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机场移动自助服务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机场移动自助服务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72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521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3839.5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少锋
合议组组长:郭永菊
参审员:田丽娜
国际分类号:G06Q50/30,G01C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3839.5,名称为“一种机场移动自助服务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知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场移动自助服务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移动服务终端将获取的用户数据发送到后台服务系统进行验证和解析,得到该用户的航班号信息和对应的航班;
B、所述移动服务终端根据得到的所述航班与后台服务系统交互以获取服务数据,其中,所述服务数据包括航班登机口的信息;
C、所述移动服务终端建立所述移动服务终端的室内实时定位信息,并根据所述服务数据和储存的航站楼地图,确定所述航班登机口的位置,根据所述航班登机口的位置和所述移动服务终端的室内实时定位信息,提供从所述移动服务终端当前位置到对应的所述航班登机口的至少一条路径,进行导航提示引导用户使用导航功能导航到所述航班登机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A之前直接通过所述移动服务终端上的菜单项提供问询操作服务,以供用户获取频道信息,其中所述频道信息包括:机票、租车、酒店、景点、天气和时间、新闻、影视、读书、理财、游戏、和/或体育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数据包括所述移动服务终端的移动速度,所述方法包括根据所述移动速度与所述移动路径为移动服务终端的用户提供导航提示。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服务终端获取的用户数据还包括航班号和用户身份信息。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服务终端与后台服务系统交互以获取服务数据包括:
所述移动服务终端通过其第一接口与所述后台服务系统的第一服务器连接,以获取所述服务数据,其中,所述服务数据包括航班基础信息、有 效的航班信息和无效的航班信息,
所述航班基础信息包括:航班号、航空公司图标、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计划起飞时间;
所述有效的航班信息包括:正常、登机、立即登机、延误等状态下具体航班的登机口、登机时间、延期时间、起飞时间、更换登机口、座位号信息;
所述无效的航班信息包括:已取消、登机已结束、已起飞、航班不存在、网络中断信息。
6.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移动服务终端通过其第二接口与所述后台服务系统的第二服务器连接,以获取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关联信息,所述关联信息包括:天气、时间、景点、租车信息。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航站楼地图为所述移动终端通过第三接口从第三服务器取得的。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估计从所述移动服务终端至登机口的移动时间T,通过所述移动服务终端发出该移动时间T的提示。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估计移动时间T的方法包括:
根据地图和室内定位网络得到从移动服务终端到登机口的至少一条行走路径,并确定该条行走路径的路径长度D,
通过所述获取的移动服务终端的移动速度确定平均移动速度V,和
根据所述路径长度D和平均移动速度V确定估计的移动时间T。
10. 机场移动自助服务系统,包括:
移动服务终端,配置为获取用户数据,验证所述用户数据并解析处理得到该用户的航班号信息;
后台服务系统,配置为响应所述移动服务终端发送的请求,与所述移动 服务终端交互并提供服务数据,其中,所述服务数据包括航班登机口的信息;
其中所述移动服务终端进一步配置为与所述后台服务系统交互以验证所述的航班号信息和确认对应的航班,建立所述移动服务终端的室内实时定位信息,并根据所述服务数据和储存的航站楼地图,确定所述航班登机口的位置,以及根据所述航班登机口的位置和实时定位信息,提供从所述移动服务终端当前位置到对应的所述航班登机口的导航提示。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所述移动服务终端包括:信息获取单元、信息处理单元、接口单元、显示单元、导航单元、定位单元、播放单元;
所述信息获取单元包括:
摄像头,配置为拍摄旅客的证件或登机牌,或
扫描装置,配置为扫描用户证件或登机牌,
速度传感器,配置为获取移动服务终端的移动速度,
信息输入装置,配置为供用户输入信息;
信息处理单元配置为对接收到的后台服务系统的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符合所述移动服务终端需求的数据信息;
接口单元配置为向移动服务终端与后台服务系统数据交互提供接口;
显示单元配置为将所述信息处理单元处理后的数据显示给所述移动服务终端;
导航单元配置为将移动服务终端从当前位置到航班数据对应的航班登机口或指定位置的导航提示;
定位单元配置为对移动服务终端进行室内定位和/或在定位的同时构建地图;
