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膜透析治疗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腹膜透析治疗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03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734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35045.7
申请日:2016-10-25
复审请求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卓凡
合议组组长:徐丹
参审员:杨建坤
国际分类号:A61G15/02,A61G15/10,A61M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而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35045.7,名称为“腹膜透析治疗椅”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2016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第1-5幅、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腹膜透析治疗椅,包括椅腿(1)、椅面(2)和椅背(3),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椅背(3)上设有输液杆槽(4),所述输液杆槽(4)内安装有输液杆(5),在所述椅面(2)的两侧分别设有拉伸桌板(6)和存储盒(7),在所述椅面(2)的底部设有拉伸托盘(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托盘(8)的背面设有横向的固定板(23),所述固定板(23)的上端安装有齿条(9),所述椅面(2)的底部设有与齿条(9)相啮合的齿轮(10),以及驱动齿轮(10)转动的电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椅面(2)的侧面还设有用于驱动电机动作的按钮。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托盘(8)的背面与椅面(2)的底部之间还设有导向结构,所述导向结构包括拉伸托盘(8)的背面的导向块,以及设于椅面(2)底部的导向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桌板(6)通过一折叠机构与椅面(2)的一侧连接,所述折叠机构包括连杆(11)和夹板(12),所述夹板(12)活动安装于椅面(2)的一侧,所述连杆(11)与夹板(12)活动连接,所述拉伸桌板(6)安装于连杆(11)顶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或5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盒(7)包括上盖(13)和盒体(14),所述盒体(14)内设有第一槽体、第二槽体和夹槽(21),所述第一槽体内设有第一隔板(16),该第一隔板(16)用于将第一槽体分割为第一存储槽(15)和第二存储槽(17),所述第二槽体内设有第二隔板(19),该第二隔板(19)用于将第二槽体分割为第三存储槽(18)和第四存储槽(20)。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液杆(5)为可伸缩的输液杆。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椅背(3)活动安装于椅面(2)上,所述椅背(3)与椅面(2)之间还设有用于调节椅背(3)倾斜度的调节油缸(22),所述椅腿(1)的一侧还安装有控制所述调节油缸(22)动作的脚踏板(24)。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椅面(2)上设有乳胶垫(25),所述乳胶垫(25)上设有可拆卸的防水软布(26)。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椅背(3)的一侧还设有紫外线灯管抽拉盒(27)。”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7项,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2、5-6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腹膜透析治疗椅,包括椅腿(1)、椅面(2)和椅背(3),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椅背(3)上设有输液杆槽(4),所述输液杆槽(4)内安装有输液杆(5),在所述椅面(2)的两侧分别设有拉伸桌板(6)和存储盒(7),在所述椅面(2)的底部设有拉伸托盘(8);所述拉伸托盘(8)的背面设有横向的固定板(23),所述固定板(23)的上端安装有齿条(9),所述椅面(2)的底部设有与齿条(9)相啮合的齿轮(10),以及驱动齿轮(10)转动的电机;
所述拉伸桌板(6)通过一折叠机构与椅面(2)的一侧连接,所述折叠机构包括连杆(11)和夹板(12),所述夹板(12)活动安装于椅面(2)的一侧,所述连杆(11)与夹板(12)活动连接,所述拉伸桌板(6)安装于连杆(11)顶部;
