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触摸屏解锁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52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661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28122.X
申请日:2014-12-2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戴丽娟
合议组组长:段小晋
参审员:刘博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21/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其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28122.X,名称为“触摸屏解锁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761038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3376985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驳回决定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是目标对象与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是输入操作除了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还要与预设的内容相同;(2)所述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密钥和输入方式。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包括“每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和“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两种并列的技术方案,对于“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4中是目标对象与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是输入操作除了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还要与预设的内容相同;(2)所述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定密钥和输入方式。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的该技术方案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4中“每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的技术方案,“每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的该技术方案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是和方法权利要求2-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和权利要求2-3评述的相同理由,从属权利要求5-6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屏解锁的方法,包括:
设置预设密钥,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所述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
检测输入的目标对象;
根据预定规则确定所述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
若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则执行屏幕解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置所述预设密钥,包括:
根据所述预定规则,确定多种输入方式;
确定所述多种输入方式中每一种输入方式对应的所述预设密钥。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
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不包括指纹,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包括指纹;或
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第二阈值,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第二阈值。
4. 一种触摸屏解锁的装置,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设置所述预设密钥,每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或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所述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输入的目标对象;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预定规则确定所述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
处理模块,用于若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则执行屏幕解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设置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预定规则,确定多种输入方式;
确定所述多种输入方式中每一种输入方式对应的所述预设密钥。
6. 根据权利要求4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
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不包括指纹,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包括指纹;或
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第二阈值,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第二阈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意见陈述,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将对应输入方式的特征值与解锁密码进行关联后,选定一组特征值和解锁密码,通过提示信息告知用户此次解锁应该使用的输入方式,用户必须利用该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关联的密码才能正确解锁。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用户输入操作的内容以及用户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对于每一次解锁操作均是唯一的,用户没有选择余地,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从特征值集合中选择哪一个特征值,用户在进行解锁操作时只能按照该特征值对应的输入方式和密码进行操作才能够解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每一次的解锁,用户对采用何种输入内容和输入方式具有选择的权利,只要目标对象与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即可,显然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构成本申请的任何技术启示。从效果上而言,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每次解锁设备时用户可以选择多种合法的操作完成解锁,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仅能使用一种操作完成解锁具备更优的用户体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输入操作的内容和操作的输入方式,与预设的内容和特征值相一致便可解锁。设备解锁方法中将特征值与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进行了关联,不同的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解锁密码不同。本申请解锁要考虑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对比文件1解锁的输入操作包含两种信息即输入操作的内容和输入操作的方式,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为了避免解锁方法太简单从而导致安全性能不高,整体发明构思相同。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是目标对象与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是输入操作除了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还要与预设的内容相同。(2)所述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预设的第一内容可以为按顺序或不按顺序触摸多组图案,也可以是部分图案按顺序以及部分图案组不按顺序的组合,所述图案包括展示图形、文字或数字的图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7]、[0038]段)将特征值与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进行了关联,第一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逐个点击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第二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滑动选取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第三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多点同时触摸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也就是公开了不同输入方式可以对应不同的密钥,和本申请相同,从而用户可以输入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和预设内容来执行解锁。