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输入方法、装置及一种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48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712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94295.6
申请日:2013-05-2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若鸽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徐颖
国际分类号: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94295.6,名称为“一种信息输入方法、装置及一种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3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109249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2:WO2012/054060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6日;
对比文件3:CN101410781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输入方法,其具有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包括技术特征:A、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B、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判断所述动作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若是,则接收组合输入;(2)权利要求1中动作信息附加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对比文件1中情况信息为动作发生的时刻。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减少不必要的运算量;(2)如何选择合适的附加信息。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触摸输入领域,当手势距离屏幕过远或者持续时间过短时,通常表明这属于用户的无意识输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进入运算前,首先判定滤除明显无效输入避免无意义的运算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手势事件,启动与手势事件相关联输入动作的信息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公开了将手势信息和手势的持续时间组合作为输入指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判断所述动作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若是,则接收组合输入;(2)动作信息附加信息为动作持续的时间和距离信息;对比文件1中情况信息为动作发生的时刻。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如何减少不必要的运算量;(2)如何选择合适的附加信息。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触摸输入领域,当手势距离屏幕过远或者持续时间过短时,通常表明这属于用户的无意识输入,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进入运算前,首先判定滤除明显无效输入避免无意义的运算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信息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动作信息和距离信息组合提供输入。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选择合适的组合输入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手势和距离组合输入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手势事件,启动与手势事件相关联输入动作的信息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将手势信息和手势的持续时间组合作为输入指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6-7、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8是和权利要求1-9完全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9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0-1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22是和权利要求1-3,5完全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3,5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9-2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动作信息采集装置和附加信息采集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动作信息采集装置获取动作信息,以及,
通过所述附加信息采集装置获取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或者,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
若是,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动作信息包括手势信息和/或面部表情信息;
所述动作信息采集装置包括摄像装置和/或触敏显示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包括距离检测装置,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与所述距离检测装置之间的距离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检测装置包括电势集成电路传感器和/或距离传感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包括计时装置,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之前:
判断所述距离信息是否符合预置的距离范围,若是,则执行后续步骤。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之前:
判断所述时间信息是否符合预置的时间长度,若是,则执行后续步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之后:
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包括:
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预置的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解锁所述电子设备。
10. 一种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电子设备,所述信息输入装置包括:
动作信息采集单元,用于获取动作信息;
附加信息采集单元,用于获取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或者,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附加信息筛选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若是,触发组合输入单元;
所述组合输入单元,用于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动作信息包括手势信息和/或面部表情信息;
所述动作信息采集单元包括摄像装置和/或触敏显示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附加信息采集单元包括距离检测装置,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通过所述距离检测装置获取的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与所述距离检测装置之间的距离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检测 装置包括电势集成电路传感器和/或距离传感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附加信息采集单元包括计时装置,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通过所述计时装置获取的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输入装置还包括:
距离信息筛选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距离信息是否符合预置的距离范围,若是才触发所述组合输入单元。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输入装置还包括:
时间信息筛选单元,用于判断所述时间信息是否符合预置的时间长度,若是才触发所述组合输入单元。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输入装置还包括:
指令触发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指令触发单元包括:
密码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预置的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触发解锁子单元;
解锁子单元,用于解锁所述电子设备。
1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传感器,用于获取动作信息;
第二传感器,用于获取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或者,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处理器,用于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 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
若是,处理器还用于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动作信息包括手势信息和/或面部表情信息;
所述第一传感器包括摄像装置和/或触敏显示器。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传感器包括电势集成电路传感器和/或距离传感器,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通过所述第二传感器获取的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与所述第二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信息。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传感器包括计时器,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通过所述计时器获取的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还包括存储器,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指定指令和密码信息;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所述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触发所述指定指令;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指令为解锁所述电子设备的解锁指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通过所述附加信息采集装置获取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未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权利要求1中还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2、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记载的为(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1段、第18页第2段、说明书第24页第3段以及附图16):识别手势事件可以包括分析接触的触摸特征;触摸特征可以包括一级考虑事项和二级考虑事项,其中,一级考虑事项包括诸如运动、敲击、按压变化、停留,二级考虑事项包括诸如速度、方向、方位、大小、定时/持续时间、形状、长度等;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缓慢旋转、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快速旋转;手势事件如果是敲击,可以是快敲击、慢敲击;手势事件如果是停留,停留还可以举例为长静止暂停或短静止暂停,当执行手势事件时,可实施与手势事件相关联的动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的为“动作加持续时间=手势事件”,不同的手势事件对应不同的操作。对比文件3中的手势事件应当相当于本申请的“动作信息和动作附加信息”,而非相当于本申请的“动作”。对比文件3仅仅是没有明确记载动作是通过动作信息采集装置确定,持续时间是通过计时装置确定。然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地,例如“按下动作”是通过触摸传感装置确定,但是“持续时间”只能是计时装置确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作为现有技术,并指出:权利要求1-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64段)参照图7,移动装置700包括手势感测单元710(相当于动作信息采集装置)、情况信息获取单元720(相当于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处理单元730、存储器740、提供单元750和输入单元760。(参见说明书72段)手势设置单元732识别用户的手势和情况信息,并产生作为识别的手势和情况信息的组合的情况手势信息。(参见说明书68段):情况信息获取单元720可包括例如时钟、照明强度传感器等,并可获得与这些装置中的任何一个相关联的时间信息。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时钟获取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段):触摸特征可以例如包括一级考虑事项和二级考虑事项,其中二级考虑事项(相当于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诸如速度(绝对或相对)、方向(绝对或相对)、方位(绝对或相对)、大小(绝对或相对)、持续时间(绝对或相对)、形状(绝对或相对)、长度(绝对或相对)等。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缓慢旋转、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快速旋转;手势事件如果是敲击,可以是快敲击、慢敲击;手势事件如果是停留,停留还可以举例为长静止暂停或短静止暂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触摸特征的持续时间对触摸特征进行区分,也就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动作 持续时间=手势事件。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37段)在步骤220,移动装置基于识别的手势和情况信息的组合产生情况手势信息(相当于动作信息和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在步骤230,移动装置执行与情况手势信息对应的应用项目。与情况手势信息对应的应用项目可为通过与图1中的步骤110至140对应的操作映射到情况手势信息并先前存储在移动装置的存储器中的应用项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18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权利要求9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8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相应的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0、19。删除权利要求8-9、17-18、23-24;对剩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相应的修改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新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以下区别特征:a)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b)在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之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c)所述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包括: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预置的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解锁所述电子设备。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输入信息的响应成功率;如何便利的解锁电子设备。上述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动作信息采集装置和附加信息采集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所述动作信息采集装置获取动作信息,以及,
通过所述附加信息采集装置获取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或者,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
若是,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
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
所述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包括:
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预置的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解锁所述电子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动作信息包括手势信息和/或面部表情信息;
