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气动连接动力工具的真空吸尘器,控制操作参数的方法及气动连接真空吸尘器的动力工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839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65941
优先权日:2014-10-13
申请(专利)号:201510660854.7
申请日:2015-10-13
复审请求人:盖多·瓦伦蒂尼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少鹏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任志伟
国际分类号:A47L7/00,A47L9/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该常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言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0854.7,名称为“气动连接动力工具的真空吸尘器,控制操作参数的方法及气动连接真空吸尘器的动力工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盖多·瓦伦蒂尼,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2628427A2,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审查过程中还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1616281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附图,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气动连接在操作期间产生灰尘的动力工具的真空吸尘器,以便将至少部分灰尘吸引脱离所述工具至所述真空吸尘器,所述真空吸尘器当启动时是在特定操作参数下操作,其中所述真空吸尘器包含
接收机构,适用于接收有关工具特性和/或工具使用现状的信息;
处理及计算机构,适用于处理接收到的信息且用于基于所述接收到的信息来计算用于至少一个所述真空吸尘器的操作参数的校正信号;以及
调整机构,用于基于计算出的校正信号调整所述至少一个操作参数;
其中所述接收机构适用于从所述工具接收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以及
其中所述真空吸尘器具有用于通过电缆连接所述工具到所述真空吸尘器的电连接机构,其中所述接收机构适用于经由所述电缆接收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
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连接机构适用于通过供给工具操作所需电力的电力线连接所述工具到所述真空吸尘器,其中所述接收机构适用于通过所述电力线,借助于所述工具与所述真空吸尘器间的电力线通信,接收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吸尘器包含发动机,所述发动机的速度为操作参数中之一,当所述发动机发动且每时间单位吸引对应体积的含尘空气时,适用于在特定速度下运转,其中所述处理及计算机构适用于计算所述真空吸尘器的发动机的速度校正信号,且其中所述调整机构适用于基于计算出的校正信号调整所述发动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吸尘器包含至少一个过滤器组件,在过滤器清理程序期间,有时通过逆转气流经过至少一个过滤器组件,所述过滤器组件可自动 清洁,所述过滤器清理程序的频率为操作参数中之一,其中所述处理及计算机构适用于计算所述过滤器清理程序的频率的校正信号,以及其中所述调整机构适于基于计算出的校正信号调整所述过滤器清理过程的频率。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及计算机构包含适用于执行编程的计算器程序的微处理器,以便处理接收到的信息且基于接收到的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来计算校正信号。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包含至少一个组成下述组群的信息:
所述工具和/或所述工具类型的制造者的独特识别,
所述工具发动机可达到的最高速度,
所述工具发动机的当前速度,
通过所述工具每时间单位能产生的最大灰尘量,
通过所述工具当前每时间单位产生的灰尘量,
所述工具当前安装的工作组件的类型或寿命,
关于当前通过所述工具处理的工作件或工作件的工作表面的特性,以及
为了抽吸预定义量的通过所述工具产生的灰尘所必需的每时间单位抽吸含尘空气体积的最小值。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吸尘器包含储存机构,其中在所述真空吸尘器操作之前储存查表,所述查表包含用于动力工具的额外信息,所述处理及计算机构适用于通过由所述接收机构接收的信息以检索储存的额外信息。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吸尘器包含储存机构,其中储存有通过接收机构接受的信息和/或通过所述处理及计算机构计算的至少一个校正信号值,供用于将来所述真空吸尘器的操作。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处理及计算机构适用于也基于关于真空吸尘器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以计算所述校正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关于真空吸尘器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包含至少一个组成下述组群的信息:
所述真空吸尘器的集尘容器的填充水平,
所述真空吸尘器的至少一个过滤器组件的载荷程度,
所述真空吸尘器的至少一个过滤器组件的前和/或后的绝对压力值,
所述真空吸尘器的至少一个过滤器组件的前和后的压力差,