而输入方式具体包括的类型即区别(2)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 [0029]-[0034]、[0056]段):随机生成解锁按键,通过预定方式接收用户的输入,如果所述用户的输入与所述解锁按键匹配,则将屏幕解锁。预定方式包括以下至少一种:硬键盘输入、软键盘输入、屏幕手写输入、语音输入、功能按键输入、虚拟按键输入、手势输入和动作输入。其中,手写设备可以配置用于接收用户通过例如普通的笔、专用触笔和/或手指在显示屏上提供的输入。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2)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输入方式的种类。对比文件1还提及了增强提示信息的隐蔽性,将提示信息的图案隐藏(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3]段),因此旁观者很难获知该提示信息,也保证了解锁的安全性。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输入操作即目标对象既要与预设内容相同,还要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才能解锁,那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根据需要来设定预设密钥,可以简单地设置输入操作与预设内容相同即可解锁,也可设置输入操作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即可解锁,还可将二者结合作为预设密钥来判断输入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全性能的精度要求进行的常规设置,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解锁操作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本申请的效果是提高触摸屏解锁的安全性能,提高客户体验,对比文件1同样达到了该效果,不属于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在屏幕解锁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根据需要来预设密钥,可以简单地设置输入操作与预设内容相同即可解锁,也可设置输入操作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即可解锁,还可将二者结合作为预设密钥来判断输入操作,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全性能的精度要求进行的常规选择,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解锁操作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后,输入操作即目标对象既要与预设内容相同,还要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才能解锁”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解锁操作可选择,省略“在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这一步骤,设备来自行检测输入操作是与输入方式对应的哪一个特征值以及和所对应的预设内容是否一致从而决定是否解锁屏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上述操作通过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第二阈值,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第二阈值”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和4,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进一步增加了技术特征“笔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数字密码,手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图像密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将对应输入方式的特征值与解锁密码进行关联后,选定一组特征值和解锁密码,通过提示信息告知用户此次解锁应该使用的输入方式,用户必须利用该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关联的密码才能正确解锁。采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用户输入操作的内容以及用户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对于每一次解锁操作均是唯一的,用户没有选择余地,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从特征值集合中选择哪一个特征值,用户在进行解锁操作时只能按照该特征值对应的输入方式和密码进行操作才能够解锁。而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用笔输入方式和笔输入方式的对象面积不同来判定对应的输入方式,使得在目标对象与对应的输入方式的预设密钥相同时,解锁屏幕,即在用户输入进行解锁的同时判定输入方式,每次解锁设备时用户可以选择多种合法的操作完成解锁且能够在开始解锁的同时进行密钥输入,节省了解锁的时间,具备更优的用户体验,增加了安全性而且提高了便利性。此外,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与笔输入对应的密钥为数字密码,与手输入对应的密钥为图像密钥,这样的设置也提高了用户的便利性。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发明的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显然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本发明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本发明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而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可认为实质上构成了要素省略,省略了终端选择一组特征值和解锁密码的步骤,也省略了向用户展示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的步骤,显然该要素省略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提高用户体验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优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摸屏解锁的方法,包括:
设置预设密钥,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所述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笔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数字密码,手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图像密码;
检测输入的目标对象;
根据预定规则确定所述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所述预定规则包括: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第二阈值,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则执行屏幕解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置所述预设密钥,包括:
根据所述预定规则,确定多种输入方式;
确定所述多种输入方式中每一种输入方式对应的所述预设密钥。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
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不包括指纹,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包括指纹。
4. 一种触摸屏解锁的装置,包括:
设置模块,用于设置所述预设密钥,每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或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所述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笔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数字密码,手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图像密码;
检测模块,用于检测输入的目标对象;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预定规则确定所述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所述预定规则包括: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第二阈值,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第二阈值;
处理模块,用于若所述目标对象与所述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则执行屏幕解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设置模块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预定规则,确定多种输入方式;
确定所述多种输入方式中每一种输入方式对应的所述预设密钥。
6. 根据权利要求4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预定规则包括:
通过所述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不包括指纹,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包括指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0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其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3761038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3376985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触摸屏解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屏幕的终端设备的解锁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1]-[0043]、[0051]段):“在用户解锁界面被激活时,从特征值集合中选择一特征值,并发出与该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检测第一物体在该设备的屏幕上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相当于输入的目标对象),第一物体在屏幕上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同时包含两种信息,其一是输入操作的内容,其二是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相当于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设备解锁方法中将特征值与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进行了关联(相当于根据预定规则确定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其中,预设的第一内容可以为按顺序或不按顺序触摸多组图案,也可以是部分图案按顺序以及部分图案组不按顺序的组合,输入方式也可以为触摸一组图案中各个图案的触摸方式,触摸包括直接接触屏幕,也包括接近屏幕后被屏幕感知,接触屏幕的检测可以通过电容屏的电容变化进行感测,也可以电阻屏的电阻变化进行感测,还可以通过压力笔的笔尖在屏幕附近被压下进行感测,触摸方式包括点击、滑动、多指触控,第一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逐个点击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第二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滑动选取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第三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多点同时触摸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以上内容相当于设置预设密码,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判断第一物体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内容是否与预设的第一内容相一致、且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是否与所选择的特征值相对应,当判断结果为是时,解除该设备屏幕的锁定状态(相当于判断目标对象与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则执行屏幕解锁),当判断结果为否时,返回继续检测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步骤。在解除设备屏幕的锁定状态之前,不仅需要满足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内容与之前设定的预设第一内容相一致,而且还需要满足输入方式与该特征值相对应,可以使解锁操作更不容易被旁人记住。”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笔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数字密码,手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图像密码;(2)权利要求1中预定规则包括:通过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第二阈值,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第二阈值;若目标对象与所述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则执行屏幕解锁;而对比文件1是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后,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内容与预设内容一致,输入方式与所选择的特征值相对应,则解除屏幕锁定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用户解锁的便利性和提供可选择的解锁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 [0029]-[0034]、[0056]段):“随机生成解锁按键,通过预定方式接收用户的输入,如果所述用户的输入与所述解锁按键匹配,则将屏幕解锁。预定方式包括以下至少一种:硬键盘输入、软键盘输入、屏幕手写输入、语音输入、功能按键输入、虚拟按键输入、手势输入和动作输入。其中,手写设备可以配置用于接收用户通过例如普通的笔、专用触笔和/或手指在显示屏上提供的输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摸屏解锁的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和手输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笔输入和手输入的输入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作为对比文件1中可选的输入方式,同时,为了解锁的便利性,笔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数字密码和手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图像密码是基于用户习惯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屏幕解锁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根据需要来设定预设密钥,可以简单地设置输入操作与预设内容相同即可解锁,也可设置输入操作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即可解锁,还可将二者结合作为预设密钥来判断输入操作,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全性能的精度要求进行的常规设置,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解锁操作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后,输入操作即目标对象既要与预设内容相同,还要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才能解锁”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解锁操作可选择,省略“在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这一步骤,设备来自行检测输入操作是与输入方式对应的哪一个特征值以及和所对应的预设内容是否一致从而决定是否解锁屏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上述操作通过本领域惯用手段可以实现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容易想到将输入方式确定为笔输入和手输入。同时,对于笔输入和手输入这两种输入方式判断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手输入和笔输入的特性进行设置,手输入通常包括指纹信息、触屏时接触屏幕的面积信息、手指按压的压力信息等,而笔输入不包括指纹信息,由于笔通常都是笔尖触屏,包括触屏时的面积信息、压力信息等都和手输入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经验设置阈值来区分不同的输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1]段):“设备解锁方法中将特征值与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进行了关联,例如,特征值集合中包含三个特征值,具体为:第一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逐个点击一组图案中每个图案;第二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滑动选取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第三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多点同时触摸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手输入和笔输入的特性,通过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不包括指纹,通过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包括指纹均为解锁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触摸屏解锁的装置,包括 “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和“每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1)对于包含技术特征“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屏幕的终端设备的解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1]-[0043]、[0051]、[0064]-[0069]段):“特征值选取单元,用于在用户解锁界面被激活时,从特征值集合中选择一特征值,并发出与该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解锁密码输入操作检测单元(相当于检测模块和确定模块),用于检测第一物体在该设备的屏幕上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相当于输入的目标对象),第一物体在屏幕上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同时包含两种信息,其一是输入操作的内容,其二是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相当于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设备解锁方法中将特征值与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进行了关联(相当于根据预定规则确定目标对象的输入方式),其中,预设的第一内容可以为按顺序或不按顺序触摸多组图案,也可以是部分图案按顺序以及部分图案组不按顺序的组合,输入方式也可以为触摸一组图案中各个图案的触摸方式,触摸包括直接接触屏幕,也包括接近屏幕后被屏幕感知,接触屏幕的检测可以通过电容屏的电容变化进行感测,也可以电阻屏的电阻变化进行感测,还可以通过压力笔的笔尖在屏幕附近被压下进行感测,触摸方式包括点击、滑动、多指触控,第一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逐个点击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第二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滑动选取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第三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多点同时触摸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以上内容相当于设置模块设置预设密码,至少两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不同)。