所述存储盒(7)包括上盖(13)和盒体(14),所述盒体(14)内设有第一槽体、第二槽体和夹槽(21),所述第一槽体内设有第一隔板(16),该第一隔板(16)用于将第一槽体分割为第一存储槽(15)和第二存储槽(17),所述第二槽体内设有第二隔板(19),该第二隔板(19)用于将第二槽体分割为第三存储槽(18)和第四存储槽(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椅面(2)的侧面还设有用于驱动电机动作的按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拉伸托盘(8)的背面与椅面(2)的底部之间还设有导向结构,所述导向结构包括拉伸托盘(8)的背面的导向块,以及设于椅面(2)底部的导向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液杆(5)为可伸缩的输液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椅背(3)活动安装于椅面(2)上,所述椅背(3)与椅面(2)之间还设有用于调节椅背(3)倾斜度的调节油缸(22),所述椅腿(1)的一侧还安装有控制所述调节油缸(22)动作的脚踏板(24)。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椅面(2)上设有乳胶垫(25),所述乳胶垫(25)上设有可拆卸的防水软布(26)。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腹膜透析治疗椅,其特征在于,所述椅背(3)的一侧还设有紫外线灯管抽拉盒(27)。”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拉伸托盘以及相关结构,也没有公开输液杆槽收纳输液杆,前审的审查员没有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特征之间的配合关系;2.相对于本申请,对比文件2的抽屉是通过伸缩杆结构实现驱动,结构上应该是不一样的,虽然说实现功能差不多,但是,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看具体结构的应用场合及成本所带来的价值;3.本申请的折叠机构包括连杆11和夹板12,所述夹板12活动安装于椅面2的一侧,不同于传统结构,可使拉伸桌板6在任意位置停放,其所带来的效果非常显著;4. 本申请的盒体分隔存储不同的物品,并且由于存储盒7采用上盖13和盒体的结构,避免了外界污染物的污染,同时方便存储和拿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椅背后设置有输液杆槽,输液杆槽内安装有输液杆,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伸缩杆安装在椅背后的槽中;(2)权利要求1中的拉伸桌板通过一折叠机构与椅面的一侧连接,所述折叠机构包括连杆11和夹板12,所述夹板12活动安装于椅面2的一侧,所述连杆11与夹板12活动连接,所述拉伸桌板6安装于连杆11顶部,而对比文件1中的操作台与扶手的边沿铰接,实现操作台的放下和拉起;(3)权利要求1中的椅面底部设有拉伸托盘8,所述拉伸托盘的背面设有横向的固定板23,所述固定板23的上端安装有齿条9,所述椅面2的底部设有与齿条9相啮合的齿轮10,以及驱动齿轮转动的电机,而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相应结构;(4)权利要求1中的存储盒包括上盖13和盒体14,所述盒体14内设有第一槽体、第二槽体和夹槽21,所述第一槽体和第二槽体分别被第一隔板和第二隔板分为总共四个存储槽,而对比文件1中的抽屉并没有分割存储空间,也没有盖子。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4),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储物功能的沙发,属于家具技术领域,是与本发明相关联的技术领域,其抽屉也是作为存放物品的结构,也隐藏设置在坐具的下部,并且可以通过开关控制抽屉的伸出或收回,同时其驱动结构也是采用电机驱动的齿轮带动齿条,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放置重量秤而不影响病人的脚部放置”的技术问题时,在看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后,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坐垫下方设置可伸出或收回的拉伸托盘以放置重量秤,并且在拉伸托盘背面设有横向的固定板以安装有齿条、坐垫的底部设置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以及驱动齿轮转动的电机以实现拉伸托盘从对比文件1中的坐垫底部伸出或收回。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的折叠机构不同于传统结构,尤其是它在使用时,通过拉动拉伸桌板6,由于连杆11与夹板12之间采用紧配合,这样即可使拉伸桌板6在任意位置停放,其所带来的效果非常显著;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本申请的存储盒7采用上盖13和盒体的结构,避免了外界污染物的污染,同时方便存储和拿取,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同时,本发明集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易清洁且占地空间小等优点,使用液非常方便,具有很大市场推广价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6年10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第1-5幅、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其他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而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腹膜透析治疗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腹膜透析用椅,与本发明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1-12段,说明书附图1-3):“包括椅子本体,椅子本体是在四根椅子腿1上设坐垫2,坐垫2两侧设两扶手8,11,坐垫2后侧是靠背9,在椅子两侧的扶手8,11内分别设一抽屉5,10,在扶手8边沿处设与其铰接连接的操作台7,在扶手8侧下边设与其铰接连接的支撑杆6,操作台7底面设操作台底孔,支撑杆6顶在操作台底孔内,实现对操作台7的支起作用,支撑杆6脱离操作台底孔并落下,实现操作台7的放下。