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芯-壳聚酰胺粉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118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40058
优先权日:2006-12-28
申请(专利)号:201410800943.2
申请日:2007-12-26
复审请求人:阿肯马法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晓静
合议组组长:李开扬
参审员:陈辉
国际分类号:C08G69/18,C08L77/02,B29C6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首先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述现有技术公开的方案存在差别,但现有技术中存在对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造而得到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所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0943.2,发明名称为“芯-壳聚酰胺粉末”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肯马法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本申请为以下申请的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7800486546,发明名称为“芯-壳聚酰胺粉末”)。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4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采用在溶剂中溶液阴离子聚合反应生产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颗粒的方法,其中所述颗粒由用聚酰胺制成的壳和用聚酰胺制成的芯组成,该壳是用PA6、PA12或PA6/12制成的,而芯是用PA6、PA11、PA12、PA6/12、PA6.12,PA6.6、PA8或PA4制成的,该芯和壳或者是类型相同而分子量不同的PA,或者是类型不同的PA,其中这种粉末的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该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颗粒的壳具有熔化温度Tf1和结晶温度Tc1,并且Tf1-Tc1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颗粒的熔化温度与结晶温度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其特征在于在催化剂、活化剂、至少一种选自N,N'-亚烷基双酰胺的酰胺和有机填料存在下进行内酰胺6、内酰胺12或其混合物的所述聚合反应,并且有机填料选自细分的PA6、PA11、PA12、PA6/12、PA6.12、PA6.6、PA8和PA4粉末。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有具有相同类型PA的壳和芯,即壳和芯是用PA6制成的、壳和芯是用PA12制成的或壳和芯是用PA6/12制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具有用PA6制成的壳和选自PA11、PA12、PA6/12、PA6.12、PA6.6、PA8和PA4的芯。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具有用PA12制成的壳和选自PA6、PA11、PA6/12、PA6.12、PA6.6、PA8和PA4的芯。
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具有用PA6/12制成的壳和选自PA6、PA11、PA12、PA6.12、PA6.6、PA8和PA4的芯。
6.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N,N'-亚烷基双酰胺选自EBS和EBO。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除N,N'-亚烷基双酰胺外还有选自油酰胺、N-硬脂酰胺、异硬脂酰胺和芥酸酰胺的其它酰胺。
8. 通过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中所定义的粉末聚集生产物品的方法,在其过程中:
i.在加热到所述粉末结晶温度(Tc)至熔化温度(Tf)之间的温度的壳体中保持的水平板上沉积一层薄层粉末层(层1),
j.按照相应于待生产物品的几何形状,激光将在该粉末层(层1)不同点的粉末颗粒聚集,
k.将该水平板降低相应于一层粉末层厚度的值,然后沉积新的粉末层(层2),
l.按照相应于待生产物品的新的片的几何形状,激光将在该粉末层(层2)的粉末颗粒聚集,
m.将该水平板降低相应于一层粉末层厚度的值,然后沉积新的粉末层,
n.按照相应于待生产物品的这个新的片的几何形状,激光将在该粉末层的粉末颗粒聚集,
o.重复上述步骤直到得到这个物品,
p.温度慢慢地冷却到低于结晶温度(Tc),
q.在完全冷却后,将该物品与粉末分离,该粉末可以再用于其它操作。”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采用在溶剂中溶液阴离子聚合反应生产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颗粒的方法。对比文件1(US4694063A,公开日为1987年09月15日)公开了一种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微粒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7行至第2栏第22行、第2栏第23行至第3栏第48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中进一步明确了该芯和壳是类型相同而分子量不同的聚酰胺,或者是类型不同的聚酰胺;(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Tf1-Tc1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以及壳和芯的聚酰胺种类;(3)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为阴离子聚合反应。对于区别特征(1),为了形成芯-壳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芯和壳选择为类型相同而分子量不同的聚酰胺,或者是类型不同的聚酰胺。