自从最后一次清空所述真空吸尘器的集尘容器后的使用时间范围,
自从最后一次进行过滤器清理过程后的使用时间范围,
所述真空吸尘器的发动机温度,以及
如同所述真空吸尘器周围空气的灰尘浓度,所述真空吸尘器外部的温度或湿度的环境参数。
10. 一种用于控制操作参数的方法,若发动真空吸尘器,则所述真空吸尘器是在所述方法之下操作,所述真空吸尘器适用于气动连接至在操作期间产生灰尘的动力工具,以便自所述工具吸引至少部分灰尘至所述真空吸尘器,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真空吸尘器接收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
处理接收到的信息且在所述真空吸尘器基于接收到的信息计算用于至少一个真空吸尘器的操作参数的校正信号,以及
基于计算出的校正信号调整至少一个操作参数,
其中,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是从所述工具接收;以及
其中所述真空吸尘器是通过电缆连接到所述工具,其中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是经由所述电缆接收;
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是通过供给操作所需电力的电力线连接到所述真空吸尘器,其中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是 通过所述电力线,借助于所述工具与所述真空吸尘器间的电力线通信而接收。
11. 一种在操作期间产生灰尘的电动式动力工具,包含适用于气动连接至真空吸尘器,以便吸引至少部分灰尘离开所述工具至所述真空吸尘器的除尘装置,其中所述工具具有传递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至所述真空吸尘器的传递机构;
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通过电缆电力连接至所述真空吸尘器,特别地,是通过供给工具操作所需电力的电力线,其中所述传递机构适用于通过所述电缆,特别是通过所述电力线,借助于电力线通信,传递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接收机构和处理及计算机构属于真空吸尘器,其中真空吸尘器具有用于通过电缆连接所述工具到所述真空吸尘器的电连接机构;电连接机构适用于通过供给工具操作所需电力的电力线连接所述工具到所述真空吸尘器,其中接收机构适用于通过所述电力线,借助于所述工具与所述真空吸尘器间的电力线通信,接收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而对比文件1的通讯装置50、150是设置在动力工具上,接收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并处理后发出控制信号,动力工具和吸尘器之间是无线通信连接,动力工具通过电源供电,吸尘器通过电缆27供电。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基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控制吸尘器电机的工作状态,接收信息和处理信息机构设置于动力工具或者吸尘器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电力线通信技术是公知的惯用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动力工具和吸尘器之间使用电力线通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或者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盖多·瓦伦蒂尼(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处理及计算机构与接收机构都在真空吸尘器这一端,操作参数的计算更稳定可靠;(2)权利要求1的真空吸尘器通过电力线通信连接动力工具,可同时供电并进行数据通信;(3)对比文件1的动力工具通过电池供电,吸尘器通过电缆供电,没有动机在吸尘器与动力工具之间提供电力线;因此,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真空吸尘器、工具、接收机构、处理及计算机构、调整机构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真空吸尘器的电连接机构通过电力线连接工具并为工具供电,接收机构通过电力线接收关于工具特征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处理及计算机构属于真空吸尘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通信线路300进行有线数据传输并使用电力线进行供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电力线通信以简化设备、减少额外线路;而且将信息直接发送至接收机构再进行处理和计算,即将处理和计算机构设置于真空吸尘器一端,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相同,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实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0和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仅局限于电池供电的手持电动工具80/180通过数据通信线缆或无线地连接到抽吸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电力线通信,而且对比文件1明确提到使用电源线的缺点,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5、摘要附图,2016年08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该常规技术手段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言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气动连接在操作期间产生灰尘的动力工具的真空吸尘器。对比文件1(EP2628427A2)公开了一种具有抽吸装置发射器和对应的外部通信装置的抽吸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0022-0023、0068-0087、0091-0095、0117-0119、0136-0142、0145、0149段,附图1-10)如下内容:
