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对称稀疏矩阵技术的LR三角分解求取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对称稀疏矩阵技术的LR三角分解求取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80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652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97205.X
申请日:2014-11-27
复审请求人:南昌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琳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李劲娴
国际分类号:G06F17/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针对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97205.X,名称为“一种基于对称稀疏矩阵技术的LR三角分解求取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南昌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的具体理由如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下述技术特征:“非零的l31元素被消元后,将r33右侧非零的r34元素除以其所在行的对角元素r33,并直接赋值给r33以下的l43元素” 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含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对称稀疏矩阵技术的LR三角分解求取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其特征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读入n节点系统各线路支路数据;
步骤2:形成节点导纳矩阵Y;
步骤3:根据Y阵元素及其在三角分解过程中的稀疏性和对称性结构进行A=LR三角分解;
(1)建立LR合成阵,确定l、r元素与Y阵元素的关系;
(2)判断第i行对角元素rii以右非零的rij元素,根据非零元素位置的对称性可得第i列rii以下非零的lji元素的坐标;
(3)参照合成阵,对对角元左侧非零的lij(如l31)元素进行消元,仅计算非零的l31元素所在行与非零的r1j元素所在列相交的计算元素;
(4)非零的l31元素被消元后,将r33右侧非零的r34元素除以其所在行的对角元素r33,并直接赋值给r33以下的l43元素;
(5)依次循环,得到L、R因子阵的合成阵;
步骤4:根据LRZk=Ek回代求取Zk阵对角元Zkk及以上的非对角元素;
步骤5:根据对称性求取对角元Zkk以左的非对角元素;
步骤6:将Z阵写入数据文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步骤3中的第(3)(4)条,使其与说明书中15-19段中记载的内容对应。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对称稀疏矩阵技术的LR三角分解求取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其特征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读入n节点系统各线路支路数据;
步骤2:形成节点导纳矩阵Y;
步骤3:根据Y阵元素及其在三角分解过程中的稀疏性和对称性结构进行A=LR三角分解;
(1)建立LR合成阵,确定l、r元素与Y阵元素的关系;
(2)判断第i行对角元素rii以右非零的rij元素,根据非零元素位置的对称性可得第i列rii以下非零的lji元素的坐标;
(3)根据合成阵,判断并计算第i行对角元rii以右的非零元素rij,将rij除以rii并按对称性得rii以下的非零元素lji,计算各个非零lji元素所在行和非零rij元素所在列相交的所有元素;
(4)求得对角元以右的rij元素后除以其所在行相应的对角元素rii,就可得对角元以下非零的lji元素;
(5)依次循环,得到L、R因子阵的合成阵;
步骤4:根据LRZk=Ek回代求取Zk阵对角元Zkk及以上的非对角元素;
步骤5:根据对称性求取对角元Zkk以左的非对角元素;
步骤6:将Z阵写入数据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然而,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限定其具体应用的技术领域,其解决的问题是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求解速度慢的问题,这一问题是数学求解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一种纯数学运算,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2款规定的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求取电力系统Z阵与电力系统节点导纳矩阵Y一样,在电力系统计算中应用极为广泛,可用于电力系统的系统稳态分析、潮流计算、短路电流计算、系统故障分析、系统优化计算、系统动态稳定系分析、线损系数计算等。求取Z矩阵是直接解决电力系统工程计算中的具体技术问题,不是单纯的数学计算。
2、所有工程计算都建立在纯数学计算之上,在工程中根据不同的计算对象、计算特点、计算顺序选择最合适的工程计算对象的方法,就是与具体计算领域紧密结合,并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电力系统计算Y阵和Z阵是有物理意义的高阶复数矩阵,计算方法对计算速度影响很大,有的数学算法甚至不能应用,工程计算中选用的计算方法属于技术手段。
3、本申请除了数学算法外还采用了其他具体的技术手段,如读取数据文件、应用LR分解法求取Z阵,建立LR合成矩阵,等,能够提高数据文件的读写速度,求解速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针对要解决的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对称稀疏矩阵技术的LR三角分解求取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方法,该方法通过读入n节点系统各线路支路数据,构建节点导纳矩阵Y,并根据Y阵元素及其在三角分解过程中的稀疏性和对称性结构进行A=LR三角分解;根据LRZk=Ek回代求取Zk阵对角元Zkk及以上的非对角元素;根据对称性求取对角元Zkk以左的非对角元素;最后将Z阵写入数据文件。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方法应用于电力领域,并且在计算中用到的参数具有物理意义,但是方案没有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加快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求解速度能解决电力系统领域什么具体的技术问题,而提高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求解速度本身不是一个技术问题。为了解决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求解速度慢的问题,权利要求1的方案所采用的手段是一种纯数学运算,具体物理含义的参数在该运算过程中仅仅是作为数值参与了运算,该数学运算过程中并不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即该方案为了解决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的求解速度慢的过程中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方案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加快了电力系统节点阻抗矩阵求解速度,这种效果也是非技术性的。
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没有获得技术效果,不属于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2款规定的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求解Z矩阵和Y矩阵的算法一种数学算法,其可以广泛应用于电力系统中,但本申请中没有明确记载将该算法具体应用于电力系统中哪个具体的技术领域;并且,矩阵中的参数虽然参与了运算,但仅是作为数值参与运算,参数本身以及具体的算法都没有反映出某一技术领域固有的特性;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仍然是一种数学上的通用算法,不是针对某一技术领域特定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方案。
(2)、在具体的工程计算中,会涉及数学算法来解决某些技术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应用在工程计算中的数学算法就是必然符合自然规律的,也不意味着其必然构成技术手段。本申请中Z矩阵和Y矩阵是电力系统中通用的矩阵,没有体现出矩阵的参数是针对于电力系统中存在的哪个技术问题所适应性的选取的;其计算的过程是数学的计算,没有体现出对计算机内部性能(如存储器存取方式、处理器运行方式等)的改进,也没有体现对外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改进;也没有限定其求解的结果具体用于解决什么样的工程问题。因此,仍然应视为一种通用的数学算法本身,属于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规则。
(3)、本申请通过计算机执行其数学算法,计算速度的提升是由于数学算法求解效率的提升带来的,而不是计算机本身计算性能的改进或对外部对象控制、处理的方式的改进,这种效果不能被视为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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