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及其制备方法和发声装置模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93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1F2838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21341.7
申请日:2016-12-26
复审请求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瑞丽
合议组组长:赵晓红
参审员:孙丽丽
国际分类号:H04R9/06(2006.01),H04R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给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21341.7,名称为“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及其制备方法和发声装置模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三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5681999A,公开日2016年06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5872920A,公开日 2016年08月17日,对比文件3:CN2411646Y,公告日2000年12月20日;其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2、4-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音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吸音材料粉体的颗粒中具有纳米级的微孔结构和介孔结构,所述微孔结构的孔径小于介孔结构的孔径;(2)权利要求1还包括弹性减震层,所述弹性减震层设于所述吸音棉主体上,所述弹性减震层配置为与发声装置固定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扬声器的吸音材料,吸音材料为介微孔ZSM-5沸石材料,微孔孔径为0.5nm,介孔孔径为5nm,因此,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外侧隔音层的音箱,图3中的[302]为由中密度机制板构成的音箱壳体板,[303-1]是用低密度海绵构成的减振层,[303-2]是由羊毛毡构成的吸音层,吸音层通过减振层连接到音箱壳体板;将弹性减震层配置为与发声装置固定连接以将吸音件固定到发声装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发声装置模组,该模组包括权利要求1-7任意之一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最终制成的吸音件需要填装在扬声器模组后腔的腔室内部。而发声装置模组中具有设置在模组壳体内的发声器组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弹性减振层将吸音层连接到音箱壳体板以便为吸音层提供减振保护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减振及连接需要将弹性减震层与后声腔的内表面固定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发声装置的吸音件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音件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吸音材料粉体的颗粒中还具有纳米级的介孔结构;(2)在吸音棉主体上设置一层弹性减震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扬声器的吸音材料,吸音材料为介微孔ZSM-5沸石材料,微孔孔径为0.5nm,介孔孔径为5nm,因此,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外侧隔音层的音箱,图3中的[302]为由中密度机制板构成的音箱壳体板,[303-1]是用低密度海绵构成的减振层,[303-2]是由羊毛毡构成的吸音层,吸音层通过减振层连接到音箱壳体板;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吸音棉主体(1),所述吸音棉主体(1)具有骨架结构;
吸音材料粉体(2),所述吸音材料粉体(2)附着在所述吸音棉主体(1)的骨架结构表面上,所述吸音材料粉体(2)的颗粒中具有纳米级的微孔结构和介孔结构,所述微孔结构的孔径小于介孔结构的孔径;
弹性减震层(3),所述弹性减震层(3)设于所述吸音棉主体(1)上,所述弹性减震层(3)配置为与发声装置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减震层(3)粘接固定在所述吸音棉主体(1)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减震层(3)由所述吸音棉主体(1)的部分区域构成,所述吸音材料粉体(2)附着在吸音棉主体(1)的部分区域上,吸音棉主体(1)上未附着有吸音材料粉体(2)的区域作为所述弹性减震层(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微孔结构的峰值孔径范围为0.35-0.8纳米,所述介孔结构的峰值孔径范围为2-10纳米,所述吸音棉主体(1)的骨架结构的孔径峰值分布在0.05-0.5毫米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音材料粉体(2)的颗粒粒径峰值分布在0.5-5微米之间,所述吸音材料粉体(2)占所述吸音件的质量比为80-9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减震层(3)和/或吸音棉主体(1)由三聚氰胺类泡棉、聚氨酯类泡棉或硅胶泡棉制成,所述弹性减震层(3)的厚度范围为0.1-1毫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音棉主体(1)上设有两个弹性减震层(3),两个所述弹性减震层(3)分别位于吸音棉主体(1)的底层和顶层。
