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温和的多重卸妆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98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628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74271.5
申请日:2016-04-28
复审请求人: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钧钧
合议组组长:田甜
参审员:陈晏晏
国际分类号:A61K8/97,A61K8/34,A61K8/44,A61K8/49,A61K8/86,A61K8/895,A61K8/25,A61Q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补充实验数据所验证的效果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得到的,如果所述效果脱离了原说明书的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水平无法获知,则该补充实验数据的效果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74271.5,名称为“一种温和的多重卸妆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Boots (博姿) No7 Beautiful Skin Cleansing Water”,CosDNA网站,网址http://www.cosdna.com/chs/cosmetic_d6af206218.html,公开日2015年09月29日)和对比文件2( “道康宁个人护理产品系列”,豆丁网rrtp91ubl分享,网址http://www.docin.com/p-1363155130.html,公开日2015年11月18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至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或常规实验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至6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以及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温和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A组分和B组分,按重量百分比计,所述A组分含去离子水40%-90%,卸妆功能组合物0.1%-30%,甘油0.1%-15%、EDTA-2Na、吸油及肤感爽滑剂0.1-15%、增稠剂适量;
所述卸妆功能组合物是由聚山梨醇酯-20 0.1%-5%,双丙甘醇0.1%-15%,PEG-6辛酸/癸酸甘油酯类0.1%-25%组成;
所述吸油及肤感爽滑剂为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的混合物;
所述B组分含防腐剂0.3%-0.8%、红没药醇0.1%-0.3%、白桦树皮提取物0.1%-2%、野大豆籽提取物0.1%-1%、防腐剂、香精适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组分含去离子水60%-80%,卸妆功能组合物0.5%-25%,甘油2%-8%、EDTA-2Na适量、吸油及肤感爽滑剂0.5-10%、增稠剂适量;
所述B组分含红没药醇0.1%-0.3%、白桦树皮提取物0.5%-2%、野大豆籽提取物0.3%-1%、防腐剂、香精适量。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组分含去离子水60%-80%,卸妆功能组合物1%-20%、甘油5%-8%、吸油及肤感爽滑剂2-5%、EDTA-2Na适量、增稠剂适量;
所述B组分含红没药醇0.2%-0.3%、白桦树皮提取物0.5%-1%、野大豆籽提取物0.5%-1%、防腐剂、香精适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卸妆功能组合物是由聚山梨醇酯-20 0.5%-2%,双丙甘醇1%-8%,PEG-6辛酸/癸酸甘油酯类3%-20%组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卸妆功能组合物是由聚山梨醇酯-20 1%-2%,双丙甘醇3%-8%,PEG-6辛酸/癸酸甘油酯类5%-10%组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是由如下步骤制备的:
1)将A组分加热到80℃,搅拌溶解完全;
2)将A组分搅拌降温到35℃,将B组分加入A组分中,搅拌混合均匀,出料。”
申请人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包含A组分和B组分”修改为“是由A组分和B组分所组成”,将权利要求1至3中“所述B组分含……”修改为“所述B组分是由……组成”,将权利要求2和3中“所述A组分含……”修改为“所述A组分是由……组成”,其余内容未进行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至3如下:
“1. 一种温和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是由A组分和B组分所组成,按重量百分比计,所述A组分含去离子水40%-90%,卸妆功能组合物0.1%-30%,甘油0.1%-15%、EDTA-2Na、吸油及肤感爽滑剂0.1-15%、增稠剂适量;
所述卸妆功能组合物是由聚山梨醇酯-20 0.1%-5%,双丙甘醇0.1%-15%,PEG-6辛酸/癸酸甘油酯类0.1%-25%组成;
所述吸油及肤感爽滑剂为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的混合物;
所述B组分是由防腐剂0.3%-0.8%、红没药醇0.1%-0.3%、白桦树皮提取物0.1%-2%、野大豆籽提取物0.1%-1%、防腐剂、香精适量组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组分是由去离子水60%-80%,卸妆功能组合物0.5%-25%,甘油2%-8%、EDTA-2Na适量、吸油及肤感爽滑剂0.5-10%、增稠剂适量组成;
所述B组分是由红没药醇0.1%-0.3%、白桦树皮提取物0.5%-2%、野大豆籽提取物0.3%-1%、防腐剂、香精适量组成。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重卸妆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A组分是由去离子水60%-80%,卸妆功能组合物1%-20%、甘油5%-8%、吸油及肤感爽滑剂2-5%、EDTA-2Na适量、增稠剂适量组成;
