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及其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846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714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08521.7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超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姜颖婷
国际分类号:A47J44/00,A47J3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08521.7,名称为“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及其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申请人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193300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3178740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5476496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对比文件4:CN201873115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以及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包括机身及与机身配合的顶盖,所述机身包括烘焙室,所述烘焙室内设有温控装置,并且所述烘焙室内装有面包桶,所述面包桶内设有搅拌装置,所述机身内还设有向面包桶内供水的供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内设有用于安装胶囊的安装室,所述安装室的底部设有用于割破胶囊的刀片,以及驱动所述刀片旋转的驱动装置;
所述转盘上设有止动杆,所述支架上设有限位开关,所述止动杆与限位开关配合控制所述电机以控制所述转盘的旋转角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包括固定于顶盖内部的支架,所述支架上安装有电机和环状转盘,所述电机的转轴与转盘之间通过传动齿啮合配合,所述刀片安装于所述转盘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上设有限位装置,用于对所述转盘进行定心限位;所述限位装置包括围绕所述转盘设置的多个滚珠,或是围绕所述转盘设置的多个滚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室的底部还设有用于封闭或开启所述安装室底面的活动门,所述活动门位于所述刀片下方,并且安装室内还设有驱动所述活动门封闭或开启所述安装室底面的开关装置;所述开关装置包括安装于支架上的马达以及由所述马达驱动旋转的转轮,所述转轮的偏心位置与活动门之间通过连杆相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轮的偏心位置与活动门之间连接有二个连杆,所述二个连杆的第一端分别连接于所述转轮的不同位置,所述二个连杆的第二端分别连接于所述活动门的不同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轮上设有止动块,所述支架上设有位置开关,所述止动块与位置开关配合控制所述马达以控制所述转轮的旋转角度。
7. 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包括用于人工输入控制指令的输入装置,用于输出控制指令的控制器,所述输入装置连接于所述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所述温控装置的温控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搅拌装置的搅拌模块、用于控制所述这供水装置的供水模块,以及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的驱动模块。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限位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驱动装置;所述控制器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开关装置的开关模块。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位置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开关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装置包括用于感测所述烘焙室内温度的温度传感器,所述温控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温度传感器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温控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装置包括用于检测输送至所述面包桶内水量的流量计,所述供水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流量计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供水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包括预约模块,所述预约模块用于预约时间。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装置包括操作面板和显示屏。”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自动胶囊面包机及其面包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烘焙室里设有温控装置;(2)顶盖内设有用于安装胶囊的安装室,用于割破胶囊的刀片设置在安装室的底部;(3)转盘上设有止动杆,支架上设有限位开关,止动杆与限位开关配合控制所述电机以控制所述转盘的旋转角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温度可控的加热装置;(2)提出一种可放置各种尺寸胶囊的安放装置;(3)提出一种防止胶囊膜掉落的切割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中大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而其它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所述温控装置的温控模块。基于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烘焙室的温度。而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和8-13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7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8,并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7如下:
“7. 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包括用于人工输入控制指令的输入装置,用于输出控制指令的控制器,所述输入装置连接于所述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所述温控装置的温控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搅拌装置的搅拌模块、用于控制所述这供水装置的供水模块,以及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的驱动模块;
