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控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触控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77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666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40817.1
申请日:2013-06-18
复审请求人: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峰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杨万里
国际分类号: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并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40817.1,名称为“触控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0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装置,界定有一可视区与一位于该可视区外侧的非可视区,该触控显示装置包括:
一显示模组,界定有至少一位于该非可视区内的漏光区,该显示模组会产生至少一漏光光线从该漏光区散射出并自该非可视区靠近该可视区之侧的边缘漏光;
一触控面板模组,与该显示模组对向设置,且该触控面板模组包含有:
一盖板结构,包括一盖板与一装饰层,其中该装饰层设置于该盖板的周边以定义出该非可视区;以及
一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该盖板结构与该显示模组之间;以及
一遮光组件,在垂直方向上设置在该装饰层与该显示模组间的任意位置,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设置在该装饰层上或该显示模组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更包括一承载基板,该触控感测结构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上,且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位于该承载基板的不同侧。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设置于该触控感测结构上。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上,且位于该触控感测结构与该承载基板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为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且该遮光组件与该显示模组及该承载基板相接触。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为具备黏性 的遮光组件,且该遮光组件与该装饰层及该触控感测结构相接触。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该盖板上且自该可视区的该盖板延伸至该非可视区的该装饰层上,且该遮光组件设置于该触控感测结构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项中任一项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的厚度小于20微米(μm)。”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477421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3:US2009257010A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控面板结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包括遮光组件,其在垂直方向上设置在装饰层与显示模组间的任意位置,且漏光光线自该非可视区靠近可视区之侧的边缘漏光。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防止显示模组漏光。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光电器件:如图9所示,输入区域P可用于触控输入,液晶层100包括液晶显示面板10a,电阻触控面板70、照明设备20和染色层40,染色层40位于区域A1,第一遮光层41位于触控面板70的第一表面,其用于电子设备在操作期间的光线泄露(通过附图9可知,染色层相当于装饰层,第一遮光层41相当于遮光组件,且遮光组件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遮光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非可视区的漏光光线通常由靠近可视区之侧的边缘漏光,因此将遮光组件设置为遮挡该漏光光线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为了遮蔽显示组件的光源,将遮光组件设置在装饰层与显示模组间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3公开了遮光组件设置在装饰层上,而将遮光组件设置显示组件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3-9,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10,遮光组件的厚度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7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装置,界定有一可视区与一位于该可视区外侧的非可视区,该触控显示装置包括:
一显示模组,界定有至少一位于该非可视区内的漏光区,该显示模组会产生至少一漏光光线从该漏光区散射出并自该非可视区靠近该可视区之侧的边缘漏光;
一触控面板模组,与该显示模组对向设置,且该触控面板模组包含有:
一盖板结构,包括一盖板与一装饰层,其中该装饰层设置于该盖板的周边以定义出该非可视区;
一承载基板;以及
一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该承载基板上,并位于该盖板结构与该显示模组之间;
一第一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盖板结构之间;
一第二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显示模组之间;以及
一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在垂直方向上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上,并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位于该承载基板的不同侧,以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盖板结构之间因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或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显示模组之间因该第二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而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于该承载基板与该显示模组之间以与该显示模组及该承载基板相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于该承载基板与该盖板结构之间以与该装饰层及该触控感测结构相接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的厚度小于20微米(μm)。
5. 一种触控显示装置,界定有一可视区与一位于该可视区外侧的非可视区,该触控显示装置包括:
一显示模组,界定有至少一位于该非可视区内的漏光区,该显示模组会产生至少一漏光光线从该漏光区散射出并自该非可视区靠近该可视区之侧的边缘漏光;
一触控面板模组,与该显示模组对向设置,且该触控面板模组包含有:
一盖板结构,包括一盖板与一装饰层,其中该装饰层设置于该盖板的周边以定义出该非可视区;
一承载基板;以及
一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该承载基板上;
一第一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之间;以及
