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再充电锂电池用负极、其制法和含其的可再充电锂电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56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65338
优先权日:2012-12-19,2013-08-02
申请(专利)号:201310705922.8
申请日:2013-12-19
复审请求人:三星SDI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薛霏
合议组组长:王志宇
参审员:罗文辉
国际分类号:H01M4/62,H01M4/36,H01M10/0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05922.8,名称为“可再充电锂电池用负极、其制法和含其的可再充电锂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SDI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9日、2013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采用对比文件1(CN102770991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7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第二活性物质表面还包覆有结合粘结剂,基于所述复合材料的总量,所述结合粘结剂为12重量%-20重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循环寿命。对比文件2(JP特开2012-33440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6日)公开了一种锂离子电池的负极,其中负极活性物质为硅,在硅的表面包覆有导电碳气凝胶,导电碳气凝胶是将MWCNT(多壁碳纳米管)加入到PVDF、聚酰亚胺树脂粘结剂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结合粘结剂)中形成,其能够提高电池的循环性能,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PVDF、聚酰亚胺树脂粘结剂材料结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材料中的技术启示。对于结合粘结剂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较少的粘结剂不能起到有效的结合固定作用,会降低循环性能,而太多的粘结剂将影响材料的容量和导电性,影响电池的综合性能,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性能需求,通过本领域常规有限的试验容易调整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结合粘结剂的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并经过有限的试验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另外,基于锡的材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负极活性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中第二活性物质包括基于锡的材料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可再充电锂电池,其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负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再充电锂电池,其包括负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负极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的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制造负极的方法:包括将负极活性物质和粘合剂分散于NMP、水等溶剂中,调制成浆料,将所述浆料涂布在集电体上以制备负极活性物质层。负极活性物质包括石墨和由SiOy(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活性物质)和导电性材料构成的复合材料,SiOy的表面上包覆着导电性材料,导电性材料优选纤维状碳,例如气相生长的碳纤维或碳纳米管。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在第二活性物质表面还包覆有结合粘结剂。参见权利要求1的详细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包括
集流体和位于所述集流体上的负极活性物质层,
其中所述负极活性物质层包括
包括基于碳的材料的第一活性物质;
包括第二活性物质的复合材料,所述第二活性物质包括基于硅的材料或基于锡的材料,所述第二活性物质在其表面上包覆有结合粘结剂和纤维状导电材料;和
粘结剂,其中
基于所述复合材料的总量,以12重量%-20重量%的量包覆所述结合粘结剂,
基于所述复合材料的总量,以1重量%-5重量%的量包覆所述纤维状导电材料,和
基于所述负极活性物质层的总量,以1重量%-10重量%的量包括所述粘结剂。
2. 权利要求1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其中所述基于硅的材料包括硅氧化物、含硅合金、或其组合。
3. 权利要求1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其中所述基于锡的材料选自锡、锡氧化物、石墨材料与锡的混合物、石墨材料与锡氧化物的混合物、石墨材料与锡和锡氧化物的混合物、含锡合金、及其组合。
4. 权利要求1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其中基于所述第一活性物质和所述第二活性物质的总量,以3重量%-80重量%的量包括所述第二活性物质。
5. 权利要求1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其中所述纤维状导电材料为纤维状碳。
6. 权利要求5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其中所述纤维状导电材料选自碳纳米管、碳纳米纤维、碳纳米管与炭黑的复合物、碳纳米纤维与炭黑的复合物、及其组合。
7. 权利要求1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其中所述结合粘结剂选自聚偏氟乙烯、聚丙烯腈、聚酰亚胺、聚酰胺酰亚胺、聚丙烯酸、其衍生物、 及其组合。
8. 权利要求1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其中所述粘结剂选自苯乙烯-丁二烯共聚物、羧甲基纤维素、聚偏氟乙烯、聚丙烯酸酯、聚烯烃、聚丙烯酸、其衍生物、及其组合。
9. 权利要求1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其中基于所述负极活性物质层的总量,所述结合粘结剂和所述粘结剂的总含量为1.5重量%-15重量%。
10. 可再充电锂电池,其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负极。
11. 制备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包括基于碳的材料的第一活性物质、包括第二活性物质的复合材料和粘结剂分散在溶剂中以获得浆料,所述第二活性物质包括基于硅的材料或基于锡的材料,所述第二活性物质在其表面上包覆有结合粘结剂和纤维状导电材料;和
将所述浆料施加在集流体上以制备负极活性物质层。
12. 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所述复合材料通过如下制备:使用机械化学方法将所述结合粘结剂、所述纤维状导电材料和所述第二活性物质结合;和
