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固态发酵的山楂果酒酿造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固态发酵的山楂果酒酿造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51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429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9557.4
申请日:2015-08-04
复审请求人:天津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小兵
合议组组长:赵学武
参审员:高雁
国际分类号:C12G3/12,C12G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采用的工艺手段只是在已知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微和常规的改变,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现有技术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9557.4,名称为“一种基于固态发酵的山楂果酒酿造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天津科技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2页),说明书第1-46段(即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固态发酵的山楂果酒酿造工艺,其特征在于:酿造的主要步骤为:
(1)筛选:挑选山楂果实饱满,果实表面无病虫害的鲜果;
⑵洗涤:采用25-35℃温水洗涤果实表面,然后去除萼片和果核;山楂果肉去核后需要用3-5%的脱臭酒精进行处理,同时加入70-90mg/L的SO2来抑制有害杂菌;
⑶打浆:用离心榨汁机对洗涤去核的果实进行打浆处理,打浆时分开果浆和果渣两部分;
⑷加糖搅匀:打浆之后的果浆和果渣分别进行加糖处理,调节两部分糖度为10%~12%,同时果浆和果渣中加入一定量的柠檬酸,调节酸度维持在3.0~4.5;
⑸固态发酵:
(a)果酒酵母活化:将与果浆和果渣重量比为1-3:5000的安琪酿酒高活性干酵母置于烧杯中,加入38℃温水,并持续搅拌至充分溶解,维持30℃活化15-30min,完成酵母的活化;
(b)辅助酶加入:将果胶酶按果浆中重量比1-2:500、果渣中重量1-2:1000的比例加入到果浆和果渣,搅拌至充分溶解,搅拌时间为30-40min;按1-3:10000的重量比加入少量纤维素酶;
(c)主发酵:活化之后的安琪酿酒高活性干酵母加入果浆和果渣中,并充分搅拌30-40min,至充分混合之后保持发酵罐处于开启状态,维持24-30h;其间保持发酵罐的罐体温度为25-30℃;24-30h之内保持管内空气与外界能充分交换,使得酵母菌能充分有氧繁殖,24-30h之后需要关闭发酵罐,防止此时发酵液与外界空气接触,进行无氧发酵,无氧发酵的时间为4~5天;
(d)后发酵:发酵后期果浆或果渣中的发酵液将在发酵罐底部,而果浆和果渣饼层将会漂浮在发酵液上方,此时每隔4-6h需要进行一次开罐处理,开罐时间为10-20min;
⑹过滤:发酵结束后,发酵液和发酵饼层分成明显的两层,慢慢去除饼层,进行压滤,滤除其中的发酵液;并对罐内发酵液进行细滤,过滤之后得到较为澄清的发酵原酒;
⑺冷冻:发酵原酒初期会产生一些异味,比如乙醛产生的刺鼻气味,需要对过滤之后的原酒进行冷冻处理,发酵原酒在恒低温5℃~6℃下保持24h;
⑻蒸馏:冷冻之后的原酒需要取出静置常温6-8h,采用夏朗德壶式蒸馏设备对发酵原酒进行蒸馏,得到山楂蒸馏果酒,蒸馏温度为170℃至190℃时;
⑼杀菌:采用巴氏杀菌装置进行杀菌处理。
⑽灌装:将灭菌之后的山楂蒸馏果酒进行灌装成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固态发酵的山楂果酒酿造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巴氏杀菌装置采用板式杀菌系统,物料以常温进入第一段板式换热器,然后在第二段加热到55℃后进入净乳机,然后回到第三段板式换热器,再进入第四段即杀菌段,杀菌段温度设定在120℃,保温15s,在进行杀菌的途中温度不足报警,料液重新回到平衡缸进行再次杀菌,杀菌过程中压缩空气设定在5Bar左右,蒸汽压力达到6~8Bar。”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对比文件1(CN104498258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公开了一种柿子白兰地酿造工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发酵原料为山楂,而对比文件1的为杮子;权利要求1在过滤后蒸馏前进行了冷冻,而对比文件1在清洗后打浆前进行了冷冻;权利要求1未明确分开限定果浆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而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果浆(果汁)及果渣的发酵,并随后进行了合并后的混合发酵;权利要求1部分具体操作细节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产品种类有所不同时制备方法有所调整的果酒类的制备方法。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334333A,公开日为2002年02月06日)公开了一种山楂酒的制造方法,其明确公开了一种利用固态发酵制备山楂酒的方案,同时其在发酵完后亦进行了冷冻处理。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法可制备的酒类,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杮子替换成山楂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对于冷冻,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在制备杮子时冷冻所能起的作用,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发酵后进行冷冻处理的手段,基于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相应手段及目的结合本领域制备果酒时对冷冻处理的认识及具体制备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确定具体于何步骤时进行冷冻处理。