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645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37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4438.1
申请日:2015-06-10
复审请求人:雷学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宏磊
合议组组长:柯静洁
参审员:刘士奎
国际分类号:G09B2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14438.1、名称为“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申请人为雷学军。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799558U,公告日期为2014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促进碳循环和碳汇产业发展”,公开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8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包括底板(14)、大气圈罩(1)、植物碳循环圈、控制面板(16)、语音解说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底板(14)用木板、胶板、复合板制作,在其正面喷上材质;所述底板(14)中央安装大气圈罩(1),所述大气圈罩(1)上有“大气圈”字符;所述大气圈罩(1)内装有CO2层(2);大气圈罩(1)和CO2层(2)采用透明材料制作;所述大气圈罩(1)下方是植物生长区(3),在植物生长区(3)内固定植物模型;所述植物生长区装有植物生长区灯光(15),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所述植物碳循环圈包括植物碳循环箭头(6)、植物加工厂(13)、产品碳循环箭头(5)、产品使用(12)、CO2排放箭头(4);所述植物加工厂(13)所有建筑物,产品使用(12)所有模型按一定比例进行制作,并在其内安装灯,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所述植物碳循环箭头(6)、产品碳循环箭头(5)、CO2排放箭头(4)采用透明材料制作,并在其内安装灯,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所述底板(14)上安有控制面板(16),控制面板(16)下方设有控制电路盒、扬声器,所述植物生长区(3)外安装有旋转电机(10),旋转电机(10)通过电源线与电机驱动电路相连,通过电机驱动电路进行控制;将旋转展示盘灯光(8)与灯光控制电路相连,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旋转展示盘(7)与旋转轴(11)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其特征是,三维立体投影包括如下步骤:
(1)建立大气圈、生物圈、水圈、岩石圈之间的碳循环三维模型;
(2)消除三维模型中隐藏面与隐藏线,使大气圈、生物圈、水圈、岩石圈具有真实质感;
(3)通过编辑,使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式中天气变化、大气运动、碳循环的场景更加生动;
(4)配置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式场景;
(5)通过三维成像系统,将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式场景投放出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安装在底板中央的大气圈罩、大气圈罩内的CO2层和下方的植物生长区;具有包括植物碳循环箭头、植物加工厂、产品碳循环箭头、产品使用、CO2排放箭头的植物碳循环圈;控制面板下方设有控制电路盒、扬声器;限定了各结构的材料与模型底座的高度;通过制作模型模拟植物生长区内的植物、植物加工厂以及产品使用;并在植物生长区、植物加工厂、产品使用以及各种箭头内安装灯光;植物生长区外安装旋转电机及旋转展示盘;在植物生长区、旋转展示盘上、植物加工厂、产品使用以及各种箭头内安装灯光,通过灯光控制电路控制;扬声器通过语音控制电路控制。而对比文件2披露了碳循环与碳汇产业中包括了植物加工厂、产品使用,碳元素在植物、植物加工厂产品中循环,且使用各种箭头指示碳循环的方向、使用控制电路盒实现控制面板的控制、设置大气圈罩等实物模拟、文字标识以及可旋转声光展示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雷学军(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在底板(14)下方设置高60cm-100cm的模型底座”,将原特征“所述植物碳循环圈包括植物碳循环箭头、……”修改为“所述植物碳循环圈由织物碳循环箭头、……组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包括底板(14)、大气圈罩(1)、植物碳循环圈、控制面板(16)、语音解说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底板(14)用木板、胶板、复合板制作,在其正面喷上材质,在底板(14)下方设置高60cm~100cm的模型底座;所述底板(14)中央安装大气圈罩(1),所述大气圈罩(1)上有“大气圈”字符;所述大气圈罩(1)内装有CO2层(2);大气圈罩(1)和CO2层(2)采用透明材料制作;所述大气圈罩(1)下方是植物生长区(3),在植物生长区(3)内固定植物模型;所述植物生长区装有植物生长区灯光(15),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所述植物碳循环圈由植物碳循环箭头(6)、植物加工厂(13)、产品碳循环箭头(5)、产品使用(12)、CO2排放箭头(4)组成;所述植物加工厂(13)所有建筑物,产品使用(12)所有模型按一定比例进行制作,并在其内安装灯,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所述植物碳循环箭头(6)、产品碳循环箭头(5)、CO2排放箭头(4)采用透明材料制作,并在其内安装灯,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所述底板(14)上安有控制面板(16),控制面板(16)下方设有控制电路盒、扬声器,所述植物生长区(3)外安装有旋转电机(10),旋转电机(10)通过电源线与电机驱动电路相连,通过电机驱动电路进行控制;将旋转展示盘灯光(8)与灯光控制电路相连,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旋转展示盘(7)与旋转轴(11)相连。”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不同于本申请,其目的在于展示自然界碳循环的基本过程及机理,而本申请是为了展现碳循环的经济过程;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也不同于本申请。