热处理所得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都包括两种负极活性物质,而对比文件2仅包括一种负极活性物质,属于不同的体系,因此,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出技术启示;(2)本申请通过调节结合粘结剂的量来改善电池的循环寿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粘结剂材料占活性材料的比例为0.98-6.74%,并未公开本申请的将结合粘结剂调节在4-20重量%的范围内;(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关于导电性材料用量的教导是相反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负极材料体系的不同并不影响粘结剂在负极复合材料中的使结构因粘结而稳定作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导电剂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不是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2中通过粘结剂材料将MWCNT形成导电气凝胶而包覆在硅的表面上形成复合材料。粘结剂在复合材料中的作用是保持所述包覆结构的稳定性,从而提高循环稳定性。至于其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较少的粘结剂不能起到有效的结合固定作用,会降低循环性能,而太多的粘结剂将影响材料的容量和导电性,影响电池的综合性能,也就是说结合粘结剂的量需要一个合适的范围,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将对比文件2给出的结合粘结剂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中以提高SiOy与导电性材料的结合力从而提高循环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通过本领域常规有限的试验容易调整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结合粘结剂的量。对比文件2的粘结剂量和权利要求1中的粘结剂量均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的粘结剂量并不是相反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常规选择,或是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因而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限定的负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指出:(1)本申请中记载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硅在电池充放电过程中膨胀收缩导致的粘结或导电网络中断。无论对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两种活性物质的体系,还是仅包括硅材料这一种活性物质的体系,该技术问题都是同样存在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硅活性物质的表面包覆碳纳米管、树脂粘结材料形成的导电碳气凝胶,能够在锂离子电池的充电和放电期间防止由于硅基负极的膨胀和收缩引起的颗粒塌陷,改善循环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将树脂粘结剂材料结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材料中以改善循环特性。(2)至于结合粘结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较少的粘结剂不能起到有效的结合固定作用,会降低循环性能,而太多的粘结剂将影响材料的容量和导电性,影响电池的综合性能,也就是说结合粘结剂的量需要一个合适的范围,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将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粘结剂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中以提高SiOy与导电性材料的结合力从而提高循环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通过本领域常规有限的试验容易调整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结合粘结剂的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效果可以预期。(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粘结剂用量虽然不同,但是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二者并未给出相反的教导。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纤维状碳具有40nm-150nm的平均纤维直径和5μm-7μm的平均纤维长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和对比例可以证明将结合粘结剂限定在12-20重量%的范围内时能更好的改善电池的循环寿命;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的聚酰亚胺(结合粘结剂)用量上限为4.72重量%,即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结合粘结剂限定在12-20重量%的范围内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关于导电性材料用量的教导是相反的;(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纤维状碳具有40nm-150nm的平均纤维直径和5μm-7μm的平均纤维长度”,即纤维状碳具有至多175的纵横比,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壁碳纳米管具有300或更大的纵横比和20-40nm的直径,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常规选择,或是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因而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限定的负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以及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指出:(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结合粘结剂含量可以是4-20重量%,复审请求人所指的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例中当结合粘结剂的含量不同时,其他组分的含量或种类也各不相同,并不能由此得出结合粘结剂限定在12-20重量%的范围内时能更好的改善电池的循环寿命,即结合粘结剂限定在12-20重量%的范围内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至于结合粘结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较少的粘结剂不能起到有效的结合固定作用,会降低循环性能,而太多的粘结剂将影响材料的容量和导电性,影响电池的综合性能,也就是说结合粘结剂的量需要一个合适的范围,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将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粘结剂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中以提高SiOy与导电性材料的结合力从而提高循环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通过本领域常规有限的试验容易调整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结合粘结剂的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效果可以预期;再次,对比文件2限定的结合粘结剂的质量百分比,是优选,而并非强制性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应用时,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数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粘结剂用量虽然不同,但是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用量,二者并未给出相反的教导;(3)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纤维状碳的纵横比;其次,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纤维状碳的直径为10-150nm,长度为5-30?m,复审请求人从中选取的直径为40nm-150nm以及长度为5μm-7μm的数值范围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次,对比文件2对于碳纳米管纵横比和直径的规定,以及由此计算的碳纳米管长度,是优选,而并非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然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的数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纤维状导电材料接触所述第一活性物质以促进所述第一活性物质与所述第二活性物质之间的电子交换,并在所述第一活性物质和所述第二活性物质之间形成导电网络”,并将权利要求1中“1重量%-5重量%”修改为“2重量%-5重量%”。