抽吸装置10的前壁16上具有抽吸入口17,抽吸软管18的套壳端30插入抽吸入口17中,另一端抽吸端31与手持工具80连接,手持工具80可以是锯、圆锯或者研磨机等(第0068、0072段);手持工具80具有电动马达81,也可以是与抛光机、研磨机等相连接的气动马达;电动马达81驱动加工工具82,例如锯片,对工件W进行加工。手持工具80具有吸尘连接件86,吸尘连接件86与抽吸软管18的抽吸端31相连接,加工产生的灰尘经由吸尘连接件86、抽吸软管18被抽吸装置10吸走(第0073-0075段);因此,抽吸装置10能够直接将手持工具80工作时产生的灰尘吸入(第0076段);
抽吸装置10具有抽吸装置-通信装置40,其具有抽吸装置-接收器41r和抽吸装置-通信模块42,其中抽吸装置-通信模块42容纳于附图3所示的模块插座34中,模块插座34具有电模块触点36,电模块触点36用于传输电能或者控制/报警信号,抽吸装置-通信模块42与模块插座34通过电模块触点36或者无线连接进行通信,手持工具80具有外部通信装置50/150/250(第0082、0091段);抽吸装置-接收器41r接收来自外部通信装置50/150/250发送的控制信号51/151/251、标识符460或者操作参数450,然后抽吸装置-通信模块42通过电模块触点36或者无线接口发送开关信号47至控制装置37,以控制抽吸马达19开启/关闭、增大/减小其速度,或者清洁装置9的清洁间隔(第0087、0091、0094-0095、0099、0103、0117、0134、0136、0142、0149段);
根据标识符460和/或操作参数450,抽吸装置10可进行初始化或者调整工作模式(第0014-0015、0136段),其中,标识符被设计为可唯一地识别手持工具,由手持工具的操作数据中导出,可以是其性能数据、性能要求等,至少一个操作参数表示手持工具使用时的可能或者当前的操作状态(第0022-0023段);
抽吸装置10能够调整为适应手持工具80,例如手持工具80为研磨机或抛光机,抽吸力过大可能会破坏工作表面,如果抽吸力太小可能会造成灰尘不能完全被抽吸而影响操作者健康,抽吸装置10能够识别手持工具80的类型并相应调整其工作参数或运行参数,因此,抽吸装置10、抽吸装置-通信装置40和外部通信装置50被设计为具有微处理器和相应的程序等,以用于执行相应的操作步骤(第0015-0016段),其中,外部通信装置50具有微处理器70,微处理器70通过相应的程序71处理感应手持工具80操作期间的振动的传感器信号54,产生控制信号51并由外部发射器55s发送,控制信号51用于接通和断开抽吸马达19(第0080、0119段,附图9);
手持工具80/180与抽吸装置10之间优选无线通信方式,但二者之间也可以是有线通信,例如在抽吸软管18中具有至少一个通信线路300,连接手持工具80/180与抽吸装置10并在进行通信,通信线路300例如是电线或者光导线(第0081、0117、0139-0140段);抽吸装置10具有插座25,手持工具80的电源线(图中未示出)可插入插座25中(第0070段)。
因此,抽吸装置10的工作原理即利用真空来吸收灰尘,对应于本申请中“真空吸尘器”,手持工具80/180在操作期间会产生灰尘,对应于本申请中“工具”,抽吸装置-通信装置40对应于本申请中“接收机构”,控制信号51/151/251、标识符450或者操作参数460即为有关手持工具80/180特性和/或工具使用现状的信息,外部通信装置50的微处理器70及相应的程序71用于处理传感器信号54并基于此计算产生控制信号51,对应于本申请中“处理及计算机构”,控制装置37对应于本申请中“调整机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真空吸尘器具有用于通过电缆连接所述工具到所述真空吸尘器的电连接机构,所述电连接机构适用于通过供给工具操作所需电力的电力线连接所述工具到所述真空吸尘器,其中所述接收机构适用于通过所述电力线,借助于所述工具与所述真空吸尘器间的电力线通信,接收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2)处理及计算机构属于真空吸尘器,而对比文件1中通信线路300仅用于数据通信,通过电源线为手持工具提供电力,外部通信装置50的微处理器70和相应的程序71属于手持工具80。据此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额外电缆,使数据传输更可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电力线通信能够通过电力线同时实现电力供应和数据传输,具有实现成本低、数据传输速率高、联网方便等优点,其技术原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并于本申请优先权日之前已在水、煤气、电等的远程集中抄表系统、家庭智能化和网络服务接入等领域中已经广泛应用,与无线通信方式、其他有线通信方式等均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通信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持工具80/180与抽吸装置10之间可以使用通信线路300进行有线数据传输,并且通过插入抽吸装置10的插座中的电源线为手持工具80提供电力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设备、减少额外线路,容易想到采用电力线通信的方式替代对比文件1中通信线路300以及电源线并存的方式,通过电力线通信同时实现电力供应和数据传输,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而且,与电力线通信相匹配的信息接收机构和电连接机构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容易想到进行相应选择和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中微处理器70及相应的程序71在手持工具80一端处理并计算产生控制信号51,然后由抽吸装置10一端的抽吸装置-通信装置40接收,即信息处理和计算发生在手持工具80一端,校正信号的接收发生在抽吸装置10一端。