所述B组分是由红没药醇0.2%-0.3%、白桦树皮提取物0.5%-1%、野大豆籽提取物0.5%-1%、防腐剂、香精适量组成。”。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使用了PEG-40氢化蓖麻油、乙醇,PEG-40氢化蓖麻油含有微量致癌物二噁烷,乙醇易燃易爆易挥发入眼会刺痛,权利要求1的配方未使用上述两种物质,组分更温和安全。配方中各组分的添加量的选定解决了有效卸妆及温和性的平衡问题。(2)现有技术中没有将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的混合物用于卸妆产品的记载,由于其具有孔隙结构,对于油脂有一定的吸附能力,颗粒的摩擦作用有利于卸妆,因此将其用于卸妆领域是创新的,并且对比文件2的道康宁产品提供润滑感,而本申请提供爽滑感,两者是比较对立的肤感,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技术启示。(3)补充实验数据证明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的混合物、红没药醇、白桦提取物、野大豆籽提取物与组合物中其他组分在卸妆力、温和性方面具有协同增效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上述修改并未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缺陷,说明书及补充的实验数据不能证明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至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A组分中并未排除组合物包含其他组分,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的混合物用于卸妆类化妆品,无需跨越技术障碍,且所述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概括如下:(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加入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是针对油性彩妆,吸收油性彩妆中的油脂,减少揉搓给肌肤带来的损伤,增加卸妆效果,但目前卸妆产品并未有相关记载,对比文件2公开的产品提供的“润”感与本申请的“爽”感是比较对立的肤感,更希望卸妆产品带来“爽”的肤感。(2)本申请的组分、用量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明显的进步,其中EDTA-2Na的选用是因为发明体系中含有增稠剂,为了保护其粘度不受金属离子影响而添加螯合剂,不是基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红没药醇、白桦树皮提取物和野大豆籽提取物是通过实验确定,具有缓解刺激作用,且三种原料一起作用,协同舒缓作用更加凸显;本申请可用于BB霜、眼影、睫毛膏、口红等油性彩妆化妆品的卸妆,且经过试验验证和确定各组分的比例范围;本申请使用了聚山梨醇-20和双丙甘醇较对比文件1有明显技术进步,且限定了合适用量的PEG-6辛酸/癸酸甘油酯类,并选用美国建明公司的野大豆籽提取物。(3)补充实验证明本申请组合物在卸妆方面具有协同作用,在温和性方面有意想不到的效果,且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相关优势和有益效果。故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仅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6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以及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补充实验数据所验证的效果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得到的,如果所述效果脱离了原说明书的记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水平无法获知,则该补充实验数据的效果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温和的多重卸妆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卸妆水,并具体公开了组分为:水,聚山梨醇酯 20,甘油,丁二醇,聚乙二醇-6 辛酸/癸酸甘油酯类,PEG-40 氢化篦麻油,乙醇,苯氧乙醇(防腐剂的下位概念),柠檬酸钠,枸橼酸钠,香料(即香精),金缕梅,柠檬酸,对羟基苯甲酸甲酯钠(防腐剂的下位概念),咯烷酮羧酸钠,咯烷酮羧酸锌,醋酸盐维他命E,维他命C配糖体,乙二胺四乙酸四钠,PCA镁,双丙甘醇,氢氧化钾,PCA锰,山梨酸钾(防腐剂的下位概念)(参见对比文件1第1页表格)。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卸妆功能组合物成分:聚山梨醇酯 20、双丙甘醇、聚乙二醇-6 辛酸/癸酸甘油酯类,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组合物中的防腐剂、香精和甘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组分中含有吸油及肤感爽滑剂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的混合物;(2)权利要求1中的水为去离子水,且组分还含有EDTA-2Na、增稠剂、红没药醇、白桦树皮提取物和野大豆籽提取物;(3)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温和的多重卸妆组合物,该组合物可提供很好的卸妆能力且比较温和,可以缓解卸妆过程中出现的肌肤刺激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段);实施例1-4记载了4种卸妆组合物配方,在效果试验例中,记载了实施例1-4的卸妆组合物与市售X款卸妆乳、Y款卸妆水和Z款卸妆油的卸妆效果、温和性及皮肤滑爽舒适度评分,证明了本申请卸妆组合物具有一定的卸妆效果、温和性和皮肤爽滑舒适度。由于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卸妆产品,具有一定的卸妆效果,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各组分的性质及所验证的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温和、爽滑的卸妆组合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道康宁有机硅个人护理产品,将其加入护肤、彩妆、脸部护理和沐浴产品中能够令肌肤更加润滑、肤色更加均匀、减少其他成分的粘腻性或油腻感、使用时都令肌肤呈现轻柔和丝滑质感,所述产品包括有机硅弹性粉末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参见对比文件2第3页第1栏最后1段-第2栏第1段,第7页表格倒数第1行)。