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高度耐粘连、耐粘且耐擦洗的涂料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787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52317
优先权日:2011-12-15
申请(专利)号:201280061442.6
申请日:2012-12-12
复审请求人:宣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华
合议组组长:闫心齐
参审员:徐艾清
国际分类号:C09D121/02,C09D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1442.6、名称为“高度耐粘连、耐粘且耐擦洗的涂料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经多次变更,现为宣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6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4年6月12日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88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可店内染色的液体基础漆配制品,其包含
具有20至40wt%的第一阶段单体和60至80wt%的第二阶段单体的多阶段胶乳聚合物,所述第一阶段具有0至120℃的Tg,并且所述第二阶段具有-35至0℃的Tg;和
至多0.5重量%的含氟表面活性剂;以及
0.05至15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着色剂组合物,其具有零挥发性有机含量(VOC);所述着色剂在销售点被添加到所述基础漆配制品中,以实现所期望的颜色,
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基本上不含单独的聚结剂。
2. 如前面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多阶段胶乳能够在4℃或更小的温度下形成膜。
3. 如前面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多阶段胶乳能够在10℃或更小的温度下在不存在单独的聚结剂的情况下形成膜。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形成所述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所述单体包含一种或多种烯属不饱和单体,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选自由丙烯酸、丙烯酸的C1-C8酯、丙烯酸的取代的C1-C8酯、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的C1-C8酯、甲基丙烯酸的取代的C1-C8酯、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乙烯基甲苯、乙酸乙烯酯、丙酸乙烯酯、甲基丙烯酸烯丙基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组成的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形成所述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所述单体还包含一种或多种脲基官能单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形成所述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所述单体还包含一种或多种多官能的丙烯酸酯单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多阶段胶乳聚合物中所述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Tg的差为至少65℃。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展现出至少6的耐粘 连性。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展现出至多3秒的耐粘性。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能够在小于15℃的温度下形成膜。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零着色剂组合物包含:
着色剂组分;
包含至少一种可与胶乳相容的表面活性剂的表面活性剂包;以及
载剂。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组合物包含0.1至0.3重量%的含氟表面活性剂。”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US2011/0151265A1,公开日:2011年6月23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胶乳的Tg范围和含量、表面活性剂的含量和类型,基本不含单独的聚结剂;(2)限定了着色剂的含量以及其具有零VOC的挥发性有机含量,并且其使用方式为在销售点添加到基础漆配制品中。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基础漆着色后耐粘性能降低。然而,区别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1教导下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2(WO2011/084162A1,公开日:2011年7月14日)中给出了相应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从说明书中选取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可店内染色的建筑漆料,也未涉及耐粘连性能,其与该申请聚焦于不同的终端应用和不同的涂层性质;(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耐粘性和耐磨性,其实施例仅公开了7天耐粘连性在4-7的范围,明显低于该申请表1中“深色漆”的耐粘连性;(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通过使用低VOC着色剂来改善基础漆的耐粘连性能,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低VOC着色剂更容易出现粘连问题。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可店内染色的液体基础漆配制品,其包含
具有20至40wt%的第一阶段单体和60至80wt%的第二阶段单体的多阶段胶乳聚合物,所述第一阶段具有0至120℃的Tg,并且所述第二阶段具有-35至0℃的Tg;和
至多0.5重量%的含氟表面活性剂;以及
0.05至15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着色剂组合物,其具有零挥发性有机含量(VOC);所述着色剂在销售点被添加到所述基础漆配制品中,以实现所期望的颜色,
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基本上不含单独的聚结剂,并且