对于果浆(果汁)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果浆与果渣的物料及化学属性有较明显的不同,其在制备过程中出于操作的方便性和/或经济上的考虑常会分别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混合,但当不必过多考虑这些因素时亦可进行混合处理,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果浆(果汁)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制备的产品及实际情况可容易的确定是否需要明确分开限定果浆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以进行相应的操作。而对于采用温水洗涤果实表面、脱臭酒精处理物料、用SO2来抑制有害杂菌等这些操作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而对于其它一些具体操作细节上的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应操作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经过简单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并且这些具体的操作细节的限定其并未产生任何不可预期的效果,从而因此为现有技术在技术层面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有限试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杀菌进行了限定。而板式杀菌系统为食品领域的常规的杀菌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选择即可确定适宜的杀菌系统。而对于杀菌系统的具体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的板式杀菌器的操作方法结合具体的杀菌对象经简单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天津科技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发酵完成后对发酵原酒进行冷冻处理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2)本申请在后发酵过程中进行开罐放气处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3)本申请对果浆和果渣分别进行了前处理后再混合发酵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并说明了上述区别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关于效果,本案无任何定性量的实验过程,只是于说明书第24-27段,45段对本案的技术效果进行了相应的描述。其中说明书第24-27段描述的效果大部分被对比文件1;而对于45段中所描述的通过低温使丁醛减少的机理性描述(而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其它部分却记载的为乙醛),其与现有技术中低温的作用不同,而复审请求人并未对其实行实质性的验证;而发酵后冷冻实质上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亦是本领域中较为常规的作法,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沉降果酒中的部分物质可容易地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进行冷冻处理。而对于开罐及添加酶的工艺实质上亦为本领域的一些通常作法,并且其具体操作手段所能带来的功效亦是本领域所熟知的。而一件申请并不能因采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己知功效的技术手段,并简单的发挥己知功效而具备创造性。同时,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除冷冻外的效果,其只能说明本案在某些方面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但其并不能表明因此而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且,基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并不能明确的确定,其在步骤c、d发酵时是混合后再进行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发酵原料不同,本申请的原料是山楂,对比文件1的原料是柿子;(2)冷冻步骤的时间点不同,权利要求1在发酵后进行酒液冷冻处理,而对比文件1是在打浆之前进行冷冻;(3)果浆及果渣发酵处理不同,权利要求1未明确分开进行果浆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而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果浆(果汁)及果渣先分别发酵,随后进行合并后的混合发酵;(4)洗涤、酵母活化、酶解等步骤的具体工艺参数略有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山楂的果酒酿造工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固态发酵制备山楂酒的方案,同时其在发酵后亦进行了冷冻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法可制备的酒类,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杮子替换成山楂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发酵后进行冷冻处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冷冻的时间点。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山楂发酵后的酒液中的过饱和酒石酸盐在低温的条件下,其溶解度降低而结晶析出。