在扶手11下面的椅子腿上设与椅子腿铰接连接的引流液袋放置台4,在椅子腿上设与其铰接连接的支撑杆3,引流液袋放置台4底面设放置台底孔,支撑杆3顶在放置台底孔内,实现对引流液袋放置台4的支起作用,支撑杆4脱离放置台底孔并落下,实现引流液袋放置台4的放下,放置台用于放置引流管袋。在扶手11侧的椅子后腿部设伸缩杆12,伸缩杆12端部设带挂钩13的支架14,伸缩杆12通过螺栓紧固件15能够折叠在椅子的靠背9的后背上。本实用新型…进行腹膜透析时,将操作台7、引流液袋放置台4支起,拉出伸缩杆12,各部件固定好后,医务人员即可在操作台7上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再将腹膜透析液袋挂于挂钩13上,抽屉5,10事先放置治疗用的物品,便于治疗的过程中存取,引流管袋放置在引流液袋放置台4上,患者坐在椅子上就可进行腹膜透析”。
从上述公开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坐垫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椅面, 端部具有支架14的伸缩杆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液杆,操作台7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桌板,抽屉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存储盒。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椅背后设置有输液杆槽,输液杆槽内安装有输液杆,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伸缩杆安装在椅背后的槽中;(2)权利要求1中的拉伸桌板通过一折叠机构与椅面的一侧连接,所述折叠机构包括连杆11和夹板12,所述夹板12活动安装于椅面2的一侧,所述连杆11与夹板12活动连接,所述拉伸桌板6安装于连杆11顶部,而对比文件1中的操作台与扶手的边沿铰接,实现操作台的放下和拉起;(3)权利要求1中的椅面底部设有拉伸托盘8,所述拉伸托盘的背面设有横向的固定板23,所述固定板23的上端安装有齿条9,所述椅面2的底部设有与齿条9相啮合的齿轮10,以及驱动齿轮转动的电机,而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相应结构;(4)权利要求1中的存储盒包括上盖13和盒体14,所述盒体14内设有第一槽体、第二槽体和夹槽21,所述第一槽体和第二槽体分别被第一隔板和第二隔板分为总共四个存储槽,而对比文件1中的抽屉并没有分割存储空间,也没有盖子。
由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输液杆、如何灵活调整桌板的位置、如何放置重量秤而不影响病人的脚部放置、如何将存储空间的物品分类存放。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医疗椅技术领域,将输液杆插入椅背或扶手旁边的槽中的安装方式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通用的机械领域,连杆结构是一种常见的、用于调整物体在空间位置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灵活调整桌板的位置”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去通用的机械领域寻找技术启示,将夹板和连杆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操作台位置的灵活调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储物功能的沙发,属于家具技术领域,是与本发明相关联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4段,说明书附图1-3):“所述沙发座1内设有储物用的抽屉3和驱动该抽屉3前、后滑动的驱动装置4、控制开关5,所述抽屉3在控制开关5和驱动装置4的作用下实现向外伸出沙发座1和向内缩进隐藏。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除了可满足人们对沙发的坐和靠的基本需求外,还可通过按压控制开关5而使抽屉3从沙发座1内向前伸出,上述驱动装置4包括与上述控制开关电连接的可正反转的电机41、与所述电机41连接的伸缩杆(或叫丝杆或推拉杆),上述抽屉3连接于所述伸缩杆上,所述伸缩杆在电机41的驱动下带动上述抽屉3作前、后运动。其中上述电机41和伸缩杆装置于一外壳体内,且该外壳体内还设有齿轮传动组,上述伸缩杆为可与所述齿轮传动组啮合传动的齿条”,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见,其抽屉也是作为存放物品的结构,也隐藏设置在坐具的下部,并且可以通过开关控制抽屉的伸出或收回,同时其驱动结构也是采用电机驱动的齿轮带动齿条,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放置重量秤而不影响病人的脚部放置”的技术问题时,在看到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后,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坐垫下方设置可伸出或收回的拉伸托盘以放置重量秤,并且在拉伸托盘背面设有横向的固定板以安装有齿条、坐垫的底部设置与齿条相啮合的齿轮以及驱动齿轮转动的电机以实现拉伸托盘从对比文件1中的坐垫底部伸出或收回。