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当根据ASTM D 4946-89测试时具有至少8的7天粘连评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5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原始说明书的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部分特征,对权利要求1的含氟表面活性剂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涉及单独的聚结剂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使用含氟表面活性剂的启示;(2)对比文件1的涂料组合物耐擦洗性远远低于该申请;(3)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或启示多阶聚合物。因此,该申请具备创造性。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涂料组合物,其包含:
可店内染色的液体基础漆配制品,其包含
具有20至40wt%的第一阶段单体和60至80wt%的第二阶段单体的多阶段胶乳聚合物,所述第一阶段具有25至75℃的Tg,并且所述第二阶段具有-35至0℃的Tg;和
含氟表面活性剂,其以至多0.5重量%的量存在;以及
0.05至15重量%的一种或多种着色剂组合物,其具有小于50g/L的挥发性有机含量(VOC);所述着色剂在销售点被添加到所述基础漆配制品中,以实现所期望的颜色,
其中,所述涂料组合物当根据ASTM D 4946-89测试时具有至少8的7天粘连评级。
2. 如前面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多阶段胶乳能够在4℃或更小的温度下形成膜。
3. 如前面权利要求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多阶段胶乳能够在10℃或更小的温度下在不存在单独的聚结剂的情况下形成膜。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形成所述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所述单体包含一种或多种烯属不饱和单体,所述烯属不饱和单体选自由丙烯酸、丙烯酸的C1-C8酯、丙烯酸的取代的C1-C8酯、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的C1-C8酯、甲基丙烯酸的取代的C1-C8酯、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乙烯基甲苯、乙酸乙烯酯、丙酸乙烯酯、甲基丙烯酸烯丙基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组成的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形成所述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所述单体还包含一种或多种脲基官能单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形成所述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所述单体还包含一种或多种多官能的丙烯酸酯单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多阶段胶乳聚合物中所述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Tg的差为至少65℃。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展现出至少6的耐粘连性。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展现出至多3秒的耐粘性。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能够在小于15℃的温度下形成膜。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零着色剂组合物包含:
着色剂组分;
包含至少一种可与胶乳相容的表面活性剂的表面活性剂包;以及
载剂。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中基于所述组合物的总重量,所述组合物包含0.1至0.3重量%的含氟表面活性剂。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具有至少600次擦洗的耐擦洗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4年6月12日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88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之下,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也是能够预期的,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8]、[0043]、[0045]、[0063]-[0070]段)公开了一种水泥基材涂覆组合物,该涂料组合物中含有多阶段胶乳聚合物(即液体基础漆配制品),优选实施方式中,胶乳可以包含Tg介于约-5℃和15℃之间的第一聚合物阶(软阶)和Tg介于60℃和100℃之间的第二聚合物阶(硬阶)。所公开的多阶乳胶聚合物组合物,基于乳胶聚合物的总重量,优选包含约60至约80重量%的软阶聚合物部分(即第二阶段单体)聚合物组合物,基于乳胶聚合物的总重量,优选包含25至约40重量%的硬阶聚合物部分(即第一阶段单体)。涂料组合物可以包含表面活性试剂(即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试剂优选以基于全部涂料组合物的种类小于5重量%的量存在,它们调整涂料组合物与基材或者与先前涂覆的涂层之间的相互作用,示例性的表面活性试剂可选自氟化的表面活性试剂;涂料组合物还可以包含其他佐剂以调整涂料组合物在储存时、处理时、或涂覆时以及在其他或随后阶段中的性能。通过包含其他佐剂想要调整的性能特征包括耐化学品性、耐磨性、硬度、光泽、反射性、外观、或者这些特性的组合和其他类似特性。代表性的佐剂包括胺、防缩孔剂、着色剂等等。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活性剂的类型和含量中选择了至多0.5重量%的含氟表面活性剂;(2)权利要求1限定了着色剂组合物的添加方式、含量以及其挥发性有机含量,还限定了组合物的耐粘连性能。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加方便的调色方法,同时还保持了涂膜优异的环保及机械性能。
针对区别(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表面活性剂的类型及其含量范围的基础上,选择特定含氟表面活性剂及其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3]、[0009]、[0024]、[0040]、[0044]、[0053]段)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定制调色的水性建筑漆和色料的销售网点用系统,其可在销售网点利用着色剂分配和摇动混合设备组合,从而以远远多于在预混产品中可得到的有限颜色系列制造小批量的定制调色的漆料;该系统包括一系列含有颜料或染料和载体的低VOC浓缩液体着色剂,着色剂载体将提供低VOC液体着色剂组合物,其基本上不含或完全不含VOC(在权利要求1的VOC范围内)。通过添加9Vol%的着色剂与Tg介于10-20摄氏度的粘结剂所组成的漆料组合物,根据ASTM D 4946-89测试优选显示具有至少5、至少6、至少7、至少8或9的7天耐粘连性(可见该着色剂组合物与基础漆使用时也能保持最终漆料组合物的耐粘连性能)。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不含VOC的着色剂组合物与建筑漆配合调色的技术启示,其作用与该申请相同,都是方便地用于销售网点使用并根据需要来配制所需颜色,并且由于其不含VOC,也保持了优异的环保性能;至于其用量,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着色剂用量为9vol%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着色剂的涂料组合物外观色泽要求以及着色剂本身的固含量大小可以确定着色剂组合物的合适用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3
