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98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1F2667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83819.6
申请日:2012-12-28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博
合议组组长:张莉
参审员:段小晋
国际分类号:G06F3/04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将该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83819.6,名称为“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810003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检测所述摄像画面的帧间差,根据所述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判定相交时,直接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而对比文件1在判定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后,需进一步判断,当用户改变手的姿势时,输出激活的项目1010s;③触发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具体为:记录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相交时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配置以及如何触发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摄像装置拍摄的摄像画面,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所述以虚化方式显示的摄像画面叠加到显示屏原有界面之上;
检测所述摄像画面的帧间差,根据所述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并计算所识别出的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其中,所述指定轮廓包括面部器官轮廓;
实时判断该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如果相交,则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所述操作包括:记录所述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所述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所述相交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根据所记录的所述指定轮廓与所述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计算该指定区域对应的计费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时,触发的该指定媒介信息显示区域对应的操作包括:检测所述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是则触发该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所述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具体包括:
创建所述指定轮廓的模板;
检测所述指定轮廓的模版内的帧图像,判断所述帧图像的变化是否符合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符合则触发所述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定轮廓为眼睛轮廓;
所述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具体为:检测所述眼睛轮廓是否发生眨眼动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眼睛轮廓是否发生眨眼动作的具体方法包括:
检测眼睛轮廓的边界值;
检测所述边界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检测所述边界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距离是否发生由大到小再由小到大的变 化过程,如果是则判定发生眨眼动作。
7.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媒介信息的显示区域,或者所述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指令区。
8. 一种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第一模块,用于获取摄像装置拍摄的摄像画面,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所述以虚化方式显示的摄像画面叠加到显示屏原有界面之上;
第二模块,用于检测所述摄像画面的帧间差,根据所述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并计算所识别出的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其中,所述指定轮廓包括面部器官轮廓;
第三模块,用于实时判断该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如果相交,则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所述操作包括:记录所述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所述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所述相交时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三模块具体用于:实时判断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如果相交,则触发检测所述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是则触发该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定轮廓为眼睛轮廓;
所述第三模块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具体为:检测所述眼睛轮廓是否发生眨眼动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8~10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媒介信息的显示区域,或者所述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指令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其中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8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存在两次叠加过程,分别是先将摄像画面叠加到用户界面上,然后将用户的纹理图像叠加到摄像画面上,而本申请仅涉及两个图层的一次叠加。2.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检测检测区域内每个离散块的状态,确定是否触发该区域执行相应的操作,该检测过程与图像中控制目标的轮廓无关,因而无需识别出控制目标的轮廓。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借助摄像装置采集摄像画面,并将采集的摄像画面以虚化方式显示在显示屏上,也更不会想到根据摄像画面的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并确定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4.对比文件1中的检测区域可以随着用户的位置改变而改变,且检测区域的内容为不同的字母;而本申请的指定区域主要取决于网页的原始形态,该指定区域的位置不会发生变化,且指定区域上显示的内容为媒介信息或指令。5.对比文件1中被接近的项目仅通过增大尺寸而变得突出,并不会因与用户的代表相交而出发执行任何操作,需要用户选择物理按钮或执行另外的选择示意动作,才可输出激活的项目,而本申请一旦相交则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6.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基于所记录的相交时间还可执行计费操作,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第1、7项如下:
“1. 一种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摄像装置拍摄的摄像画面,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所述以虚化方式显示的摄像画面叠加到显示屏原有界面之上;
检测所述摄像画面的帧间差,根据所述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并计算所识别出的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其中,所述指定轮廓包括面部器官轮廓;
实时判断该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如果相交,则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所述操作包括:记录所述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所述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所述相交时间;根据所记录的所述指定轮廓与所述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计算该指定区域对应的计费信息。”
“7. 一种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第一模块,用于获取摄像装置拍摄的摄像画面,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所述以虚化方式显示的摄像画面叠加到显示屏原有界面之上;
第二模块,用于检测所述摄像画面的帧间差,根据所述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并计算所识别出的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其中,所述指定轮廓包括面部器官轮廓;
第三模块,用于实时判断该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如果相交,则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所述操作包括:记录所述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所述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所述相交时间;根据所记录的所述指定轮廓与所述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计算该指定区域对应的计费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用相机拍摄用户的纹理图像以及将该图像重叠到化身1006上”,其也仅涉及一次叠加,即,将纹理图像重叠到化身1006上,不存在将用户的纹理图像叠加到摄像画面上的过程。2.如引用的对比文件1中的内容,“那么可以输出哪个指示块最接近于手107或由于手107而最模糊的指示”,即,该检测过程必然需要检测出手的轮廓,否则无法确定与指示块接近的手。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用相机拍摄用户的纹理图像以及将该图像重叠到化身1006上”,而为了避免摄像画面遮挡显示屏上显示内容,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检测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以达到准确、实时地识别指定轮廓的目的,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指定区域”,而并未限定指定区域是否为固定区域,而参见驳回决定中的评述意见1,控件的项目与基准线所在的区域相当于指定区域,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参见驳回决定中的评述意见7,如对比文件1图11所示,控件中的字母图形对应于媒介信息,同时如对比文件1图19所示,控件中的音量调大和调小功能、禁止控制功能等对应于指令,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媒介信息的显示区域,或者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指令区。5.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实际需求而简化判断步骤,当判定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时,直接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以提高处理速度,简化用户操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6.记录指定轮廓与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从而获取指定轮廓在指定区域的停留时间,以便于后续操作调用该时间参数,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判断指定轮廓是否移出指定区域进而判断停止或继续计时,从而确保计时的准确性,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用相机拍摄用户的纹理图像以及将该图像重叠到化身1006上”,其也仅涉及一次叠加,即,将纹理图像重叠到化身1006上,不存在将用户的纹理图像叠加到摄像画面上的过程。2.对比文件1公开了“那么可以输出哪个指示块最接近于手107或由于手107而最模糊的指示”,即,该检测过程必然需要检测出手的轮廓,否则无法确定与指示块接近的手。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用相机拍摄用户的纹理图像以及将该图像重叠到化身1006上”,而为了避免摄像画面遮挡显示屏上显示内容,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检测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以达到准确、实时地识别指定轮廓的目的,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指定区域”,而并未限定指定区域是否为固定区域,而参见复审通知书的评述意见1,控件的项目与基准线所在的区域相当于指定区域,其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次,参见复审通知书的评述意见6,如对比文件1图11所示,控件中的字母图形对应于媒介信息,同时如对比文件1图19所示,控件中的音量调大和调小功能、禁止控制功能等对应于指令,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媒介信息的显示区域,或者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指令区。5.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实际需求而简化判断步骤,当判定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时,直接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以提高处理速度,简化用户操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6.记录指定轮廓与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从而获取指定轮廓在指定区域的停留时间,以便于后续操作调用该时间参数,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判断指定轮廓是否移出指定区域进而判断停止或继续计时,从而确保计时的准确性,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其中将权利要求2、3的内容加入原权利要求1、7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触发执行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时,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原有界面上的指定区域相交,另一个是检测到指定轮廓发生指定运动形态。对比文件1只是通过项目的增加或缩小反应用户代表与项目之间的距离远近,并未明确指出需要用户代表的某一肢体部位与项目相交,而对用户所改变的手势并未进行限定,如果用户当前的手势是伸开五指,当用户手的姿势改变为握拳姿势,或者曲两指均可能输出所激活的项目。2、权利要求1在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行形态时,可预先创建指定轮廓对应的模板,并检测指定轮廓的模板内的帧图像,进而基于所检测到的指定轮廓的模板内的帧图像,通过与所创建的指定轮廓对应的模板进行比较,判断帧图像的变化是否符合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帧图像的变化符合指定的运行形态,则触发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对比文件1中并未创建不同肢体部分的轮廓对应的模板,因而并不能基于所创建的模板,在检测到指定轮廓的帧图像时,判断帧图像的变化是否符合指定的运动形态,进而输出所激活的项目。