一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在垂直方向上设置于该触控感测结构上,以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之间因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而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于该承载基板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之间以与该装饰层及该触控感测结构相接触。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中该遮光组件的厚度小于20微米(μm)。”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遮光组件的位置特征,也未公开本申请遮光组件能够填补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空隙的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胶体有内缩的空隙,也未公开将遮光层填补上述空隙的结构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除装饰层外,额外设置一可遮挡光线泄露的遮光层,因此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于填补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的特征,由于光学胶内缩属于本领域客观存在的现象,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光学胶的一侧设置遮光组件的基础上(可参见附图5B),为了提高遮光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遮光组件粘结到光学胶上,从而避免因光学胶内缩导致的光线泄露问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第1-7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在显示组件与最外层盖板之间设置遮光层来避免边缘区域的漏光。对比文件3中的不同实施例公开了遮光组件的不同设置位置,包括第二遮光层5以及第三遮光层13,其所起作用均与本申请中遮光层相同,均为遮挡边缘漏光。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还公开了将遮光层41与粘接材料50同层设置(参见附图2),尽管对比文件1和3都未具体公开将遮光层设置于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空隙内,但是,光学胶层在处理工艺中出现内缩情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而为了获得所需要的遮光效果并使各组件更好地贴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采用具有黏性的遮光层并将其设置在光学胶层内缩产生的空隙,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7项,其中对权利要求1和5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装置,界定有一可视区与一位于该可视区外侧的非可视区,该触控显示装置包括:
一显示模组,界定有至少一位于该非可视区内的漏光区,该显示模组会产生至少一漏光光线从该漏光区散射出并自该非可视区靠近该可视区之侧的边缘漏光;
一触控面板模组,与该显示模组对向设置,且该触控面板模组包含有:
一盖板结构,包括一盖板与一装饰层,其中该装饰层设置于该盖板的周边以定义出该非可视区;
一承载基板;以及
一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该承载基板上,并位于该盖板结构与该显示模组之间;
一第一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盖板结构之间;
一第二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显示模组之间;以及
一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在垂直方向上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上,并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位于该承载基板的不同侧,其中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盖板结构之间因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并且在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的区域中,该盖板结构与该承载基板通过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贴合;或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显示模组之间因该第二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并且在该第二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的区域中,该显示模组与该承载基板通过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贴合,而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
“5. 一种触控显示装置,界定有一可视区与一位于该可视区外侧的非可视区,该触控显示装置包括:
一显示模组,界定有至少一位于该非可视区内的漏光区,该显示模组会产生至少一漏光光线从该漏光区散射出并自该非可视区靠近该可视区之侧的边缘漏光;
一触控面板模组,与该显示模组对向设置,且该触控面板模组包含有:
一盖板结构,包括一盖板与一装饰层,其中该装饰层设置于该盖板的周边以定义出该非可视区;
一承载基板;以及
一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该承载基板上;
一第一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之间;以及
一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在垂直方向上设置于该触控感测结构上,其中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之间因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并且在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的区域中,该触控感测结构与该承载基板通过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贴合,而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3公开的结构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获得以下的技术启示:利用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兼具遮光及贴合作用)搭配第一光学胶层来贴合盖板结构和承载基板,或者利用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兼具遮光及贴合作用)搭配第二光学胶层来贴合显示模组和承载基板。对此,本申请不仅可以起到防止显示模组自非可视区靠近可视区之侧的边缘漏光的作用,更可弥补第一光学胶层或第二光学胶层因制程缺陷而内缩的情况,维持盖板结构和承载基板之间或者显示模块和承载基板之间的全面贴合,达到提高产品贴合质量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并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77421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8日;
对比文件3:US2009257010A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1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控面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第2行至第5页第6行,附图1-5c):触控显示装置具有中心区域30a(即可视区)与周边区域30b(即非可视区),包括:
显示模组(包括滤光片基板35、阵列基板36等),具有位于周边区域30b内的漏光区域,从上述漏光区域散射出并自周边区域30b靠近中心区域30a之侧的边缘漏光;
