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图像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50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1F268421
优先权日:2014-02-27
申请(专利)号:201410817632.7
申请日:2014-12-24
复审请求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刘慧敏
参审员:刘锋
国际分类号:G09G3/20;G09G3/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其它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17632.7,名称为“图像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乐金显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98029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1551985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像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该驱动方法包括:
检测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并且计算所述输入图像的移动速度;
确定图像移动速度是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下限和上限,所述上限高于所述下限;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在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时,根据与所述输入图像同步的输入帧频驱动显示屏;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超过所述上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以及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小于所述下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二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二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其中,所述下限大于0,
其中,所述第一调节帧频和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方法,其中,在检测所述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的过程中,检测与所述输入图像的相邻帧对应的数据的至少部分中的数据变化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方法,其中,在将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所述第二调节帧频的过程中,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所述第二调节帧频来删除所述输入图像的一些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方法,其中,在将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所述第二调节帧频的过程中,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所述第二调节帧频来渲染所述输入图像的帧。
5. 一种图像显示装置,该图像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屏,其用于显示输入图像;
移动速度计算器,其检测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并且计算所述输入图像的移动速度;
移动速度确定器,其确定图像移动速度是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下限和上限,所述上限高于所述下限;
帧频调节器,该帧频调节器被配置为: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在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时,根据与所述输入图像同步的输入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超过所述上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以及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小于所述下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二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二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其中,所述下限大于0,
其中,所述第一调节帧频和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图像显示装置,其中,所述移动速度计算器检测与所述输入图像的相邻帧对应的数据的至少部分中的数据变化量。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图像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帧频调节器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所述第二调节帧频来删除所述输入图像的一些帧。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图像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帧频调节器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所述第二调节帧频来渲染所述输入图像的帧。 ”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上限,上限高于下限;每当图像移动速度超过上限时,将用于显示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显示屏,第一调节帧频和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上限,上限高于下限;每当图像移动速度超过上限时,将用于显示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显示屏,第一调节帧频和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乐金显示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进行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在驳回决定针对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特征“其中,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图像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该驱动方法包括:
检测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并且计算所述输入图像的移动速度;
确定图像移动速度是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下限和上限,所述上限高于所述下限;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在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时,根据与所述输入图像同步的输入帧频驱动显示屏;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超过所述上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以及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小于所述下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二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二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其中,所述下限大于0,
其中,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调节帧频和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
5. 一种图像显示装置,该图像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屏,其用于显示输入图像;
移动速度计算器,其检测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并且计算所述输入图像的移动速度;
移动速度确定器,其确定图像移动速度是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下限和上限,所述上限高于所述下限;