本申请中设置植物碳循环圈不是常规技术手段,虽然使用控制电路实现面板的控制、将模型布置为对实物的模拟是常规手段,但将其应用于展示植物碳源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展示的是碳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型,而对比文件1展示的是自然界中的碳循环机理,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安装在底板中央的大气圈罩、大气圈罩内的CO2层和下方的植物生长区;具有包括植物碳循环箭头、植物加工厂、产品碳循环箭头、产品使用、CO2排放箭头的植物碳循环圈;控制面板下方设有控制电路盒;限定了模型各结构的材料与模型底座的高度;在植物生长区、植物加工厂以及产品使用区内按比例制作植物、建筑物等模型,植物生长区外安装旋转电机及与旋转轴相连的旋转展示盘;在植物生长区、旋转展示盘上、植物加工厂、产品使用以及各种箭头内安装灯光,通过灯光控制电路控制;扬声器通过语音控制电路控制,电机通过电机驱动电路控制。而对比文件2披露了碳循环与碳汇产业中包括了植物加工厂、产品使用,碳元素在植物、植物加工厂产品中循环,在这种教导下,为进一步展示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界碳循环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于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对比文件1的展示模型进行改进,通过设置植物加工厂、产品使用等节点进行碳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展示。同时,使用各种箭头指示碳循环的方向、将模型布置为对真实事物的模拟并确定各结构的材料或者模型底座的高度、各结构中设置灯光、文字标识、将模型设置为可旋转展示,以及实现模型的旋转与控制、连接电路实现声光控制等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拆分成多个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包括底板(14),所述底板(14)上设有大气圈罩(1)、植物碳循环圈,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14)中央安装大气圈罩(1),所述大气圈罩(1)内装有CO2层(2);所述大气圈罩(1)下方是植物生长区(3);所述植物碳循环圈由植物碳循环箭头(6)、植物加工厂(13)、产品碳循环箭头(5)、产品使用(12)、CO2排放箭头(4)组成;所述植物生长区(3)外安装有旋转电机(1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14)用木板、胶板、复合板制作,在其正面喷上材质,在底板(14)下方设置高60cm~100cm的模型底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气圈罩(1)上有“大气圈”字符;大气圈罩(1)和CO2层(2)采用透明材料制作。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生长区(3)内固定有植物模型;所述植物生长区(3)装有植物生长区灯光(15),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加工厂(13)所有建筑物,产品使用(12)所有模型按一定比例进行制作,并在其内安装灯,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所述植物碳循环箭头(6)、产品碳循环箭头(5)、CO2排放箭头(4)采用透明材料制作,并在其内安装灯,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14)上安设有控制面板(16);所述控制面板(16)下方设有控制电路盒、扬声器。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电机(10)通过电源线与电机驱动电路相连,通过电机驱动电路进行控制;旋转展示盘灯光(8)与灯光控制电路相连,通过灯光控制电路进行控制;旋转展示盘(7)与旋转轴(11)相连。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其特征在于,三维立体投影包括如下步骤:
(1)建立大气圈、生物圈、水圈、岩石圈之间的碳循环三维模型;
(2)消除三维模型中隐藏面与隐藏线,使大气圈、生物圈、水圈、岩石圈具有真实质感;
(3)通过编辑,使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式中天气变化、大气运动、碳循环的场景更加生动;
(4)配置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式场景;
(5)通过三维成像系统,将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式场景投放出来。”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公开的是碳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型,对比文件1展示的是自然界中的碳循环机理;对比文件1用18个LED灯通过声光电路连接成13条展示路径,本申请采用声光电展示大气圈中CO2通过植物吸收转化、综合利用、排放过程。本申请中的底板、大气圈罩、植物碳循环圈、控制面板、语音解说装置等特征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这些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植物碳循环圈更生动、直观地展示了从碳源至加工厂、产品使用到自然界中的碳循环过程,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如何演示大气碳资源循环规律、对其循环过程进行利用,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物质财富的展示模型方案。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8项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9年0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2、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碳循环的新气候经济发展模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碳循环机理综合展示模型(参见说明书第6-12段,附图1-2),所述模型包括底部、外壳、顶部,在顶部的顶板上设置展示区,展示区包括声光电展示路径、多个LED展示灯、声光电展示开关、控制面板、以及置于外壳内部的语音解说装置;所述展示区中央设置表示大气CO2的LED展示灯,围绕大气CO2展示灯周围设置17个发光体,分别表示碳在自然界的表现形式;上述18个LED灯之间通过声光电路径连接成13条所述的声光电展示路径,所述声光电展示路径与LED灯通过电路与设置于顶部的所述控制面板连接,控制面板设置主开关和声光电展示开关,分别用于展示有机体碳固定过程、无机碳固定过程、人类通过技术方法固定碳过程、有机体碳释放过程、燃料化石碳释放过程、大气和海洋之间的二氧化碳交换过程等;同时,外围的17个LED灯通过电路与置于外壳内部的语音解说装置串联,在LED灯点亮的同时,语音解说装置也同时接通,播放预先存储好的语音内容。