所述驱动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限位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驱动装置;所述控制器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开关装置的开关模块。”
复审请求人认为:申请为全自动胶囊面包机,而对比文件4则为一组合瓶盖,即便在原理上有相似之处,在两者应用的领域完全不同,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遇到的困难,具有创造性。在两者技术领域相距甚远的情况下,其属于转用发明。对比文件4两个限位部件均设置于胶囊内部,而本申请的部件与胶囊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属于本申请机械设置的部件之一。对比文件4中所述第一限位部件22与第二限位部34分别设于旋盖和套盖3上,而封闭腔35(相当于本申请所述胶囊)由旋盖和套盖3本身直接形成,即对比文件4所述两个限位部件均设置于胶囊内部;而本申请所述部件与胶囊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其属于本申请机械设置的部件之一,即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所述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其技术效果亦将存在实质性区别。另外,本申请所述限位开关除了可以起到阻挡制动杆避免完全将胶囊切割开一整圈外,还可以起到与止动杆配合控制驱动刀片旋转的驱动装置关闭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全自动化控制,即本申请所述限位开关并不相当于对比文件4所述第二限位部件,将对比文件4的技术原理应用于本申请中,需要对结构做出创造性的改进方可实现,因此本申请所述结构相较对比文件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本申请通过设置驱动模块在确保胶囊割破效果的同时,亦能使食材完全掉落面包桶后驱动模块即时进行下一步操作,有利于提高本申请所述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的自动化控制,由此可见,本申请的设置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及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7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6和8-12也都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胶囊面包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烘焙室内设有温控装置;(2)顶盖内设有用于安装胶囊的安装室,用于割破胶囊的刀片设置在安装室的底部;(3)转盘上设有止动杆,支架上设有限位开关,止动杆与限位开关配合控制电机以控制所述转盘的旋转角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温度控制,如何安装胶囊以及设置刀片,以及如何防止切割时胶囊膜掉落。对于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对于区别特征(2),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并给出了通过限位部件的配合来控制转盘的旋转角度从而使得刀片旋转角度少于360度来避免使密封薄膜脱落的启示,其它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温控装置的温控模块;(2)驱动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限位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驱动装置;(3)所述控制器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开关装置的开关模块。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温度控制,如何控制驱动装置和开关装置。关于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关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动机设置限位开关,其中驱动模块会接收所述限位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驱动装置。关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动机设置开关装置。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落粉步骤由所述控制单元自动控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在控制器中设置用于控制所述开关装置的开关模块。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和8-13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2、4、6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8并入权利要求7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4,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4、6、8,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8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4内容如下:
“1. 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包括机身及与机身配合的顶盖,所述机身包括烘焙室,所述烘焙室内设有温控装置,并且所述烘焙室内装有面包桶,所述面包桶内设有搅拌装置,所述机身内还设有向面包桶内供水的供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内设有用于安装胶囊的安装室,所述安装室的底部设有用于割破胶囊的刀片,以及驱动所述刀片旋转的驱动装置;
所述驱动装置包括固定于顶盖内部的支架,所述支架上安装有电机和环状转盘,所述电机的转轴与转盘之间通过传动齿啮合配合,所述刀片安装于所述转盘上;
所述转盘上设有止动杆,所述支架上设有限位开关,所述止动杆与限位开关配合控制所述电机以控制所述转盘的旋转角度;
所述安装室的底部还设有用于封闭或开启所述安装室底面的活动门,所述活动门位于所述刀片下方,并且安装室内还设有驱动所述活动门封闭或开启所述安装室底面的开关装置;所述开关装置包括安装于支架上的马达以及由所述马达驱动旋转的转轮,所述转轮的偏心位置与活动门之间通过连杆相连接;
所述转轮上设有止动块,所述支架上设有位置开关,所述止动块与位置开关配合控制所述马达以控制所述转轮的旋转角度。
4. 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包括用于人工输入控制指令的输入装置,用于输出控制指令的控制器,所述输入装置连接于所述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所述温控装置的温控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搅拌装置的搅拌模块、用于控制所述这供水装置的供水模块,以及用于控制所述驱动装置的驱动模块;