且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该粉末微粒的具体应用需要如克服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而使芯和/或壳的熔化温度与结晶温度的差值尽量大选择类型相同而分子量不同的聚酰胺,或者是类型不同的聚酰胺,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相当于壳的聚酰胺的制备单体内酰胺如己内酰胺、庚内酰胺、辛内酰胺和月桂基内酰胺(己内酰胺、月桂基内酰胺分别聚合得到的聚合物相当于“壳是用PA6、PA12制成的”)(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11行),还公开了微粒填料为聚酰胺粉末(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18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的需要,将壳的种类选择为PA6或PA12,且PA6/12是本领域常见的聚酰胺,对其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所述种类的芯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聚酰胺,对其选择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作为芯和壳的聚酰胺一般具有熔化温度Tf和结晶温度Tc,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粉末微粒的具体应用需要如克服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而使芯和/或壳的熔化温度与结晶温度的差值尽量大而选择合适的芯和/或壳的Tf与Tc的温度差的绝对值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该选择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所述的聚酰胺壳和芯的聚酰胺粉末,因而其也不难得到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进一步公开了聚合是在阴离子催化剂下进行聚合的(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1行至第4栏第17行)。因此,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制备方法采用阴离子聚合反应的方式进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是对所述方法中原料种类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相当于壳的聚酰胺的制备单体内酰胺、微粒填料为聚酰胺粉末以及EBS和EBO(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7-11、16-18行、第3栏第45-48行),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所需的聚酰胺粉末微粒分子量的大小,选择还加入其它酰胺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通过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中所定义的粉末聚集生产物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相关的聚集生产物品的方法。对比文件2(CN1690103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2日)公开了采用激光束的聚酰胺粉末附聚技术用于生产三维物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制备三维物品,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方法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阿肯马法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主张如下:(1)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选择所述的Tf1-Tc1绝对值,根据本申请获得的聚酰胺颗粒具有比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相同粉末更低的结晶温度Tc和更高的Tf1-Tc1绝对值的技术效果是预料不到的。审查员在“对比实施例8”和“实施例2、5和6”之间的比较,在“对比实施例3”和“实施例5”之间的比较以及在“对比实施例11”和“实施例2和4”之间的比较是不合理的,因为比较颗粒的壳并不相同,应在“对比实施例3”和“实施例4”之间,在“对比实施例7”和“实施例5和6”之间,“对比实施例8”和“实施例9和10”之间以及在“对比实施例11”和“实施例12”之间进行比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聚酰胺粉末的壳的熔化温度Tf1和结晶温度Tc1的绝对值的差尽可能大,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生产时出现变形或卷曲现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期望达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内,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出聚酰胺粉末材料的种类。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结晶温度Tc较低的聚酰胺粒子。其次,本申请实施例和比较例仅比较了特定种类的核和壳,其效果难以推广到权利要求1概况的全部范围内。再次,即便是在对比实施例3和实施例4之间,在对比实施例7和实施例5和6之间,对比实施例8和实施例9和10之间以及在对比实施例11和实施例12之间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了结晶种不同之外,它们在异氰酸酯用量、平均直径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因而不能完全表明Tf1-Tc1绝对值的变化是仅由结晶种不同所导致。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该权利要求中进一步明确了该芯和壳是类型相同而分子量不同的聚酰胺,或者是类型不同的聚酰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壳和芯的聚酰胺种类;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得颗粒芯和壳的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接晶种的聚酰胺粉末颗粒的壳具有的Tf1-Tc1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的差,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得颗粒的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壳Tf1-Tc1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的差;③权利要求1限定了聚酰胺粉末颗粒的具体用途,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用途。