但是,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基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对真空吸尘器的电机进行相应控制。对于此信号处理和控制过程而言,先进行信息处理和计算产生控制信号再发送,或者先将信息发送后再进行处理和计算产生控制信号,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的需求能够想到进行相应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揭示的内容仅局限于电池供电的手持电动工具通过数据通信电缆或无线地而连接到抽吸装置,没有相应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手持电动工具和抽吸装置之间使用电力线通信传输;(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明确提到现有技术中使用电源线连接手持电动工具与抽吸装置的缺点,说明书第[0057]段提到“在任何情况下,能量存储模块90为手持电动工具80提供电能,使得其可以在不连接到电力网络(例如电网N)的情况下自由操作”,给出了相反的教导。
对此,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电力线通信与无线通信方式、其他有线通信方式等均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通信方式。而本申请说明书第0058、0080、0089-0090段也记载了数据通信链路14能以任何方式实现,可以是无线通信,也可以是一条或多条电缆、光纤、PLC通信等。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持工具80/180与抽吸装置10之间可以使用通信线路300进行有线通信,并公开了抽吸装置10具有插座25,手持工具80的电源线(图中未示出)可插入插座25中(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附图1),在此基础上,为简化系统构成、减少线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力线通信这一常规技术替代对比文件1中通信线路300和电源线,同时实现电力供应和数据传输,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持工具80的电源线可插入抽吸装置10的插座25中(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可见对比文件1并不排斥采用电源线等有线的方式对手持工具进行供电,对比文件1不存在避免采用电力线供电的相反教导。其次,对吸尘器和动力工具分别供电,或者将吸尘器通过电力线连接至动力工具进行供电均属于本领域常规供电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进行选择。而且为确保供电量充足,并且避免市电断电导致设备供电中断,同时设置蓄电池和电源线供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再次,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动力工具和真空吸尘器之间均由气动管或软管连接,在工作时动力工具的移动范围受气动管或软管的限制,增加连接动力工具和真空吸尘器的电力线,特别是像对比文件1中通信线路300设置于抽吸软管18上,不会导致其自由移动进一步受限制。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中相关记载,意在说明先前技术中需要监测抽吸装置是否需要向手持工具供电,监测方式可以是电流传感器,但这种监测方式在抽吸装置过滤器阻塞等情况下偶尔会出现问题,并不是指使用电源线连接抽吸装置和手持电动工具的缺点;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的内容仅只是向手持工具80/180提供电能的一种可选方式,“在任何情况下”的表述也只是说明这种供电方式的适用范围,没有给出避免使用电源线或者电力线通信的相反教导。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69、0087段)抽吸装置10包含抽吸马达19,抽吸装置-接收器41r从外部通信装置50接收控制信号51,抽吸装置-通信模块42发送开关信号47至控制装置37,以控制抽吸马达19开启/关闭、增大/减小其速度。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抽吸马达能够根据手持工具的类型及空气中的含尘量调整其运转速度(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段),微处理器70和相应程序71处理传感器信号54,产生控制信号51,控制信号51用于接通和断开抽吸马达19(第0080、0119段,附图9)。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68段)抽吸装置10的抽吸壳体11中设置有集尘腔15,集尘腔15内设有过滤袋,相当于本申请中“过滤器组件”。根据过滤器组件的类型设置过滤器清理程序以通过逆转气流的方式实现自动清洁也是吸尘器的常规清洁手段,而基于校正信号调整清理程序的频率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动力工具产生的灰尘量及过滤器的堵塞程度容易想到进行相应设置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参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评述,微处理器70通过相应的程序71处理传感器信号54,计算产生控制信号51,控制信号51用于接通和断开抽吸马达19(第0080、0119段,附图9)。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5、0022-0023、0136段)抽吸装置10根据标识符460和/或操作参数450,进行初始化或者调整工作模式,其中,标识符被设计为可唯一地识别手持工具。