所述驱动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限位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驱动装置;所述控制器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开关装置的开关模块;
所述开关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位置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开关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主要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安装室内还设有驱动所述活动门封闭或开启所述安装室底面的开关装置;所述开关装置包括安装于支架上的马达以及由所述马达驱动旋转的转轮,所述转轮上设有止动块,所述支架上设有位置开关,所述止动块与位置开关配合控制所述马达以控制所述转轮的旋转角度”。对比文件1仅需要设置一个电机即可实现在切割的同时能够打开活动门,存在由于活动门没完全开启而导致面粉飞溅的问题,而本申请设置开关装置使得切割胶囊与开启活动门分步操作,有效解决落粉过程中面粉飞溅的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的仓门结构与本申请相同,但是本申请所述在马达驱动旋转的转轮上设有止动块,所述支架上设有位置开关的结构并未被公开,本申请通过上述设置使得止动块与位置开关配合控制所述马达以控制所述转轮的旋转角度从而实现活动门的启闭,通过位置开关可以检测到活动门当前的状态使本申请所述结构能够与切割装置等部件搭配,使得其与本申请所述驱动用于切割胶囊刀片旋转的驱动装置等部件组合从而实现不同操作的结构相互独立而仅通过位置开关、限位开关实现信号交流、程序互通,便于实现自动化控制,本申请通过创造性设置其结构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从而具有创造性。在对比文件3中,由于转动杆71的第一杆部711、第二杆部712带动枢轴43的第二轴端432枢转的受总长度限制使得枢转程度有限,因此在不需设置止动块与位置开关即可实现限制转轮51的旋转角度,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进行结合,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在转轮上设有止动块,支架上设有位置开关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7日和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以及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胶囊面包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段,第0019段-第0034段,图1-8):自动胶囊面包机,包括机架10;还包括上盖20,设置于机架10上部,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上盖20与机架10配合;桶体40可分离地设置于所述机架10并设置于所述上盖20下方,从附图2中可以看出在机架10与上盖20中形成空腔,桶体40位于该空腔中;所述桶体40内枢设有搅拌叶;加水机构,设置于机架10,包括水泵和输水管道,所述输水管道连通所述桶体40;上盖20开设有放置面粉胶囊90的放置孔210,所述放置孔210处设置有胶囊刺穿组件30,所述胶囊刺穿组件30包括有可刺穿所述面粉胶囊90的穿刺件;穿刺件包括转动环311和固定于转动环311的刀片312;驱动机构,设置于机架10,包括驱动穿刺件、搅拌叶410的驱动单元;驱动单元通过传动组件驱动转动环311转动。胶囊刺穿组件30还包括基座320,安装于所述放置孔210,呈环圈状,上部形成有放置面粉胶囊90的放置台321。从图2-4能够看出基座320位于上盖内部。基座320内侧壁沿周向形成有导轨322,转动环311转动装配于所述导轨322,因为导轨安装在基座上,所以装配于导轨的转动环也相当于安装在基座上;外周设置有齿圈313;齿轮传动组件330,连接于所述驱动单元,与所述齿圈313齿轮传动配合。放置孔210正对所述桶体40的一端开口处可启闭地封盖有孔盖70;另外从图2能够看出,具有刀片的胶囊刺穿组件30位于孔盖70上方,因此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该孔盖位于刀片下方;所述孔盖70通过一转轴可翻转地设置于所述放置台处,所述转轴一端连接有槽轮传动组件,所述槽轮传动组件与所述齿轮传动组件传动配合,传动组件能驱动槽轮传动组件翻转所述孔盖70以在刺穿胶囊时自动进行落粉并且反向翻转孔盖70使孔盖封盖基座320。
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胶囊面包机相当于本申请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机架10相当于本申请的机身,与机架10配合的上盖20相当于本申请的顶盖。对比文件1中机架10与上盖20之间形成空腔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烘焙室,桶体40相当于本申请的面包桶。桶体40内枢设的搅拌叶相当于本申请的搅拌装置;加水机构包括的输水管道连通所述桶体40,所以加水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向面包桶内供水的供水装置。刀片312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割破胶囊的刀片,转动环311相当于本申请的转盘,基座320相当于本申请的支架。因为驱动单元通过传动组件驱动转动环311转动,刀片312固定于转动环311,所以驱动单元也能驱动刀片312旋转,从而驱动单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驱动刀片旋转的驱动装置。转动环311相当于本申请的环状转盘,与所述齿圈313齿轮传动配合相当于本申请的通过传动齿啮合配合。放置孔210正对所述桶体40的一端开口处可启闭地封盖有孔盖70相当于本申请中所述安装室的底部还设有用于封闭或开启所述安装室底面的活动门;孔盖位于刀片下方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活动门位于所述刀片下方。传动组件能驱动槽轮传动组件翻转所述孔盖70并且反向翻转孔盖70使孔盖封盖基座320相当于本申请的设有驱动所述活动门封闭或开启所述安装室底面的开关装置。
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烘焙室内设有温控装置;(2)顶盖内设有用于安装胶囊的安装室,用于割破胶囊的刀片设置在安装室的底部;(3)转盘上设有止动杆,支架上设有限位开关,止动杆与限位开关配合控制电机以控制所述转盘的旋转角度;(4)驱动装置包括电机,电机安装在支架上;(5)开关装置设置在安装室内,所述开关装置包括安装于支架上的马达以及由所述马达驱动旋转的转轮,所述转轮的偏心位置与活动门之间通过连杆相连接;所述转轮上设有止动块,所述支架上设有位置开关,所述止动块与位置开关配合控制所述马达以控制所述转轮的旋转角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温度控制,如何安装胶囊以及设置刀片,如何防止切割时胶囊膜掉落,选择驱动装置以及如何控制活动门。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自动面包机智能控制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第0043段,附图1-7),全自动面包机中设置有加热管9,主控制器模块1的输入端接有用于对加热管9的加热温度进行实时检测的温度传感器4;温度传感器4对加热管9的加热温度进行实时检测并将所检测到的信号实时输出给主控制器模块,主控制器模块根据温度传感器检测到的信号控制加热管,实现了对加热管的闭环控制,能够更好地控制加热温度(相当于烘焙室内设有温控装置)。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温度控制。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盖开设有放置面粉胶囊90的放置孔210,所述放置孔处设置有胶囊刺穿组件30,从图1-3能够看出包括刀片312的胶囊刺穿组件30设置在面粉胶囊90的下方。