触控面板结构3(相当于触控面板模组,与显示模组对向设置)包含表面覆盖玻璃基板30(相当于盖板)以及触控感应层,其中,触控感应层包含第一透明电极31、遮光元件32(相当于装饰层)以及保护黏着层 34。遮光元件32设置于表面覆盖玻璃基板30的周边以定义出周边区域30b。表面覆盖玻璃基板30的两侧分别为触控表面301以及感应表面302(相当于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盖板结构和显示模组之间)。其中,遮光元件32设置于表面覆盖玻璃基板30的感应表面302上,直接接触感应表面302,可用以提供制造商于周边区域 30b中设计不同的装饰图案,以美化产品的整体外观,并同时具有屏蔽显示装置边缘漏光的功效。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承载基板;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该承载基板上;第一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盖板结构之间;第二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显示模组之间;(2) 一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在垂直方向上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上,并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位于该承载基板的不同侧,其中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盖板结构之间因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并且在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的区域中,该盖板结构与该承载基板通过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贴合;或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显示模组之间因该第二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并且在该第二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的区域中,该显示模组与该承载基板通过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贴合,而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结合显示模组和触控面板模组;(2)如何更好地防止显示模组在触控面板结构边缘漏光以及如何增强各部件的贴合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采用承载基板以及其两侧的光学胶层将显示模组和触控面板模组结合从而组成触控显示面板结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将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承载基板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光电器件,具有触控和显示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46-0136段,附图1-9):第二遮光层5以及第三遮光层13,设置在保护面板30(即盖板结构)与LCD面板10(即显示模组)之间,在水平方向上设置在非可视区域A1内,用于阻挡由LCD面板10和光源20射向装置边缘的光线(相当于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遮光层阻挡漏光区产生的光线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遮光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遮光层与承载基板的位置关系和遮光层具备黏性以及用于填补光学胶层内缩产生的空隙,但是,如前所述,在采用承载基板以及光学胶层进行触控显示装置的组装属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根据需求设置具有黏性的遮光层的具体位置,以保证其能够产生阻挡漏光和改善承载基板与盖板之间、承载基板与显示模组之间的粘合性的技术效果;而将遮光层设置在光学胶层内缩产生的空隙内,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器件结构容易做到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3,遮光组件的具体位置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4,遮光组件的厚度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控面板结构,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第2行至第5页第6行,附图1-5c):触控显示装置具有中心区域30a(即可视区)与周边区域30b(即非可视区),包括:
显示模组(包括滤光片基板35、阵列基板36等),具有位于周边区域30b内的漏光区域,从上述漏光区域散射出并自周边区域30b靠近中心区域30a之侧的边缘漏光;
触控面板结构3(相当于触控面板模组,与显示模组对向设置)包含表面覆盖玻璃基板30(相当于盖板)以及触控感应层,其中,触控感应层包含第一透明电极31、遮光元件32(相当于装饰层)以及保护黏着层 34。遮光元件32设置于表面覆盖玻璃基板30的周边以定义出周边区域30b。表面覆盖玻璃基板30的两侧分别为触控表面301以及感应表面302(相当于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盖板结构和显示模组之间)。其中,遮光元件32设置于表面覆盖玻璃基板30的感应表面302上,直接接触感应表面302,可用以提供制造商于周边区域 30b中设计不同的装饰图案,以美化产品的整体外观,并同时具有屏蔽显示装置边缘漏光的功效。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承载基板;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该承载基板上;第一光学胶层,设置于该承载基板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之间;(2) 一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在垂直方向上设置于该触控感测结构上,其中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填补该承载基板与该触控感测结构之间因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并且在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所形成的空隙的区域中,该触控感测结构与该承载基板通过该具备黏性的遮光组件贴合,而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结合显示模组和触控面板模组;(2)如何更好地防止显示模组在触控面板结构边缘漏光以及如何增强各部件的贴合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采用承载基板以及光学胶层将显示模组和触控面板模组结合从而组成触控显示面板结构,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将触控感测结构设置在承载基板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光电器件,具有触控和显示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46-0136段,附图1-9):第二遮光层5以及第三遮光层13,设置在保护面板30(即盖板结构)与LCD面板10(即显示模组)之间,在水平方向上设置在非可视区域A1内,用于阻挡由LCD面板10和光源20射向装置边缘的光线(相当于在水平方向上仅设置于该非可视区内且至少部分重迭于该漏光区而位于该漏光光线的前进方向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遮光层阻挡漏光区产生的光线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遮光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遮光层具备黏性以及用于填补第一光学胶层内缩产生的空隙,但是,如前所述,在采用承载基板以及光学胶层进行触控显示装置的组装属于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根据需求设置具有黏性的遮光层的具体位置,以保证其能够产生阻挡漏光和改善承载基板与盖板之间、承载基板与显示模组之间的粘合性的技术效果;而将遮光层设置在光学胶层内缩产生的空隙内,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器件结构容易做到的常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6,遮光组件的具体位置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7,遮光组件的厚度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设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各层光刻胶因为工艺而产生的内缩现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存在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其次,显示器件的各层部件需要紧密粘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追求的;另外,遮光层的遮光性和黏性是两个并不互相排斥的性能。在此基础上,为了在获得良好遮光效果的同时获得良好的器件贴合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采用具有黏性的遮光层并将其设置在承载基板与盖板之间或承载基板与显示模组之间的光学胶层内缩产生的空隙之中,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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