所述动作信息采集装置包括摄像装置和/或触敏显示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包括距离检测装置,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与所述距离检测装置之间的距离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检测装置包括电势集成电路传感器和/或距离传感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包括计时装置,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之前:
判断所述距离信息是否符合预置的距离范围,若是,则执行后续步骤。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之前:
判断所述时间信息是否符合预置的时间长度,若是,则执行后续步骤。
8. 一种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电子设备,所述信息输入装置包括:
动作信息采集单元,用于获取动作信息;
附加信息采集单元,用于获取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或者,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附加信息筛选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若是,触发组合输入单元;
所述组合输入单元,用于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
指令触发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符合第二预设条件,若是,则触发指定指令;
所述指令触发单元包括:
密码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预置的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触发解锁子单元;
解锁子单元,用于解锁所述电子设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动作信息包括手势信息和/或面部表情信息;
所述动作信息采集单元包括摄像装置和/或触敏显示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附加信息采集单元包括距离检测装置,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通过所述距离检测装置获取的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与所述距离检测装置之 间的距离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距离检测装置包括电势集成电路传感器和/或距离传感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附加信息采集单元包括计时装置,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通过所述计时装置获取的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输入装置还包括:
距离信息筛选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距离信息是否符合预置的距离范围,若是才触发所述组合输入单元。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输入装置还包括:
时间信息筛选单元,用于判断所述时间信息是否符合预置的时间长度,若是才触发所述组合输入单元。
1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传感器,用于获取动作信息;
第二传感器,用于获取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或者,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处理器,用于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
若是,处理器还用于将所述动作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组合作为输入信息输入。
所述设备还包括存储器,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指定指令和密码信息;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所述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触发所述指定指令;
所述指定指令为解锁所述电子设备的解锁指令。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动作信息包括手势信息和/或面部表情信息;
所述第一传感器包括摄像装置和/或触敏显示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传感器包括电势集成电路传感器和/或距离传感器,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通过所述第二传感器获取的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与所述第二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传感器包括计时器,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通过所述计时器获取的所述动作信息中的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0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作为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CN103109249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2:WO2012/054060A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6日;
对比文件3:CN101410781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
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输入方法,其具有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1):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技术方案(2):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识别用户手势操作移动装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0-92段,附图1-10):(参见说明书28段)移动装置识别用户的手势和情况信息。移动装置通过传感器感测用户的手势。移动装置可通过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例如加速器、陀螺仪、相机、测距仪等提取动作信息来感测用户的手势。(参见说明书64-68段)参照图7,移动装置700包括手势感测单元710(相当于动作信息采集装置)、情况信息获取单元720(相当于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处理单元730、存储器740、提供单元750和输入单元760。处理单元730可包括手势设置单元732和/或手势执行单元734。手势感测单元710感测用户的手势,情况信息获取单元720可获取诸如位置、时间和情绪信息的情况信息。情况信息获取单元720可包括例如时钟、照明强度传感器等。(参见说明书72-73段)手势设置单元732识别用户的手势和情况信息,并产生作为识别的手势和情况信息的组合的情况手势信息。另外,手势设置单元732将情况手势信息映射到多个应用项目中的一个,并将相互映射的情况手势信息和所述一个应用项目存储在存储器740中。手势执行单元734识别用户的手势和情况信息,产生作为识别的手势和情况信息的组合的情况手势信息,并执行与情况手势信息对应的应用项目。(参见说明书37段)在步骤220,移动装置基于识别的手势和情况信息的组合产生情况手势信息。在步骤230,移动装置执行与情况手势信息对应的应用项目。与情况手势信息对应的应用项目可为通过与图1中的步骤110至140对应的操作映射到情况手势信息并先前存储在移动装置的存储器中的应用项目。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a)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b)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c)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预置的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解锁所述电子设备。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有效的筛选输入的动作信息;如何解锁电子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段):触摸特征可以例如包括一级考虑事项和二级考虑事项,其中,所述一级考虑事项包括诸如运动、敲击、按压变化、停留,而二级考虑事项(相当于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诸如速度(绝对或相对)、方向(绝对或相对)、方位(绝对或相对)、大小(绝对或相对)、持续时间(绝对或相对)、形状(绝对或相对)、长度(绝对或相对)等。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缓慢旋转、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快速旋转;手势事件如果是敲击,可以是快敲击、慢敲击;手势事件如果是停留,停留还可以举例为长静止暂停或短静止暂停。