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抽油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节能抽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82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838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95775.4
申请日:2011-04-27
复审请求人:任文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薇
合议组组长:康红艳
参审员:李彩芬
国际分类号:E21B43/00(2006.01);;F03G3/00(2006.01);;F03G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技术方案在没有持续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能持续输出能量,则必然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任何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技术方案都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95775.4,名称为“节能抽油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任文林,申请日为2011年04月27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110106439.9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实用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9(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4段(即第1-16页);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抽油机,包括发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发动机由驱动装置、圆柱体和输出装置组成,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运动,输出装置将圆柱体运动的力传递给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晃动或摆动的物体;所述的圆柱体运动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或,其特征是包括一个电动机,电动机驱动一个圆柱体运动,有输出装置将圆柱体运动的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晃动或摆动的物体;所述的圆柱体运动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或,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柱体,在圆柱体上部有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运动,在圆柱体下方有输出装置将圆柱体运动的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晃动或摆动的物体;所述的圆柱体运动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或,其特征是包括一个圆柱体,圆柱体上部有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运动,圆柱体下方有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或杠杆将圆柱体运动的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
所述的传动装置包括抽油机;
所述的驱动装置包括电动机;
所述的输出装置包括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或杠杆。
2. 一种传动装置的制造方法,包括发动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发动机由驱动装置、圆柱体和输出装置组成,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运动,输出装置将圆柱体运动的力传递给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晃动或摆动的物体;所述的圆柱体运动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或,其特征是包括一个电动机,电动机驱动一个圆柱体运动,有输出装置将圆柱体运动的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晃动或摆动的物体;所述的圆柱体运动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或,其特征是有至少一个圆柱体,在圆柱体上部有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运动,在圆柱体下方有输出装置将圆柱体运动的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所述的圆柱体也可以是球体或晃动或摆动的物体;所述的圆柱体运动包括转动或滚动或晃动;
或,其特征是包括一个圆柱体,圆柱体上部有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运动,圆柱体下方有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或杠杆将圆柱体运动的力传递给抽油机的变速箱或皮带轮或齿轮或拉杆;
所述的传动装置包括抽油机;
所述的驱动装置包括电动机;
所述的输出装置包括齿轮或摩擦轮或齿孔轮或杠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机,其特征是有传递棒9与所述的圆柱体活动连接,圆柱体晃动时,传递棒9随之上下运动;或有偏心轮或曲柄,把传递棒9的上下往复运动转变成旋转运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圆柱体安在一个承载面上,有驱动装置驱动圆柱体来回滚动,在圆柱体的下方设置凸点,凸点露出在承载面之上,凸点由金属制成柱状或半圆状或三角状,凸点随着圆柱体的来回滚动,被压下或弹起,凸点的上下运动通过偏心轮装置或曲轴装置或齿轮齿条装置转变成旋转运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圆柱体安放在承载面上,在圆柱体的上方安装圆柱体的驱动装置,在圆柱体的下方设置接收杆,接收杆设有杠杆支点,接收杆随着圆柱体的来回滚动做上下运动。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圆柱体安放在承载面上,圆柱体上设有圆柱体齿轮,在圆柱体的上方安装一个圆柱体的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带有驱动齿轮,驱动齿轮在圆柱体上方与圆柱体齿轮啮合,驱动圆柱体转动,在圆柱体的下方安装一个输出装置,输出装置带有接收齿轮,接收齿轮在圆柱体的下方与圆柱体齿轮啮合,驱动齿轮驱动圆柱体齿轮,圆柱体齿轮驱动接收齿轮;所述的接收齿轮的主体安装在承载面之下,有部分接收齿轮露出在承载面之上,与圆柱体齿轮啮合,接受圆柱体齿轮的传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圆柱体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水泥单独或组合制成;或由二部分或多部分组成;或轴向多节,串在一起。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抽油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圆柱体安装在承载面上,与承载面的接触是一个点或一条线;所述的承载面指承载基础的表面;所述的承载基础指承载圆柱体及其相关设备或设施的基础,所述的承载基础由金属、塑料、石头、泥土、树脂、水泥单独或组合构成。”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其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圆周定律”是正确的,“牛顿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是错误的;2)应用圆周定律的产品大量出现;3)审查未答复复审请求人的所有意见,违反听证原则,且审查过程不公平不公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技术方案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其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圆周定律”是对圆周运动规律的新发现,其方案可以产生无限的能量,“牛顿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等传统理论在圆周运动中是错误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技术方案在没有持续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能持续输出能量,则必然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任何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技术方案都不具备实用性。
权利要求1、3-8请求保护一种抽油机,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传动装置的制造方法,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8]-[0066]段),其原理是:抽油机和传动装置通过驱动装置给予一次原动力,经动能和重力势能的转化后可以永远运动下去,做到能量自给有余。可见,本申请技术方案的输入仅来自于驱动装置的一次原动力,但获得了持续能量输出,输出能量明显大于输入能量(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其方法和装置,克服了公知的重力获取装置不能做到输出大于输入的困难,首次实现了‘永动机’的梦想,圆周体的每一次运动都是输出的能量大于输入的能量,圆周体的固体高位重力势能无穷无尽、永不衰竭,可以通过重力转化装置无限转化,只要建立了圆周体,就可以获得无尽的能量)。然而,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能消失,也不能创造,只能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要获得某一形式的能量,必须消耗同值的其它形式能量。由此可知,本申请的系统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的自然法则,致使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可能实现。实际上,能量转换过程中必然伴随摩擦带来的能量损耗,最终整个系统在消耗完原动力后将停止运转。因此,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制造或者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备实用性的理由:“圆周定律”是对圆周运动规律的新发现,其方案可以产生无限的能量,“牛顿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等传统理论在圆周运动中是错误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科学中最基本的定律之一,属于自然规律,是自然界一切运动所遵循的规律,任何新发现都应遵循能量守恒定律,任何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都是不能实现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2小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声称能提供无限的能量(即创造了能量),这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存在可提供无限能量的技术方案,任何技术方案都不可能创造出能量,因此其技术方案是不能实现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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