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实施例和对比例可以证明将结合粘结剂限定在12-20重量%的范围内时能更好的改善电池的循环寿命,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的聚酰亚胺(结合粘结剂)用量上限为4.72重量%,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结合粘结剂限定在12-20重量%的范围内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关于导电性材料用量的教导是相反的;(3)修改后权利要求1记载的纤维状导电材料的添加量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4)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纤维状碳具有40nm-150nm的平均纤维直径和5μm-7μm的平均纤维长度”,即纤维状碳具有至多175的纵横比,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壁碳纳米管具有300或更大的纵横比和20-40nm的直径,属于强制性规定,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5)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纤维状导电材料接触所述第一活性物质以促进所述第一活性物质与所述第二活性物质之间的电子交换,并在所述第一活性物质和所述第二活性物质之间形成导电网络”,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有限的试验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2770991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07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2-33440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6日。
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参见说明书第0093、0233-0274、0283-0294段),所述负极包括集电体(即集流体)和位于所述集电体上的负极活性物质层,其中所述负极活性物质层包括石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活性物质)、由SiOy(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活性物质)和导电性材料构成的复合材料、和粘合剂;导电性材料优选纤维状碳,例如气相生长的碳纤维或碳纳米管,SiOy的表面上包覆着导电性材料;相对于SiOy 100质量份,导电性材料为5质量份以上,90质量份以下;对于负极活性物质层的组成,粘合剂的量为1~20质量%;负极可以通过例如如下方式获得:将负极活性物质分散于溶剂中,将得到的糊状、浆料状的含有负极活性物质的组合物涂布到集电体的单面或两面上,干燥,形成负极活性物质层;可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附着于SiOy(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活性物质)的纤维状导电材料必然接触石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活性物质),客观上能够促进SiOy(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活性物质)与石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活性物质)之间的电子交换,即纤维状导电材料必然可以在第一活性物质和第二活性物质之间形成导电网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在第二活性物质表面还包覆有结合粘结剂,基于所述复合材料的总量,所述结合粘结剂为12重量%-20重量%,纤维状导电材料为2重量%-5重量%;(2)纤维状碳具有40nm-150nm的平均纤维直径和5μm-7μm的平均纤维长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循环寿命并优化分散性和导电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锂离子电池的负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8段),其中负极活性物质为硅,在硅的表面包覆有导电碳气凝胶,导电碳气凝胶是将MWCNT(多壁碳纳米管)加入到PVDF、聚酰亚胺树脂粘结剂材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结合粘结剂)中形成,能够在锂离子电池的充电和放电期间防止由于硅基负极的膨胀和收缩引起的颗粒塌陷,改善循环特性;导电性碳气凝胶优选15-30质量份CNT加入到100质量份粘合剂材料中制备,相对于100质量份负极活性物质,导电性碳气凝胶优选为5-7质量份,经过计算可知,CNT占0.65重量%-1.62重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PVDF、聚酰亚胺树脂粘结剂材料结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材料中以改善循环特性的技术启示。对于结合粘结剂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较少的粘结剂不能起到有效的结合固定作用,会降低循环性能,而太多的粘结剂将影响材料的容量和导电性,影响电池的综合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性能需求,通过本领域常规有限的试验容易调整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结合粘结剂的量;纤维状导电材料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8段)公开了CNT线径为20-40nm,至于CNT长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经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权利要求1还要求保护涉及“第二活性物质包括基于锡的材料”的并列技术方案。而基于锡的材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负极活性材料。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经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233-0274、0283-0294段)公开了SiOy具体可以是SiO。权利要求2限定的其他硅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限定的作为锂电池负极活性物质的基于锡的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通过计算,对比文件1(参见第0292-0293段)的实施例14中SiO占总重量(SiO 石墨)的4.76%。