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LED的散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84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775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17415.1
申请日:2014-07-04
复审请求人:张逸兴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窦明生
合议组组长:杨子芳
参审员:吴海涛
国际分类号:H01L33/64,F21V29/00,F21V29/02,F21Y10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7415.1,名称为“一种LED的散热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逸兴,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4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1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2(CN103574547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热材料的柱状体的直径小于0.3毫米。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CN1655346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7日)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4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含大量由导热材料构成的柱状体,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的直径大于0.01毫米小于2毫米,LED芯片的散热外壳通过导热材料或直接与所述导热材料构成的柱状体的一端接触,对柱状体周围的空气加热,热量通过空气的流动被带走,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的直径小于0.3毫米时,所述由导热材料构成的的柱状体成了一束或几束导热材料丝;LED芯片的散热外壳通过导热材料或直接与所述导热材料丝的一端接触,把热量传递给所述导热材料丝,加热所述导热材料丝周围的空气;热量通过这些空气的流动被带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LED芯片的散热外壳直接与所述导热材料丝的一端融为一体;LED芯片直接通过它的散热外壳上的导热材料丝加热导热材料丝周围的空气,热量通过这些空气的流动被带走。
3. 根据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材料为铜;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为铜柱,所述导热材料丝为铜丝。
4. 根据权利要求1、2、和3所述的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所述导热材料丝的表面覆盖一层保护层,用以防止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所述导热材料丝被氧化、腐蚀或污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覆盖的一层保护层为一层银镀层,所述表面覆盖一层保护层的的导热材料的柱状体为镀银铜柱,所述表面覆盖一层保护层的的导热材料丝为镀银铜丝。
6. 根据权利要求1、2、3、4和5所述的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所述导热材料丝被安置在能流通空气的管道里;管道内接入风机,依靠风机推动空气流通,带走热量。
7. 根据权利要求1、2、3、4和5所述的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所述导热材料丝被安置在能流通空气的管道里;所述管道的出口和入口之间存在一定的高度差,利用空气受热膨胀变轻,导致出口和入口之间产生的压差,推动空气流通,带走热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一段专门流通空气的管道,用以储存被加热的空气;所述专门流通空气的管道的出口和入口之间存在一定的高度差,利用空气受热膨胀变轻,进一步形成压差, 加速推动空气流通,带走热量。
9. 根据权利要求6、7、8所述的LED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管道由绝缘材料构成,以确保整个散热装置对地的绝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提供至少一个散热件(2)”所强调的是散热件不能为0,也明确的表示了数量多少不限,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强调的导热材料丝的数量必须是“大量”根本不同;(2)对比文件2认为“这种棒状体可以设计成直径非常的小,其能够非常容易地接收来自基体的热量”,这一点无疑是错误的,与2018年02月22日发出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散热针直径进一步减小,因为这会减弱其散热效果”的事实相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驳回决定中所采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2(CN103574547A),与2018年02月22日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涉及的对比文件1不同。(2)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的直径小于0.3毫米。该权利要求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散热效率。然而,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公开了“散热件2形成为棒状体。这种棒状体可以设计成直径非常的小,其能够非常容易地接收来自基体1的热量,同时,在本发明的设计方案中可以提供数量非常多(即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大量)的散热件2,这显著地提高了散热装置100与周围空气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了散热装置100的散热性能”(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这其中已经体现了本申请的通过减小散热柱状体的直径,增大单位体积下的散热柱状体的数量,来提高单位体积下整个散热柱状体构成的散热装置与周围空气的接触散热表面面积,进而提高散热装置的散热效果的这一发明构思。最后,减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器件情况,选择散热针的合适直径,例如小于0.3毫米,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违背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导热材料的柱状体的直径大于0.01毫米小于2毫米,甚至小于0.3毫米。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该权利要求涉及“LED芯片的散热外壳直接与所述导热材料构成的柱状体的一端接触”的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方案,因此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为何第二次复审合议组成员与第一次复审合议组成员不同。