帧频调节器,该帧频调节器被配置为: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在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时,根据与所述输入图像同步的输入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超过所述上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以及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小于所述下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二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二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其中,所述下限大于0,
其中,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调节帧频和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的区别在于当图像的移动速度属于参考范围Tr内时,根据输入图像的同步频率驱动显示,当超出参考范围时,降低驱动频率,同时,参考范围包括上限和下限。与此相对的,对比文件2仅给出了一个下限的阈值来区别图像运动程度,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相对于多个阈值选择维持或增加驱动频率,但是不能找出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参考范围,因此,它们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权利要求1、5以及从属权利要求都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依然坚持驳回。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上限,上限高于下限;每当图像移动速度超过上限时,将用于显示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显示屏,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第一调节帧频和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上限,上限高于下限;每当图像移动速度超过上限时,将用于显示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显示屏,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第一调节帧频和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该区别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3和7,并将其中的特征“其中,在将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所述第二调节帧频的过程中,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所述第二调节帧频来删除所述输入图像的一些帧”分别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4,同时适应性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图像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该驱动方法包括:
检测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并且计算所述输入图像的移动速度;
确定图像移动速度是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下限和上限,所述上限高于所述下限;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在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时,根据与所述输入图像同步的输入帧频驱动显示屏;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超过所述上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以及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小于所述下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二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二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其中,所述下限大于0,
其中,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调节帧频和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并且
其中,将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的过程包括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来删除所述输入图像的一些帧。
4. 一种图像显示装置,该图像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屏,其用于显示输入图像;
移动速度计算器,其检测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并且计算所述输入图像的移动速度;
移动速度确定器,其确定图像移动速度是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下限和上限,所述上限高于所述下限;
帧频调节器,该帧频调节器被配置为: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在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内时,根据与所述输入图像同步的输入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超过所述上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以及
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小于所述下限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所述输入帧频的第二调节帧频并且根据所述第二调节帧频驱动所述显示屏,其中,所述下限大于0,
其中,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调节帧频和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并且
其中,所述帧频调节器还被配置为每当确定所述图像移动速度超过所述上限时,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来删除所述输入图像的一些帧。”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有明显不同。具体的:(1)D2仅公开了一个数值点,而本申请的参考范围Tr是包括两个端点(上限和下限)的数值区间,D2没有公开或教导建立具有下限和高于下限的上限的预设的参考范围,而D1没有教导或建议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每当所述图像移动速度超过所述上限时”的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考虑输入帧速率并进行调节。(2)D2仅公开了在连续的图像数据帧中包含相对较少的移动的情况下丢掉多个连续帧,而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根据调节后的帧频(第一调节帧频/第二调节帧频)来删除输入图像的一些帧,因此,权利要求1、2都没有公开新增的技术特征“将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的过程包括根据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来删除所述输入图像的一些帧”。(3)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降低功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和2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和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4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其它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显示装置的驱动方法,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驱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说明书第9页,附图6):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分析由驱动电路30接收的数据信号,以便确定那些数据信号是否表示移动图像;在检测到运动向量的情况下,可将它们与阈值进行比较,并且在它们大于阈值的情况下,确定这些数据表示移动图像;如果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确定所接收的数据与移动图像有关,则通过帧速率控件33来维持标准的刷新速率;如果所接收的数据与静止图像有关,则可减小刷新速率;驱动电路将以标准帧速率接收图像数据帧;控制器通过丢掉所接收的图像数据帧来减小刷新速率;驱动电路将以标准帧速率接收图像数据帧;如果连续的图像数据帧中包含相对较少的移动,则通过丢掉多个连续帧、然后利用下一个帧来刷新通过液晶显示器显示的图像。
