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及其生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42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607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5181.X
申请日:2016-07-20
复审请求人: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9J193/04,C09J123/08,C09J153/02,C09J19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5181.X,名称为“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包括30份的EVA树脂、9.8份的SEBS橡胶、45份的氢化松香甘油酯、15份的微晶蜡和0.2份的抗氧剂。
2. 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的生产方法,将上述30份的EVA树脂、9.8份的SEBS橡胶、45份的氢化松香甘油酯、15份的微晶蜡和0.2份的抗氧剂经过高温溶解后,然后在真空环境下搅拌均匀,再冷却造粒。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717610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2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EVA和SEBS橡胶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增粘剂为氢化松香甘油酯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环氧树脂,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微晶蜡和抗氧化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热熔胶的硬度和降低热氧化降解。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EVA作为制备热熔胶的基质组分,SEBS作为提高EVA热熔胶的耐候性和耐热性的组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二者的相对用量进行调节;氢化松香甘油酯、环氧树脂均是热熔胶领域的常规增粘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并调整其具体的用量;微晶蜡主要起到降低熔体粘度,调整露置时间和硬度,防止发粘的作用,抗氧化剂主要起到阻止热熔胶热氧化降解的作用,二者均是热熔胶领域的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二者的作用和性质,可根据热熔胶实际需要选择加入并调整具体的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二者组分上的区别;权利要求2限定了将各组分经过高温熔解后,在真空环境下搅拌均匀,冷却造粒制备热熔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热熔胶的生产方法,并调整热熔胶的硬度和降低热氧化降解。选择将热熔胶各组分经过高温熔解后,在真空环境下搅拌均匀后冷却造粒制备成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凯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为了减弱三醋酸甘油酯对EVA树脂的溶胀作用,而将SEBS作为EVA树脂的保护体加入EVA树脂中以延长香烟滤嘴棒的储存期的技术启示。本申请中,不是因为SEBS橡胶不含有不饱和双键使其延长储存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现有技术推断出SEBS橡胶作为EVA树脂的保护体,削弱了三醋酸甘油酯对EVA树脂的溶胀作用。本申请中EVA:SEBS的比重与对比文件1相比差别较大,本申请中严格限定了EVA、SEBS以及其他各组分的用量和配比,并将其应用在香烟滤嘴棒中并得到了所述的技术效果,属于创造性的体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EVA和SEBS橡胶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增粘剂为氢化松香甘油酯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环氧树脂,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微晶蜡和抗氧化剂。然而,氢化松香甘油酯、环氧树脂均是热熔胶领域中的常规增粘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微晶蜡主要起到降低熔体粘度,调整露置时间和硬度,防止发粘的作用,抗氧剂主要起到阻止热熔胶热氧化降解的作用(参见《胶粘剂及其应用》,黄世强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1月第1版,第233-234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微晶蜡和抗氧剂均是热熔胶领域的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热熔胶的实际需要调整热熔胶中各组分的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的生产方法,所述制备方法是EVA热熔胶的常规制备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除坚持其在复审理由中的意见外,还认为:即使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与本申请相似,本申请仍可作为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SEBS可削弱三醋酸甘油酯对EVA的溶胀效果,本申请产生的技术效果是预料不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熔胶,并具体公开了:本发明的热熔胶,其组分包括350质量份EVA树脂、10质量份环氧树脂、40质量份热塑性丁苯橡胶SEBS、80质量份滑石粉。热塑性丁苯橡胶采用SEBS,SEBS为氢化热塑性丁苯橡胶,即以聚苯乙烯为末端段,以聚丁二烯加氢得到的乙烯-丁烯共聚物为中间弹性嵌段的线性三嵌共聚物,它具有耐老化性能、可塑性、高弹性、耐候性、耐热性、耐压缩变形性和优异的力学性能,而且无需硫化即可加工使用,边角料可重使用;SEBS包括线型和星型,线型具有良好的加工性能,星型具有良好的改性性能。加入热塑性丁苯橡胶作为抗老化剂是为了防止EVA热熔胶的过早老化,而且还能使本发明EVA热熔胶具有耐候性和耐热性(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说明书第[0008]段)。
权利要求1是产品权利要求,“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 没有给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热熔胶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带来区别,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EVA和SEBS橡胶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权利要求1使用的增粘剂为氢化松香甘油酯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环氧树脂,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一定量的微晶蜡和抗氧化剂。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旨在提供一种提高香烟滤嘴棒寿命、避免香烟滤嘴棒搭口位置因热熔胶失效而爆口的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及该热熔胶的生产方法。以SEBS橡胶作为 EVA树脂的保护体,削弱了三醋酸甘油酯对EVA树脂的溶胀作用,阻止三醋酸甘油酯对EVA本体的破坏;且SEBS橡胶不含不饱和双键,可提高热熔胶的稳定性和耐老化性能,用本发明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生产出来的香烟滤嘴棒的储存期达12个月以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2页)。可见,本申请通过在EVA树脂中加入SEBS橡胶从而提高EVA树脂热熔胶的耐老化性、稳定性和储存期。
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EVA树脂热熔胶,并且还公开了加入热塑性丁苯橡胶SEBS作为抗老化剂是为了防止EVA热熔胶的过早老化,而且还能使EVA热熔胶具有耐候性和耐热性。即对比文件1中也是通过在EVA树脂中加入SEBS从而抑制EVA热熔胶老化,提高耐老化性、耐候性和耐热性,进而可以提高EVA树脂热熔胶的稳定性和储存时间。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以及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调整了EVA树脂热熔胶中的组分和含量。
然而,氢化松香甘油酯、环氧树脂均是热熔胶领域中的常规增粘树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微晶蜡主要起到降低熔体粘度,调整露置时间和硬度,防止发粘的作用,抗氧剂主要起到阻止热熔胶热氧化降解的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微晶蜡和抗氧剂均是热熔胶领域的常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热熔胶的实际需要调整热熔胶中各组分的用量。同时,采用所述的常规助剂和各组分用量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长储存期的香烟滤嘴棒成型热熔胶的生产方法,然而,所述制备方法是EVA热熔胶的常规制备方法(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熔融混合间歇式生产的工艺流程为称料—按顺序加入混合釜—混合釜熔融混炼—胶料成型—冷却—分切包装,EVA热熔胶可根据使用的不同场合,做成粒、条、棒、膜等形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真空条件下搅拌可有效防止热熔胶被氧化降解,在此基础上,将热熔胶各组分经过高温熔解后,在真空环境下搅拌均匀后冷却造粒制备成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能够想到的。因此,在所述的产品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生产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EVA树脂热熔胶中加入热塑性丁苯橡胶SEBS可以防止EVA热熔胶的过早老化,而且还能使EVA热熔胶具有耐候性和耐热性,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给出了在EVA热熔胶中添加SEBS的技术启示。本申请虽然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加入SEBS可削弱三醋酸甘油酯对EVA树脂的溶胀作用从而延长EVA热熔胶的储存期限,但是,这仅仅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解释EVA热熔胶储存期限延长的原因。由于对比文件1中同样在EVA热熔胶中加入SEBS,即使用到三醋酸甘油酯,其客观上也可以达到与本申请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对于EVA:SEBS的用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适当调节,并且没有证据表明采用所述的用量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热熔胶产品,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热熔胶的生产方法,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内容与热熔胶在香烟滤嘴棒中的用途无关。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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