而工具和/或工具类型的制造者的独特识别、工具发动机可达到的最高速度和当前速度、工具每时间单位能产生的最大灰尘量和当前每单位时间产生的灰尘量、工具当前安装的工作组件的类型或寿命、当前通过工具处理的工作件或工作件表面的特性、为了抽吸预定义量的通过工具所产生的灰尘所必需的每时间单位抽吸含尘空气体积的最小值等信息,也都是本领域关于工具特性/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的常见参数,为实现对工具工作状态的准确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工具的上述特性和使用现状的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真空吸尘器中设置储存机构,通过储存包含用于动力工具额外信息的查表,以及储存通过接收机构接受的信息和/或通过处理及计算机构计算的至少一个校正信号值,以实现检索、暂存等操作,属于信号处理和通讯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行相应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具体参见说明书第0111-0112段)抽吸装置10的控制装置37发送内部信号147至抽吸装置-通信装置40,内部信号147包含集尘腔15已满不能够再接收灰尘的信息,抽吸装置-发射器41s向外部通信装置50发射信号105,可知抽吸装置-通信装置40基于集尘腔15的填充水平通过其微处理器计算校正信号。而且,真空吸尘器的过滤器组件的载荷程度、前和/或后的绝对压力值、前和后的压力差、自从最后一次清空真空吸尘器的集尘容器后的使用时间范围、自从最后一次进行过滤器清理过程后的使用时间范围、真空吸尘器的发动机温度、真空吸尘器周围空气的灰尘浓度、外部温度或湿度的环境参数,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信息类型,为获得吸尘器使用的现状,以便更好地调整工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集吸尘器的上述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制操作参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抽吸装置发射器和对应的外部通信装置的抽吸装置,以及基于手持工具的信息对抽吸装置的操作参数进行控制的方法,其中,抽吸装置10和手持工具80的具体部件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基于手持工具的信息对抽吸装置的操作参数进行控制的方法步骤为:抽吸装置10具有抽吸装置-通信装置40,其具有抽吸装置-接收器41r和抽吸装置-通信模块42,手持工具80具有外部通信装置50/150/250(第0082段);抽吸装置-接收器41r接收来自外部通信装置50/150/250发送的控制信号51/151/251、标识符450或者操作参数460,然后抽吸装置-通信模块42通过电模块触点36或者无线接口发送开关信号47至控制装置37,以控制抽吸马达19开启/关闭、增大/减小其速度,或者清洁装置9的清洁间隔(第0087、0091、0094-0095、0103、0117、0134、0136、0149段);具体地,根据标识符460和/或操作参数450,抽吸装置10可进行初始化或者调整工作模式(第0014-0015、0136段),其中,标识符被设计为可唯一地识别手持工具,由手持工具的操作数据中导出,可以是其性能数据、性能要求等,至少一个操作参数表示手持工具使用时的可能或者当前的操作状态(第0022-0023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真空吸尘器是通过电缆连接到所述工具,其中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是经由所述电缆接收,所述工具是通过供给操作所需电力的电力线连接到所述真空吸尘器,其中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作用现状的信息是通过所述电力线,借助于所述工具与所述真空吸尘器间的电力线通信而接收,2)真空吸尘器接收上述信息后再处理和计算产生校正信号,而对比文件1中通信线路300仅用于数据通信,通过电源线为手持工具提供电力,传感器信号54由微处理器70和相应程序71计算处理产生控制信号51,再由抽吸装置10接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额外电缆,使数据传输更可靠。
上述区别特征1)、2)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实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在操作期间产生灰尘的电动式动力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抽吸装置发射器和对应的外部通信装置的抽吸装置,包括在操作期间产生灰尘的手持工具,其中,抽吸装置10和手持工具80的具体部件和通信方式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其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工具通过电缆电力连接至所述真空吸尘器,特别地,是通过供给工具操作所需电力的电力线,其中所述传递机构适用于通过所述电缆,特别是通过所述电力线,借助于电力线通信,传递关于工具特性和/或其使用现状的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通信线路300仅用于数据通信,通过电源线为手持工具提供电力。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额外电缆,使数据传输更可靠。
然而,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实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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