本申请在说明书记载了:|Tf-Tc|尽可能大,以避免在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但本申请说明书均未提供相关实验数据来呈现|Tf-Tc|与变形现象或“卷曲”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说明书第[0004]段所述的观点,并未得到相应证实,也无法依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预期,故不能认定本申请通过增加|Tf-Tc|而实现了避免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即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确实实现了避免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基于对比文件1,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对该文件进行改造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①,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壳是用PA6、PA12制成的”(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和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的需要,将壳的种类选择为PA6或PA12,且PA6/12是本领域常用的聚酰胺,这种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应于“用聚酰胺制成的芯”的填料聚酰胺粉末微粒,然而权利要求1中芯的种类PA6、PA12、PA6/12等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聚酰胺,选择所述种类的聚酰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②,关于对聚酰胺壳的Tf1-Tc1的绝对值的考虑,由于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采用聚酰胺作为结晶核心(即芯)而得到相应聚酰胺粉末,由于结构相同、组成相近,则这种聚酰胺粉末也必然具有相应的壳的熔化温度和结晶温度,因此也具有所定义的Tf1-Tc1绝对值。对于区别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激光束的聚酰胺粉末附聚技术用于生产三维物品,例如原型和模型(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由于对比文件2也涉及聚酰胺粉末的制备,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聚酰胺粉末材料是制造制品的优良原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所得聚酰胺粉用于激光束附聚技术制备三维物品的应用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使用红外辐射或UV辐射的方式来熔化并烧结粉末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壳和芯的具体类型,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用于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粉末颗粒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微粒(具体内容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制备方法中含有催化剂和活化剂(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3栏第48行)。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限定的有机填料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18行);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还含有的其他酰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N,N'-亚烷基双硬脂酰胺、N,N'-亚烷基双油酰胺、N,N'-亚烷基双棕榈酸酰胺、芥酸酰胺(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8-46行);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的N,N'-亚烷基双酰胺的种类EBS和EBO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5-48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通过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中所定义的粉末聚集生产物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关注的是聚酰胺粉末在金属物件涂覆领域的应用,没有公开使用聚酰胺粉末聚集来生产物品的方法。但将聚酰胺用于生产三维物品的方法是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2(CN1690103A,公开日2005年11月02日)公开了采用激光束的聚酰胺粉末附聚技术用于生产三维物品的方法,例如原型和模型(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同时对比文件2还指出:建议这种粉末的Tf-Tc差尽可能大些,以便避免生产时出现变形(或蜷曲)现象(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因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方法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10项),修改之处为:将权利要求1-5修改为用途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由聚酰胺粉末制备通过辐射烧结的制品的方法,该制品具有确定的几何形状而没有卷曲或变形。虽然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没有明确说明由本发明的聚酰胺制备的产品可以防止卷曲变形,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公开内容后基于他的基本知识可以推断出通过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产生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可以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得到解决,并且这些技术效果在对比文献中没有公开,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意想不到的。