经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和权利要求1均为涉及碳循环的展示模型,对比文件1顶部的顶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展示的是碳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型,而对比文件1展示的是自然界中的碳循环机理,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安装在底板中央的大气圈罩、大气圈罩内的CO2层和下方的植物生长区;具有包括植物碳循环箭头、植物加工厂、产品碳循环箭头、产品使用、CO2排放箭头的植物碳循环圈;植物生长区外安装旋转电机。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教导并展示碳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型。
对于以上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关于碳循环的新经济发展模型(参见标题“1 碳循环与碳汇产业的科学额内涵”):碳汇产业是将导致温室效应的气体、气溶胶或他们的前体进行收集并存储利用的循环经济活动,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利用工业化技术将导致温室效应的物质捕集起来进行存储或作为碳循环产业(如利用CO2制造塑料)的原料加以利用;而是基于生物过程的碳汇产业,如林业碳汇、渔业碳汇、草原碳汇等。碳循环产业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节约不可再生含碳资源为目标,将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温室气体等作为资源实现碳元素循环利用的经济活动,其将碳循环纳入经济循环之中,在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同时产生经济效益。我国十二五期间可形成较大规模的碳循环和碳汇产业,包括利用木材加工三剩物、薪碳林以及果树枝叶等加工制造建筑材料,发展秸秆制饲料、有机肥、造纸、纤维素提取等产业,开发包括沼气、烟化气、固体碳制造等生物质能源产业等。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加工厂将植物碳源制作成碳汇产品,再通过使用制成的产品形成植物碳循环圈的特征,即,对比文件2披露了碳循环与碳汇产业中包括了植物加工厂、产品使用,碳元素在植物、植物加工厂产品中循环。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教导了碳循环经济模式如何进行。在这种教导下,为进一步展示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界碳循环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于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对比文件1的展示模型进行改进,通过设置植物加工厂、产品使用等节点进行碳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展示。同时,为了更直观的展示从碳源至加工厂、产品、再回到自然界中的碳循环过程,使用各种箭头指示碳循环的方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展示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模型布置为对真实事物的模拟以获得更生动、美观的展示效果,例如设置大气圈罩、CO2层、植物生长区等。通过设置旋转电机实现模型可旋转展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的底部和外壳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模型底座,对比文件1中语音解说装置设置于外壳内部并用于播放语音内容,可知其必然设有扬声器且位于控制面板下方。即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在底板下方设置模型底座、底板上安设有控制面板、控制面板下方设有扬声器等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对于各结构的材料及模型底座的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常规材料中做出选择或确定;根据展示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模型布置为对实物进行按比例模拟以获得更生动、美观的展示效果,例如设置植物模型,设置加工厂建筑物、产品使用模型代表碳汇产业涉及的经济活动等,在各结构中设置灯光、在模型的重要结构上进行文字标识、使用各种箭头指示碳循环的方向以及如何实现模型的旋转与控制、如何连接电路实现灯光、声音的控制等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选择三维立体投影技术来更真实、直观的展示自然界中的碳循环,这是一种常规选择。大气圈、生物圈、水圈与岩石圈都是碳循环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建立大气圈、生物圈、水圈与岩石圈来更全面的展示自然界中的碳循环。立体投影的具体制作方式则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利用声、光、电等手段展示了自然界的碳循环,使观众对自然界的碳循环过程形成直观认识,其中就包括“人类通过技术方法固定碳过程”,而对比文件2虽未公开以模型的方式对碳循环经济过程进行展示,但其详细教导了碳循环的经济过程,是对碳循环经济新策略的详细阐述,包括经济模式、产业链等等,该对比文件也详细介绍了碳汇产业体系及其在碳循环中的位置,根据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为进一步丰富碳循环的展示内容及效果,具体体现上述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界碳循环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从而得到通过声、光、电途径展示碳循环经济过程的模型。
本申请中包括的底板、大气圈罩、植物碳循环圈、控制面板、语音解说装置等结构特征中,底板、控制面板和语音解说装置等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大气圈罩和植物碳循环圈的设置,而这些区别中,一部分为对自然界中真实事物的模拟(大气圈层、植物和建筑物模型等),一部分是为了具象化、全面的展示而采用的辅助结构(排放箭头、旋转展示盘等),这些都是模型制作、展示领域中所常用、常见的技术手段,在模型制作中有广泛的应用,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通过声光电等手段对碳循环进行展示的基础上,再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而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时,同样利用声、光、电对碳循环经济过程中的植物碳源等进行展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并做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完成。上述技术特征的组合所解决的是如何塑造立体模型的问题,达到的是模型仿真、声光电展示的技术效果,其并未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得到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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