播放单元配置为播放服务数据信息和所述导航提示的信息。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导航单元配置成根据航班的所述登机口的信息,通过预先敷设的室内定位网络和移动服务终端内存的 航站楼地图,确定移动服务终端当前的位置和从移动服务终端到登机口的路径长度D,通过移动服务终端所载的速度传感器所测量的速度V,确定估计的移动时间T。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室内定位网络包括多个定位节点,所述移动服务终端的导航单元配置为与所述定位节点交互来获取当前位置,以及根据所述航站楼地图来确定从移动服务终端到登机口的路径。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后台服务系统包括:
第一服务器,配置为验证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数据并解析处理得到该用户的航班号信息;验证所述的航班号信息以提供相应的航班基础信息和航班信息;
第二服务器,配置为提供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的关联信息;
第三服务器,配置为提供航站楼地图信息和位置信息。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接口单元包括:
第一接口,配置为接收第一服务器提供的航班基础信息和航班信息;
第二接口,配置为接收第二服务器提供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关联信息;
第三接口,配置为接收第三服务器提供的航站楼地图信息和位置信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085875 A)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移动服务终端根据得到的所述航班与后台服务系统交互以获取服务数据,所述服务数据包括航班登机口的信息;根据所述服务数据和储存的航站楼地图,确定所述航班登机口的位置,根据所述航班登机口的位置和所述移动服务终端的室内实时定位信息,提供从所述移动服务终端当前位置到对应的所述航班登机口的至少一条路径,引导用户使用导航功能导航到所述航班登机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自动规划到航班登机口的路径。由于将航班登机口设置为目的地并进行导航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用手动输入登机口信息,而自动根据航班信息获取系统中的已知航班登机口并将其作为目的地进行路径规划,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11-1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方案实现了在机场的用户使用行李车时,无需用户正式或非正式提出导航需求,可以主动向用户推送并提供导航服务,即在已知登机口信息(目的地)时,无需用户触发导航应用,自动根据目的地进行路径规划,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当获取登机口信息后,无需用户触发,自动根据获得的登机口信息进行导航,需要系统级的应用调用权限和设置,并非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航班口信息不稳定的情况下,能实现主动导航。(3)解决了现有行李车产品导航需要用户触发的缺陷,避免了登机口信息不准确而整个导航路径错误的情况,能根据用户的个人信息主动推送并展示最可能需求的精准的导航服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机场行李车通常都是在登机或者下机出机场时使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机场行李车根据输入的目的地进行路径规划的基础上,那么机场行李车导航的目的地可以设置为登机口或者机场出口;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机下载登机牌信息,由于通常登机牌信息中都包含航班号、出发地、目的地、登机口等信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用手动输入登机口信息,而是自动根据航班信息获取系统中的已知航班登机口并将其作为目的地进行路径规划,手动输入目的地与自动获取目的地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自动获取登机口信息并进行自动导航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电子化数字化的航班服务数据自动地在电子地图(例如航站楼电子地图)上查询确定出登机口的位置,并根据电子地图的路径测算和规划的基本功能,实现至目的地的主动引导,这并不需要跨域技术上的障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配置更高级别的权限进行查询和调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系统管理手段,并且只要获得登机口等相应的航班动态变化信息,并依据上述信息实时更新路径规划,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主动地引导用户使用导航功能并能及时获得准确的导航信息,本申请主动提供导航服务,无需用户触发导航应用,自动进行路径规划;本申请无需用户触发,能主动导航和修正信息,避免了的登机口不准确而导致导航错误的情况。(2)对比文件1仅是将各项功能分别做成模块,属于简单的集成,用户根据需要需自己启动相应功能,利用率不高;本申请主动提供到登机口的导航,无需用户再主动触发,使用方式友好;对比文件1的登机口信息确定后不能修改,本申请可以实时获知最新的登机口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
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0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采用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2085875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机场移动自助服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行李车及其控制方法,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3-80段、附图2-5):