8. 一种发声装置模组,其特征在于,
模组壳体(4),所述模组壳体(4)中具有后声腔(41);
发声器组件(5),所述发声器组件设置在所述模组壳体(4)内;
权利要求1-7任意之一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所述吸音件设置在所述后声腔(41)内,所述弹性减震层(3)与所述后声腔(41)的内表面固定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发声装置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吸音棉主体(1)与所述后声腔(41)的内表面之间留有缝隙,所述缝隙的宽度为0.1-1毫米。
10. 一种发声装置的吸音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颗粒中具有纳米级的微孔结构和介孔结构的吸音材料粉体(2);将吸音材料粉体(2)与粘接剂、溶剂、表面活性剂、助剂均匀混合制成担载浆料;提供吸音棉主体(1),将吸音棉主体(1)浸泡在所述担载浆料中;待吸音棉主体(1)吸附担载浆料后,将吸音棉主体(1)取出并烘干;在所述吸音棉主体(1)上设置一层弹性减震层(3),制成吸音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减振层的作用是为了减轻音箱壳体板的振动,避免壳体板振动产生干扰声波,而不是用于对外侧吸音层提供减振作用。而本申请中弹性减震层是设置在吸音棉主体的一侧表面上,并与发声装置固定连接,在遇到振动、冲击的情况下,附着在吸音棉主体上的吸音材料有脱落的风险,弹性减振层可以为吸音棉主体提供缓冲作用,减小附着在吸音棉主体上吸音材料粉体脱落的风险,提高发声装置的可靠性。(2)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虽然都涉及发声装置领域,但对比文件3针对的是音箱产品,而本申请是针对微型发声装置,振动幅度小,微型发声装置的壳体密封装在电子设备中,即使壳体存在轻微振动产生的声波也会封存在电子设备腔体内不会影响振膜振动发声。综上,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及细分技术领域与本申请不同,因而对比文件3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无论是对比文件3中利用低密度海棉构成的减振层减少音响壳体板的振动,还是本申请利用泡棉为吸音棉主体提供缓冲作用,减震层作用的本质都是减小与其接触的物体的振动;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吸音层与减振层相连(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页第6段,图3)的基础上,吸音层和减振层的位置关系决定了减振层客观上可以为吸音件提供减震保护。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681999A,公开日2016年06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5872920A,公开日 2016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3:CN2411646Y,公告日2000年12月20日。
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对比文件1(CN105681999A)公开了一种微型扬声器的吸音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0041]段):吸音件具有开孔吸音棉,吸音材料粉体具有微孔结构,吸音材料粉体能够均匀地附着在开孔吸音棉的多孔道的泡孔骨架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吸音材料粉体的颗粒中具有纳米级的微孔结构和介孔结构,所述微孔结构的孔径小于介孔结构的孔径;(2)权利要求1还包括弹性减震层,所述弹性减震层设于所述吸音棉主体上,所述弹性减震层配置为与发声装置固定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吸音材料的吸附能力以及如何减小吸音材料脱落的风险。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扬声器的吸音材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8]段),吸音材料为介微孔ZSM-5沸石材料,微孔孔径为0.5nm,介孔孔径为5nm,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吸音材料的吸附能力。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提高吸音材料吸附能力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从权利要求1整体上来看,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吸音件具有开孔吸音棉,吸音材料粉体附着在开孔吸音棉上,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弹性减震层;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吸音材料为介微孔ZSM-5沸石材料,但是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弹性减震层;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具有外侧隔音层的音箱,在音箱壳体的外侧增加有隔音层,图3中的[302]为由中密度机制板构成的音箱壳体板,[303-1]是用低密度海绵构成的减振层,[303-2]是由羊毛毡构成的吸音层,吸音层通过减振层连接到音箱壳体板,隔音层由紧贴着壳体板外侧比较柔软的减振层[303-1]和其外侧吸音效果比较好的吸音层[303-2]构成,将音箱壳体与空气隔离开来,壳体板的振动经过隔音层的减振吸音后在空气中产生的干扰声波将大大减弱,减轻了对放音质量的影响(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2页第4-6段,附图1-3),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中的减振层[303-1]是用于减轻音箱壳体板的振动,减弱壳体板振动产生的干扰声波,并非对外侧吸音层[303-2]提供减振。