低温还可使酒中的氧溶解度增加,从而使酒中的单宁、色素、有机胶体物质以及亚铁盐等氧化而沉淀析出(参见《饮料加工技术》,杨红霞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5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28页)。该教科书中接着记载了“冷处理的温度须高于果酒的冰点温度,不得使酒液结冰”。本领域据此可以选择山楂果酒在发酵后的冷处理的温度,并根据最终异味物质的除去效果确定冷处理的持续时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果浆(果汁)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果浆与果渣的物料及化学属性有较明显的不同,其在制备过程中出于操作的方便性和/或经济上的考虑常会分别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混合,但当不必过多考虑这些因素时亦可进行混合处理,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果浆(果汁)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制备的产品及实际情况可容易地确定是否需要明确分开进行果浆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以进行相应的操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于采用温水洗涤果实表面、脱臭酒精处理物料、用SO2来抑制有害杂菌等这些操作均属于本领域预处理的常规操作;而对于其它一些具体操作细节上的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应操作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经过简单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并且这些具体的操作细节的限定其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鉴于对比文件1和2均属于利用水果酿酒的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利用山楂酿酒的需求,结合对比文件1和2的教导对酿造的工艺步骤和参数进行适当选择没有克服技术困难,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对杀菌进行了限定。而板式杀菌系统为食品领域的常规的杀菌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选择即可确定适宜的杀菌系统。而对于杀菌系统的具体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的板式杀菌器的操作方法结合具体的杀菌对象经简单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发酵后冷冻的技术手段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亦是本领域中较为常规的作法,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教科书(参见《饮料加工技术》,杨红霞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5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28页)的记载,可以确定山楂果酒发酵处理之后的冷处理的温度,并根据异味除去效果确定最终的冷处理持续时间。(2)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后发酵过程中开罐处理所带来的效果,而发酵中产生二氧化碳是本领域公知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开罐可以使发酵液中残留的酵母菌又吸收空气中的氧而重新活跃起来,继续利用残糖而引起微弱的酒精发酵(参见《饮料加工技术》,杨红霞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5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27页,“(6)发酵过程”部分),并且在该教科书(参见第222页,(3)影响酒精发酵的主要因素③氧气)中还记载了“对发酵停滞的葡萄酒经过通氧可恢复其发酵力;生产气泡葡萄酒时,二次发酵前轻微通氧,有利于发酵的进行”。因此在后发酵过程中,每隔一段时间进行开罐处理,通入氧气,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至于开罐的间隔时间,可以根据发酵时酵母的活性进行选择。(3)为保证发酵正常进行和成品酒达到质量要求,对果汁或发酵料液的含糖量及酸度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参见《饮料加工技术》,杨红霞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5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24页,“4)果汁的改良”部分)。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添加纤维素酶和果胶酶进行酶解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原料中纤维素和果胶的含量,通过常规实验确定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的最佳用量,而且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所用的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的用量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赋予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柿子果渣固态发酵物与柿子果汁液态发酵物充分混合后进行混合发酵,同样可以保证制品酒的均质性。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将山楂果浆和果渣进行混合发酵。对预处理后的果浆和果渣分别进行发酵然后混合发酵,以及直接混合发酵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原料的不同适当选择,发酵后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4)此外,复审请求人反复强调其区别所带来的独特技术效果。