智能行李车(即对应与本申请的移动服务终端)自助值机控制方法包括步骤:智能行李车载的身份证识读器会将提取出来的旅客身份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远端的值机系统数据库(即对应于本申请的后台服务系统), 并查询比对该信息是否与远端值机系统数据库中的登记信息相匹配,如果认证没有问题,则智能行李车主机系统会将旅客登记的航班号以及选好的座位号等信息从远端数据库中提取到本机;(上述步骤对应于本权利要求的步骤A)
经旅客确认无误后,由智能行李车车载的登机牌打印机进行打印,主机系统下载登机牌信息的阶段(登机牌隐含公开了服务数据包括航班登机口的信息);(上述步骤对应于本权利要求的步骤B)
智能行李车引导控制方法包括步骤:主机系统启动导航系统中的GPS来采集旅客当前的位置信息(公开了本申请步骤C中移动服务终端建立所述移动服务终端的室内实时定位信息);主机系统将根据已知航站楼地图来设定引导路径,并将航站楼地图、当前点位信息、目标点位信息和设定的引导路径实时更新并显示在显示触摸屏上,通过扬声器为旅客提供语音引导服务,这时旅客就根据画面引导和语音引导的提示将智能行李车推行到所要到达的目标点;根据起始地和目的地及相关约束条件进行路径规划的阶段;(公开了本申请步骤C中提供路径并引导的过程)。
因此,本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根据服务数据和航站楼地图确定航班登机口的位置,根据航班登机口的位置和移动服务终端的室内实时定位信息进行引导,引导的目的地是航班登机口。由此可见,本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至航班登机口的主动引导。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电子地图通常都具备查询定位功能、路径测算和规划的功能,即根据输入要查询地物的名称查询出地图上的位置、查询和测量任意两点之间的最短路径,这属于电子地图公知的GIS基础业务功能。同时,航班信息已经实现电子化、数字化,这些电子化数字化的航班数据通常存储在专用服务器中,便于在航班服务中被广泛地存储、查询和调用,因此,在已知服务数据(例如航班号、航班登机口等信息)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电子化数字化的航班服务数据自动地在电子地图(例如航站楼电子地图)上查询确定出登机口的位置,并根据电子地图的路径测算和规划的基本功能,实现至登机口这个目的地的主动引导,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54段):当旅客需要信息查询时,首先用手点击显示触摸屏上业务模式中的信息查询模块,显示触摸屏上将显示出查询模式主页面,该页面包括四大类功能,机场信息、交通指南、旅游住宿(相当于隐含公开了频道信息包括酒店信息)、娱乐互动。然而,机票、租车、景点、天气和时间、新闻、影视、读书、理财、游戏、体育信息属于常见的机场信息、交通指南、娱乐互动等类别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这类信息包括在显示屏页面的各频道信息中以提供给航班旅客。
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52段):主机系统将根据已知航站楼地图来设定引导路径,并将航站楼地图、当前点位信息、目标点位信息和设定的引导路径实时更新并显示在显示触摸屏上,以供旅客参考,同时通过扬声器为旅客提供语音引导服务(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为用户提供导航提示);
权利要求3的如下部分附加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用户数据包括移动速度,导航提示是根据移动速度和移动路径进行提供的。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终端具备定位系统,通过定位系统获取移动终端的移动速度属于公知的内容,并且利用定位系统和地图对移动设备的移动速度、方向、路径进行实时导航,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77段):智能行李车载的身份证识读器会将提取出来的旅客身份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远端的值机系统数据库;智能行李车主机系统会将旅客登记的航班号以及选好的座位号等信息从远端数据库中提取到本机。
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77段):智能行李车载的身份证识读器会将提取出来的旅客身份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远端的值机系统数据库,查询比对该信息是否与远端值机系统数据库中的登记信息相匹配,如果认证没有问题,则智能行李车主机系统会将旅客登记的航班号以及选好的座位号等信息从远端数据库中提取到本机(上述公开了本权利要求中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系统通信并获取数据的过程,以及服务数据包括航班号、座位号等航班基础信息),并由智能行李车车载的登机牌打印机打印登机牌(登机牌中必然包括航空公司图标、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计划起飞时间等信息,因此上述也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
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中的有效的航班信息、无效的航班信息,以及其中包括的具体的信息内容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然而关于航班登记、登机口、起飞时间等有效的航班信息,以及关于航班取消、登记结束等无效的航班信息,都属于航班常见的信息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8的附加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但是它们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权利要求6,移动终端连接服务器以获取数据信息属于本领域公知的网络连接通信方式,同时获取服务器提供的城市天气、旅游景点、交通出行等信息,属于公知的公共服务信息内容。
