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动机的转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706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67733
优先权日:2012-10-26
申请(专利)号:201380055481.X
申请日:2013-10-21
复审请求人: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海威
合议组组长:段文婷
参审员:葛加伍
国际分类号:H02K1/27,H02K15/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5481.X,名称为“用于电动机的转子”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审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动机的转子,具有:由陶瓷制成的中心转子轴(2),其中,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和固定在所述转子轴上的永磁转子体,其中,所述转子体具有与所述转子轴(2)径向间隔的外罩(8),并且在所述转子轴(2)与所述外罩(8)之间构造有毗邻所述外罩(8)的第一环形空间,
其中,
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至少部分地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浇铸,所述转子轴(2)被软磁性环(4)围绕,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构造在所述软磁性环(4)的外周与所述外罩(8)之间,其中,第二环形空间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6)浇铸而成,该第二环形空间被构造在所述软磁性环(4)与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之间,其中,所述转子体的至少第一环形空间在其轴向侧上被盖片(12)覆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罩(8)由于浇铸所述合成材料(10)而发生弹性和/或塑性形变。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罩(8)由金属制成,特别是由不锈钢制成。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罩(8)具有封闭的周面。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磁性环(4)被构造为铁环形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盖片(12)由金属制成。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盖片(12)与所述外罩(8)、所述转子轴(2)和/或围绕所述转子轴(2)的所述软磁性环(4)连接,特别是焊接。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颗粒包含铁氧体或钕。
9. 一种电动机,其特征在于,具有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
10. 一种泵机组,其特征在于,具有被构造为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动机的驱动电机。
11. 一种制造用于电动机的转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以下步骤:
将径向间隔地围绕转子轴(2)的外罩(8)放入注塑模具中,使得毗邻所述外罩(8)、在所述外罩的朝向所述转子轴(2)的内侧上构成第一环形空间,
将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喷射到所述第一环形空间中,其中,将间隔地围绕所述转子轴(2)的软磁性环(4)与所述转子轴(2)一起放入注塑模具中,并且在所述软磁性环(4)与所述转子轴(2)之间构成第二环形空间,所述第二环形空间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6)合成材料(6)浇铸而成,以及在所述软磁性环(4)的外周与所述外罩(8)之间构造所述第一环形空间,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所述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浇铸,其中,将所述转子体的至少第一环形空间在其轴向侧上覆盖盖片(12),
其中,所述转子轴(2)由陶瓷制成,并且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首先浇铸所述第二环形空间,并在第二步骤中浇铸所述第一环形空间。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浇铸所述第二环形空间之前,将所述转子轴(2)、所述软磁性环(4)和所述外罩(8)放入注塑模具中。”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US2008/0315691A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5日;
对比文件3:EP2511532A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4:US2001/0030475A1,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8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转子轴被软磁性环围绕,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构造在所述软磁性环的外周与所述外罩之间,其中,第二环形空间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浇铸而成,该第二环形空间被构造在所述软磁性环与所述转子轴的外周之间;2)轴由陶瓷制成,转子轴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3)转子体的至少第一环形空间在其轴向侧上被盖片覆盖。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软磁性环的外周与所述外罩之间构造成第一环形空间,间隔地围绕所述转子轴的软磁性环与所述转子轴一起放入注塑模具中,在所述软磁性环与所述转子轴之间构成第二环形空间,所述第二环形空间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浇铸而成;2)转子轴由陶瓷制成,并且所述转子轴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3)本申请保护的是一种方法。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隐含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12-13不具备创造性。