其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析数据,将检测的运动向量与阈值比较,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检测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并计算输入图像的移动速度,确定移动速度是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即大于下限),该参考范围具有下限(即阈值);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图像为移动图像或静止图像,如果为移动图像则维持标准的刷新速率,如果为静止图像则可以减小刷新速率,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当图像移动速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内(即大于下限)根据与输入图像同步的帧频驱动显示屏,如果图像移动速度小于下限时,将显示图像的帧频下调至第二频率并由此驱动显示屏;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器通过丢掉所接收的图像数据帧来减小刷新速率,由于第一调节帧频和第二调节频率相等,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适当删除输入的图像帧来降低到目标显示帧频也即第一调节帧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上限,上限高于下限;每当图像移动速度超过上限时,将用于显示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显示屏,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第一调节帧频和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功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影像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5-64,75-82,87-94段,附图2-3):运动矢量检测部104检测输入信号100与101的帧间的运动矢量,作为方向矢量,检测出包含在帧间或者帧中的图像的原始单位的运动量;对于输入信号100与输入信号101之间的影像中的主对象的运动矢量的运动特征量H,在微小的运动范围H0<><><><><><=h3的情况下,使影像的平滑度优先,设定为240hz;在比某阈值大的h>H3的情况下,根据图3中表示的识别度的主观评价结果设定为60HZ。图3是第一实施例的影像处理装置的、帧间影像的运动特征的大小为某阈值以上(眼球难以平滑跟踪的范围)时的主观评价结果。其结果是,如果提高帧速率,则虽然实际影像的模糊宽度减少,但是对象的运动过快,回答为几乎不能识别的实验参加者较多。结果是,60Hz的影像的识别度较高。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运动特征量H(相当于图像移动速度)大于参考阈值H3(相当于预设参考范围的上限)时人眼的识别度随帧率的变化差异很小,以及识别度差异小时考虑节能而选择较低的刷新率,并以较低的刷新率驱动显示屏。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特征:以H3作为预设的参考范围的上限,当图像移动速度大于上限H3时,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向下调节,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降低功耗。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中的阈值H3(上限)明显高于对比文件2中阈值(下限),并且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时,为了使调节方便简单,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易于想到下调到同一频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4段):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分析由驱动电路30接收的数据信号,以便确定哪些数据信号表示移动图像。例如,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可在连续字段/帧之间进行比较以便检测任何移动(相当于检测与输入图像相邻帧对应的数据的至少部分中的数据变化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根据调节帧频来渲染输入图像帧。但是,采用渲染的方法进行图像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图像显示装置,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的驱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说明书第9页,附图6):其具有显示部108,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分析由驱动电路30接收的数据信号,以便确定那些数据信号是否表示移动图像;在检测到运动向量的情况下,可将它们与阈值进行比较,并且在它们大于阈值的情况下,确定这些数据表示移动图像;如果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确定所接收的数据与移动图像有关,则通过帧速率控件33来维持标准的刷新速率;如果所接收的数据与静止图像有关,则可减小刷新速率;驱动电路将以标准帧速率接收图像数据帧;控制器通过丢掉所接收的图像数据帧来减小刷新速率;驱动电路将以标准帧速率接收图像数据帧;如果连续的图像数据帧中包含相对较少的移动,则通过丢掉多个连续帧、然后利用下一个帧来刷新通过液晶显示器显示的图像。
其中,对比文件2中的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相当于权利要求的移动速度计算器和移动速度确定器,对比文件2的帧速率控件33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帧频调节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分析数据,将检测的运动向量与阈值比较,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检测输入图像的数据变化量并计算输入图像的移动速度,确定移动速度是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即大于下限),该参考范围具有下限(即阈值);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比较结果确定图像为移动图像或静止图像,如果为移动图像则维持标准的刷新速率,如果为静止图像则可以减小刷新速率,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当图像移动速度在预设的参考范围内(即大于下限)根据与输入图像同步的帧频驱动显示屏,如果图像移动速度小于下限时,将显示图像的帧频下调至第二频率并由此驱动显示屏;对比文件2公开了控制器通过丢掉所接收的图像数据帧来减小刷新速率,由于第一调节帧频和第二调节频率相等,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适当删除输入的图像帧来降低到目标显示帧频也即第一调节帧频。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预设的参考范围具有上限,上限高于下限;每当图像移动速度超过上限时,将用于显示输入图像的帧频向下调节至低于输入帧频的第一调节帧频并且根据第一调节帧频驱动显示屏,在除了所述预设的参考范围之外的所有范围内,将用于显示所述输入图像的所述帧频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一调节帧频或仅向下调节至所述第二调节帧频,并且第一调节帧频和第二调节帧频彼此相等。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功耗。
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实质上相同,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独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4段):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分析由驱动电路30接收的数据信号,以便确定哪些数据信号是否表示移动图像。例如,移动/静止图像检测电路34可在连续字段/帧之间进行比较以便检测任何移动(相当于检测与输入图像相邻帧对应的数据的至少部分中的数据变化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根据调节帧频来渲染输入图像帧。但是,采用渲染的方法进行图像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其参考范围包括上限和下限,由于在当图像的移动速度位于参考范围外时,运动的模糊程度与帧频的变化无关,因此,选择降低驱动频率以降低功耗;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给出了阈值下限,指出当图像的移动速度低于下限时,图像不易产生闪烁(相当于模糊)的现象,其显示效果与驱动频率无关,因此可以相对于输入帧速率并进行调节,降低频率进行显示以降低功耗;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虽然其公开了多个区间,但其给出了阈值上限H3,指出了当图像的移动速度高于上限时,人眼对运动对象的识别程度与驱动频率无关,因此可以降低频率以降低功耗;由此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或2没有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结合两者的技术方案和公知常识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连续的图像数据帧中丢掉多个连续帧以达到特定的要进行显示的帧频,这与权利要求1中,根据调节后的要进行显示的帧频来删除输入图像的一些帧在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即新增的技术特征实质上已在对比文件2公开。(3)对比文件1和2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通过降低帧频来降低功耗,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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