根据本申请的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颗粒用于通过由选自激光束,红外辐射或UV辐射的辐射引起的熔化烧结所述粉末来制造制品的用途具有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献均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微粒(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7行至第2栏第22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中进一步明确了该芯和壳是类型相同而分子量不同的聚酰胺,或者是类型不同的聚酰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壳和芯的聚酰胺种类;(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得颗粒芯和壳的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接晶种的聚酰胺粉末颗粒的壳具有的Tf1-Tc1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的差,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得颗粒的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壳Tf1-Tc1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的差;(3)权利要求1限定了聚酰胺粉末颗粒的具体用途,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用途。本申请在说明书记载了:|Tf-Tc|尽可能大,以避免在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但本申请说明书均未提供相关实验数据来呈现|Tf-Tc|与变形现象或“卷曲”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说明书第[0004]段所述的观点,并未得到相应证实,也无法依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预期,故不能认定本申请通过增加|Tf-Tc|而实现了避免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即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确实实现了避免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这样的技术效果。因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基于对比文件1,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对该文件进行改造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壳是用PA6、PA12制成的”(参见实施例1和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的需要,将壳的种类选择为PA6或PA12,且PA6/12是本领域常用的聚酰胺,这种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应于“用聚酰胺制成的芯”的填料聚酰胺粉末微粒,然而权利要求1中芯的种类PA6、PA12、PA6/12等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聚酰胺,选择所述种类的聚酰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2),关于对聚酰胺壳的Tf1-Tc1的绝对值的考虑,由于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采用聚酰胺作为结晶核心(即芯)而得到相应聚酰胺粉末,由于结构相同、组成相近,则这种聚酰胺粉末也必然具有相应的壳的熔化温度和结晶温度,因此也具有所定义的Tf1-Tc1绝对值。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CN 1690103A,公开日为2005年11月02日)公开了采用激光束的聚酰胺粉末附聚技术用于生产三维物品,例如原型和模型(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由于对比文件2也涉及聚酰胺粉末的制备,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聚酰胺粉末材料是制造制品的优良原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1所得聚酰胺粉用于激光束附聚技术制备三维物品的应用是显而易见的。此外,使用红外辐射或UV辐射的方式来熔化并烧结粉末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壳和芯的具体类型,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三)基于与上次复审通知书权利要求6-10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共10项),相对于上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修改之处为:将权利要求1-5的主题修改为“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颗粒”,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颗粒在……所述聚合反应获得”,增加了“芯的Tf2和Tc2”的内容,对“壳的Tf1和Tc1的差值”描述进行了调整。复审请求人主张:(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有三个,由此看出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是提出一种聚酰胺粉末,该聚酰胺粉末可以用于通过辐射进行熔化来制备具有确定的几何形状的制品而没有卷曲或变形。本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是由于本发明的接晶种聚酰胺(PA)粉末颗粒的Tf1-Tc1和/或Tf2-Tc2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其壳是用PA6、PA12或PA6/12制成的粉末颗粒的熔化温度与结晶温度的绝对值形式的差。通过熔化本发明的接晶种聚酰胺粉末制备的制品将具有确定的几何形状而没有卷曲和变形的风险。而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在现有技术中附聚粉末层发生变形和卷曲的原因,更不用说其解决方案。(2)虽然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没有明确说明由本发明的聚酰胺制备的产品可以防止卷曲变形,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发明的上述公开内容后基于他的基本知识可以合理地推断出通过本发明的聚酰胺粉末可以产生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再次强调的是,由于本发明的聚酰胺粉末相对于用无机填料接种的聚酰胺粉末具有增大的Tf-Tc值,因此使用本发明的聚酰胺粉末制备的制品将没有卷曲或变形的缺陷。(3)因此,经过上述陈述,本申请权利要求及其他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献具备创造性。并且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欧洲和美国均获得授权。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颗粒,其中所述颗粒由用聚酰胺制成的壳和用聚酰胺制成的芯组成,该壳是用PA6、PA12或PA6/12制成的,而芯是用PA6、PA11、PA12、PA6/12、PA6.12,PA6.6、PA8或PA4制成的,该芯和壳是类型相同而分子量不同的PA,或者是类型不同的PA,所述颗粒在催化剂、活化剂、至少一种选自N,N'-亚烷基双酰胺的酰胺和有机填料存在下进行内酰胺6、内酰胺12或其混合物的所述聚合反应获得,其中这种粉末的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所述壳具有熔化温度Tf1和结晶温度Tc1,所述芯具有熔化温度Tf2和结晶温度Tc2,其特征在于Tf1-Tc1和/或Tf2-Tc2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其壳是用PA6、PA12或PA6/12制成的粉末颗粒的熔化温度与结晶温度的绝对值形式的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颗粒,其特征在于它有具有相同类型PA的壳和芯,即壳和芯是用PA6制成的、壳和芯是用PA12制成的或壳和芯是用PA6/12制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粉末颗粒,其特征在于它具有用PA6制成的壳和选自PA11、PA12、PA6/12、PA6.12、PA6.6、PA8和PA4的芯。