如果识别出手势事件,操作可以前进到步骤24,其中执行与手势事件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动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a),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动作本身和动作持续时间等特征多方面完善用户输入的动作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b),而动作持续时间太短很可能是用户无意识做出的动作,也不认为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将动作持续时间作为条件筛选动作信息,将终端的使用者偶然做出的持续时间特别短的瞬间动作作为无效动作,能提高终端捕捉输入信息的准确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c),在电子设备领域,考虑个人隐私安全,因此为设备设置锁定手势或锁定数字密码或锁定图案密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的功能设置,手势用于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a)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b)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c)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预置的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解锁所述电子设备。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有效的筛选输入的动作信息;如何解锁电子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2-17段):在一个实施例中,处理器根据多种类型的输入感测技术来评估相对于显示器的输入。例如,显示器可以包括与其相关联的深度传感器和光学传感器,用于测量用户与显示器的交互。光学传感器106可以是摄像机,比如用于感测输入的图像的摄像机。深度传感器108(相当于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可以是用于测量输入相对于显示器110的距离的任何合适的传感器。在一种实施方式中,深度传感器108测量输入相对于显示器110的距离,比如物体在显示器110前面多远处。(参见说明书39段)光学传感器信息404和深度传感器信息406可用于确定输入的运动、姿势或距离。例如,处理器可以使用光学传感器信息404和深度传感器信息406来确定指点的手是在显示器前10英尺处从右向左移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a),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动作本身和动作与显示器的距离多方面完善用户输入的动作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段):触摸特征可以例如包括一级考虑事项和二级考虑事项,其中,所述一级考虑事项包括诸如运动、敲击、按压变化、停留,而二级考虑事项(相当于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诸如速度(绝对或相对)、方向(绝对或相对)、方位(绝对或相对)、大小(绝对或相对)、持续时间(绝对或相对)、形状(绝对或相对)、长度(绝对或相对)等。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缓慢旋转、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快速旋转;手势事件如果是敲击,可以是快敲击、慢敲击;手势事件如果是停留,停留还可以举例为长静止暂停或短静止暂停。如果识别出手势事件,操作可以前进到步骤24,其中执行与手势事件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动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a),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动作本身和动作持续时间等特征多方面完善用户输入的动作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5段):处理器可以利用深度传感器信息806确定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在一种实施方式中,如果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大于特定距离,则处理器可以确定将输入分类为不相干。例如,感测到的距显示器特定距离的用户交互可以解释为不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b),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动作与显示器之间的距离来筛选输入动作。而动作持续时间太短很可能是用户无意识做出的动作,也不认为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将动作持续时间作为条件筛选动作信息,将终端的使用者偶然做出的持续时间特别短的瞬间动作作为无效动作,能提高终端捕捉输入信息的准确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c),在电子设备领域,考虑个人隐私安全,因此为设备设置锁定手势或锁定数字密码或锁定图案密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的功能设置,手势用于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具有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包括如下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1):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技术方案(2):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识别用户手势操作移动装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0-92段,附图1-10):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同,请参阅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a)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b)处理器,用于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c)存储器存储密码信息,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所述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触发所述指定指令;所述指定指令为解锁所述电子设备的解锁指令。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有效的筛选输入的动作信息;如何解锁电子设备。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段):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1)的评述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a),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动作本身和动作持续时间等特征多方面完善用户输入的动作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b),而动作持续时间太短很可能是用户无意识做出的动作,也不认为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将动作持续时间作为条件筛选动作信息,将终端的使用者偶然做出的持续时间特别短的瞬间动作作为无效动作,能提高终端捕捉输入信息的准确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c),在电子设备领域,考虑个人隐私安全,因此为设备设置锁定手势或锁定数字密码或锁定图案密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的功能设置,手势用于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2)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a)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b)处理器,用于判断所述动作信息附加信息是否满足第一预设条件,所述第一预设条件用于筛选无效的动作信息;(c)存储器存储密码信息,所述处理器还用于,判断所述输入信息是否与所述密码信息相匹配,若是,则触发所述指定指令;所述指定指令为解锁所述电子设备的解锁指令。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有效的筛选输入的动作信息;如何解锁电子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2-17段):在一个实施例中,处理器根据多种类型的输入感测技术来评估相对于显示器的输入。例如,显示器可以包括与其相关联的深度传感器和光学传感器,用于测量用户与显示器的交互。光学传感器106可以是摄像机,比如用于感测输入的图像的摄像机。深度传感器108(相当于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可以是用于测量输入相对于显示器110的距离的任何合适的传感器。在一种实施方式中,深度传感器108测量输入相对于显示器110的距离,比如物体在显示器110前面多远处。(参见说明书39段)光学传感器信息404和深度传感器信息406可用于确定输入的运动、姿势或距离。