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66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569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65604.1
申请日:2014-04-24
复审请求人:曹安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宝成
合议组组长:夏冬
参审员:郭伟娟
国际分类号:E04H5/08;A01G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65604.1、名称为“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曹安柏,申请日为2014年4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7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190275A,公开日为2013年7月10日)、对比文件2(CN102027833A,公开日为2011年4月27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5-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主要是适用于世界各地农业粮食、油料、蔬菜、经济作物等生产型农场;该型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是按照农场标准规划与高端农机装备作业来实现,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其主要由:(1)、生活区;(2)、供水中心;(3)、农场田间横向路;(4)、农场田间纵向路;(5)、农场路边深埋供水管;(6)、两个纵向路中间排水沟;(7)、农场端头横向路;(8)、第二供水中心;(9)、农场边界排水沟、果木、电子土壤监测仪、“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快速降雨弥雾机”、三轴至五轴液压大型旋耕机、液压马达驱动超深旋耕机、宽幅注水旋耕精播施肥机、农场液压马达驱动拖车等等构成。
2.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智能装备,农场是大面积无沟无埂平坦的农田,合理布局着道路,供水,排水,生活区及果木,采用电子土壤监测仪监测农田土壤中的水份、氮磷钾及微量肥元素,监控农作物整个生命生长期土壤信息,指导运用“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快速降雨弥雾机”、三轴至五轴液压大型旋耕机、液压马达驱动超深旋耕机、宽幅注水旋耕精播施肥机、农场液压马达驱动拖车等农机装备对农作物按需进行合理的种植护理作业。
3.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智能监测系统,运用电子土壤监测仪监测农田土壤中的水份、氮磷钾及微量肥元素,监控农作物整个生命生长期土壤信息,电子土壤监测仪根据农田面积的大小可以分布在农田3-99个监测点位置进行监测作业,电子土壤监测仪可以用物联网技术集控。
4.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农机装备,农场装备有“高速联合收割 种植管理机”、“快速降雨弥雾机”、三轴至五轴液压大型旋耕机、液压马达驱动超深旋耕机、宽幅注水旋耕精播施肥机、农场液压马达驱动拖车等等高端农机,对农作物按其生命成长各阶段对土壤水肥需要进行合理的种植、降雨、补肥、防疫、治虫、收获等护理作业;农场按土地多少需要合理配备农机装备。
5.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土地,农场可以是几百亩土地、几千亩土地、几万亩土地,不具大小只要按此合理布局,合理配备电子土壤监测仪和专用高端农机装备,就实现了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
6.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供水中心,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供水中心每千亩土地设置两个供水中心,土地多按需增加,土地少按需减少;供水中心可以用井水、河水、水库水等水源。
7.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供电,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可以外接电源,也可以自建太阳能发电站供电。
8.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生活区和供水中心可以根据个别农场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位置及增加供水中心数量。
9.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在水稻地区布局实施,就是将旱作田地布局变为水田作业布局,其它不变就实现了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水稻农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9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为一种农田节水灌溉方法,不能评述本申请的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创造性。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公知常识证据《物联网基础》(郭亚军,王亮等,第230-23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1日)。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5-9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主题为:一种农田节水灌溉的方法,而本申请的主题为: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两者的主题不同,对比文件1无法影响本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大众技术人员在产品未上市前不知道本申请各种农机装备按需进行合理种植护理作业的知识存在,因此,复审通知书中将国际首创的发明专利项目应用到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认定为公知选择不成立;此外,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水肥信息电子土壤监测仪;3)本申请的电子土壤监测仪为水肥信息电子土壤监测仪,其与对比文件1的土壤水分传感器有本质区别,该电子土壤监测仪可指导运用本申请的农机装备进行各种种植护理作业。
合议组于2019年5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理由是:复审请求人未在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本案的审理结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5日针对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日已收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对本案继续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7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更正通知书,由“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本案的审理结束”更正为:合议组对该复审请求继续进行审查。