关于权利要求7,移动终端连接服务器以获取数据信息属于本领域公知的网络连接通信方式,航站楼地图数据存储在专门的服务器以供移动终端获取和下载,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网络连接和信息获取手段。
关于权利要求8,导航系统根据移动终端的移动速度,根据定位点至目的地之间的距离计算估计出移动所需的时间,并进行信息的提示,这属于定位导航通常具备的公知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定位导航上述功能,估计移动终端至登记口的移动时间,这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6-8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70-71段):根据起始地和目的地及相关约束条件进行路径规划;在主机系统的控制下显示触摸屏上显示出地图、坐标及规划路径信息。
权利要求9的其余附加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即:确定行走路径的路径长度D、通过获取的移动服务终端的移动速度确定平均移动速度V,根据路径长度D和平均移动速度V确定估计的移动时间T。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在地图上已知规划的路径后,计算确定路径的长度属于公知的内容,进一步根据获取到的移动终端的移动速度确定其平均移动速度,再利用公知的距离时间速度计算公式,估计计算出移动时间,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机场移动自助服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行李车及其控制方法,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3-80段、附图2-5):
智能行李车(即对应与本申请的移动服务终端)自助值机控制方法包括步骤:智能行李车载的身份证识读器会将提取出来的旅客身份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远端的值机系统数据库(即对应于本申请的后台服务系统), 并查询比对该信息是否与远端值机系统数据库中的登记信息相匹配,如果认证没有问题,则智能行李车主机系统会将旅客登记的航班号以及选好的座位号等信息从远端数据库中提取到本机;
经旅客确认无误后,由智能行李车车载的登机牌打印机进行打印,主机系统下载登机牌信息的阶段(登机牌隐含公开了服务数据包括航班登机口的信息);智能行李车引导控制方法包括步骤:主机系统启动导航系统中的GPS来采集旅客当前的位置信息(公开了本权利要求中移动服务终端建立室内实时定位);主机系统将根据已知航站楼地图来设定引导路径,并将航站楼地图、当前点位信息、目标点位信息和设定的引导路径实时更新并显示在显示触摸屏上,通过扬声器为旅客提供语音引导服务,这时旅客就根据画面引导和语音引导的提示将智能行李车推行到所要到达的目标点;根据起始地和目的地及相关约束条件进行路径规划的阶段;
因此,本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根据服务数据和航站楼地图确定航班登机口的位置,根据航班登机口的位置和移动服务终端的室内实时定位信息进行引导,引导的目的地是航班登机口。由此可见,本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地理位置定位并确定引导的目的地。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电子地图通常都具备查询定位功能、路径测算和规划的功能,即根据输入要查询地物的名称查询出地图上的位置、查询和测量任意两点之间的最短路径,这属于电子地图公知的GIS基础业务功能,因此,在已知服务数据(例如航班号、航班登机口等信息)情况下,在电子地图(例如航站楼电子地图)上查询确定出登机口的位置,并根据电子地图的路径测算和规划的基本功能,实现目的地的引导,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大部分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2-77段)如下:
控制系统包括主机系统、导航系统、自助值机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电源系统;
身份证识读器对插入的身份证进行身份影像扫描与信息读取、身份证识读器14 会将提取出来的旅客身份信息(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摄像头、扫描装置);
显示触摸屏通过VGA接口和USB接口与主机系统相连,主要完成系统数据的输入输出;当旅客需要自助值机时,首先用手点击显示触摸屏上业务模式中的自助值机模式(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信息输入装置);
主机系统是智能行李车的核心单元,用于处理导航系统和自助值机系统发来的数据信息,并控制自助值机系统完成相应的操作(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信息处理单元);
显示触摸屏通过VGA接口和USB接口与主机系统相连,主要完成系统数据的输入输出(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接口单元、显示单元);
导航系统,与主机系统通过串行接口相连接,其由GPS导航模块和接收天线组成,用于接收GPS位置信息,并在主机系统的控制下通过显示触摸屏和扬声器为旅客提供导航服务(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导航单元、播放单元);
主机系统首先启动导航系统中的GPS来采集旅客当前的位置信息,并确认GPS接收机获 得的数据,主机系统将根据已知航站楼地图来设定引导路径(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定位单元);
