、银包镍粉、碳纳米管、银包碳纳米管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阻隔绝缘层由耐高温的树脂和炭黑填料组成的涂布液涂敷固化形成,阻隔绝缘层的厚度为4~6μm。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层的厚度为0.05~0.5μm。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磁防护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型层的离型力为0.1N/cm-1N/cm。”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指出权利要求1-3、6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胶层的构成,对比文件2中的压敏导电胶水包括丙烯酸压敏胶,导电粉可为纯银导电粉等,消泡剂和偶联剂相当于助剂占1.05-2.15%(与助剂范围有重叠)。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中导电胶的成分和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胶层相同,且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胶层中的助剂的比例。而且其中丙烯酸压敏胶和导电粉的特性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二者在导电胶中所占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成分的作用和实际需要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2.基材和离型层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载体结构之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中的电磁防护膜的结构之上,进一步添加基材和离型层作为载体,承载保护其它材料,并将离型层的剥离力设置为合适的范围以防止影响其它层间的粘附性,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可剥离型的压敏胶层属于常规的压敏胶类型之一,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求来选择压敏胶层为可剥离或重复使用的这种类型,也即会通过有限次实验和常规参数设置,来将压敏型导电胶层的180度剥离力设置为合适的范围,使得压敏胶层既能粘贴牢固,又能容易撕下、易清理。而且本申请中将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度剥离力范围设置为1.5-4N/CM的范围,其目的是也为了既能将电磁防护膜粘贴牢固,又能在其贴装错误时容易撕下、易清理,属于本领域使用压敏胶的常规方式,其所设置的剥离力范围也是根据需求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有限实验来能够得到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压敏型导电胶层”。就算本申请的助剂范围与对比文件2中的消泡剂和偶联剂相当,也有部分重复,但本申请关心的是“压敏型导电胶层”,而不是助剂。即使对比文件2取占2-2.15%的消泡剂和偶联剂,但因为没有公开对应的“导电金属粉末20%-50%,压敏胶树脂46%-78%”,也合成不了本发明的“压敏型导电胶层”。本申请压敏导电胶层配比是和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为1.5N/cm-4N/cm”相关联的,即按照对比文件2中的配比不能够制备符合上述技术特征的压敏型导电胶层。2.对比文件2和4都没有提出本申请这样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可能从其得到启示,提出本申请这样的实际需要。而且,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受对比文件2和4的启示,想到进行这样实际需要和实验,也不能保证他一定就能得到诸如“所述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为1.5N/cm-4N/cm”之类的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4:CN101448362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2585738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对比文件1:CN103619154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05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敏型电磁防护膜。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可用于电路板上的屏蔽膜,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5行至第6页倒数第8行、图1-2):屏蔽膜由绝缘覆盖膜层、金属箔层、各向异性导电胶层、保护离型膜层,各向异性导电胶层可以是热固化胶或压敏胶(即相当于依次设置阻隔绝缘层、至少一层金属层、压敏型导电胶层、保护膜,可为压敏型电磁防护膜)。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1)在阻隔绝缘层下还有基材和离型层;(2)压敏导电胶层由含有下述重量百分比的物质组成的涂布液涂覆固化得到:导电金属粉末20-50%,压敏胶树脂46-78%,助剂2-4%,所述压敏胶树脂是橡胶型、有机硅、聚氨酯类压敏胶中的至少一种,助剂是分散剂、抗氧化剂、催化剂、老化剂、防静电剂、防沉剂或流平剂等中的至少一种,压敏型导电胶层180°剥离力为1.5-4N/cm。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承载屏蔽膜和如何选择合适的压敏导电胶层材料。
对于区别特征(1),基材和离型层作为电磁防护膜的载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添加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用于电磁屏蔽的压敏导电胶水组成,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26段):包括丙烯酸压敏胶,导电粉可为纯银导电粉等,消泡剂和偶联剂相当于助剂占1.05-2.15%(与助剂范围有重叠)。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敏导电胶的组成成分和助剂所占的分量比例,其作用也是选择合适的压敏导电材料,即对比文件2给出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的启示。而且其中各成分的比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成分的作用和实际需要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而至于具体的压敏胶树脂是选择橡胶型、有机硅和聚氨酯类,这属于本领域压敏胶类型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具体的压敏胶树脂的类型;助剂同样也是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压敏导电胶层仅有这些物质组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的。此外由于对比文件4公开了要将压敏导电胶层粘附在需要的地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实验来得到压敏导电胶层在180°时的剥离力范围,这种范围的选择使压敏导电胶层既具有良好粘附力又能方便剥下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5行至第6页倒数第8行、图1-2)还公开了:根据实际要求优先选择导电胶厚度为8微米、10微米(落入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厚度范围内)等。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4-26段)还公开了:导电粉体为纯银导电粉、镍、银包铜、银包镍等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此外,铜粉、碳纳米管、银包碳纳米管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导电粉末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压敏导电胶的导电物质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这些常规的导电材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电磁防护膜,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32段):在金属层表面上设置一层阻隔绝缘层,由耐高温树脂和炭黑填料组成的涂布液涂覆固化形成,厚度为4-6微米。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通过设置组分和厚度合适的绝缘层来对金属层进行保护,即其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32段):所述金属层厚度为0.05-0.5微米。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通过设置合适的金属层厚度得到合适的屏蔽效能等特性,即其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4的启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2。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离型层的离型力大小会影响与其他层的粘附性和剥离方便性,因此有动机通过有限的试验来选择合适的离型力大小,不能使其过大也不能使其过小,而通过试验来选取合适的离型力大小范围,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胶层的构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敏导电胶水包括丙烯酸压敏胶、可为纯银导电粉的导电粉、消泡剂和偶联剂(相当于助剂)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胶层的组成原料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可剥离型的压敏胶层属于常规的压敏胶类型之一,而且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要将压敏导电胶层粘附在需要的地方,在使用时可以根据需求来选择压敏胶层为可剥离或重复使用的这种类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实验来得到压敏导电胶层在180°时的剥离力范围,这种范围的选择使压敏导电胶层既具有良好粘附力又能方便剥下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得到的。由于丙烯酸压敏胶和导电粉的特性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根据这种对压敏导电胶层的特性的需求确定其中各组成原料的比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原料的作用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确定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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