(4)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动机,其具有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机,基于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泵机组,其具有被构造为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动机的驱动电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驱动电机应用于泵机组,基于权利要求9的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申请文件做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记载在原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特别是“第二环形空间被构造在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与所述软磁性环4之间并被合成材料6浇铸”;(2)在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中存在两个合成材料层:一个层将转子与轴连接,而合成材料的第二层则包含有磁性颗粒,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硬磁铁(rigid magnet),就此而言,磁性材料本身以及至转子轴的连接部由合成材料制成两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从对比文件2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需要来使用掺入磁性材料的合成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2、4、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中创造性评述所采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2、3和4,并未采用对比文件1,本复审通知书同样引用了对比文件2、3和4;(2)对比文件2中转子轴4外周与环状非弹性部2之间的环形空间内被树脂浇铸形成的振动吸收部3相当于将转子与轴连接复合材料层。包围环状非弹性部2的磁体1相当于转子体。由于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在环形空间内浇铸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所形成转子体的启示,因此将对比文件4结合到对比文件2而在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部设置外罩,并在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周和外罩之间的环形空间(相当于第一环形空间)内浇铸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以形成转子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2中并未提及硬磁铁(rigid magnet),也未限定磁体1的材料,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7]段)中说明一些实施例的环状非弹性部2(相当于环)包含铁磁材料(ferromagnetic material),由于软磁材料属于铁磁材料,根据具体需要选择软磁材料构成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1)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所述盖片仅仅在所述外罩与所述软磁性环之间延伸”;(2)在独立权利要求11中增加了“并且将所述盖片仅仅在所述外罩与所述软磁性环之间延伸”。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1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动机的转子,具有:由陶瓷制成的中心转子轴(2),其中,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和固定在所述转子轴上的永磁转子体,其中,所述转子体具有与所述转子轴(2)径向间隔的外罩(8),并且在所述转子轴(2)与所述外罩(8)之间构造有毗邻所述外罩(8)的第一环形空间,
其中,
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至少部分地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浇铸,所述转子轴(2)被软磁性环(4)围绕,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构造在所述软磁性环(4)的外周与所述外罩(8)之间,其中,第二环形空间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6)浇铸而成,该第二环形空间被构造在所述软磁性环(4)与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之间,其中,所述转子体的至少第一环形空间在其轴向侧上被盖片(12)覆盖,所述盖片仅仅在所述外罩与所述软磁性环之间延伸。”
“11. 一种制造用于电动机的转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以下步骤:
将径向间隔地围绕转子轴(2)的外罩(8)放入注塑模具中,使得毗邻所述外罩(8)、在所述外罩的朝向所述转子轴(2)的内侧上构成第一环形空间,
将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喷射到所述第一环形空间中,其中,将间隔地围绕所述转子轴(2)的软磁性环(4)与所述转子轴(2)一起放入注塑模具中,并且在所述软磁性环(4)与所述转子轴(2)之间构成第二环形空间,所述第二环形空间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6)合成材料(6)浇铸而成,以及在所述软磁性环(4)的外周与所述外罩(8)之间构造所述第一环形空间,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所述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浇铸,其中,将所述转子体的至少第一环形空间在其轴向侧上覆盖盖片(12),并且将所述盖片仅仅在所述外罩与所述软磁性环之间延伸,
其中,所述转子轴(2)由陶瓷制成,并且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4和3均没有公开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定义了:①陶瓷的中心转子轴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并且第一合成材料层被浇铸在该轴上;②内部的合成材料层不含磁性颗粒,并且外部的层在其轴向侧上被盖片覆盖,所述盖片仅仅在所述外罩与所述软磁性环之间延伸(即,包含有将轴与软磁性环进行连接的合成材料的内部的环形空间不被盖片覆盖)。尽管对比文件2、4和3所代表的现有技术中可能示出了通过将磁性颗粒引入到合成材料中来直接浇铸转子,而且,通过在轴上为固体的转子附着合成材料或许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对比文件2、4或3以及它们的组合没有给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中的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组合方式。而且该转子可以在浇铸的步骤中按照平衡的方式来制造,使得不再需要通过后续的步骤来进行平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13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4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US2008/0315691A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5日;