在此基础上,出于密封、保护等目的在胶囊的放置部周围设置用于安装胶囊的安装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时由于刀片设置在胶囊下方,因此刀片显然也是要设置于安装室的底部的。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组合瓶盖及包括该组合瓶盖的瓶子(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7段,附图1-6),其中旋盖(相当于本申请的转盘)具有一外周壁1和一内周壁2,旋盖与套盖3实现旋转式连接;套盖3的横截面处封有一层防水密封膜33,使得所述旋盖内周壁2与所述密封膜33围成一封闭腔35;内周壁2的边缘处设有一用于切开所述密封膜33的切割部件21,该切割部件21为一刀口或一切片;内周壁2的内壁上设置一靠近于所述切割部件21的第一限位部件22(相当于本申请的止动杆),所述密封膜33内侧设置一第二限位部件34;该第一限位部件22为一凸条,该第二限位部件34为一凸头;当该凸条22靠近该凸头34时,该凸头34阻挡该凸条22,使其停止切割;这样密封膜33在被切开的同时不会整体脱落。在对比文件4中,通过两个限位部件来控制切割部件对密封膜进行切割的操作,使得密封膜和套盖始终连为一体,因此完全避免了密封膜掉落的可能性,与本申请防止切割时胶囊膜掉落的作用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通过限位部件的配合来控制转盘的旋转角度从而使得刀片旋转角度少于360度来避免使密封薄膜脱落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采用电机控制而是通过手动旋转旋盖来实现切割,但是通过电机来自动控制转盘旋转来实现切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手动方式改为自动方式是本领域的普遍常见需求,对比文件1公开的就是一种自动胶囊面包机。当将对比文件4中的手动方式改为自动方式从而在采用电机来自动控制转盘旋转来实现切割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需要确定转盘何时停止旋转,因为是两个限位部件靠近触碰时时停止转动,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需要将其中一个限位部件设置为限位开关以在两个限位部件相触碰将需要停止转动的信号发送给电机以使其停止控制转盘进一步旋转。至于止动杆和限位开关的具体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择设置的。
对于区别特征(4),驱动单元使用电机驱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将电机安装在支架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的。
对于区别特征(5),首先将开关装置设置于安装室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面包机的仓门机构,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31段,附图1-6):面包机的仓门机构,适于设置在一仓体21上,该仓体21可用于暂时容置制作面包的原料9;该仓门机构包含一枢接在该仓体的门板单元3、一用于枢接该门板单元的枢接单元4、一用于控制该枢接单元4枢转的转轮单元5(相当于本申请的转轮)、一用于驱动该转轮单元5转动的马达单元6(相当于本申请的马达);一枢接于该转轮单元及该枢接单元间的传动单元7,传动单元7包括二分别枢接于该等枢轴及该转轮单元间的传动杆71(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杆)。每一传动杆71包括一枢接该枢轴的第二轴段的第一杆部711,以及一枢接该转轮的第二杆部712;该等第二杆部712与轮心彼此间隔,且每一第二杆部712与另一第二杆部712间隔相对;该等第二杆部712的其中一个是枢接于该转轮的右上方,另外一个则枢接于该转轮的左下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轮的偏心位置与活动门之间通过连杆相连接)。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仓门机构是用于面包机,与本申请属于相同领域,所公开的仓门结构相同,都是在转轮的偏心位置与活动门之间通过连杆相连接,它们起到的作用相同。而将马达和转轮安装在支架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马达控制转轮转动到不同角度从而控制面包机舱门的开启和关闭,并且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通过两个限位部件控制旋转角度的构思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改为自动模式从而通过止动块与位置开关的配合来控制马达以控制转轮的旋转角度。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特征“设有驱动所述活动门封闭或开启所述安装室底面的开关装置”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切割胶囊与开启活动门是同时进行还是分步操作;而且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认可的,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仓门机构与本申请相同,其具有单独的马达以控制驱动仓门的开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使得切割胶囊与开启活动门分步操作而不同时进行。另外,既然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仓门机构与本申请相同,所以本申请中转轮51的旋转角度同样也受连杆的长度限制,这是由活动门的结构客观决定的。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实现限制转轮的旋转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考虑采用其它合适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并且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通过两个限位部件控制旋转角度的构思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同样增加限位部件例如通过止动块与位置开关的配合来控制马达以控制转轮的旋转角度。此外,增加位置开关和止动块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动化控制所采用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预料到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支架上设有限位装置。现有技术中的轴承(参见参考文件1:《辞海试行本第16分册工程技术》,中华书局辞海编辑所修订,第17页第7段-第15段)是机械中的主要零件之一,承受由轴传来的力,滚珠轴承或滚轮轴承是轴承结构的一种,其二圈分别于轴和轴承座配合,滚动体在二圈间滚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滚动体利用滚动的方式降低摩擦力,同时限定轴在径向的运动,实质上起到了对轴进行定心限位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对转盘进行定心定位,同理可以采用围绕转盘设置的多个滚珠或多个滚轮的方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对活动门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2-4):传动单元7包括二分别枢接于该等枢轴及该转轮单元间的传动杆71;每一传动杆71包括一枢接该枢轴的第二轴段的第一杆部711,以及一枢接该转轮的第二杆部712;该等第二杆部712与轮心彼此间隔,且每一第二杆部712与另一第二杆部712间隔相对;该等第二杆部712的其中一个是枢接于该转轮的右上方,另外一个则枢接于该转轮的左下方(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二个连杆的第一端分别连接于所述转轮的不同位置)。