由于本申请关于效果的描述非常笼统,缺少定性、定量的实验过程的描述,也没有其声称的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只是于说明书第24-27段,45段对本案的技术效果进行了概要性的描述。其中说明书第24-27段描述的效果大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对于45段中所描述的通过低温使丁醛减少的机理性描述(而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其它部分却记载的为乙醛),复审请求人并未对其进行实质性的验证。因此,合议组认为,一件申请如果只是采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己知功效的技术手段,并简单的发挥相应手段的己知功效,并不能表明其技术手段的选择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难以说明其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前期对果浆和果渣分别进行处理,并且果浆和果渣中添加辅助酶的种类和添加量不同,然后对处理后的果浆与果渣混合发酵,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果汁与果渣分别发酵。(2)本发明在后发酵中每4-6小时进行一次开罐处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特征。(3)本发明在发酵完成后对发酵原酒进行冷冻处理,与对比文件1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即权利要求第1-2页),说明书第1-46段(即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采用的工艺手段只是在已知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微和常规的改变,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认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基于现有技术教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固态发酵的山楂果酒酿造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柿子白兰地酿造工艺,包括:⑴、筛选:挑选果实饱满,无病虫害的柿子鲜果;⑵、洗涤:采用清水洗涤表面的污垢,然后去除果梗;⑶、冷冻:将去梗及洗涤后的柿子置于-10℃的环境中冷冻12-14小时;⑷、打浆:用离心榨汁机对冷冻处理的柿子进行打浆处理,并将柿子置于常温环境中,待柿子解冻后进行过滤;⑸、过滤:利用压榨的方式对柿子果浆进行过滤处理,获得粗滤果汁与果渣;⑹、液态发酵:(a)调整成分:调整柿子粗滤果汁含糖量为10%~12%,满足发酵要求,往柿子粗滤果汁中添加一定量的柠檬酸,使发酵液的pH维持在3.5~4.5;(b)酵母活化:将温度为30℃,糖度为12°Brix的糖水添加到干酵母中,其用量为干酵母重量的4~8倍,并保温10-20min,完成酵母活化;(c)主发酵:将活化完成的酵母添加到柿子粗滤果汁中,其用量为每100L柿子粗滤果汁中添加20g干酵母,将该柿子发酵液置于发酵罐中并在25℃~30℃的环境中进行发酵,在发酵的最初24小时内,将发酵罐的排气管直接与外界相通,保证有足够的氧气供应和酵母细胞的增殖,过24小时后,将发酵罐关闭,防止发酵液与外界空气接触,进行无氧发酵,无氧发酵时间为3~4天;(d)后发酵:利用虹吸法将前上步骤发酵结束的柿子发酵液从底部缓缓倒入被倒装罐中,封闭发酵栓进行静止后发酵,当柿子发酵液的残糖<4°Brix时停止发酵,得到柿子果汁液态发酵物;⑺、固态发酵:(a)酶解:在步骤⑸得到的果渣中添加质量分数为0.01%的纤维素酶与果胶酶,混合均匀并不停搅拌,持续酶解2小时,将纤维素与果胶质中的多糖分解为单糖,为后续发酵做准备;(b)调整成分:调整柿子果肉的含水率,使之维持在60%~65%之间;调整柿子果肉的糖度,使之维持在10%~12%之间;(c)固态发酵:按照0.01%的比例往柿子果渣中添加酵母菌,添加完成后将酵母菌与果肉混合均匀,将混合完成的物料置于25~30℃的环境中,持续发酵10-15天,待糖度低于4°时,停止发酵,得到柿子果渣固态发酵物;⑻、混合发酵:将柿子果渣固态发酵物与柿子果汁液态发酵物充分混合,使柿子果渣固态发酵物完全溶解于柿子果汁液态发酵产物中,并置于25℃~30℃的环境中,再次发酵1~2天,得到混合发酵液;⑼、过滤:利用纱布对混合发酵液进行过滤,去除发酵液中的果渣,得到较为澄清的发酵液;⑽、蒸馏:采用夏德朗壶式蒸馏器对澄清的发酵液进行蒸馏,得到柿子白兰地,当蒸馏温度为150℃时,柿子白兰地出酒率最高,蒸馏温度不可高于180℃;⑾、杀菌:采用巴氏杀菌设备灭菌;⑿、陈酿:将杀菌完成的柿子酒置于橡木桶中,放在低温阴凉的环境中陈酿6个月;⒀、灌装:将杀菌完成的柿子白兰地灌装成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29段)。其中,对比文件1中在制备时其并未添加水溶液,其中步骤5制备的粗滤产品实质上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果浆。
经分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发酵原料不同,本申请的原料是山楂,对比文件1的原料是柿子;(2)冷冻步骤的时间点不同,权利要求1在发酵后进行酒液冷冻处理,而对比文件1是在打浆之前进行冷冻;(3)果浆及果渣发酵处理不同,权利要求1未明确分开进行果浆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而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果浆(果汁)及果渣先分别发酵,随后进行合并后的混合发酵;(4)洗涤、酵母活化、酶解等步骤的具体工艺参数略有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山楂的果酒酿造工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山楂酒的制造方法,包括:(a)将山楂果进行数次粗破碎的破碎工序,(b)向破碎工序中得到的破碎物中混合糖类的混合物工序,(c)向混合工序中得到的混合物中混合人工酵母,使该混合物发酵的发酵工序,(d)将发酵工序中得到的发酵混合物进行固液分离的固液分离工序,(e)向固液分离工序中得到的液相中添加山楂酒和红酒中的一种或两种的成分调整工序,(f)将成分调整工序中得到的调整好成分的液相进行过滤,分离固体物的过滤工序,(g)向过滤工序中得到的滤液中添加山楂酒增强酒醇浓度后,或不增强酒浓度,进行冷冻,将冷冻滤液进行过滤的数次冷冻过滤工序(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固态发酵制备山楂酒的方案,同时其在发酵后进行了冷冻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杮子替换成山楂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发酵后可以进行冷冻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山楂发酵后的酒液中的过饱和酒石酸盐在低温的条件下,其溶解度降低而结晶析出。