对比文件3:EP2511532A1,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4:US2001/0030475A1,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8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刷电动机的转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刷电机转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0027]、[0033]-[0038]段,图1-2):具有转子轴4(相当于中心转子轴),转子轴4外周包围有环状非弹性部2(相当于环),转子轴4外周与环状非弹性部2之间的环形空间(相当于第二环形空间)被树脂浇铸(相当于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浇铸而成)形成振动吸收部3,环状非弹性部2外面被磁体1(相当于转子体)包围,环状非弹性部2包含铁磁材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述转子体具有外罩(8),环的外周与所述外罩(8)之间构造有第一环形空间,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至少部分地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浇铸(形成转子体);2)转子轴由陶瓷材料制成,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3)所述转子体的至少第一环形空间在其轴向侧上被盖片(12)覆盖,所述盖片仅仅在所述外罩与所述软磁性环之间延伸;4)环的构成材料是软磁性材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形成转子体;2)如何使转子轴耐磨和耐腐蚀,以及使转子轴与合成材料更牢固地配合并沿轴向和轴向实现力传递;3)对转子体进行封闭,防止转子体受潮;4)确定环的具体构成材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10-11)公开了一种电动机的转子,其具有转子轴114和环状管116(相当于外罩),转子轴114与环状管116之间环形空间内的转子体112由包覆有塑料的磁性颗粒压塑成型(即环形空间被至少部分地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浇铸)。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在环形空间内浇铸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所形成转子体的启示,因此将对比文件4结合到对比文件2而在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部设置外罩,并在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周和外罩之间的环形空间(相当于第一环形空间)内浇铸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以形成转子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17]-[0026]段,图1)公开了一种电机转子,并具体公开了:转子轴11由陶瓷制成。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同样使轴具有耐磨和耐腐蚀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转子轴也采用陶瓷制成。而为了使转子轴和与转子轴结合的部件之间能够更牢固地结合并沿轴向和轴向实现力传递,在转子轴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17]-[0026]段,图1)还公开了:环16被压接或压配合在转子轴11上,焊接在环16上的保护性封装13内封装有磁体12(相当于永磁体),封装13包括轴向延伸的封套131(相当于外罩)和在封套131轴向两端的盖片132,因此盖片132在两个轴向侧覆盖了封装磁体12的环形空间,使得磁体12被封闭,防止受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转子中转子体封闭的技术问题。由于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后,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仅形成在外罩和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周之间的环形空间内,因此为了防止磁性颗粒受潮腐蚀,容易想到使盖片仅仅在外罩与环状非弹性部2之间延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软磁材料属于铁磁材料,根据具体需要选择软磁材料构成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10-11):该环状管116包括耐腐蚀的导电材料例如铝、黄铜或铜,这些材料是可热胀冷缩变形的。在由包覆有塑料的磁性颗粒压塑成型时,必然处于高温状态,环状管116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弹性和/或塑性形变化,可见对比文件4隐含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10-11):环状管116包括耐腐蚀的导电材料例如铝、黄铜或铜。而不锈钢属于常用的耐腐蚀导电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用其作为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10-11):环状管116具有封闭的周面。因此,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文件4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环状非弹性部2包括铁磁材料,而铁作为常见的铁磁材料和软磁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环状非弹性部2构造为铁环形式。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17]-[0026]段,图1):盖片132由不锈钢(相当于金属)构成。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均达到了对转子的磁体(即转子体)进行封闭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17]-[0026]段,图1):盖片132与轴向延伸的封套131通过焊接连接。而使盖片与转子轴或软磁性环焊接连接均是根据转子的具体结构所做出的常规连接,所达到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磁性颗粒包含铁氧体。另外,由于钕也是形成磁体的常用材料,因此使磁性颗粒包含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动机,其具有如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转子。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无刷电动机(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而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8所请求保护的转子相对对比文件2、4、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泵机组,其具有被构造为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动机的驱动电机。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22]段)公开了包含电动机的泵组件,而电动机在泵组件中的作用就是驱动电机。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电动机应用于泵组件中作为驱动电机的启示,参见对权利要求9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电动机相对对比文件2、4、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4、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请求一种制造用于电动机的转子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刷电机转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0027]、[0033]-[0038]段,图1-2):具有转子轴4(相当于中心转子轴),转子轴4的外周包围有环状非弹性部2,环状非弹性部2外面被磁体1(相当于转子体)包围,环状非弹性部2包含铁磁材料,转子轴4外周与环状非弹性部2之间的环形空间(相当于第二环形空间)被树脂浇铸(相当于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浇铸而成)形成振动吸收部3。因此对比文件2在公开无刷电子转子的同时,也公开了制造无刷电机转子的方法,由于在浇铸树脂之间前必然需要将转子轴和环状非弹性部2一起放入注塑模具中,因此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将间隔地围绕所述转子轴的环与所述转子轴一起放入注塑模具中的步骤。