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6,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233-0274、0283-0294段)公开了:导电性材料优选纤维状碳,例如气相生长的碳纤维或碳纳米管。权利要求6限定的其他纤维状导电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8段)公开了:结合粘结剂为聚偏氟乙烯PVDF、聚酰亚胺。权利要求7限定的其他结合粘结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233-0274、0283-0294段)公开了:粘结剂选自苯乙烯丁二烯橡胶、PVDF、聚乙烯、聚丙烯。权利要求8限定的其他粘结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9,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粘结剂和结合粘结剂的总含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可再充电锂电池,其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负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再充电锂电池(参见说明书第0233-0274、0283-0294段),其包括负极,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9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负极都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用于可再充电锂电池的负极的方法,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9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负极都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制造负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233-0274、0283-0294段):包括将负极活性物质和粘合剂分散于NMP、水等溶剂中,调制成浆料,将所述浆料涂布在集电体上以制备负极活性物质层。负极活性物质包括石墨和由SiOy(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活性物质)和导电性材料构成的复合材料,SiOy的表面上包覆着导电性材料,导电性材料优选纤维状碳,例如气相生长的碳纤维或碳纳米管。对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在第二活性物质表面还包覆有结合粘结剂,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PVDF、聚酰亚胺树脂粘结剂材料结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材料中以改善循环特性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经过有限的试验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经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2,使用机械化学法将混合物混合,经热处理以形成结合良好的包覆结构,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对于结合粘结剂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较少的粘结剂不能起到有效的结合固定作用,会降低循环性能,而太多的粘结剂将影响材料的容量和导电性,影响电池的综合性能,也就是说结合粘结剂的量需要一个合适的范围,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将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粘结剂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中以提高SiOy与导电性材料的结合力从而提高循环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通过本领域常规有限的试验容易调整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结合粘结剂的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效果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对比例1-12中结合粘结剂含量大于实施例1-2和1-5,但是容量保持力却相对较低,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限定的结合粘结剂的质量百分比,是优选,并无结合粘结剂的添加量超出上述比例而不能得到海绵状结构的记载,即上述质量百分比并非强制性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应用时,依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数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2)不能因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粘结剂用量数值范围没有重合而认定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3)虽然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纤维状导电材料的用量,但是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4)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纤维状碳的直径为10-150nm,长度为5-30?m,其纵横比可以大于175,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也并未对纵横比有进一步的明确限定,复审请求人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数值范围中选取的直径为40nm-150nm以及长度为5μm-7μm的数值范围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对于碳纳米管纵横比和直径的规定,以及由此计算的碳纳米管长度,是优选,并无纤维状碳的纵横比超出上述比例而不能改善循环寿命的记载,即上述纵横比并非强制性规定,在实际应用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然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调整,具体的数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的;(5)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负极的制备方法:将负极活性物质分散于溶剂中,将得到的糊状、浆料状的含有负极活性物质的组合物涂布到集电体的单面或两面上,干燥,形成负极活性物质层,可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附着于SiOy(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活性物质)的纤维状导电材料必然接触石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活性物质),客观上能够促进SiOy(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活性物质)与石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活性物质)之间的电子交换,即纤维状导电材料必然可以在第一活性物质和第二活性物质之间形成导电网络。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7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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