4.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粉末颗粒,其特征在于它具有用PA12制成的壳和选自PA6、PA11、PA6/12、PA6.12、PA6.6、PA8和PA4的芯。
5.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粉末颗粒,其特征在于它具有用PA6/12制成的壳和选自PA6、PA11、PA12、PA6.12、PA6.6、PA8和PA4的芯。
6. 用于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粉末颗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催化剂、活化剂、至少一种选自N,N'-亚烷基双酰胺的酰胺和有机填料存在下进行内酰胺6、内酰胺12或其混合物的所述聚合反应。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0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首先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述现有技术公开的方案存在差别,但现有技术中存在对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造而得到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所述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颗粒(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微粒,该聚酰胺粉末微粒的制备过程包含在N,N’-亚烷基双酰胺的存在下聚合溶液中的反应混合物,该混合物含有单体内酰胺或能得到所述聚酰胺的内酰胺混合物;可以例举工业上重要的内酰胺如己内酰胺、庚内酰胺、辛内酰胺和月桂基内酰胺;也可采用这些内酰胺的两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来制备共聚聚酰胺粉末微粒;可添加微粒填料以提供结晶核,该填料可为如聚酰胺粉末微粒的有机材料(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7行至第2栏第22行)。填料为聚酰胺粉末微粒的有机材料对应于“用聚酰胺制成的芯”,内酰胺或内酰胺的混合物聚合得到的部分对应于“用聚酰胺制成的壳”,得到的聚酰胺粉末微粒相当于“接晶种的聚酰胺粉末微粒”。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制备方法中含有催化剂和活化剂(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3栏第10行)。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该权利要求中进一步明确了该芯和壳是类型相同而分子量不同的聚酰胺,或者是类型不同的聚酰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壳和芯的聚酰胺种类;(2)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得粉末的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接晶种的聚酰胺粉末颗粒的壳具有的Tf1-Tc1和/或芯具有的Tf2-Tc2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得颗粒的结晶温度低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 Tf1-Tc1和/或Tf2-Tc2的绝对值形式的差大于用无机填料接晶种的同样粉末的差。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在激光束下聚酰胺粉末聚集工艺用于生产三维物品,例如原型和模型。在加热到该聚酰胺粉末结晶温度(Tc)与熔化温度(Tf)之间温度的壳体内在保持水平的板上沉积一层薄层聚酰胺粉末。这种激光按照相应于该物品的几何形状在该粉末层不同点使粉末颗粒聚集。然后,降低水平板,其值相应于粉末层厚度(例如0.05-2mm,一般地0.1mm),再沉积新的粉末层,并且这种激光按照相应于该物品这个新的片(tranche)的几何形状使粉末颗粒聚集,依此继续进行。该方法重复进行直到生产出完整物品。由该方法得到在其内部有该物品的粉末块,没有聚集的部分依然是粉末状态。然后,将其整个慢慢地进行冷却,该物品从其温度降到结晶温度(Tc)以下时固化。在完全冷却后,将该物品与粉末分离,这种粉末可以再用于其它的操作。推荐该粉末的Tf-Tc差尽可能最大,以避免在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事实上,在时间t0(即在激光束作用后紧接着),试样的温度高于其粉末的结晶温度(Tc),而较冷的新粉末层会使该零件的温度快速降到低于(Tc),从而引起变形(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段)。现在已发现一种新的接晶种聚酰胺粉末,其粉末颗粒是由用PA6、PA12或PA6/12制成的壳和用PA6、PA11、PA12、PA6/12、PA612、PA6.6、PA8、PA4制成的芯组成的。这种粉末在上述定义的聚集工艺中的用途是特别有利的,因为其Tf-Tc差的绝对值相对于通常粉末是增加的。这种粉末颗粒可以有类型相同但分子量M不同的PA壳和芯:用PA6制成的芯和壳,用PA12制成的芯和壳,用PA6/12制成的芯和壳,或有类型不同的PA壳和芯(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
本申请说明书表1和2分别列出了5个对比例和7个实施例的具体组成、含量、填料平均直径、熔化温度、结晶温度、|Tf-Tc|以及后5个例子的溶液粘度,并没有提供有关卷曲或变形现象的定性描述或定量数据。而本申请在说明书记载了:|Tf-Tc|尽可能大,以避免在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但本申请说明书均未提供相关实验数据来呈现|Tf-Tc|与变形现象或“卷曲”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说明书第[0004]段所述的观点,并未得到相应证实,故不能认定本申请通过增加|Tf-Tc|而实现了避免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即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确实实现了避免生产时出现变形现象或“卷曲”这样的技术效果。