权利要求11中的其余附加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即:速度传感器,配置为获取移动服务终端的移动速度。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移动终端通常具备各种传感器,利用传感器来获取移动设备的移动速度属于移动传感器具备的常见功能。
因此,在权利要求11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中的部分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说明书第46-48段):导航系统,与主机系统通过串行接口相连接,其由GPS导航模块和接收天线组成,用于接收GPS位置信息;无线通信系统,与主机系统相连,由无线AP或GPRS收发模块构成,其融合无线网络信息以实现网络的全方位覆盖。
权利要求12中的其余附加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即:确定移动服务终端当前的位置和从移动服务终端到登机口的路径长度D,通过移动服务终端记载的速度传感器所测量的速度V,确定估计的移动时间T。然而,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在地图上已知规划的路径后,计算确定路径的长度属于公知的内容,进一步根据获取到的移动终端的移动速度确定其平均移动速度,再利用公知的距离时间速度计算公式,估计计算出移动时间,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12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为在航站楼这种室内环境下,通过布设网络设备来获取移动终端在网络中的位置,通过网络设备与移动终端通信的方式进而实现对该移动终端的定位,同时根据室内地图来计算移动终端到特定目的地的路径,这属于网络导航服务中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13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中的大部分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2段、77段)如下:身份证识读器会将提取出来的旅客身份信息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远端的值机系统数据库,并查询比对该信息是否与远端值机系统数据库中的登记信息相匹配,如果认证没有问题,则智能行李车主机系统会将旅客登记的航班号以及选好的座位号等信息从远端数据库中提取到本机(其中隐含公开了提供航班基础信息、航班信息);主机系统将根据已知航站楼地图来设定引导路径,并将航站楼地图、当前点位信息、目标点位信息和设定的引导路径实时更新并显示在显示触摸屏上。
权利要求14中的其余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即:第二服务器,配置为提供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的关联信息。然而,在航班后台服务系统中设置专门的服务器用于提供关于航班的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的关联信息,便于旅客及时掌握航班的动态,这属于公知的内容。
因此,在权利要求14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为接口是实现不同功能层之间的通信规则,在网络通信中的通信接口也非常常见,因此采用多个接口来实现通信设备与服务器之间的通信,以分别接收不同类别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15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的陈述意见(参见前述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旅客需要引导时,需要用手点触触发,旅客在业务模式中选择引导模式”,但是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主机系统启动导航系统中的GPS来采集旅客当前的位置信息,主机系统将根据已知航站楼地图来设定引导路径”、“根据起始地和目的地及相关约束条件进行路径规划的阶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并非完全是被动的导航,而是根据用户需要做出导航选择后开始主动引导,其与本申请同样采用了信息采集实时定位、路径规划、路径引导等技术手段。(2)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无需用户触发、主动导航至登机口”,其实质上只是固定了导航的目的地,不给予用户选择导航目的地的机会,但是在实现导航服务的技术手段上并无差异,这包括利用了GPS定位、数字地图、路径规划等同样的导航手段。(3)对比文件1公开的智能行李车及其控制方法,其方案并非是简单的功能集成,其控制系统包括主机系统、导航系统、自助值机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电源系统等,其工作流程包括了引导模式、自动值机模式、信息查询模式等,这为用户提供了系统的功能服务。(4)登机口等航班信息的变化通常都存储在特定的服务器中并进行更新,便于查询和及时通知展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通过配置更高级别的权限进行对上述信息的查询和调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系统管理手段,并且只要获得登机口等相应的航班动态变化信息,并依据上述信息实时更新路径规划,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2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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