合议组对本案继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8月20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合议组仍坚持前次复审通知书关于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再次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内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等等”删除,并将权利要求3、7、8并入权利要求1中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4、6删除;权利要求5、9依次上升为权利要求3、4。最终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未陈述任何关于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主要是适用于世界各地农业粮食、油料、蔬菜、经济作物等生产型农场;该型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是按照农场标准规划与高端农机装备作业来实现,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其主要由:(1)、生活区;(2)、供水中心;(3)、农场田间横向路;(4)、农场田间纵向路;(5)、农场路边深埋供水管;(6)、两个纵向路中间排水沟;(7)、农场端头横向路;(8)、第二供水中心;(9)、农场边界排水沟、果木、电子土壤监测仪、“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快速降雨弥雾机”、三轴至五轴液压大型旋耕机、液压马达驱动超深旋耕机、宽幅注水旋耕精播施肥机、农场液压马达驱动拖车构成。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其特征在于:运用电子土壤监测仪监测农田土壤中的水份、氮磷钾及微量肥元素,监控农作物整个生命生长期土壤信息,电子土壤监测仪根据农田面积的大小可以分布在农田3-99个监测点位置进行监测作业,电子土壤监测仪可以用物联网技术集控。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其特征在于: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供水中心供电,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供水中心可以外接电源,也可以自建太阳能发电站供电。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其特征在于: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供水中心,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生活区和供水中心可以根据个别农场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位置及增加供水中心数量。
2.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智能装备,农场是大面积无沟无埂平坦的农田,合理布局着道路,供水,排水,生活区及果木,采用电子土壤监测仪监测农田土壤中的水份、氮磷钾及微量肥元素,监控农作物整个生命生长期土壤信息,指导运用“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快速降雨弥雾机”、三轴至五轴液压大型旋耕机、液压马达驱动超深旋耕机、宽幅注水旋耕精播施肥机、农场液压马达驱动拖车农机装备对农作物按需进行合理的种植护理作业。
3.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土地,农场可以是几百亩土地、几千亩土地、几万亩土地,不具大小只要按此合理布局,合理配备专用高端农机装备,就实现了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
4. 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在水稻地区布局实施,就是将旱作田地布局变为水田作业布局,其它不变就实现了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水稻农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田节水灌溉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9]-[0040]段,图1):某家庭农场占地1200亩,种植冬小麦、夏玉米,并采用本发明的灌溉方法,包括:在整块农田上沿农作物地垄的方向间隔开挖深60cm、宽100cm的纵向水道1,沿垂直于农作物地垄方向间隔开挖深50cm、宽80cm的横向水沟2,纵向水道和横向水沟全部相通,纵向水道与水源相通,用拖拉机牵引钻洞犁犁出条形的地下土洞3,地下土洞与横向水沟贯通;建立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布置水分测量仪,在农田的地表以下深30-50cm处,放置土壤水分传感器,土壤水分传感器实时将土壤水分信号传输给水分测量仪,水分测量仪实时显示土壤水的相对含水量;当土壤水分低于作物需水的指标值时,发出供水警报,中心工作人员可根据未来一周的天气情况决定是否灌溉,灌溉时打开地头上的水阀,放水进入纵向水道、横向水沟和地下土洞;本发明具有蓄水排涝功能。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家庭农场即为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该农场是按照农场标准规划与农机装备作业来实现,还包括供水中心和电子土壤监测仪。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区别在于:(1)农场具有生活区,田间具有横向路和纵向路,农场端头有横向路,在两个纵向路中间和农场边界布置排水沟,供水中心设置两个,农场路边深埋供水管,种有果木;(2)农场的机械设备包括: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快速降雨弥雾机、三轴至五轴液压大型旋耕机、液压马达驱动超深旋耕机、宽幅注水旋耕精播施肥机、农场液压马达驱动拖车等;3)土壤监测仪还能监测土壤中的氮磷钾及微量元素,监控农作物整个生命生长期土壤信息;土壤监测仪根据农田面积大小分布在农田3-99个监测点;4)农场供水中心可以外接电源,也可以自建太阳能发电站供电;农场包括生活区,生活区和供水中心可以根据个别农场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位置及增加数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限定内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农场的规模、作物种类、功能分区、供排水设施等实际情况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油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 [0004]段):麦田收割采用节油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收割季节过后,利用高压水泵与弥雾机烟雾机可进行大面积叶面施肥,装上超深液压旋耕机即可进行大田超深耕作,挂装上旋耕注水精播施肥机,即可实施抗旱抢种进行旋耕、注水、精播、施肥、镇压覆平作业,挂上拖车即可搞农业生产运输。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农机装备作业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设备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农场中以提高农场的机械化水平,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农机种类基础上对农机设备进一步选型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2限定的农机装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耕种面积、作物种类等实际需要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如公知常识证据《物联网基础》所公开的:农业物联网是指将大量的传感器节点构成监控网络,通过各种传感器对作物生长环境进行信息采集,以帮助农民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准确地确定发生问题的位置,这样农业将逐渐的从以人力为中心、依赖于孤立机械的生产模式转向以信息和软件为中心的生产模式,从而大规模地使用各种自动化、智能化和远程控制的生产设备,传感器有很多种,如土壤湿度传感器用来对土壤中的水分进行实时监测,土壤养分传感器用来对土壤养分实时检测从而合理施肥,还有土壤PH值传感器、CO2浓度传感器、光照传感器。