权利要求2-3、10对多阶段胶乳和组合物的成膜温度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63]、[0070]段)公开了涂料组合物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可选成膜剂(即聚结剂)以利于成膜,更优选包含基于乳胶聚合物重量小于约4重量%量的低VOC成膜剂(由于该申请说明书第[0020]段定义了术语“基本上不含”是指不超过约5重量%,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基本上不含单独的聚结剂),涂料组合物优选具有约0℃至约55℃、更优选约0℃至约20℃的最低成膜温度(与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温度范围部分重叠)。至于权利要求2和3中所限定的胶乳的成膜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涂料组合物的成膜温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胶乳的性质,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涂料组合物的最佳成膜温度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涂料应用环境选择合适成膜温度的胶乳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对单体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公开了:烯属不饱和单体的非限制性实例包括诸如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丙酯、甲基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2-乙基己酯、丙烯酸羟乙酯、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羟丁酯、甲基丙烯酸羟丁酯、丙烯酸羟丙酯、甲基丙烯酸羟丙酯、丙烯酸缩水甘油基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基酯、丙烯酸4-羟基丁酯缩水甘油基醚、甲基丙烯酸4-羟基丁酯缩水甘油基醚、丙烯酰胺、甲基丙烯酰胺、二丙酮丙烯酰胺、羟甲基(甲基)丙烯酰胺、丙烯腈、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乙烯基甲苯、醋酸乙烯酯、丙酸乙烯酯、甲基丙烯酸烯丙基酯的单体,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此外,脲基官能团单体和多官能丙烯酸酯单体也是常见的烯属单体,选择上述单体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对Tg和耐粘性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评述权利要求1所引用的内容)多阶段胶乳聚合物具有最优选介于约-5℃和15℃之间的第一聚合物阶(软阶)和最优选介于60℃和100℃之间的第二聚合物阶(硬阶)。在此基础上,调整Tg值相差至少65℃是本领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料应用环境,调整其耐粘性大小以满足应用需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着色剂组合物的组成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4]、[0041]、[0046]段)公开了液体着色剂组合物可以例如包含约0至约20体积%或约1至约20体积%的乙氧基化的表面活性剂(即可与胶乳相容的表面活性剂包),基础漆料或色料包含一种或多种适当的粘结剂和一种或多种载体或载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表面活性剂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表面活性剂的选择范围和优选用量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用量的含氟表面活性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组合物耐擦洗性能作了限定。对比文件1的多阶胶乳组成与该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涂料的组成成分及其所具有的改善粘附性的功能,可知其涂料组合物也能够具有与该申请相近的耐擦洗性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审查后认为:(1)含氟表面活性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在一系列包含含氟表面活性剂的乳化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中选择含氟表面活性剂,并且该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该含氟表面活性剂能赋予要求保护的涂料组合物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种选择属于常规选择;(2)该申请说明书第[0066]-[0069]段记载了“当与可商业购买的胶乳聚合物相比,使用本文中所描述的多阶段胶乳制得的深色漆提供了优异的耐粘连性,同时维持优异的耐擦洗性”,可见复审请求人认为耐擦洗性是由该申请的胶乳聚合物的特性带来的效果,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的胶乳聚合物与该申请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1的涂料组合物结合对比文件2的着色剂后也能够获得该效果;(3)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多阶聚合物,但其公开了零VOC着色剂可以与水性胶乳结合配置漆料,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阶胶乳聚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没有技术障碍,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的多阶胶乳聚合物本身的性能使得其与对比文件2的着色剂结合后能够保持良好的机械性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6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