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充放电电路、移动终端及电池充放电的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充放电电路、移动终端及电池充放电的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933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684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02545.7
申请日:2017-02-24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承承
合议组组长:柴德娥
参审员:李晓艳
国际分类号:H02J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02545.7,名称为“一种充放电电路、移动终端及电池充放电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2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EP2624410A1,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作为储能元件的是电池,对比文件1作为储能元件的是电容;(2)权利要求1包括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对比文件1中A端兼做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权利要求1在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之间设置切换开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除引用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以外,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除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以外,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其限定的方法步骤,该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4901354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其他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7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充电输入端、放电输出端和接地端;
至少两个电池,分别与所述充电输入端、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连接;
多个切换开关,分别包括连通和断开状态,接设于所述至少两个电池与所述充电输入端、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相连接的连接电路上;
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单独充电电路、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者单独放电电路;其中,
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并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充电输入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串联放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并联放电电路或者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放电输出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单独放电电路;
所述至少两个电池包括: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
所述第一电池的第一端与所述充电输入端连接,并通过第一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电池的第二端通过第二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一端通过第三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二端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一端还通过第四切换开关连接到设置于所述第二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二电池相邻的电池与第五切换开关之间,其中,所述设置于所述第二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二电池相邻的电池通过所述第五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电池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电池与所述第二电池之间的一个或多个第三电池;
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一端通过第六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二端通过第七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一端还通过第八切换开关连接到设置于所述第三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三电池相邻的电池与第九切换开关之间,其中,所述设置于所述第三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三电池相邻的电池通过所述第九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开关采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输入端与终端的充电电压总线连接;所述放电输出端与终端的应用系统连接;所述接地端与终端的地连接。
7.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
8. 一种电池充放电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终端的充放电状态;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的信号;
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
其中,形成串联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并联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单独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充电输入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串联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并联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单独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放电输出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的步骤包括:
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且所述至少两个电池的全部剩余电量低于预设阈值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的信号。”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2的内容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断开,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或者控制第一切换开关、第二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断开,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或者控制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一切换开关、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和“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连通,第二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电容(电池)和切换开关、各开关之间的连接关系均不相同,因此两者的电路结构并不相同。(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控制一个或两个切换开关连通,便可以实现对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进行充电的串联充电电路或者对一个电池单独进行充电的单独充电电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放电输出端以及接地端之间,即将两个电池设置于三个互连点之间,更没有动机采用上述四个切换开关来将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放电输出端以及接地端之间。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充电输入端、放电输出端和接地端;
至少两个电池,分别与所述充电输入端、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连接;
多个切换开关,分别包括连通和断开状态,接设于所述至少两个电池与所述充电输入端、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相连接的连接电路上;
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单独充电电路、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者单独放电电路;其中,
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并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充电输入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串联放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并联放电电路或者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放电输出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单独放电电路;
所述至少两个电池包括: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
所述第一电池的第一端与所述充电输入端连接,并通过第一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电池的第二端通过第二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一端通过第三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二端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一端还通过第四切换开关连接到设置于所述第二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二电池相邻的电池与第五切换开关之间,其中,所述设置于所述第二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二电池相邻的电池通过所述第五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其中,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断开,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或者控制第一切换开关、第二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断开,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或者控制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一切换开关、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连通,第二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电池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电池与所述第二电池之间的一个或多个第三电池;
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一端通过第六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二端通过第七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一端还通过第八切换开关连接到设置于所述第三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三电池相邻的电池与第九切换开关之间,其中,所述设置于所述第三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三电池相邻的电池通过所述第九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开关采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输入端与终端的充电电压总线连接;所述放电输出端与终端的应用系统连接;所述接地端与终端的地连接。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
7. 一种电池充放电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终端的充放电状态;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的信号;
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