另外从对比文件3的图2和4能够看出,两个连杆的第二端分别通过枢轴43连接于仓门的不同位置。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独立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所述温控装置”、“所述搅拌装置”、“所述供水装置”、“所述驱动装置”、“所述限位开关”、“所述开关装置”等都没有引用基础,以下假定这些所述的特征为权利要求1-3中对应的特征内容为基础进行评述。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胶囊面包机以及面包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段,第0019段-第0034段,图1-8):自动胶囊面包机包括机架10,桶体40,桶体40内枢设有搅拌叶410,桶体40与机架10之间设置有加热元件420;加水机构,设置于机架10,包括水泵510和输水管道,所述输水管道连通所述桶体40;驱动机构,设置于机架10,包括驱动穿刺件、搅拌叶410的驱动单元;控制单元60,设置于机架10,包括控制所述驱动单元、加热元件420和水泵510的控制开关。所述控制单元60预设有多个烘焙方案,所述烘焙方案包括搅拌叶410的工作流程、加热流程以及水量控制;所述落粉、和面、发酵和烘焙的步骤由所述控制单元经不同烘焙方案的选择而自动控制。
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单元60相当于本申请的全自动胶囊面包机的控制系统。因为对比文件1要选择不同的烘焙方案,必然存在输入装置以输入用户的指令以选择不同的烘焙方案,输入装置必须与控制器相连接否则无法接受选择的方案。对比文件1中的搅拌叶410相当于本申请的搅拌装置,因为控制单元能控制搅拌叶410,所以相当于具有用于控制搅拌装置的搅拌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包括水泵的加水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供水装置,控制单元60中控制水泵510的控制开关相当于用于控制供水装置的供水模块。控制单元60中控制驱动单元的控制开关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控制驱动装置的驱动模块。
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温控装置的温控模块;(2)驱动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限位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驱动装置;(3)所述控制器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开关装置的开关模块,所述开关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位置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开关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温度控制,如何控制驱动装置和开关装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全自动面包机智能控制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第0043段,附图1-7),全自动面包机中设置有加热管9,主控制器模块1的输入端接有用于对加热管9的加热温度进行实时检测的温度传感器4;温度传感器4对加热管9的加热温度进行实时检测(温度传感器4与加热管9两者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温控装置)并将所检测到的信号实时输出给主控制器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器),主控制器模块根据温度传感器检测到的信号控制加热管,实现了对加热管的闭环控制,能够更好地控制加热温度(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包括用于控制温控装置的温控模块)。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了温度控制。
关于区别特征(2), 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动机设置限位开关,其中驱动模块会接收所述限位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驱动装置。
关于区别特征(3),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有动机设置开关装置。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落粉步骤由所述控制单元自动控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在控制器中设置用于控制所述开关装置的开关模块。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为控制活动门的角度控制器需要知晓限位开关的状态,因此控制器必须掌握了位置开关的信号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控制命令给所述的开关装置。因此,所述开关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位置开关的信号以产生相应控制指令给所述开关装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并对温控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对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1)的评述可知,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它们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4,并对供水装置和供水模块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见说明书第0034段)烘焙方案包括水量控制。而为了实现水量控制,在供水装置中设置用于检测输送至面包桶内水量的流量计,根据流量计产生的信号以产生相应的控制命令来控制供水装置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4,并对控制器作了进一步限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为了更好地掌控时间,在各种家用电器设置预约模块用于预约时间是很常见的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4,并对输入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加入原料后,首先操作按键电路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操作面板)对面包制作过程进行设置,以上的整个工作过程中,主控制器模块还控制LCD显示电路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显示屏)对全自动面包机运行状态信息进行实时显示供用户查看。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它们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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