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医疗设备技术领域,为了实现物品的分类存放,在存储空间中设置夹槽或采用隔板将存储空间分割为多个子空间是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为存储空间设置盖子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将存储空间的物品分类存放”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中的抽屉中设置夹槽和两个槽体,并采用第一隔板和第二隔板将两个槽体隔成四个子存储空间是容易想到的,并且这种设置无需克服任何技术困难,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意见1,在通用的机械领域,连杆结构是一种常见的、用于调整物体在空间位置的结构,例如台灯的支架就常常采用连杆结构,并且连杆结构的两段之间采用紧连接,实现台灯的灯罩停留在任何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灵活调整桌板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去通用的机械领域寻找技术启示,将夹板和连杆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操作台位置的灵活调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意见1不成立。
对于上述意见2,在医疗设备技术领域,为了实现物品的分类存放,在储层空间中设置夹槽或采用隔板将存储空间分割为多个子空间是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4600723U公开了一种皮肤科用多功能诊疗台,其也属于医疗设备领域,其器械盒上具有盒盖,盒内具有凹槽(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夹槽)用于放置器械;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2682067U公开了一种手术器具盛放盒,包括盒盖,并且盒内具有隔板分隔的多个子存储空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2982266U公开了一种内科检查器械盒,其也具有盒盖,并且盒内具有隔板分隔的多个子存储空间。并且这种设置无需克服任何技术困难,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此上述意见2不成立。
对于上述意见3,基于前述对区别技术特征(1)-(4)的评述,本申请的拉伸托盘、输液杆、存储盒等部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并且其相互之间的工作方式相对独立,其并没有相互配合或者与其他结构相互配合而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这些部件的叠加不能作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此上述意见3不成立。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均不成立。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椅面(2)的侧面还设有用于驱动电机动作的按钮”,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除了可满足人们对沙发的坐和靠的基本需求外,还可通过按压控制开关5而使抽屉3从沙发座1内向前伸出”,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附图1可见,其控制开关5的位置在沙发座的侧面,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作用均是控制坐具下方的存储单元伸出或收回,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是显而易见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拉伸托盘(8)的背面与椅面(2)的底部之间还设有导向结构,所述导向结构包括拉伸托盘(8)的背面的导向块,以及设于椅面(2)底部的导向槽”,而这样的导向结构在家具领域是常见的结构,例如柜子或桌子上的抽屉导向结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输液杆(5)为可伸缩的输液杆”,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伸缩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椅背(3)活动安装于椅面(2)上,所述椅背(3)与椅面(2)之间还设有用于调节椅背(3)倾斜度的调节油缸(22),所述椅腿(1)的一侧还安装有控制所述调节油缸(22)动作的脚踏板(24)”,而在医疗座椅或医疗床技术领域,采用液压缸和脚踏板的调节方式调节椅背的角度是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2933177U中公开了一种妇科检查床,其公开了“调节油缸,调节油缸的一端与底架连接,调节油缸的另一端与床板的第二端可枢转地连接;脚踏开关,脚踏开关与调节油缸连接。使用时,可以通过用脚操作脚踏开关使调节油缸伸出或缩回,从而调节床板的倾角”,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椅面(2)上设有乳胶垫(25),所述乳胶垫(25)上设有可拆卸的防水软布(26)”,而这属于现有座椅椅垫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椅背(3)的一侧还设有紫外线灯管抽拉盒(27)”,而在医疗设备技术领域,为了对医疗器械或器具进行消毒,常常配备紫外线灯进行消毒,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医疗器械或器具进行消毒,在对比文件1中的治疗椅的椅背一侧设计紫外线灯管抽拉盒是容易想到的,其无需克服任何技术障碍,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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