低温还可使酒中的氧溶解度增加,从而使酒中的单宁、色素、有机胶体物质以及亚铁盐等氧化而沉淀析出(参见《饮料加工技术》,杨红霞主编,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5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28页)。该教科书中接着记载了“冷处理的温度须高于果酒的冰点温度,不得使酒液结冰”。本领域据此可以选择山楂果酒在发酵后的冷处理的温度,并根据最终异味物质的除去效果确定冷处理的持续时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果浆(果汁)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果浆与果渣的物料及化学属性有较明显的不同,其在制备过程中出于操作的方便性和/或经济上的考虑常会分别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混合,但当不必过多考虑这些因素时亦可进行混合处理,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果浆(果汁)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制备的产品及实际情况可容易地确定是否需要分开进行果浆及果渣的处理及发酵以进行相应的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于采用温水洗涤果实表面、脱臭酒精处理物料、用SO2来抑制有害杂菌等这些操作均属于本领域预处理的常规操作;而对于其它一些具体操作细节上的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对应操作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经过简单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并且这些具体的操作细节的限定其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鉴于对比文件1和2均属于利用水果酿酒的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利用山楂酿酒的需求,结合对比文件1和2的教导对酿造的工艺步骤和参数进行适当选择没有克服技术困难,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对杀菌进行了限定。而板式杀菌系统为食品领域的常规的杀菌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选择即可确定适宜的杀菌系统。而对于杀菌系统的具体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的板式杀菌器的操作方法结合具体的杀菌对象经简单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三点争辩理由:(1)本发明前期对果浆和果渣分别进行处理,并且果浆和果渣中添加辅助酶的种类和添加量不同,然后对处理后的果浆与果渣混合发酵,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果汁与果渣分别发酵。(2)本发明在后发酵中每4-6小时进行一次开罐处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特征。(3)本发明在发酵完成后对发酵原酒进行冷冻处理,与对比文件1不同。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争辩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果渣中添加纤维素酶和果胶酶进行酶解,这两种酶的添加量可以根据原料中纤维素和果胶的含量通过常规实验确定,而且这两种酶的添加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功效相同,都是为了将原料中纤维素与果胶质等多糖分解为单糖,为后续发酵做准备,因此选择在果浆和果渣中均添加辅助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果浆和果渣是分别发酵还是混合发酵,对比文件1教导了果汁和果渣分别发酵,而本发明选择混合发酵,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不能看出选择混合发酵需要克服怎样的技术困难,解决怎样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怎样的技术效果。合议组只能认为本发明只是在两种选择中择其一,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2)发酵过程中会产生二氧化碳,由于开罐可以使发酵液中残留的酵母菌又吸收空气中的氧而重新活跃起来,继续利用残糖而引起微弱的酒精发酵,而且生产气泡葡萄酒时,二次发酵前轻微通氧,有利于发酵的进行;至于开罐的间隔时间,可以根据发酵时酵母的活性进行选择。(3)关于发酵后对原酒进行冷冻处理的步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步骤,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山楂发酵后的酒液中的过饱和酒石酸盐在低温的条件下,其溶解度降低而结晶析出。低温还可使酒中的氧溶解度增加,从而使酒中的单宁、色素、有机胶体物质以及亚铁盐等氧化而沉淀析出。因此选择山楂果酒在发酵后冷处理属于一种常规的选择。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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