可见,利用土壤监测仪监测土壤养分,并布置大量土壤监测仪节点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氮磷钾及微量元素则是本领域公知的作物生长所需土壤养分,监测点的数量以及使土壤监测仪监控农作物整个生命生长期土壤信息分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作物种植面积以及保证作物全程最佳生长条件所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其限定的两种供电类型均是本领域常规的供电方式,其限定的农场生活区和供水中心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农场规模、作物种类、功能分区等实际情况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智能装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田节水灌溉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9]-[0040]段,图1):某家庭农场占地1200亩,种植冬小麦、夏玉米,并采用本发明的灌溉方法,包括:在整块农田上沿农作物地垄的方向间隔开挖深60cm、宽100cm的纵向水道1,沿垂直于农作物地垄方向间隔开挖深50cm、宽80cm的横向水沟2,纵向水道和横向水沟全部相通,纵向水道与水源相通,用拖拉机牵引钻洞犁犁出条形的地下土洞3,地下土洞与横向水沟贯通;建立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布置水分测量仪,在农田的地表以下深30-50cm处,放置土壤水分传感器,土壤水分传感器实时将土壤水分信号传输给水分测量仪,水分测量仪实时显示土壤水的相对含水量;当土壤水分低于作物需水的指标值时,发出供水警报,中心工作人员可根据未来一周的天气情况决定是否灌溉,灌溉时打开地头上的水阀,放水进入纵向水道、横向水沟和地下土洞;本发明具有蓄水排涝功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区别在于:(1)农田是无沟无埂平坦农田,农场具有生活区,种有果木;2)土壤监测仪还能监测土壤中的氮磷钾及微量元素,监控农作物整个生命生长期土壤信息;(3)农场的种植护理作业用机械设备包括: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快速降雨弥雾机、三轴至五轴液压大型旋耕机、液压马达驱动超深旋耕机、宽幅注水旋耕精播施肥机、农场液压马达驱动拖车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限定内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农场的规模、使用的农机类型、功能分区等实际情况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如公知常识证据《物联网基础》所公开的:农业物联网是指将大量的传感器节点构成监控网络,通过各种传感器对作物生长环境进行信息采集,以帮助农民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准确地确定发生问题的位置,这样农业将逐渐的从以人力为中心、依赖于孤立机械的生产模式转向以信息和软件为中心的生产模式,从而大规模地使用各种自动化、智能化和远程控制的生产设备,传感器有很多种,如土壤湿度传感器用来对土壤中的水分进行实时监测,土壤养分传感器用来对土壤养分实时检测从而合理施肥,还有土壤PH值传感器、CO2浓度传感器、光照传感器。可见,利用土壤监测仪监测土壤养分已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氮磷钾及微量元素则是本领域公知的作物生长所需土壤养分,使土壤监测仪监控农作物整个生命生长期土壤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证作物全程最佳生长条件所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油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 [0004]段):麦田收割采用节油高速联合收割种植管理机,收割季节过后,利用高压水泵与弥雾机烟雾机可进行大面积叶面施肥,装上超深液压旋耕机即可进行大田超深耕作,挂装上旋耕注水精播施肥机,即可实施抗旱抢种进行旋耕、注水、精播、施肥、镇压覆平作业,挂上拖车即可搞农业生产运输。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农机装备作业进行种植护理作业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设备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农场中以提高农场的机械化水平,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农机种类基础上对农机设备进一步选型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3)限定的农机装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耕种面积、作物种类等实际需要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的土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田节水灌溉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9]-[0040]段,图1):某家庭农场占地1200亩,用拖拉机牵引钻洞犁犁出条形的地下土洞3,建立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布置水分测量仪,在农田的地表以下深30-50cm处,放置土壤水分传感器,土壤水分传感器实时将土壤水分信号传输给水分测量仪,水分测量仪实时显示土壤水的相对含水量,当土壤水分低于作物需水的指标值时,发出供水警报;本发明具有蓄水排涝功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区别在于:农场可以是几百亩、几千亩、几万亩土地,农机为专用高端农机装备。而根据农场规模、作物种类等实际需要配置农场面积和高端农机装备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旱涝保收智能机械化农场在水稻地区布局实施,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农田节水灌溉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9]-[0040]段,图1):某家庭农场占地1200亩,用拖拉机牵引钻洞犁犁出条形的地下土洞3,建立控制中心,控制中心布置水分测量仪,在农田的地表以下深30-50cm处,放置土壤水分传感器,土壤水分传感器实时将土壤水分信号传输给水分测量仪,水分测量仪实时显示土壤水的相对含水量,当土壤水分低于作物需水的指标值时,发出供水警报;本发明具有蓄水排涝功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区别在于:将旱作田地布局变为水田作业布局。而这种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种植作物类型需要易于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以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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