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的混合物用于个人护理产品并使肌肤轻柔丝滑、减少油腻感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已公开可加入护肤、沐浴等具体产品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产品的使用感觉,如获得轻柔、丝滑的使用体验时,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而将该物质加入到某一具体产品中,例如卸妆水中以获得改善的爽滑感。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配制卸妆水加入水和常用螯合剂EDTA-4Na,由此进一步限定水为去离子水,并使用化妆品其它的常用螯合剂EDTA-2Na代替EDTA-4Na,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启示下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金缕梅(提取物)具有消炎、收敛等功效(参见对比文件1第1页表格),即给出了在卸妆产品中添加功能性护肤成分的技术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红没药醇是化妆品中常用的活性成分,具有抗炎、润肤、防晒的功效(参见《皮肤美容化妆品制剂手册》,马振友等编著,第172页,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2004年03月),白桦树皮提取物和野大豆提取物均是常用的化妆品添加剂,白桦树皮提取物可用作皮肤抗过敏剂、活肤抗皱抗衰剂、皮肤美白剂、抗炎剂,野大豆提取物可用作保湿剂、活肤抗衰剂、抗炎剂和过敏抑制剂(参见《化妆品植物原料大全》,王建新,第12-13、67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年06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红没药醇、白桦树皮提取物和野大豆籽提取物这些功能性护肤成分,通过抗过敏、抗炎的作用减少产品的皮肤刺激以获得改善温和性的卸妆产品。此外,增稠剂是化妆品领域常用的辅料成分,用于改善化妆品粘度和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而进行常规添加,且各组分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清洁、温和性和爽滑感等性能需求通过常规试验而确定的。并且,所述组分的调整和用量的常规选择也并未给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清洁、温和性等性能需求通过常规试验而确定各组分的重量配比,其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卸妆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根据原料的溶解性能等而将其进行分组混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加热、搅拌、降温、混合均匀、出料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具备能力根据需要选择温度参数,其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请求人主张加入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是针对油性彩妆增加卸妆效果,为了减少揉搓给肌肤带来的损伤,但本申请记载上述组分为吸油和肤感爽滑剂,拥有不错的吸油能力,又可以提供爽滑的感觉(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并未记载其可以改善卸妆效果、减少肌肤损伤,且本申请的爽滑感觉与“吸油能力”相关,而对比文件2亦公开了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可以减少其他成分的粘腻性或油腻感,使用时令肌肤呈现轻柔和丝滑质感,故二者并无实质性差异,而产品的使用效果由物质本身的性质带来,在物质本身相同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中该物质的性质产生了超乎常规的使用体验。(2)本申请中并未记载各组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亦未体现出各组分用量是经过特定的选择而来,而在现有技术已公开部分组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未公开的常规组分进行添加或替换,且基于各物质的常规属性,对产品中各组分用量进行确定,其中EDTA-2Na为本领域常用螯合剂,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使用EDTA-4Na的情况下,使用其它常用螯合剂是容易想到的;同时,权利要求1中A组分采用“含……”的开放式表述方式,不能排除使用PEG-40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中未限定野大豆籽提取物的来源,其是否为美国建明公司生产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无必然联系。(3)补充实验数据欲证明加入聚二甲基硅氧烷/乙烯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交联聚合物(和)硅石(和)丁二醇产生卸妆的协同效果,如前第(1)点所述,该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有所涉及,所述组分在原申请文件中并不属于卸妆功能组分之一,而是提供爽滑的感觉,与补充实验所述具有协同卸妆作用不同,该实验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到的,其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时由于红没药醇、白桦提取物、野大豆籽提取物抗过敏、保湿和抗炎作用,其有助于改善卸妆组合物的温和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且金缕梅提取物通常具有收敛、止血、抗炎的作用,与上述三种组分的功效并不完全相同,在改善温和性方面存在差异实属正常,不能证明本申请红没药醇、白桦提取物和野大豆籽提取物的三种组合具有协同作用,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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