其中,形成串联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并联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单独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充电输入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串联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并联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单独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放电输出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的步骤包括:
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且所述至少两个电池的全部剩余电量低于预设阈值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的信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将充电输出端和和放电输出端独立设置,因此设置第一切换开关于充电输出端12和和放电输出端11之间,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电路结构的核心结构,因此同样通过控制一个或两个切换开关连通,便可以实现对电容(电池)的串联充电或对一个电池单独进行充电的电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作为储能元件的是电池,对比文件1作为储能元件的是电容;(2)权利要求1在第一电池的第一端与充电输入端连接,并通过第一切换开关与放电输出端连接;其中,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断开,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或者控制第一切换开关、第二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断开,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或者控制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一切换开关、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连通,第二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其与对比文件1还存在的区别特征还在于:包括充放电电路的移动终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检测终端的充放电状态;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的信号;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串联于A和B之间的三个开关的连接关系基础上,在通过设置第一切换将充电输出端和和放电输出端独立设置之后,很容易得到本申请中将两个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放电输出端和接地端之间的四个开关的电力结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为了实现充电和放电的隔离,在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之间设置第一切换开关以提供更多的电路灵活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将充电输入端A通过设置开关而与电池的放电端隔离开,而在设置了上述开关以后,客观上也形成了下述电路结构:“将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放电输出端以及接地端之间,即将两个电池设置于三个互连点之间,更没有动机采用上述四个切换开关来将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是连接于充电输入端、放电输出端以及接地端之间”,因此,该结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而很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将原权利要求5的内容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相应地删除原权利要求5,并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之后增加“电流通过充电电压总线给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若第三切换开关连通,通过第二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若第三切换开关断开,通过充电电压总线外部连接的电源管理模块给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在权利要求1中“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之后增加“电流通过充电电压总线给第一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若第一切换开关连通,可通过第一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若第一切换开关断开,通过充电电压总线外部连接的电源管理模块给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在权利要求1中“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之后增加“电流通过充电电压总线给第二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可通过第二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还根据上述修改对权利要求书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在形成串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给第一电池和/或第二电池充电的同时,均可实现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对比文件1中通过串联连接的多个开关将至少两个电容连接于第一互连点A和第二互连点B之间,虽然可实现对电容的串联充电或者并联充电,但无法同时实现对终端应用系统的供电,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充电输入端、放电输出端和接地端,所述充电输入端与终端的充电电压总线连接;所述放电输出端与终端的应用系统连接;所述接地端与终端的地连接;
至少两个电池,分别与所述充电输入端、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连接;
多个切换开关,分别包括连通和断开状态,接设于所述至少两个电池与所述充电输入端、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相连接的连接电路上;
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单独充电电路、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者单独放电电路;其中,
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并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充电输入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串联放电电路、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并联放电电路或者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放电输出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的单独放电电路;
所述至少两个电池包括: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
所述第一电池的第一端与所述充电输入端连接,并通过第一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电池的第二端通过第二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一端通过第三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二端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所述第二电池的第一端还通过第四切换开关连接到设置于所述第二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二电池相邻的电池与第五切换开关之间,其中,所述设置于所述第二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二电池相邻的电池通过所述第五切换开关与所 述接地端连接;
其中,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断开,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或者控制第一切换开关、第二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断开,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电流通过VBUS给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若第三切换开关连通,通过第二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若第三切换开关断开,通过VBUS外部连接的电源管理模块给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或者控制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一切换开关、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电流通过VBUS给第一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若第一切换开关连通,通过第一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若第一切换开关断开,通过VBUS外部连接的电源管理模块给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连通,第二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电流通过VBUS给第二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通过第二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电池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电池与所述第二电池之间的一个或多个第三电池;
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一端通过第六切换开关与所述放电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二端通过第七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电池的第一端还通过第八切换开关连接到设置于所述第三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三电池相邻的电池与第九切换开关之间,其中,所述设置于所述第三电池之前、且与所述第三电池相邻的电池通过所述第九切换开关与所述接地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切换开关采用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
6. 一种电池充放电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终端的充放电状态;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的信号;
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
其中,形成串联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并联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充电输入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单独充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充电输入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串联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串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并联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之间并联于所述放电输出端和所述接地端之间,形成单独放电电路时至少两个电池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放电输出端与所述接地端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的步骤包括:
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且所述至少两个电池的全部剩余电量低于预设阈值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的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 年06 月17 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共计7项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 年06 月17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7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EP2624410A1,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4901354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充放电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充放电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9]段,图3-图6):包括:兼做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的A端和接地端B端(参见图5);至少两个电容,分别与A端和接地端B端连接;多个切换开关,分别包括连通和断开状态,接设于所述至少两个电容与所述A端和接地端B端相连接的连接电路上;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单独充电电路、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者单独放电电路;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至少两个电容串联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容之间并联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并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容的其中之一电连接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容串联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串联放电电路、至少两个电容之间并联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并联放电电路或者至少两个电容的其中之一电连接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单独放电电路(说明书第[0044]、[0048]-[0049]段,图4、图6);所述至少两个电容包括:第一电容36和第二电容31;所述第一电容36的第一端与所述A端连接,所述第一电容36的第二端通过第二切换开关34与所述接地端B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31的第一端通过第三切换开关32与所述A端连接,所述第二电容的第二端与所述接地端B端连接。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9]段,图4):所述第二电容31的第一端还通过第四切换开关35连接到设置于所述第二电容31之前、且与所述第二电容31相邻的电容37与第五切换开关34之间,其中,所述设置于所述第二电容31之前、且与所述第二电容31相邻的电容37通过所述第五切换开关34与所述接地端B端连接。
其中,当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四切换开关35连通,第三切换开关32和第二切换开关34断开,形成对电容31和36串联充电的充电电路;控制第三切换开关32连通,第二切换开关34和第四切换开关35断开,形成对电容31单独充电的充电电路;控制第三切换开关34连通,第三切换开关32、第四切换开关35断开,形成对电容36单独充电的充电电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作为储能元件的是电池,对比文件1作为储能元件的是电容;(2)权利要求1在第一电池的第一端与充电输入端连接,并通过第一切换开关与放电输出端连接;其中,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断开,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或者控制第一切换开关、第二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断开,第四切换开关连通,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电流通过VBUS给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若第三切换开关连通,通过第二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若第三切换开关断开,通过VBUS外部连接的电源管理模块给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或者控制第二切换开关连通,第一切换开关、第三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一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电流通过VBUS给第一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若第一切换开关连通,通过第一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若第一切换开关断开,通过VBUS外部连接的电源管理模块给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一切换开关和第三切换开关连通,第二切换开关和第四切换开关断开,此时充放电电路形成为第二电池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电流通过VBUS给第二电池充电,在充电过程中,通过第二电池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3)所述充电输入端与终端的充电电压总线连接;所述放电输出端与终端的应用系统连接;所述接地端与终端的地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实现电池的灵活充电和放电;(2)实现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入端的隔离,以及实现为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3)实现充电和放电连接。
对于区别特征(1),电容和电池是储能技术领域常用的储能元件,其充放电电路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充放电电路中的电容替换为电池。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9]段,图3):在图3中,当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四切换开关35连通,第三切换开关32和第二切换开关34断开,形成对电容31和36串联充电的充电电路;控制第三切换开关32连通,第二切换开关34和第四切换开关35断开,形成对电容31单独充电的充电电路;控制第三切换开关34连通,第三切换开关32、第四切换开关35断开,形成对电容36单独充电的充电电路。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开关32、34、35的连通或断开,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以及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电池实现储能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充电和放电,因此设置用于充电的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是本领域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充电和放电的隔离,在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之间设置第一切换开关以提供更多的电路灵活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设置开关将充电输入端A与电池的放电端隔离开,而在设置了上述开关以后,为了同样可以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以及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具体如何控制该开关与开关32、34、35的连通或断开,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在控制各个开关的连通或断开而形成了上述串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知晓,电池通过充电获得的电力可以用于对外供电,具体如何通过已有开关的连通而实现对需要电力的用电对象(例如终端的应用系统)进行供电,是基于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其所产生的供电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实现电池(电容)的充电和放电,“所述充电输入端与终端的充电电压总线连接;所述放电输出端与终端的应用系统连接;所述接地端与终端的地连接”是在将充放电电路应用于终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连接方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4):所述至少两个电容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电容36与所述第二电容31之间的一个或多个第三电容37;所述第三电容37的第一端通过第六切换开关32与A端连接,所述第三电容37的第二端通过第七切换开关34与所述接地端B端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4):所述第三电容37的第一端还通过第八切换开关35连接到设置于所述第三电容37之前、且与所述第三电容37相邻的电容38与第九切换开关34之间,其中,所述设置于所述第三电容37之前、且与所述第三电容37相邻的电容38通过所述第九切换开关34与所述接地端B端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包括充放电电路的移动终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电池充放电的控制方法,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48]-[0049]段,图4、图6):通过控制多个切换开关的连通或断开,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为至少两个电容串联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容之间并联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并联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容的其中之一电池连接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至少两个电容串联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串联放电电路、至少两个电容间并联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并联放电电路或者至少两个电容的其中之一电容连接于所述A端和所述接地端B端之间的单独放电电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检测终端的充放电状态; 当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充电电路、并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的信号;当所述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向所述充放电电路输出控制所述充放电电路形成串联放电电路、并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电池的连接状态实现控制。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池充放电的控制方法,应用于一种电池系统,该电池系统可以通过改变多个受控开关的开关状态,使得多个电池在串联和并联之间进行切换,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0]段,图1-图2):检测电池系统的充放电状态;在检测到充电接口与外部充电器连接时,控制多个受控开关的开关状态以使得多个电池串联;在检测到充电接口没有与外部充电器连接时,控制多个受控开关的开关状态以使得多个电池并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6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
另外,在将电池充放电电路应用于终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终端的状态;以及为了适应对比文件1的充放电电路结构,在终端处于充电状态时,输出形成并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的信号,或在终端处于放电状态时,输出形成串联放电电路或单独放电电路的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现控制的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基于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充放电电路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在电池电量较低时,将电池串联以满足负载需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9]段,图3):在图3中,当处于充电状态时,控制第四切换开关35连通,第三切换开关32和第二切换开关34断开,形成对电容31和36串联充电的充电电路;控制第三切换开关32连通,第二切换开关34和第四切换开关35断开,形成对电容31单独充电的充电电路;控制第三切换开关34连通,第三切换开关32、第四切换开关35断开,形成对电容36单独充电的充电电路。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控制开关32、34、35的连通或断开,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以及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电池实现储能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充电和放电,因此设置用于充电的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是本领域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实现充电和放电的隔离,在充电输入端和放电输出端之间设置第一切换开关以提供更多的电路灵活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通过设置开关将充电输入端A与电池的放电端隔离开,而在设置了上述开关以后,为了同样可以形成为第一电池和第二电池串联于充电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的串联充电电路以及连接于充电输入端与接地端之间的单独充电电路,具体如何控制该开关与开关32、34、35的连通或断开,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此外,在控制各个开关的连通或断开而形成了上述串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知晓,电池通过充电获得的电力可以用于对外供电,具体如何通过控制已有开关而实现对用电对象(例如终端的应用系统)进行供电,是基于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其所产生的供电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由此,在形成串联充电电路或单独充电电路,给第一电池和/或第二电池充电的同时,也可实现向终端的应用系统供电,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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