(2)“采用更多较细的散热针来替代比较粗散热针的技术手段”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所说的“大量”与对比文件2的“提供至少一个散热件”不同;权利要求1的散热方案是基于大量实验和理论推导的结果,其结构和散热原理与对比文件2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7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655346A,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103574547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ED的散热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散热装置的照明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34段,图1-4):照明装置200为一种LED改型灯,包括布置在散热装置100的基体1的一侧的光源3和布置在基体1的另一侧的电子组件壳体4,散热装置100的散热件2围绕电子组件壳体4布置(参见说明书第31段,图3),其中散热件2为棒状体,具有圆形的横截面,这种棒状体设计成直径非常的小,同时,可以提供数量非常多的散热件2,这显著地提高了散热装置100与周围空气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了散热装置100的散热性能(参见说明书第26段及图1,即公开了该装置包含大量由导热材料构成的柱状体,所述由导热材料构成的柱状体成了一束或几束导热材料丝)。光源3包括至少一个LED芯片31和承载LED芯片31的电路板32,其中电路板32与基体1的一个侧面导热接触,基体1由金属通过铸造工艺制成(参见说明书第25段);灯体罩6上开设有至少一个通风孔61,来自外界的空气可通过通风孔61进入到第二容纳腔中,通风孔61的设置有利地避免了灯体罩6对对流空气的阻挡,从而确保对流空气能够流过散热装置100的散热件2,并带走散热件2上的热量(参见说明书第34段及图4,即公开了LED芯片的散热外壳通过导热材料与所述导热材料丝的一端接触,把热量传递给所述导热材料丝,加热所述导热材料丝周围的空气;热量通过这些空气的流动被带走)。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的直径大于0.01毫米小于2毫米,甚至小于0.3毫米。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散热效率。然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种棒状体可以设计成直径非常的小,可以提供数量非常多的散热件2,这显著地提高了散热装置100与周围空气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了散热装置100的散热性能”(参见说明书第26段)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器件情况,如基体1上可安装散热件2的面积的大小及安装散热件2的数量的多少来选择散热件2的合适直径,例如大于0.01毫米小于2毫米、甚至小于0.3毫米,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于该权利要求涉及“LED芯片的散热外壳直接与所述导热材料构成的柱状体的一端接触”的并列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LED的散热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4页第2段,附图1-3):散热针的直径为0.46mm,固定有LED芯片的印刷电路板上与LED芯片结面连接的金属箔线或箔面上预设若干垂直穿透的小孔,小孔中插入散热针,LED芯片固晶在散热针的顶部截面上,LED灯点亮后产生的热量通过散热针迅速传递扩散,即LED芯片的散热外壳必然与散热针的一端接触(即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的LED芯片的散热外壳直接与所述导热材料构成的柱状体的一端接触),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提高LED的散热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并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的并列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4页第2段,附图1-3):散热针的直径为0.46mm,固定有LED芯片的印刷电路板上与LED芯片结面连接的金属箔线或箔面上预设若干垂直穿透的小孔,小孔中插入散热针,LED芯片固晶在散热针的顶部截面上,LED灯点亮后产生的热量通过散热针迅速传递扩散,即LED芯片的散热外壳必然与散热针的一端接触,由于散热针表面积增加而将热量向周围空气中迅速辐射扩散,从而有效实现了热量的快速发散(即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LED芯片直接通过它的散热外壳上的导热材料丝加热导热材料丝周围的空气,热量通过这些空气的流动被带走)。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提高LED的散热效果。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直接接触的LED芯片的散热外壳与散热针的一端进一步融为一体来进一步提高结构稳定性和散热效果,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铜来形成散热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3。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所述导热材料丝的表面覆盖一层保护层以防止所述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所述导热材料丝被氧化、腐蚀或污染,属于本领域的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铜来形成散热部件,采用银来形成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导热材料丝的表面覆盖的保护层,均属于本领域的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5。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散热效果而将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所述导热材料丝被安置在能流通空气的管道里,并且在管道内接入风机,依靠风机推动空气流通,带走热量,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5。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散热效果而将导热材料的柱状体或所述导热材料丝被安置在能流通空气的管道里;且管道的出口和入口之间存在一定的高度差,利用空气受热膨胀变轻,导致出口和入口之间产生的压差,推动空气流通,带走热量,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7。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散热效果而使得装置还包括一段专门流通空气的管道,用以储存被加热的空气;所述专门流通空气的管道的出口和入口之间存在一定的高度差,利用空气受热膨胀变轻,进一步形成压差,加速推动空气流通,带走热量,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6-8。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防止器件短路失效,而使得管道由绝缘材料构成,以确保整个散热装置对地的绝缘,属于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是根据专业分工、案源情况等按照规定的程序确立的合议组成员。(2)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在发热源上提供大量的导热柱,从而大幅提高散热面积,增强散热性能。而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6段公开了“可以提供数量非常多的散热件2,这显著地提高了散热装置100与周围空气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了散热装置100的散热性能”,这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在此基础上,在散热件安装区域的面积不变的情况下,为提高散热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减小散热针的直径,增加散热针的数量,从而增大散热面积,增强散热性能。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4段还公开了:灯体罩6上开设有至少一个通风孔61,来自外界的空气可通过通风孔61进入到第二容纳腔中,通风孔61的设置有利地避免了灯体罩6对对流空气的阻挡,从而确保对流空气能够流过散热装置100的散热件2,并带走散热件2上的热量。可见从散热结构到散热原理,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本质上都是相同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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