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将外罩(8)放入注塑模具中,在环的外周与所述外罩(8)之间构造第一环形空间,将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喷射到所述第一环形空间中,所述第一环形空间被所述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10)浇铸(形成转子体);2)将所述转子体的至少第一环形空间在其轴向侧上覆盖盖片(12),并且将所述盖片仅仅在所述外罩与所述软磁性环之间延伸;3)转子轴(2)由陶瓷制成,并且所述转子轴(2)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该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4)环的构成材料是软磁性材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形成转子体;2)对转子体进行封闭,防止转子体受潮;2)如何使转子轴耐磨和耐腐蚀,以及使转子轴与合成材料更牢固地配合并沿轴向和轴向实现力传递;4)确定环的具体构成材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图10-11)公开了一种电动机的转子,其具有转子轴114和环状管116(相当于外罩),转子轴114与环状管116之间环状空间内的转子体112由包覆有塑料的磁性颗粒压塑成型(即环形空间被至少部分地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浇铸)。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环形空间内利用浇铸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的方式形成磁体的启示。因此将对比文件4结合到对比文件2而在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部设置外罩,并在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周和外罩之间的环形空间(相当于第一环形空间)内浇铸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以形成转子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17]-[0026]段,图1)公开了一种电机转子,并具体公开了:环16被压接或压配合在转子轴11上,焊接在环16上的保护性封装13内封装有磁体12(相当于永磁体),封装13包括轴向延伸的封套131(相当于外罩)和在封套131轴向两端的盖片132,因此盖片132在两个轴向侧覆盖了封装磁体12(相当于转子体)的环形空间,使得磁体被封闭,防止受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转子中转子体封闭的技术问题。由于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后,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仅形成在外罩和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周之间的环形空间内,因此为了防止磁性颗粒受潮腐蚀,容易想到使盖片仅仅在外罩与环状非弹性部2之间延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17]-[0026]段,图1)还公开了:转子轴11由陶瓷制成。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同样使轴具有耐磨和耐腐蚀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转子轴也采用陶瓷制成。而为了使转子轴和与转子轴结合的部件之间能够更牢固地结合并沿轴向和轴向实现力传递,在转子轴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软磁材料属于铁磁材料,根据具体需要选择软磁材料构成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所达到的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13分别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由于需要在两个环形空间内浇铸两种不同的合成材料,因此将两个环形空间先后浇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首先浇铸所述第二环形空间,并在第二步骤中浇铸所述第一环形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采取的方案;另外,在浇铸所述第二环形空间之前,将所述转子轴、所述软磁性环和所述外罩放入注塑模具中属于浇铸过程中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特征“第一合成材料层被浇铸在该轴(转子轴)上”和“第二环形空间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浇铸而成”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和图2)。其中转子轴4外周与环状非弹性部2之间的环形空间(相当于第二环形空间)被树脂浇铸(相当于由不含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浇铸而成)形成振动吸收部3)。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4]、[0017]-[0026]段,图1)公开了转子轴11由陶瓷制成,盖片132在两个轴向侧覆盖了封装磁体12的环形空间,使得磁体12被封闭,防止受潮。
由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3]、[0005]、[0010]-[0011]段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电动机转子的制造。采取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在注塑之前将磁性颗粒添加入合成材料并通过浇铸或注塑一方面构成转子体,并且同时建立与周围的外罩和根据需要与转子轴(或软磁性环)的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转子轴4外周包围有环状非弹性部2,转子轴4外周与环状非弹性部2之间的环形空间被树脂浇铸形成振动吸收部3,环状非弹性部2外面被磁体1(相当于转子体)包围的电动机转子的结构。对比文件4给出了通过在环形空间内浇铸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形成转子体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使对比文件2中的转子容易制造,容易想到在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部设置外罩,并在环状非弹性部2的外周和外罩之间的环形空间内浇铸掺入磁性颗粒的合成材料以形成转子体。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盖片132在两个轴向侧覆盖了封装磁体12的环形空间,使得磁体12被封闭,防止受潮。因此为了防止转子体中磁性颗粒受潮腐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盖片仅仅在包围转子体的外罩与环状非弹性部2之间延伸。而为了使转子轴和与转子轴结合的部件之间能够更牢固地结合并沿轴向和轴向实现力传递,在转子轴的外周在表面上具有条纹,条纹包括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延伸的凹槽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和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进一步地相同的技术方案也能取得与意见陈述中提到的“转子可以在浇铸的步骤中按照平衡的方式来制造,使得不再需要通过后续的步骤来进行平衡”相同的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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