例如,处理器可以使用光学传感器信息404和深度传感器信息406来确定指点的手是在显示器前10英尺处从右向左移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a),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动作本身和动作与显示器的距离多方面完善用户输入的动作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段):这部分内容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2)的评述相同。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a),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动作本身和动作持续时间等特征多方面完善用户输入的动作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5段):处理器可以利用深度传感器信息806确定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在一种实施方式中,如果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大于特定距离,则处理器可以确定将输入分类为不相干。例如,感测到的距显示器特定距离的用户交互可以解释为不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b),该部分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动作与显示器之间的距离来筛选输入动作。而动作持续时间太短很可能是用户无意识做出的动作,也不认为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将动作持续时间作为条件筛选动作信息,将终端的使用者偶然做出的持续时间特别短的瞬间动作作为无效动作,能提高终端捕捉输入信息的准确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c),在电子设备领域,考虑个人隐私安全,因此为设备设置锁定手势或锁定数字密码或锁定图案密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的功能设置,手势用于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1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28段)移动装置识别用户的手势和情况信息。更具体地讲,在移动装置准备识别用户的手势后,用户执行手势。移动装置通过传感器感测用户的手势,并通过将感测的手势与先前存储在移动装置中的多个手势进行比较来确定与感测的手势对应的手势。移动装置可通过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例如加速器、陀螺仪、相机、测距仪等提取动作信息来感测用户的手势。(参见说明书65段)手势感测单元710感测用户的手势,并可包括用于感测移动装置700的运动的装置,诸如相机、地磁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触摸屏等。人的面部也可以作为特征信息进行动作识别,动作信息包括面部表情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4、17,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2-17段、23段):在一个实施例中,处理器根据多种类型的输入感测技术来评估相对于显示器的输入。例如,显示器可以包括与其相关联的深度传感器和光学传感器,用于测量用户与显示器的交互。光学传感器106可以是摄像机,比如用于感测输入的图像的摄像机。深度传感器108(相当于附加信息采集装置)可以是用于测量输入相对于显示器110的距离的任何合适的传感器。在一种实施方式中,深度传感器108测量输入相对于显示器110的距离,比如物体在显示器110前面多远处。(参见说明书16、23段)光学传感器106可以包括位于显示器110上的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光学传感器106和深度传感器108可附着于显示器110。(参见说明书47段)深度传感器可以测量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相当于距离传感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1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采用电势集成电路传感器测量距离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1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68段):情况信息获取单元720可包括例如时钟、照明强度传感器等,并可获得与这些装置中的任何一个相关联的时间信息。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第12页第3段):触摸特征可以例如包括一级考虑事项和二级考虑事项,其中二级考虑事项(相当于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诸如速度(绝对或相对)、方向(绝对或相对)、方位(绝对或相对)、大小(绝对或相对)、持续时间(绝对或相对)、形状(绝对或相对)、长度(绝对或相对)等。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缓慢旋转、手势事件可以是顺时针或逆时针快速旋转;手势事件如果是敲击,可以是快敲击、慢敲击;手势事件如果是停留,停留还可以举例为长静止暂停或短静止暂停。可见对比文件1和3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1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5段):处理器可以根据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来对输入分类。处理器可以利用深度传感器信息806确定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例如,如果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小于第一距离并且大于第二距离,则处理器可以确定将输入分类为盘旋(hover)。在显示器上方盘旋可以解释为特定的含义,比如显示一个选择菜单。在一种实施方式中,如果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大于特定距离,则处理器可以确定将输入分类为不相干。例如,感测到的距显示器特定距离的用户交互可以解释为不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参见说明书16、23段)光学传感器106可以包括位于显示器110上的光发射器和光接收器;光学传感器106和深度传感器108可附着于显示器110。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对于从属权利要求7,动作持续时间太短很可能是用户无意识做出的动作,也不认为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将动作持续时间作为条件筛选动作信息,将终端的使用者偶然做出的持续时间特别短的瞬间动作作为无效动作,能提高终端捕捉输入信息的准确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的信息输入装置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信息输入方法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输入方法,其具有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包括如下技术特征:技术方案(1):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技术方案(2):动作信息附加信息包括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和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所述动作发生的时间信息具体为所述动作信息中动作持续的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55段):处理器可以利用深度传感器信息806确定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在一种实施方式中,如果输入距显示器的距离大于特定距离,则处理器可以确定将输入分类为不相干。例如,感测到的距显示器特定距离的用户交互可以解释为不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判断动作信息中动作的距离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不满足时,判断为不相干输入。而动作持续时间太短很可能是用户无意识做出的动作,也不认为是对显示器的输入,将动作持续时间作为条件筛选动作信息,将终端的使用者偶然做出的持续时间特别短的瞬间动作作为无效动作,能提高终端捕捉输入信息的准确性,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37段)在步骤220,移动装置基于识别的手势和情况信息的组合产生情况手势信息。在步骤230,移动装置执行与情况手势信息对应的应用项目。与情况手势信息对应的应用项目可为通过与图1中的步骤110至140对应的操作映射到情况手势信息并先前存储在移动装置的存储器中的应用项目。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区别特征b)。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区别特征b)不是区别特征。
3、在电子设备领域,考虑个人隐私安全,因此为设备设置锁定手势或锁定数字密码或锁定图案密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的功能设置,手势用于解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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