另外,在人机交互领域,常规的设计或通过键盘、鼠标或触摸屏等输入设备向计算机输入指令信息,计算机响应指令信息,并作出相关操作;或通过操作手势向计算机输入指令信息,以触发计算机执行相关操作。无论上述哪种方式,均未公开将摄像画面以虚拟形式叠加到显示屏的原有界面之上,在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时,通过预先设置的指定轮廓的模板,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并在指定轮廓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时,触发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定操作。3、权利要求1在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相交后,记录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所述相交时间。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用户的代表接近项目或越过基准线后,被接近的项目仅通过增大尺寸而变得突出,且在用户改变手势后,输出激活项目,以执行相应操作,在对比文件1的场景下,无需记录用户的代表与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只需检测用户手势变化即可。4、权利要求1通过计算指定轮廓(如用户的眼睛)对指定媒介信息的相交时间,确定出用户对该媒介信息的关注程度,并以此为数据基础实现新的计费方式,例如,当浏览者移动自己的头像使屏幕上成像的眼睛轮廓与指定媒介信息重叠后开始计时,错开后就停止计时,如果相交时间大于某一定的秒数,则开始计费,从而实现以用户对媒介信息的关注程度进行计费,计费方式更加细化和精确。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摄像装置拍摄的摄像画面,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所述以虚化方式显示的摄像画面叠加到显示屏原有界面之上;
检测所述摄像画面的帧间差,根据所述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并计算所识别出的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其中,所述指定轮廓包括面部器官轮廓;
实时判断该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如果相交,检测所述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是则触发所述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当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时,所述方法还包括:记录所述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所述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所述相交时间;根据所记录的所述指定轮廓与所述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计算该指定区域对应的计费信息;
所述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是则触发所述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包括:
创建所述指定轮廓的模板;
检测所述指定轮廓的模版内的帧图像,判断所述帧图像的变化是否符合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符合则触发所述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定轮廓为眼睛轮廓;
所述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具体为:检测所述眼睛轮廓是否发生眨眼动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眼睛轮廓是否发生眨眼动作的具体方法包括:
检测眼睛轮廓的边界值;
检测所述边界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检测所述边界值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的距离是否发生由大到小再由小到大的变化过程,如果是则判定发生眨眼动作。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媒介信息的显示区域,或者所述显示屏上 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指令区。
5. 一种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第一模块,用于获取摄像装置拍摄的摄像画面,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所述以虚化方式显示的摄像画面叠加到显示屏原有界面之上;
第二模块,用于检测所述摄像画面的帧间差,根据所述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并计算所识别出的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其中,所述指定轮廓包括面部器官轮廓;
第三模块,用于实时判断该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如果相交,则触发检测所述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是则触发所述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所述第三模块,还用于当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时,记录所述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所述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所述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所述相交时间;根据所记录的所述指定轮廓与所述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计算该指定区域对应的计费信息;
所述第三模块在触发检测所述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是则触发所述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时,具体用于创建所述指定轮廓的模板;检测所述指定轮廓的模版内的帧图像,判断所述帧图像的变化是否符合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符合则触发所述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指定轮廓为眼睛轮廓;