解锁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第一物体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内容是否与预设的第一内容相一致、且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是否与所选择的特征值相对应,解锁控制单元,用于判断结果为是时,解除该设备屏幕的锁定状态,当判断结果为否时,返回继续检测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步骤。当判断结果为否时,返回继续检测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步骤。在解除设备屏幕的锁定状态之前,不仅需要满足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内容与之前设定的预设第一内容相一致,而且还需要满足输入方式与该特征值相对应,可以使解锁操作更不容易被旁人记住。”
因此,权利要求4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或手输入,笔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数字密码,手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图像密码;(2)权利要求4的确定模块预定规则为通过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小于或等于第一阈值,通过所述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的面积大于或等于第二阈值,其中,所述第一阈值小于第二阈值;处理模块用于若目标对象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则执行屏幕解锁;对比文件1处理模块是当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后,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内容与预设内容一致,输入方式与所选择的特征值相对应,则解除屏幕锁定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用户解锁的便利性和提供可选择的解锁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 [0029]-[0034]、[0056]段):“随机生成解锁按键,通过预定方式接收用户的输入,如果所述用户的输入与所述解锁按键匹配,则将屏幕解锁。预定方式包括以下至少一种:硬键盘输入、软键盘输入、屏幕手写输入、语音输入、功能按键输入、虚拟按键输入、手势输入和动作输入。其中,手写设备可以配置用于接收用户通过例如普通的笔、专用触笔和/或手指在显示屏上提供的输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触摸屏解锁的输入方式包括笔输入和手输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笔输入和手输入的输入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作为对比文件1中可选的输入方式,同时,为了解锁的便利性,笔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数字密码和手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图像密码是基于用户习惯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屏幕解锁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根据需要来设定预设密钥,可以简单地设置输入操作与预设内容相同即可解锁,也可设置输入操作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即可解锁,还可将二者结合作为预设密钥来判断输入操作,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全性能的精度要求进行的常规设置,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解锁操作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后,输入操作即目标对象既要与预设内容相同,还要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才能解锁”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解锁操作可选择,省略“在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这一步骤,设备来自行检测输入操作是与输入方式对应的哪一个特征值以及和所对应的预设内容是否一致从而决定是否解锁屏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上述操作通过本领域惯用手段可以实现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容易想到将输入方式确定为笔输入和手输入。同时,对于笔输入和手输入这两种输入方式判断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手输入和笔输入的特性进行设置,手输入通常包括指纹信息、触屏时接触屏幕的面积信息、手指按压的压力信息等,而笔输入不包括指纹信息,由于笔通常都是笔尖触屏,包括触屏时的面积信息、压力信息等都和手输入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经验设置阈值来区分不同的输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包含技术特征“每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的技术方案。
根据2.4(1)的审查意见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每种输入方式对应的预设密钥相同”为权利要求4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密钥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惯用手段。为了简化设置密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根据需要设置单一相同的密钥或者多个不同的密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结合2.4(1)的审查意见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51]段):“设备解锁方法中将特征值与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进行了关联,例如,特征值集合中包含三个特征值,具体为:第一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逐个点击一组图案中每个图案;第二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滑动选取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第三特征值对应的解锁密码输入操作的输入方式为多点同时触摸一组图案中的每个图案。”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至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据手输入和笔输入的特性,通过笔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不包括指纹,通过手输入的方式输入的对象包括指纹均为解锁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在屏幕解锁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都会根据需要来设定预设密钥,可以只设置输入操作与预设内容相同即可解锁,也可设置输入操作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即可解锁,还可将二者结合作为预设密钥来判断输入操作,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全性能的精度要求可以选择进行的常规设置,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解锁操作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后,输入操作即目标对象既要与预设内容相同,还要与输入方式对应的特征值相同才能解锁”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解锁操作可选择,省略“在界面发出与特征值对应的提示信息”这一步骤,设备来自行检测输入操作是与输入方式对应的哪一个特征值以及和所对应的预设内容是否一致从而决定是否解锁屏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上述操作通过本领域惯用手段可以实现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容易想到将输入方式确定为笔输入和手输入。同时,对于笔输入和手输入这两种输入方式判断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手输入和笔输入的特性进行设置,手输入通常包括指纹信息、触屏时接触屏幕的面积信息、手指按压的压力信息等,而笔输入不包括指纹信息,由于笔通常都是笔尖触屏,包括触屏时的面积信息、压力信息等都和手输入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经验设置阈值来区分不同的输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同时,为了解锁的便利性,笔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数字密码和手输入对应的预设密钥为图像密码是基于用户习惯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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