因此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在于:基于对比文件1,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对该文件进行改造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壳是用PA6、PA12制成的”(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和3),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的需要,将壳的种类选择为PA6或PA12,且PA6/12是本领域常用的聚酰胺,这种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应于“用聚酰胺制成的芯”中填料聚酰胺的具体类型,然而权利要求1中芯的种类PA6、PA12、PA6/12等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聚酰胺,选择所述种类的聚酰胺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2),关于对聚酰胺壳的Tf1-Tc1的绝对值以及芯的Tf2-Tc2的绝对值的考虑,由于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采用聚酰胺作为结晶核心(即芯)而得到相应聚酰胺粉末,由于结构相同、组成相近,则这种聚酰胺粉末也必然具有相应的壳的熔化温度和结晶温度,因此也具有所定义的Tf1-Tc1以及Tf2-Tc2的绝对值。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壳和芯的具体类型,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用于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粉末颗粒的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晶种的聚酰胺(PA)粉末微粒(具体内容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制备方法中含有催化剂和活化剂(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3行至第3栏第48行)。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的区别,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相同。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限定的有机填料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18行);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的N,N'-亚烷基双酰胺的种类EBS和EBO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45-48行);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还含有的其他酰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N,N'-亚烷基双硬脂酰胺、N,N'-亚烷基双油酰胺、N,N'-亚烷基双棕榈酸酰胺、芥酸酰胺(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8-46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通过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权利要求中所定义的粉末聚集生产物品的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关注的是聚酰胺粉末在金属物件涂覆领域的应用,没有公开使用聚酰胺粉末聚集来生产物品的方法。但将聚酰胺用于生产三维物品的方法是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激光束的聚酰胺粉末附聚技术用于生产三维物品的方法,例如原型和模型。在保持水平的板上放一层很薄的聚酰胺粉末,将该板置于温度处在聚酰胺粉末的结晶温度Tc至熔化温度Tf之间的加热容器中(相当于“步骤i”)。这种激光可按照相应于物品的几何形状,例如使用能记录物品形状并获得断面形式的形状的计算机,使在粉末层不同点的粉末微粒附聚(相当于“步骤j”)。然后,将水平板减小到相应于粉末层厚度的值(例如为0.05-2毫米,一般地为约0.1毫米),再放一层新的粉末(相当于“步骤k”),这种激光可按照相应于这个新的物品断面几何形状而使粉末微粒附聚(相当于“步骤l”),以此类推。重复这个步骤直到生产出整个物品(相当于“步骤m-o”)。得到一个其内有物品的粉末块。因此没有附聚的这些部分仍是粉末状态。然后,缓慢冷却整个物品,该物品在其温度降低结晶温度Tc以下时固化(相当于“步骤p”)。在完全冷却后,将物品与粉末分离,粉末可再用于其它的操作(相当于“步骤q”)(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同时对比文件2还指出:建议这种粉末的Tf-Tc差尽可能大些,以便避免生产时出现变形(或蜷曲)现象(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
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可知,制备权利要求1-5任一项权利要求所定义的粉末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对比文件2又给公开了以聚酰胺粉末为原料、制备三维物品的方法,因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方法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尽管复审请求人再次强调了“通过熔化本发明的接晶种聚酰胺粉末制备的制品将具有确定的几何形状而没有卷曲和变形的风险”,但是这只是一种描述,缺乏相应实验证据的证实;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现有技术中附聚粉末层发生变形和卷曲的原因,但其提供了与本申请相类似的技术方案。(2)对于“本发明的聚酰胺粉末相对于用无机填料接种的聚酰胺粉末具有增大的Tf-Tc值”,对比文件1制备得到的聚酰胺粉末也是采用聚酰胺作为有机填料接晶种而非无机填料接晶种的聚酰胺粉末。由于Tf-Tc值由粉末具体组成所决定,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的聚酰胺粉末的Tf-Tc值会与本申请的相应值相反的结论。也就是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粉末的壳和芯的组成物质均为聚酰胺这类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出它们的Tf-Tc值会存在截然相反或者差距很大的情形。(3)至于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欧洲和美国获得授权,并不能表明或证实其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授权的要求。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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