本申请为了弥补声腔体积缩小带来的声学缺陷,将吸音材料粉体附着在吸音棉主体上,在发声装置发声时会产生振动,从而导致吸音材料粉体的脱落,将弹性减震层设于吸音棉主体上,弹性减震层配置为与发声装置固定连接,从而使得减振层能够为吸音棉主体提供缓冲作用,减小吸音材料粉体从吸音棉主体上脱落的风险,提高发声装置的可靠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减振层和吸音层,但其在音箱中的位置关系和作用和本申请中的弹性减振层和吸音棉主体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特征“所述弹性减震层设于吸音棉主体上,所述弹性减震层配置为与发生装置固定连接”,也没有给出在吸音棉主体上设置弹性减震层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将弹性减震层设于吸音棉主体上,弹性减震层配置为与发声装置固定连接,从而使得减震层能够为吸音棉主体提供缓冲作用,减小吸音材料粉体从吸音棉主体上脱落的风险,提高发声装置的可靠性,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发声装置模组,包括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发声装置的吸音件,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发声装置的吸音件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吸音件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0041]段):提供开孔吸音棉;提供有微孔结构的吸音材料的结晶粉体;制备非发泡吸音材料的浆料,可以将吸音材料的结晶粉体与溶剂、模板剂、粘结剂、助剂混合,配制成吸音浆料,在将吸音材料结晶粉体与溶剂混合时,可以采用定量滴加、雾化加入等方式进行混合,以提高吸音浆料的均匀度;将开孔吸音棉浸渍到吸音浆料中,使吸音浆料能够渗入开孔吸音棉,吸音浆料的吸音棉粉体能够均匀附着在开孔吸音棉的泡孔骨架上;对浸有吸音浆料的开孔吸音棉进行干燥处理,更优的,可以进行焙烧处理。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0的吸音材料粉体的颗粒中具有纳米级的微孔结构和介孔结构;(2)权利要求10的所述吸音棉主体上还设置一层弹性减震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吸音材料的吸附能力以及如何减小吸音材料脱落的风险。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扬声器的吸音材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8]段),吸音材料为介微孔ZSM-5沸石材料,微孔孔径为0.5nm,介孔孔径为5nm,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高吸音材料的吸附能力。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提高吸音材料吸附能力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从权利要求10整体上来看,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吸音件具有开孔吸音棉,吸音材料粉体附着在开孔吸音棉上,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弹性减震层;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吸音材料为介微孔ZSM-5沸石材料,但是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弹性减震层;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具有外侧隔音层的音箱,在音箱壳体的外侧增加有隔音层,图3中的[302]为由中密度机制板构成的音箱壳体板,[303-1]是用低密度海绵构成的减振层,[303-2]是由羊毛毡构成的吸音层,吸音层通过减振层连接到音箱壳体板,隔音层由紧贴着壳体板外侧比较柔软的减振层303-1和其外侧吸音效果比较好的吸音层303-2构成,将音箱壳体与空气隔离开来,壳体板的振动经过隔音层的减振吸音后在空气中产生的干扰声波将大大减弱,减轻了对放音质量的影响(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2页第4-6段,附图1-3),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中的减振层303-1是用于减轻音箱壳体板的振动,减弱壳体板振动产生的干扰声波,并非对外侧吸音层303-2提供减振。本申请为了弥补声腔体积缩小带来的声学缺陷,将吸音材料粉体附着在吸音棉主体上,在发声装置发声时会产生振动,从而导致吸音材料粉体的脱落,将弹性减震层设于吸音棉主体上,从而使得减震层能够为吸音棉主体提供缓冲作用,减小吸音材料粉体从吸音棉主体上脱落的风险,提高发声装置的可靠性。由此可见,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减振层和吸音层,但其在音箱中的位置关系和作用和本申请中的弹性减振层和吸音棉主体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特征“吸音棉主体上设置一层弹性减震层”,也没有给出在吸音棉主体上设置弹性减震层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出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采用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通过将弹性减震层设于吸音棉主体上,从而使得减震层能够为吸音棉主体提供缓冲作用,减小吸音材料粉体从吸音棉主体上脱落的风险,提高发声装置的可靠性,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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