所述第三模块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具体为:检测所述眼睛轮廓是否发生眨眼动作。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媒介信息的显示区域,或者所述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指令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将该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10003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增强的基于相机的输入,并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2]、[0118]-[0120]、[0124]-[0125]段,图10):通过用相机拍摄用户的纹理图像(对应于获取摄像装置拍摄的摄像画面)以及将该图像重叠到化身1006上;在状态1004a中,用户界面1000包括化身1006和设置在化身1006上方的控件1002;在状态1004a中,因为还没有检测到用户输入,也就是,在图像中用户周围的定义区域内没有检测到用户的手或手臂(没有检测到用户的手或手臂的状态下,未叠加拍摄获取的用户的纹理图像,此时状态1004a中显示的界面对应于显示屏原有界面),所以化身1006描绘成处于松弛或放松位置;由图10中状态1004a可知,在用户输入前,原有界面除了包含化身外,还包含了化身周围的控件1002;通过用相机拍摄用户的纹理图像以及将该图像重叠到化身1006上(对应于在显示屏上显示拍摄画面,拍摄画面叠加到显示屏原有界面之上);当用户在他们身体周围的空间中将他伸展的手(对应于指定轮廓)移动到接近他的头部上方的定义区域内的位置时(对应于计算所识别出的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并且当检测到该更加垂直的位置时,用户界面1000过渡到状态1004c;用户可以通过眨眼睛、通过扩鼻孔或通过摆动手指,更加微妙地表达命令,在此情况下,眼睑、鼻子或手指可以是控制目标(对应于其中,指定轮廓包括面部器官轮廓);该手位置映射到控件1002的项目1010s上方沿基准线1009的新光标位置;由于用户的代表接近项目或越过基准线1009,因此被接近的项目通过增大尺寸而变得突出,并且随着代表远离突出的项目行进,项目减小尺寸(对应于实时判断该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所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其中,控件的项目与基准线所在的区域对应于指定区域);当用户改变他的手姿势时,可以输出激活的项目1010s。该手位置映射到控件1002的项目1010s上方沿基准线1009的新光标位置;由于用户的代表接近项目或越过基准线1009,因此被接近的项目通过增大尺寸而变得突出,并且随着代表远离突出的项目行进,项目减小尺寸(对应于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时);当用户改变他的手姿势时,可以输出激活的项目1010s(对应于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是则触发该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检测所述摄像画面的帧间差,根据所述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判定相交时,直接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而对比文件1在判定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后,需进一步判断,当用户改变手的姿势时,输出激活的项目1010s;③触发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具体为:记录指定轮廓与该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并继续判断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是否移出该指定区域,如果是则停止记录相交时间,否则继续记录相交时间,根据所记录的所述指定轮廓与所述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计算该指定区域对应的计费信息;④创建所述指定轮廓的模板;检测所述指定轮廓的模版内的帧图像,判断所述帧图像的变化是否符合指定的运动形态,如果符合则触发所述指定区域所绑定的指令操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优化配置以及如何触发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①,为了避免摄像画面遮挡显示屏上显示内容,在显示屏上以虚化方式显示所述摄像画面,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检测帧间差识别指定轮廓,以达到准确、实时地识别指定轮廓的目的,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满足实际需求而简化判断步骤,当判定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显示的指定区域相交时,直接触发该指定区域对应的操作,以提高处理速度,简化用户操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③,记录指定轮廓与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从而获取指定轮廓在指定区域的停留时间,以便于后续操作调用该时间参数,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判断指定轮廓是否移出指定区域进而判断停止或继续计时,即将指定轮廓与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用于计费,从而确保计时的准确性,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④,在对比文件1第[0073]段已公开了“通过使用手、手臂、身体、头部或其他目标位置信息的示意动作分析和检测处理,可以检测‘在空中画圆’或‘将手挥到一侧’的示意动作”的基础上,创建与不同肢体部位的轮廓相对应的模板,检测指定轮廓的模板内的帧图像,从而通过判断帧图像的变化判断是否符合指定的运动形态,继而触发指令,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72段]):用户可以通过眨眼睛、通过扩鼻孔或通过摆动手指,更加微妙地表达命令(对应于指定轮廓为眼睛轮廓,检测指定轮廓是否发生指定运动形态,具体为:检测眼睛轮廓是否发生眨眼动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通过检测眼睛轮廓边界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以及其间的距离是否发生由大到小再由小变大的变化过程,判定是否发生眨眼动作,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之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图11、19):如图11所示,控件中的字母图形对应于媒介信息;如图19所示,控件中的音量调大和调小功能、禁止控制功能等对应于指令(对应于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媒介信息的显示区域,或者显示屏上所显示的指定区域为指定指令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人机交互操作的触发控制装置。其是采用与方法权利要求1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的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用户改变他的手姿势时,可以输出激活的项目1010s”,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测运动形态。而判定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选择,多重判断降低误判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2、在对比文件1第[0073]段已公开了“通过使用手、手臂、身体、头部或其他目标位置信息的示意动作分析和检测处理,可以检测‘在空中画圆’或‘将手挥到一侧’的示意动作”的基础上,创建与不同肢体部位的轮廓相对应的模板,检测指定轮廓的模板内的帧图像,从而通过判断帧图像的变化判断是否符合指定的运动形态,继而触发指令,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3、判定指定轮廓在显示屏上的位置与显示屏上原有界面显示的指定区域是否相交并记录相交时间,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当超过设定的时间阈值后执行操作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使用时间阈值来替换手势变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4、记录指定轮廓与指定区域的相交时间,从而获取指定轮廓在指定区域的停留时间,以便于后续操作调用该时间参数,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通过判断指定轮廓是否移出指定区域进而判断停止或继续计时,从而确保计时的准确性,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计时等条件作为计费的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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